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社会制度结构的困厄——对20世纪中国乡村合作经济困境的一种尝试性诠释
财经研究 2007 年 第 33 卷第 09 期, 页码:39 - 49
摘要
参考文献
摘要
制度结构的特征直接影响制度变迁的方向和进程,制度结构决定着制度选择集合和制度选择的空间。中西方社会制度结构上的多元与二重的差异性,决定了内生于西方的合作经济制度,在被移植嵌入到中国乡村而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在"强制"状态下单兵推进时,其原来与之匹配的各种制度之间协调演进而形成的均衡机制已不复存在,故而在运行方面出现的合作社的"异化"和"异化"的合作社等困境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对此探讨或许会有助于政府在倡导新农村建设运动时的制度安排。
①D.C.North:Institutions,Institution Chang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
②20世纪中国在农村推行的合作经济制度,并非是本土社会自发内生的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而是从西方移植而来的,是一种“强制性制度安排”(参阅笔者2002年度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政府.合作社组织.乡村社会》,和2004年度上海财经大学博士后研究报告:《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张力:西方合作经济学说与20世纪中国》)。
③阿瑟.刘易斯:《经济增长理论》,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341~342页。
④诸如建国前的合作社沦为金融资本尾闾的“合借社”;建国后“政经合一”、“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等皆为“异化”的合作社。即或是现在合作社发展也不尽如人意,据农业部2006年统计,全国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5万多个,成员2363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8%,与67万个村相比,每4个村不足1个,所占比重极小。在工业化、现代化程度极高的许多欧美国家,合作社力量甚大,如丹麦的奶制品90%由合作社经销,98%的农民都是合作社社员,每个农户平均参加3.6个合作社;荷兰合作社销售的花卉、水果、蔬菜分别占市场份额的95%、78%、70%;在美国,4/5的农场主参加了各种形式的合作社,由合作社加工的农产品占80%,每个农户平均参加2.6个合作社(数据来自于《中国合作经济》2007年第3期)。中外之间农业合作社组织发展的差距由此可见一斑。
⑤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建国前乡村合作运动与新中国成立后的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运动,若撇开“政治”因素,从制度变迁的机理、推动现代化进程中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关系(“行政国家化”背景下政府通过自上而下路径对农村社会建设的“嵌入式”干预),合作运动所追求的绩效(体现和实现“国家意志”:整合乡村社会,挽救农业危机和发展农村经济,对分散小农的组织化和社会动员),以及运动最后结果(都是以合作社的“异化”和“异化”的合作社大量存在而告终)等“社会经济”领域去思考问题的话,二者有着相似之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这更多地是中国社会结构和社会禀赋使然(与西方社会相比较)。这也是笔者以此为切入点,将它们有所连接用“20世纪中国乡村合作经济”这一个时间段概念来做共同剖析和尝试诠释的“最大”缘由。也正如许多学者一致强调的,我们对某一事件分析评述应从全局出发,不能只重结果、忽视过程,更不能因为政治歧见而否定一切。
⑥此处的“主体权利”之内涵非指近代意义上的个人权利或人的基本权利,而是指中世纪的一种与某一社会个体所处的地位相对称的身份权利或等级权利,或称之为潜在的个人权利,既包括中世纪的个人权利,又包括某个等级或集团的集体权利。
⑦参见哈罗德.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647~664页。
⑧参见艾森斯塔德:《现代化:抗拒与变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版,第63页。
⑨参见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0页。当然,对于中国社会是否存在中间层,这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国内外一些学者认为民清以来“士绅—地主”构成的民间统治精英是国家社会的国家与民众间的较有效的中介。其实不然,中国的这种所谓“中介力量”,是不能与西方社会相提并论的,它只是弥补国家控制超大社会的空缺而已,其活动基本上局限在国家所能允许的范围之内,是对上层权力不及的有效补充,而不是反叛与挑战或制衡。中间层的相对缺乏与西方社会是有着明显差别。对此著名学者梁漱溟指出:“集团生活,在中国不能说没有,只是缺乏。中西之不同,只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学林出版社1987年版,第73页)
10参见张杰:《二重结构与制度演进——对中国经济史的一种新的尝试性解释》,《社会科学战线》1998年第2期。
11参见J.H.克拉潘:《1815~1914年法国和德国的经济发展》,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253~259页。
12王家范:《中国传统社会农业产权辨析》,《史林》1999年第4期。他认为,中国古代社会土地所有制是一种很不完整的私有产权制度,土地虽然私人可以买卖,但国家可在其认为需要的时候,任意干预这种产权,强制推行土地国有化的措施。因此,他强调说,国家主权是最高产权,这是中国特有的一种历史特征。
13参见荣孟源:《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上册),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版,第948页。
1417参见张德粹:《我国政府与农业合作》,《中农月刊》1943年第4卷第2期。
15参见赖建诚:《近代中国的合作经济运动——社会经济史的分析》,正中书局1990年版,第139页。
16参见:《县各级合作社组织大纲》,《中农月刊》1941年第2卷第2期。
1819参见程启钧:《中国合作事业的前途》,《合作经济》1948年新1卷第5、6期合刊。
2024参见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版,第177页、第39页。
21参见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版,第238页。
22参见费正清:《美国与中国》,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版,第247页。
23参见沈立人:《合作制度和中国经济的出路》,《合作经济》1947年新1卷第3期。
25参见孙晓村、张锡昌:《民元来我国之农村经济》,转引自朱斯煌:《民国经济史》,商务印书馆1948版,第361页。
26 J.P.Powelson:Centuries of Economic Endeavor:Parallel Paths in Japan and Europe,andTheir Contrast with the Third World,Ann Arbor,Mich.: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1994.
