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国有企业作为科技创新的重要主体,提升创新能力不仅需要持续投入创新资源,也有赖于组织架构的优化调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加快企业组织形态变革,优化重大科技创新组织机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也指出,要坚持以制度建设促发展,推动公司治理结构和组织形态创新。总体上,企业既可以由母公司或总部集中负责创新活动,形成“集中式”创新架构,也可以将创新活动授权给下级子公司,形成“分散式”创新架构(何文龙和沈睿,2016;Arora等,2014)。不同的创新架构对应着不同的决策分工、信息处理方式和资源配置模式,不仅关系到企业最终的创新成果,还会影响整个国家的技术变革(何文龙和沈睿,2016;Arora等,2014;Frankel,1955;Teece,1996)。然而,许多国有企业却忽略了创新架构优化的重要性,仍维持着传统的组织模式,管理层级过多、链条过长和结构僵化等问题较为突出(郑晟祺等,2025)。因此,如何推动国有企业构建更有效率的创新架构,已成为提升国有企业乃至国家创新实力的一项重要议题。
根据权变理论,企业所呈现的创新架构是对外部环境特征的适应性选择。因此,要挖掘能够驱使国有企业创新架构优化的潜在动因,就有必要将分析视角延伸至其所处的外部制度环境。既有研究普遍认为,国有企业长期处于一种由政府主导塑造的外部环境之中,地方保护主义与行政性资源配置使其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和竞争地位等方面享有隐性优势,导致其面临的市场化约束相对不足(刘瑞明和石磊,2010;林毅夫和李志赟,2004)。2016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刻重塑了国有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格局和外部治理环境。该制度旨在破除行政垄断,让市场更好地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作用。其将规制主体明确为以政府为核心的政策制定机关,从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经营生产成本以及生产经营行为四方面对政府政策制定提出了要求,从源头上限制了阻碍市场公平竞争政策的出台。从具体内容来看,一方面,该制度规定政府“不得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促进了市场竞争的充分性;另一方面,该制度规定政府“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抑制了政府资源向特定企业的倾斜,促进了资源配置的公平性。对于与政府联系较为紧密的国有企业而言,该制度为考察外部环境变化如何影响其内部创新活动的组织方式与决策机制提供了一个理想的研究场景。那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引致的外部环境变化能否驱动国有企业创新架构变革?其具体的影响机制和作用边界是什么?回答这些问题有助于厘清外部制度环境变化与国有企业创新架构调整的内在逻辑,从而推动国有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为回答上述问题,本文以2012—2022年国有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采用双重差分法检验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国有企业创新架构的影响。研究发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能够显著促进国有企业采取分散式创新架构。机制分析表明,增强市场竞争强度和改善公司内外部治理环境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影响国有企业创新架构变革的主要因素。异质性检验表明,在融资约束低、异地子公司数量多、研发背景高管占比低和高管业绩压力大的国有企业中,《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创新架构分散化的影响更为显著。经济后果检验表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推动的分散式创新架构提升了国有企业的创新质量。
本文的增量贡献有以下三方面:第一,已有研究从研发投入、创新活动类型、创新质量和创新绩效等方面考察了企业创新架构的经济后果(徐飞和杨冕,2022;Argyres和Silverman,2004;Arora等,2014;Lahiri,2010),研究较少涉及影响企业创新架构的前因,而本文拓展了有关企业创新架构影响因素的研究,研究结果表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能够推动国有企业建立分散式创新架构。第二,已有研究仅探讨了该制度对企业创新产出的影响(刘冰冰和刘戒骄,2023;杨兴全和张可欣,2023),而本文进一步挖掘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企业创新活动的影响,从组织结构角度考察了该制度能否从根本上重塑国有企业的创新架构。第三,从现实意义来看,我国国有企业大多以集团形式存在,本文的研究结论能够为国有企业管理者在当前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中优化创新架构提供切实可行的实践参考。
二、文献综述、理论分析与假说提出 (一) 企业组织架构影响因素企业创新架构本质上是创新决策权在集团不同层级间的配置结果,是组织架构在创新活动中的体现。已有文献主要基于三类观点来探讨企业组织架构的影响因素。
