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理制度建构与税收通则法条文设计
财经研究 2008 年 第 34 卷第 06 期, 页码:121 - 131
摘要
参考文献
摘要
税务代理涉及纳税主体权利保护、征税主体的行政效率以及一国税制的有效运行和完善,我国《税收基本法(税收通则法)》应该对其加以规范,学者对此也有不同建言。文章通过对税务代理制度建构的法理分析,对照典型国家税务代理立法例,分析了我国现有税务代理制度运行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税务代理制度的建议,并拟订了《税收基本法(税收通则法)》有关税务代理的具体条款。
[1]V.图若尼主编:《税法的起草与设计》(第一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译,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年版,第144页。
[2]参见甘功仁:《纳税人权利专论》,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3年版,第183-196页。
[3]《德国租税通则》(陈敏译)台湾世界租税名著翻译丛书,1985年版,第127页,第98-99页。
[4]参见葛克昌著:《税法基本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第147页。
[5]如丹麦、澳大利亚规定职业税务师承担执业疏忽责任和刑事责任,美国则规定可以因纳税人依赖职业人员,而避免对其处罚,或在纳税人被指控逃税时,如果有证据证明信赖了职业人员,就可以弱化案情。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8条也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由于目前欠缺具体的税务代理人行为规范,该条款不具有可操作性,故而未能真正发挥该条款对税务代理职业发展应有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6]ABA section of taxation:Comments Regarding the Proposed Amendments to Circular230,June6,2006
[7]《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第24条Tax agent即为有关扣缴义务人的条款,扣缴义务人不是税收实体法上的债务人,依法代纳税人履行程序法上的义务,享有与纳税人同样的权利,承担非法不扣缴税款的行政责任。
[8]参见俞敏:《效率视野下的个人所得税源泉扣缴制度》,《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
[9]参见葛克昌、陈清秀:《税务代理与纳税人权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7页。
[10]如《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第29条第2项、美国《税务执业规则》第10章第25条,规定政府工作人员在任职期内不得从事税务代理活动。
11如美国《税务执业规则》第10章第27条规定。
12该法第26条规定纳税人有权通过法定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参与税收法律关系,法定代理人与授权代理人可以同时参与同一税收法律事务。第27条规定单位和自然人法定代理权依民法规定取得。第28条规定单位法定代理人的行为视为单位的行为。
13日本税法设计第二次纳税义务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税款征收,在判断对纳税人的财产执行滞纳处分也不足应征收的税额时,把同该纳税人在物上、在人的关系上有特殊关系者作为第二次纳税义务人,代替本来意义上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参见金子宏著:《日本税法》,战宪斌、郑林根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3月版,第116-124页。
14Federal Register:February8,2006(Volume71,Number26).
15V.图若尼主编:《税法的起草与设计》(第一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译,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年版,第143页。
16在美国,税务律师对税务代理业的规范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美国律协税务律师部关于税收规避的信息披露与惩戒体系、从业人员规范等多项议案均被立法采纳。See Tanina Rostain,Shetering Lawyers:The Organized Tax Bar and the Tax shelter industry,YaleJoural on Regulation,2005,p79.
17参见刘剑文、汤洁茵:《克罗地亚共和国税收基本法的主要内容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中国税务报》2006年9月21日版。
18参见李登喜:《关于制定税收基本法的思考》,《法学杂志》2006年第5期。
[1]V.图若尼.税法的起草与设计(第一卷)[M].(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译)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
[2]葛克昌,陈清秀.税务代理与纳税人权利[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3]周旺生.立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4]杨永福.规则的分析与建构[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4.
[5]金子宏.日本税法[M].(战宪斌、郑林根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6]Federal Register[EB/OL].February8,2006,Vol.71,No.26,http://www.fakr.no-aa.gov/notice/71fr6454.pdf.2007-11-10.
[7]刘剑文,汤洁茵.克罗地亚共和国税收基本法的主要内容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N].中国税务报,2006-09-21.
[8]李登喜.关于制定税收基本法的思考[J],法学杂志,2006,(05):59-62.
[2]参见甘功仁:《纳税人权利专论》,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3年版,第183-196页。
[3]《德国租税通则》(陈敏译)台湾世界租税名著翻译丛书,1985年版,第127页,第98-99页。
[4]参见葛克昌著:《税法基本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第147页。
[5]如丹麦、澳大利亚规定职业税务师承担执业疏忽责任和刑事责任,美国则规定可以因纳税人依赖职业人员,而避免对其处罚,或在纳税人被指控逃税时,如果有证据证明信赖了职业人员,就可以弱化案情。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8条也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由于目前欠缺具体的税务代理人行为规范,该条款不具有可操作性,故而未能真正发挥该条款对税务代理职业发展应有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6]ABA section of taxation:Comments Regarding the Proposed Amendments to Circular230,June6,2006
[7]《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第24条Tax agent即为有关扣缴义务人的条款,扣缴义务人不是税收实体法上的债务人,依法代纳税人履行程序法上的义务,享有与纳税人同样的权利,承担非法不扣缴税款的行政责任。
[8]参见俞敏:《效率视野下的个人所得税源泉扣缴制度》,《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
[9]参见葛克昌、陈清秀:《税务代理与纳税人权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7页。
[10]如《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第29条第2项、美国《税务执业规则》第10章第25条,规定政府工作人员在任职期内不得从事税务代理活动。
11如美国《税务执业规则》第10章第27条规定。
12该法第26条规定纳税人有权通过法定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参与税收法律关系,法定代理人与授权代理人可以同时参与同一税收法律事务。第27条规定单位和自然人法定代理权依民法规定取得。第28条规定单位法定代理人的行为视为单位的行为。
13日本税法设计第二次纳税义务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税款征收,在判断对纳税人的财产执行滞纳处分也不足应征收的税额时,把同该纳税人在物上、在人的关系上有特殊关系者作为第二次纳税义务人,代替本来意义上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参见金子宏著:《日本税法》,战宪斌、郑林根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3月版,第116-124页。
14Federal Register:February8,2006(Volume71,Number26).
15V.图若尼主编:《税法的起草与设计》(第一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译,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年版,第143页。
16在美国,税务律师对税务代理业的规范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美国律协税务律师部关于税收规避的信息披露与惩戒体系、从业人员规范等多项议案均被立法采纳。See Tanina Rostain,Shetering Lawyers:The Organized Tax Bar and the Tax shelter industry,YaleJoural on Regulation,2005,p79.
17参见刘剑文、汤洁茵:《克罗地亚共和国税收基本法的主要内容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中国税务报》2006年9月21日版。
18参见李登喜:《关于制定税收基本法的思考》,《法学杂志》2006年第5期。
[1]V.图若尼.税法的起草与设计(第一卷)[M].(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译)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
[2]葛克昌,陈清秀.税务代理与纳税人权利[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3]周旺生.立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4]杨永福.规则的分析与建构[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4.
[5]金子宏.日本税法[M].(战宪斌、郑林根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6]Federal Register[EB/OL].February8,2006,Vol.71,No.26,http://www.fakr.no-aa.gov/notice/71fr6454.pdf.2007-11-10.
[7]刘剑文,汤洁茵.克罗地亚共和国税收基本法的主要内容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N].中国税务报,2006-09-21.
[8]李登喜.关于制定税收基本法的思考[J],法学杂志,2006,(05):59-62.
引用本文
李清伟. 税务代理制度建构与税收通则法条文设计[J]. 财经研究, 2008, 34(6): 12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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