欧洲经济共同体国家的非全日工作制
外国经济与管理 1984 年 第 06 卷第 04 期, 页码:28
摘要
参考文献
摘要
<正> 一般说来,非全日工作制即指雇佣劳动者按“少于通常工作时间进行工作”的制度。在欧洲,许多国家已把非全日工作制纳入就业政策的范围。例如,法国于1982年3月颁布的法令规定,每周和每月工作时间的最高限度分别为32小时和136小时;在荷兰,领取最低计时工资的劳动者,其工作时间必须在日“标准”工作时间的1/3以上;在比利时,每人每天必须做2小时的工作方能享受最低限度的社会保险;英国规定妇女每周必须工作16小时以上
关键词
引用本文
周雪芬. 欧洲经济共同体国家的非全日工作制[J]. 外国经济与管理, 1984, 6(4): 28.
导出参考文献,格式为:
上一篇:寻求新调节机制的资本主义世界
下一篇:苏捷匈保现行的消费信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