其一,“资源观”(潘怡麟等,2018;谭洪涛和陈瑶,2019)。该观点认为,在分权模式下,子公司容易各行其是,从而导致各子公司或投资项目间资源“冗余”“不足”的现象并存。而在集权模式下,资金、人力资源和关键信息由总部集中掌控并进行整体统筹,规章制度由总部统一制定,这不仅有助于发挥资源集中效应,为投资项目提供充足的资源和制度保障,达到“集中力量干大事”的目的,还能够发挥企业内部市场功能,实现子公司或投资项目之间的资源互补,强化协同效应(谭洪涛和陈瑶,2019)。
其二,“效率观”。该观点强调分权模式实现了决策者与信息持有者的统一,降低了信息成本,从而提高了决策效率(Hayek,1945)。其中,信息成本包括信息的传递成本与缺乏信息的决策效率损失。基于此,已有文献发现,当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越激烈、不确定性越高时,组织信息过载程度的提升越有可能使企业将权力下放,以实现决策者和信息拥有者的统一,从而避免集权下的信息延迟。Marin和Verdier(2008)、Guadalupe和Wulf(2010)的研究发现,贸易自由化后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企业专业化模式也发生了变化,更可能将权力下放到企业的较低层次,以激发部门经理的专有知识和创新动力。此外,Rantakari(2013)通过数理模型论证了当环境波动性高时,分权能够通过更强的信息激励提升企业绩效。Liu等(2018)基于中国场景的研究发现,由于子公司更加贴近市场,当外部环境不确定性越高时,企业越可能分权。邓博夫等(2019)通过问卷调查发现,经营环境不确定性会增加企业对信息效率的需求,从而促进会计分权。
其三,“治理观”。该观点认为在分权模式下,代理人可能出于自利动机而将资源用于偏离集团整体利益的活动中,如过度投资、管理层在职消费和私人福利等,而集权模式能够减少集团内部的委托—代理链条,有利于强化总部对子公司投入与产出的监督,减少子公司机会主义行为(Jensen和Meckling,1976)。基于此,已有研究发现分权的组织架构能否实现还受企业治理环境与监督成本的约束。蓝紫文和李增泉(2023)的研究发现,财务共享中心能够通过降低企业内部的监督成本、提升企业内部信息透明度来推动组织结构向分权演化。Bloom等(2012)研究发现,高信任度与强法治环境能够通过降低代理成本、保障契约执行来推动企业分权。而李文贵(2020)的研究则发现,当地区信任水平较低时,民营企业的决策权配置更为集中,这种集中有助于降低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Jensen和Heckling(1995)提出的理论框架则将“效率观”与“治理观”相结合。该理论认为,集权管理虽能降低代理成本,但也会增加信息成本,而分权管理在降低信息成本的同时,也会导致较高的代理成本,因此最优的组织架构应该使代理成本与信息成本之和最小。
综上所述,尽管已有部分文献探讨了影响组织架构选择的因素,但其在研究对象方面主要关注组织中一般化的权力配置问题,而较少关注国有企业中与创新活动有关的权力配置问题。此外,在研究视角方面,尚未有文献基于中国场景关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这一重要的顶层制度对企业创新架构的影响。基于此,本文将在已有研究基础上探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国有企业创新架构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
(二) 理论分析与假说提出根据已有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国有企业的影响可概括为以下三种效应:其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定政府“不得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促进了市场竞争的充分性,发挥了市场竞争效应(刘冰冰和刘戒骄,2023)。其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通过约束政府行政自由裁量权,改善了企业的治理环境,发挥了公司治理效应(刘慧和綦建红,2022)。其三,《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定政府“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通过减少政府隐性担保与资源倾斜,减少了关联企业的资源可得性,发挥了资源约束效应(刘斌和赖洁基,2021)。本文将从上述三种效应出发,基于“效率观”“治理观”“资源观”理论,构建一个竞争性的理论框架,深入解析《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影响国有企业创新架构的双重路径。具体理论分析框架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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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 1 理论分析框架 |
1.《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能够通过市场竞争效应和公司治理效应促进国有企业建立分散式创新架构。首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通过增强市场竞争提高集中式创新架构下的信息成本,从而推动企业采用分散式创新架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明确规定政府“不得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打破了政府人为设置的市场准入壁垒,促进了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根据经典产业组织理论,市场自由度的提升会导致大量企业的涌入,进而增加国有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在企业集团内部,子公司通常处于业务流程和市场一线,更直接接触客户需求与技术应用场景,因而更容易获取关于产品改进和技术升级的专有信息,并识别潜在的创新机会(谭洪涛和陈瑶,2019)。