27参见崔敬伯:《经济激流中之中间阶层》,《经济评论》1947年第1卷第11期。
28参见方显廷:《中国之合作运动》,《政治经济学报》1934年第3卷第1期。
29参见迈耶:《发展经济学的先驱理论》,云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②20世纪中国在农村推行的合作经济制度,并非是本土社会自发内生的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而是从西方移植而来的,是一种“强制性制度安排”(参阅笔者2002年度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政府.合作社组织.乡村社会》,和2004年度上海财经大学博士后研究报告:《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张力:西方合作经济学说与20世纪中国》)。
③阿瑟.刘易斯:《经济增长理论》,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341~342页。
④诸如建国前的合作社沦为金融资本尾闾的“合借社”;建国后“政经合一”、“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等皆为“异化”的合作社。即或是现在合作社发展也不尽如人意,据农业部2006年统计,全国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5万多个,成员2363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8%,与67万个村相比,每4个村不足1个,所占比重极小。在工业化、现代化程度极高的许多欧美国家,合作社力量甚大,如丹麦的奶制品90%由合作社经销,98%的农民都是合作社社员,每个农户平均参加3.6个合作社;荷兰合作社销售的花卉、水果、蔬菜分别占市场份额的95%、78%、70%;在美国,4/5的农场主参加了各种形式的合作社,由合作社加工的农产品占80%,每个农户平均参加2.6个合作社(数据来自于《中国合作经济》2007年第3期)。中外之间农业合作社组织发展的差距由此可见一斑。
⑤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建国前乡村合作运动与新中国成立后的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运动,若撇开“政治”因素,从制度变迁的机理、推动现代化进程中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关系(“行政国家化”背景下政府通过自上而下路径对农村社会建设的“嵌入式”干预),合作运动所追求的绩效(体现和实现“国家意志”:整合乡村社会,挽救农业危机和发展农村经济,对分散小农的组织化和社会动员),以及运动最后结果(都是以合作社的“异化”和“异化”的合作社大量存在而告终)等“社会经济”领域去思考问题的话,二者有着相似之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这更多地是中国社会结构和社会禀赋使然(与西方社会相比较)。这也是笔者以此为切入点,将它们有所连接用“20世纪中国乡村合作经济”这一个时间段概念来做共同剖析和尝试诠释的“最大”缘由。也正如许多学者一致强调的,我们对某一事件分析评述应从全局出发,不能只重结果、忽视过程,更不能因为政治歧见而否定一切。
⑥此处的“主体权利”之内涵非指近代意义上的个人权利或人的基本权利,而是指中世纪的一种与某一社会个体所处的地位相对称的身份权利或等级权利,或称之为潜在的个人权利,既包括中世纪的个人权利,又包括某个等级或集团的集体权利。
⑦参见哈罗德.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647~664页。
⑧参见艾森斯塔德:《现代化:抗拒与变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版,第63页。
⑨参见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0页。当然,对于中国社会是否存在中间层,这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国内外一些学者认为民清以来“士绅—地主”构成的民间统治精英是国家社会的国家与民众间的较有效的中介。其实不然,中国的这种所谓“中介力量”,是不能与西方社会相提并论的,它只是弥补国家控制超大社会的空缺而已,其活动基本上局限在国家所能允许的范围之内,是对上层权力不及的有效补充,而不是反叛与挑战或制衡。中间层的相对缺乏与西方社会是有着明显差别。对此著名学者梁漱溟指出:“集团生活,在中国不能说没有,只是缺乏。中西之不同,只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学林出版社1987年版,第73页)
10参见张杰:《二重结构与制度演进——对中国经济史的一种新的尝试性解释》,《社会科学战线》1998年第2期。
11参见J.H.克拉潘:《1815~1914年法国和德国的经济发展》,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253~259页。
12王家范:《中国传统社会农业产权辨析》,《史林》1999年第4期。他认为,中国古代社会土地所有制是一种很不完整的私有产权制度,土地虽然私人可以买卖,但国家可在其认为需要的时候,任意干预这种产权,强制推行土地国有化的措施。因此,他强调说,国家主权是最高产权,这是中国特有的一种历史特征。
13参见荣孟源:《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上册),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版,第948页。
1417参见张德粹:《我国政府与农业合作》,《中农月刊》1943年第4卷第2期。
15参见赖建诚:《近代中国的合作经济运动——社会经济史的分析》,正中书局1990年版,第139页。
16参见:《县各级合作社组织大纲》,《中农月刊》1941年第2卷第2期。
1819参见程启钧:《中国合作事业的前途》,《合作经济》1948年新1卷第5、6期合刊。
2024参见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版,第177页、第39页。
21参见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版,第238页。
22参见费正清:《美国与中国》,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版,第247页。
23参见沈立人:《合作制度和中国经济的出路》,《合作经济》1947年新1卷第3期。
25参见孙晓村、张锡昌:《民元来我国之农村经济》,转引自朱斯煌:《民国经济史》,商务印书馆1948版,第361页。
26 J.P.Powelson:Centuries of Economic Endeavor:Parallel Paths in Japan and Europe,andTheir Contrast with the Third World,Ann Arbor,Mich.: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1994.
27参见崔敬伯:《经济激流中之中间阶层》,《经济评论》1947年第1卷第11期。
28参见方显廷:《中国之合作运动》,《政治经济学报》1934年第3卷第1期。
29参见迈耶:《发展经济学的先驱理论》,云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引用本文
赵泉民. 二重社会制度结构的困厄——对20世纪中国乡村合作经济困境的一种尝试性诠释[J]. 财经研究, 2007, 33(9): 39–49.
导出参考文献,格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