在集中式创新架构下,上述一线信息需要逐级向母公司汇集,由母公司统一处理并作出创新决策。然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导致的市场竞争加剧,使母公司面临更为复杂的信息环境和更高难度的信息处理过程,提升了母公司的信息过载程度(曹春方等,2024)。此时,母公司管理层可能缺乏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学习并评估子公司所传递的创新信息,更容易出现创新决策延迟或失误,进而放大了集权模式下的信息成本(Ethiraj和Levinthal,2004;Graham等,2015)。相比之下,将创新决策权下放至子公司,可以使掌握一线市场知识的主体直接参与创新决策,减少跨层级信息传递所带来的损耗与时滞。例如,东风集团借助子公司奕派科技,将研发团队部署在市场一线,从而实现“研发—制造—用户”的快速反馈循环。由此可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升了市场竞争程度,而在此背景下,分散式创新架构通过实现创新决策主体与创新专有知识主体的统一,能够有效缓解竞争加剧导致的母公司信息处理压力,提升创新决策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其次,《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能够从外部、内部两方面改善国有企业的治理环境,降低分散式创新架构下的代理成本,从而推动企业采用分散式创新架构。企业是否能够实现分散式创新架构还取决于代理成本的高低,若企业治理环境较差,则权力下放可能导致母公司对子公司监督不足、创新资源被滥用或创新方向偏离集团战略等问题(徐飞和杨冕,2022;张会丽和吴有红,2011)。具体而言,一方面,《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能够通过吸引投资者对企业的关注,加强外部监督,从而改善企业外部治理环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政府在制定和实施政策时遵循统一、公开和非歧视的原则,并且明确列示审查原则和审查标准,减少了因政府行政自由裁量权引发的制度不确定性,从而向市场释放当地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的积极信号。地区形象会对企业形象产生系统性影响,营商环境的改善会促进当地企业形象和声誉的改善,从而形成一种“广告效应”,为企业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关注(何雁等,2023;Barber和Odean,2008)。进一步地,投资者关注不仅能够起到直接的监督作用,使企业内部代理人的不当行为更容易被发现,还能够吸引其他外部监督力量,共同发挥治理作用,约束代理人自利行为,降低分散式创新架构的代理成本(贾莹丹,2015;吕敏康和刘拯,2015)。
另一方面,《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还能够促使企业提升内部治理水平。在制度实施前,政府使用公权力直接干预市场的行为会诱发企业进行权力寻租,进而催生政企之间的腐败网络,该网络会不断扩张,逐渐侵蚀企业的内部治理体系(Domadenik等,2016;Faccio,2006)。然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限制政府出台或实施影响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的政策,压缩了企业的寻租空间,从而降低了企业内部控制和监督体系受到腐蚀的可能,有助于内部治理水平的稳步提升和恢复。与此同时,当寻租受限时,企业会转向更市场化的经营模式,从而更有动力通过改善内部治理提升企业透明度,以获取市场信任(荣祉翔和夏立军,2024)。良好的内部治理有利于降低母子公司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和代理成本,从而提高企业内部创新活动的透明度与可问责性,为分散式创新架构的建立创造条件。综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通过提升企业的内外部治理水平降低企业内部的代理成本,使其能够在更加可控的治理环境中将创新决策权下放至子公司。
综合上述两类效应,基于Jensen和Heckling(1995)提出的理论框架,本文认为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企业集权导致的信息成本由A1向上移动至A2,分权导致的代理成本由B1向下移动至B2,导致最佳创新架构由M移动至M1,体现为更加分散化(见图2)。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假说H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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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 2 信息成本、代理成本与创新架构 |
H1a:《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能够推动国有企业建立分散式创新架构。
2.《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能够通过资源约束效应促进国有企业建立集中式创新架构。在制度实施前,由于国有企业往往承担了更多的政策性负担,政府会给予其大量补贴作为补偿。然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定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包括财政奖励、补贴和优惠价格的土地等,显著压缩了地方政府向企业进行“政策性输血”的空间(鄢姿俏和李婉丽,2023)。在外部资源支持弱化的情况下,企业能够动员和支配的创新资源总量趋于收紧,如何有效使用有限的创新资源变得格外关键。在集中式创新架构下,总部从集团整体利益出发,亲自参与创新决策全过程,确保成员企业创新活动不会偏离集团目标,避免了分散式创新下成员企业无效创新现象,从而提高有限创新资源的使用效率(潘怡麟等,2018)。此外,创新是一项资金需求量大、持续时间长的活动(Chemmanur等,2014)。在资源受限的情形下,分散的资源配置难以形成持续稳定的投入保障,而通过集中内部资金和要素配置,企业集团更容易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协同优势和规模效应(谭洪涛和陈瑶,2019)。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对立假说H1b。
H1b:《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能够推动国有企业建立集中式创新架构。
三、研究设计 (一)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本文以沪深A股国有上市企业为初始样本,为保证样本公司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出台前后财务数据的可比性,本文进一步将样本期间确定为2012—2022年。本文剔除了金融类、ST、*ST、PT企业样本,不设子公司的企业样本,注册地所属省份在样本期间内发生变化的样本,以及数据缺失的样本,最终得到7 949个样本年度观测值。为减少极端值的影响,本文对所有连续变量进行了上下1%的缩尾处理。本文的公司财务数据和专利数据分别来自CSMAR数据库和CNRDS数据库。
(二) 变量说明1.解释变量:本文采用双重差分法考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国有企业创新架构的影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主要特点在于其能够通过从源头上破除行政垄断,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尽管该政策并未以试点方式逐步推行,但由于历史发展进程和地理区位因素的差别,我国各地区之间形成了特有的经济发展格局,不同地区企业所面临的政府行政垄断程度有着显著差异,总体呈现西强东弱的趋势(于良春和余东华,2009)。因此,本文借鉴刘斌和赖洁基(2021)的思路,将中西部地区的国有企业设定为实验组(Treat=1),而将其余企业设定为对照组(Treat=0)。鉴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于2016年颁布,本文将2016—2022年作为政策实施后的年度(Post=1),将2012—2015年作为政策实施前的年度(Post=0)。
2.被解释变量:企业创新架构(Cen)。本文借鉴Arora等(2014)的研究,利用母子公司之间的专利分布测度企业创新架构,具体计算方式如公式(1)所示。该指标越大,表明企业越倾向于采取集中式创新架构;反之,则更多地采取分散式创新架构。
| $ \begin{array}{c} {Cen}_{i,t}=\dfrac{\text{母公司申请的专利数量}}{\text{母公司申请的专利数量}+\text{子公司申请的专利数量}} \end{array} $ | (1) |
3. 控制变量:公司规模(Size),定义为总资产的自然对数;资产负债率(Lev),定义为总负债与总资产的比值;成长性(Growth),定义为营业收入增长率;盈利能力(ROA),定义为息税前利润与总资产平均余额的比值;现金流比率(Cashflow),定义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总资产的比值;两职合一(Dual),定义为当董事长与总经理为同一人时取1,反之取0;董事会规模(Board),定义为董事会人数的自然对数;独立董事比例(Indep),定义为独立董事人数与董事会人数的比值;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Top1),定义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数量与总股数的比值;股权制衡度(Balance),定义为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比值;两权分离度(Separation),定义为实际控制人控制权比例与所有权比例之差;公司价值(TQ),定义为公司市值与总资产的比值;上市年限(ListAge),定义为公司上市年限加1的自然对数。
(三) 模型定义为检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颁布对国有企业创新架构的影响,本文借鉴刘斌和赖洁基(2021)的研究,构建了双重差分回归模型(2)。为避免多重共线性影响,未将变量Treat和Post纳入回归方程。此外,本文的所有回归模型均采用经异方差调整和公司层面聚类的稳健标准误。
| $ \begin{array}{c} {Cen}_{i,t}={\beta }_{0}+{\beta }_{1}{Treat\times Post}_{i,t}+\beta {Controls}_{i,t}+Firm+Year+{\varepsilon }_{i,t} \end{array} $ | (2) |
本文主要变量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1所示。创新架构(Cen)中位数为0.312,均值为0.402,并且最小值为0,最大值为1,二者相差较大,表明不同公司之间创新架构存在显著差异。实验组Treat的平均值是0.375,说明实验组企业占到总样本企业的37.5%。
| 变量 | 样本量 | 标准差 | 均值 | 中位数 | 最小值 | 最大值 |
| Cen | 7 949 | 0.388 | 0.402 | 0.312 | 0.000 | 1.000 |
| Treat | 7 949 | 0.484 | 0.375 | 0.000 | 0.000 | 1.000 |
| Post | 7 949 | 0.453 | 0.711 | 1.000 | 0.000 | 1.000 |
| Size | 7 949 | 1.443 | 23.094 | 22.946 | 20.375 | 27.294 |
| Lev | 7 949 | 0.196 | 0.506 | 0.512 | 0.093 | 0.929 |
| Growth | 7 949 | 0.307 | 0.117 | 0.078 | −0.467 | 1.830 |
| ROA | 7 949 | 0.056 | 0.048 | 0.045 | −0.142 | 0.238 |
| Cashflow | 7 949 | 0.061 | 0.048 | 0.046 | −0.127 | 0.225 |
| Dual | 7 949 | 0.293 | 0.095 | 0.000 | 0.000 | 1.000 |
| Board | 7 949 | 0.192 | 2.198 | 2.197 | 1.609 | 2.708 |
| Indep | 7 949 | 5.754 | 37.381 | 35.710 | 33.330 | 60.000 |
| Top1 | 7 949 | 15.088 | 38.739 | 37.245 | 11.646 | 76.047 |
| Balance | 7 949 | 0.272 | 0.291 | 0.186 | 0.009 | 0.970 |
| Seperation | 7 949 | 7.226 | 4.362 | 0.000 | 0.000 | 27.149 |
| TQ | 7 949 | 1.058 | 1.725 | 1.358 | 0.803 | 6.796 |
| ListAge | 7 949 | 0.596 | 2.665 | 2.833 | 0.693 | 3.401 |
表2展示了基准回归结果。交乘项Treat×Post代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对国有企业创新架构的影响。列(1)为未加入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交乘项系数为−0.048,意味着当交乘项每增加一个标准差时,Cen会相对于平均值减少5.25%,即(−0.048×0.440)/0.402,其中0.440为交乘项Treat×Post的标准差,0.402为Cen的均值,下同。列(2)为加入了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交乘项的系数为−0.054,意味着当交乘项每增加一个标准差时,Cen会相对于平均值减少5.91%,即(−0.054×0.440)/0.402。回归结果具有经济显著性,表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能够显著降低国有企业创新架构的集中度,促进国有企业采用分散式创新架构,本文提出的研究假说H1a得到验证。
| (1) | (2) | |
| Cen | Cen | |
| Treat×Post | −0.048** | −0.054*** |
| (−2.36) | (−2.85) | |
| Constant | 0.415*** | 3.403*** |
| (77.85) | (8.72) | |
| Controls | 不控制 | 控制 |
| Firm/Year | 控制 | 控制 |
| Obs | 7 949 | 7 949 |
| Adj.R2 | 0.688 | 0.703 |
| 注:括号内为t值;***、** 、* 表示在1% 、5% 和10%的水平上显著,下同。 | ||
1.平行趋势检验。本文以政策实施前一年为基期。如图3所示,在政策实施前,pre_*估计系数的置信区间均包含0,表明实验组与对照组之间的创新架构集中度并不存在显著差异,而在政策实施后,post_*估计系数显著为负。上述结果表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对国有企业创新架构分散化起到了显著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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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 3 平行趋势图 |
2.安慰剂检验。通过随机选取政策的处理组和实施年份,构造“伪”核心变量交乘项Treat_False×Post_False进行回归,重复这一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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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 4 安慰剂检验结果 |
3.更换样本期间。为减少样本期间内可能存在的其他政策对研究结果的影响,本文进一步缩小期间范围并剔除政策实施当年的样本,将2014—2015年作为政策实施前的年份,将2017—2021年作为政策实施后的年份,重新对模型(2)进行回归。表3列(1)显示,交互项Treat×Post系数为−0.050且在5%水平上显著,与基准回归结果基本一致。
| (1) | (2) | (3) | (4) | (5) | (6) | |
| Treat×Post | −0.050**(−2.32) | −0.053**(−2.55) | −0.055***(−2.86) | −0.032**(−2.18) | 0.090(1.28) | |
| Treat2×Post | −0.041**(−2.00) | |||||
| IMR | −0.022(−0.53) | |||||
| Constant | 3.513***(7.94) | 3.384***(8.68) | 3.535***(7.52) | 3.509***(8.48) | 0.202(0.64) | −4.373***(−3.59) |
| Controls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 Firm/Year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 Obs | 5 153 | 7 949 | 5 751 | 7 575 | 7 949 | 7 949 |
| Adj.R2 | 0.750 | 0.703 | 0.695 | 0.700 | 0.753 | 0.753 |
4.重新划分对照组和处理组。为增强结论的可靠性,本文采用中国分省份市场化指数中的“政府与市场关系”评分来衡量地区行政垄断程度,并以政策实施前评分均值的中位数对样本所在地区进行分组。将位于政府干预程度高的省份企业划分为实验组(Treat2=1),其余为对照组(Treat2=0)。由表3列(2)可知,交乘项Treat2×Post系数为−0.041,且在5%水平上显著,本文的结论依旧成立。
5.倾向得分匹配检验。经过Psestimate一维变量筛选,确定以公司规模(Size)、资产负债率(Lev)、两权分离度(Seperation)、董事会规模(Board)、独立董事比例(Indep)、股权制衡度(Balance)、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Top1)、公司价值(TQ)和两职合一(Dual)作为匹配变量,基于Logit模型计算倾向得分,按照最近邻匹配的原则进行1:1匹配,最后将成功匹配后的样本按模型(2)进行回归。由表3列(3)可知,交互项Treat×Post的系数在5%水平上显著为负,表明本文的研究结论稳健。
6.Heckman两步法。本文基准回归中的样本仅包括母子公司申请专利之和大于零的样本,无法观测到样本期间内未申请专利的公司,并且公司是否将创新成果申请专利是公司的自主选择,这可能导致本文存在样本选择偏误。因此,本文使用Heckman两步法缓解样本自选择偏误。第一步,在国有企业全样本下构建虚拟变量Patent,如果集团当年申请的专利总数大于零,Patent赋值为1,否则为 0,使用Patent作为被解释变量,以模型(2)中控制变量为协变量,运用Probit模型进行第一阶段回归,求得逆米尔斯比率IMR;第二步,将IMR加入模型(2)进行回归。第二步回归结果见表3列(4),在控制潜在的样本选择偏误后,Treat×Post的系数仍显著为负,表明本文的研究结论稳健。
7.更换因变量衡量方式。本文借鉴谭洪涛和陈瑶(2019)的做法,利用上市公司母公司报表和合并报表中披露的“无形资产”“总资产”数据计算得到研发权集中程度(Cen_2)。该指标的数值越大,表明研发权越集中于母公司。回归结果如表3列(5)所示,交乘项Treat×Post系数为负且在5%水平上显著,表明本文的研究结论稳健。
8.排除对母子公司联合申请专利的影响。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影响了母子公司之间的联合创新安排,则基准回归的结果尚不足以完全说明创新架构分散化是由母公司向子公司下放创新决策权所致。为排除这一潜在混淆因素,本文以母子公司联合申请专利数量加1的自然对数作为新的被解释变量进行回归。根据表3列(6)的结果可知,交乘项Treat×Post系数并不显著,表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并不会显著增加母子公司之间的联合创新。
五、进一步检验 (一) 机制检验1.市场竞争机制。根据前文的分析,《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通过强化市场竞争,提高集中式创新架构下的信息成本,促使创新决策向掌握一线知识的子公司下沉,从而降低信息损耗并提升创新反应速度。基于此,本文借鉴Li等(2013)的做法,以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与竞争相关的词汇占该部分长度的比重来衡量竞争程度(Cmp)。该比值越大,表明企业面临的外部竞争越激烈。具体而言,将上市公司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文本作为语料,以“竞争”作为种子词,采用Word2Vec进行种子词扩展,得到与种子词含义相近的若干关键词,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人工检查核对,最终确定文本分析的词库。
| (1) | (2) | (3) | |
| Cmp | SVI | Gov | |
| Treat×Post | 0.009** | 0.092** | 0.051** |
| (2.02) | (2.45) | (2.22) | |
| Constant | 0.256*** | −2.193*** | 2.377*** |
| (3.65) | (−3.10) | (4.18) | |
| Controls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 Firm/Year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 Obs | 7 949 | 7 949 | 7 949 |
| Adj.R2 | 0.427 | 0.435 | 0.860 |
2. 公司治理机制。根据前文的分析,《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能够通过改善企业内外部治理水平,降低分权带来的代理成本,使母公司更有条件将创新决策权下放至子公司。基于此,在外部治理方面,本文参考徐亚飞等(2025)的做法,以股票代码、公司名称等为关键字的百度搜索指数(SVI)衡量,该指标越大,表明公司受到的外部投资者关注越多,外部监督力量也越强。根据表4列(2)的回归结果可知,交互项Treat×Post系数为0.092且在5%水平上显著,表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能够通过改善企业的外部治理环境促进建立分散式创新架构。在内部治理水平方面,本文参考周宏等(2018)的做法,采用主成分分析法,基于八大公司治理变量构建公司内部治理质量综合评价指数(Gov),该指数越大,表明公司内部治理水平越高。根据表4列(3)的回归结果可知,交互项Treat×Post系数为0.051且在5%水平上显著,表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能够通过改善公司内部治理水平促进建立分散式创新架构。
(二) 异质性检验基于前文的研究结果,本文接下来将从企业特征(融资约束、异地子公司分布)和高管特征(高管研发背景、高管业绩压力)等角度进行异质性检验,进一步分析《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国有企业创新架构的影响,以加深对政策实施效应的理解。
1.融资约束。创新是一项资金需求大、持续时间长的活动,需要耗费企业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基于此,本文认为相较于融资约束低的公司,面临高融资约束的公司更有动机构建集中式创新架构,以充分发挥企业“内部市场”功能和“资源集中”效应,为研发活动提供资金保障,缓解研发过程中可能面临的融资约束问题(张会丽和吴有红,2011)。因此,《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可能难以促使高融资约束企业转向分散式创新架构。基于此,本文以WW指数衡量公司融资约束程度,并按行业中位数将样本划分为融资约束大组(FC=1)和融资约束小组(FC=0)。根据表5列(1)和列(2)可知,交乘项系数在融资约束小组中显著为负,而在融资约束大组中则不显著。这表明与受到融资约束较大的企业相比,《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更能促进融资约束较小企业的创新架构调整。
| (1) | (2) | (3) | (4) | |
| FC=1 | FC=0 | Sub=1 | Sub=0 | |
| Treat×Post | −0.020 | −0.086*** | −0.074*** | −0.010 |
| (−0.74) | (−3.30) | (−2.81) | (−0.37) | |
| Constant | 3.211*** | 2.397*** | 2.430*** | 2.984*** |
| (6.36) | (3.90) | (3.52) | (6.18) | |
| Controls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 Firm/Year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 Obs | 4 150 | 3 563 | 3 550 | 4 250 |
| Adj.R2 | 0.749 | 0.703 | 0.737 | 0.703 |
2.异地子公司分布。如果子公司与母公司不在同一城市,那么子公司掌握的信息会更具有专用性,并且受到地理距离的阻碍,信息的传递成本也更高(Jensen和Heckling,1995)。《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国有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加剧,拥有较多异地子公司的企业更可能将创新决策权下放,让更熟悉当地市场环境的子公司能够直接决策,从而能够更及时地应对各种变化,把握研发方向。基于此,本文将与母公司位于不同地级市的子公司数量高于行业中位数的样本划分为异地子公司多组(Sub=1),其余为异地子公司少组(Sub=0)。由表5列(3)和列(4)可知,交乘项系数在异地子公司多组显著为负,而在异地子公司少组中则不显著,表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更能促进异地子公司较多的国有企业建立分散式创新架构。
3.高管研发背景。企业建立分散式创新架构的目的是实现决策权主体与决策知识主体的统一,减少专有知识在传递过程中的损耗(Aghion等,2023)。创新知识是一类较为复杂深奥的专业知识,接受者往往需要经历较长时间的训练和实践才能完全掌握。如果母公司高管成员均不具备研发背景,那么在政策颁布后,母公司很可能无法凭借自身力量进行高效决策,从而更有动机将创新决策权下放。基于此,本文将具有“研发”相关职业背景以及在高校或科研机构从事过相关研究工作的高管视为具备研发相关专业知识的高管,计算其占高管团队总人数的比例,并基于该比例按行业中位数将样本划分为高研发背景组(RD=1)和低研发背景组(RD=0)。根据表6列(1)和列(2)可知,交互项系数在高研发背景的企业中为负但不显著,而在低研发背景的企业中显著为负。因此,政策实施后,高管缺乏研发相关知识的企业更可能进行研发权的下放,以实现决策权主体与决策知识主体的统一。
| (1) | (2) | (3) | (4) | |
| RD=1 | RD=0 | Press=1 | Press=0 | |
| Treat×Post | −0.036 | −0.068*** | −0.073*** | −0.037 |
| (−1.09) | (−2.84) | (−2.67) | (−1.44) | |
| Constant | 3.641*** | 2.862*** | 3.507*** | 3.138*** |
| (6.22) | (5.38) | (5.66) | (5.06) | |
| Controls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 Firm/Year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 Obs | 3 535 | 4 235 | 3 829 | 3 870 |
| Adj.R2 | 0.718 | 0.709 | 0.731 | 0.716 |
4.高管业绩压力。由于组织架构调整必然耗费大量成本,因此并非所有高管都有足够激励调整企业的创新架构。国企高管的重要动机之一是实现政治晋升,而在推行《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下称《考核办法》)后,高管升迁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业绩考核结果(余明桂等,2016)。因此,本文认为仅当高管业绩考核压力较大时,才会有动机优化企业的创新架构。在国资委历年颁布的《考核办法》中,EVA指标基本分在各项考核指标中均占据了最大的比重,对高管业绩考核结果的影响也最大(刘凤委和李琦,2013)。因此,本文根据《考核办法》以过去三年EVA平均值与上一年实际EVA值的较低者作为企业当年的业绩目标。该值越大,表明高管业绩考核压力越大,并在此基础上根据行业中位数将样本划分为高管业绩压力大组(Press=1)和高管业绩压力小组(Press=0)。根据表6列(3)和列(4),交互项系数仅在高管业绩压力较大组中显著。由此可知,政策实施后,当高管面临更大的业绩考核压力时,更有动机进行企业创新架构的调整,从而更好地应对不断增强的市场竞争程度。
(三) 经济后果检验创新架构调整本身并非企业追求的最终目标,其经济意义更取决于是否能够转化为实质性的创新质量改善。相较于集中式架构,分散式创新架构有助于更充分地发挥子公司的信息优势,并体现激励效应。一方面,子公司更贴近具体市场与技术前沿,掌握更为细致和及时的需求信息与创新线索,将创新决策权下放有助于减少信息在层级传递过程中的扭曲与损耗,从而提升创新决策准确性;另一方面,分权安排赋予子公司更大的自主权与责任边界,有助于强化其创新激励,促使其更加积极地开展高质量研发创新活动。
| $ \begin{array}{c} {Quality}_{i,t}=1-\sum{\left(\dfrac{{Z}_{i,m,t}}{{Z}_{i,t}}\right)}^{2} \end{array} $ | (3) |
基于此,本文借鉴李宏等(2021)以及杨兴全和张可欣(2023)的思路,以企业层面专利的知识宽度度量创新质量。采用这一指标的原因在于,一方面,专利是企业创新知识的载体,其涉及的知识宽度越广,表明企业越能够不断地投入新知识,丰富自身的知识组成,也越有助于企业实现知识的驱动效应(李宏等,2021);另一方面,专利中包含的知识结构越复杂,相关的模仿和改进难度就越大,从而越能够提升企业的创新竞争力(张杰和郑文平,2018)。创新质量的具体计算方式如公式(3)所示。其中,Zi,m,t为企业i截至t年在m大组下专利申请的累计数,Zi,t为企业i截至t年在全部大组下专利申请的累计数,Qualityi,t的值越大,表明企业的创新质量越高。根据表7列(1)和列(2)可知,无论是以当期创新质量(Qualityt)还是下一期创新质量(Qualityt+1)作为因变量,三重交乘项Treat×Post×Cen系数均至少在5%水平上显著为负,表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国有企业创新架构分散化的促进作用能够显著提升其创新质量。
| (1) | (2) | |
| Qualityt | Qualityt+1 | |
| Treat×Post×Cen | −0.051** | −0.042*** |
| (−2.49) | (−2.88) | |
| Constant | 0.840*** | 0.882*** |
| (6.24) | (7.12) | |
| Controls | 控制 | 控制 |
| Firm/Year | 控制 | 控制 |
| Obs | 7 949 | 6 254 |
| Adj.R2 | 0.398 | 0.448 |
| 注:已控制低阶交互项和主效应项。 | ||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重塑了国有企业面临的竞争秩序和治理环境,进而引发了国有企业的组织架构变革。本文从创新决策权配置的视角切入,系统考察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国有企业创新架构的影响。研究发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国有企业建立分散式创新架构具有促进作用,并且当企业融资约束较低、异地子公司数量多、研发背景高管少和高管业绩压力大时,这种促进作用更为显著。进一步研究发现,增强国有企业市场竞争强度和改善其内外部治理环境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促进分散式创新架构的潜在路径。最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推动建立分散式创新架构能够有效提升国有企业创新质量。综上,本文的研究表明,公平、市场化的制度环境有助于由外而内推动国有企业创新架构重塑,并最终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
基于本文的研究结论,可以从政府层面和企业层面得到如下启示:第一,在政府层面,要完善公平竞争导向的制度建设,强化竞争政策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阶段的基础地位,从而为推动企业创新架构变革和创新质量提升注入新动能。具体而言,在制度执行方面,健全公平竞争审查的刚性约束机制,强化事前审查与事后评估相结合,提升政策透明度与可追溯性,防止地方保护与隐性壁垒的建立。在优化市场环境方面,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推动要素自由流动,减少对特定企业的选择性支持,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在监管治理方面,明确政府与市场边界,规范行政干预行为,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压缩企业寻租空间,提升政策执行的一致性与公平性。第二,在企业层面,要根据外部制度环境变化和自身条件灵活调整创新架构,避免陷入路径依赖和组织结构僵化的困境。在决定是否将研发权下放时,企业应当平衡不同创新架构下的信息成本和代理成本,同时考虑自身资源的充足性,以实现创新信息的最大化利用和创新资源的最优配置。具体而言,对于研发背景高管较少、异地子公司数量较多的企业,应当将研发权下放至信息敏感、市场响应快的子公司,通过赋予其自主创新权和资源调配空间,加快创新决策和技术攻关,而对于融资约束较高的企业,可以考虑更多地采取集中式创新架构,通过总部统一统筹关键资源和核心项目,充分发挥资源集中优势和内部市场功能,防止资源浪费或研发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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