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在数字经济和数字产业的蓬勃生长背后,数字资本不仅悄然兴起并造就新的经济范式和产业模式,还引发算法霸权、数据孤岛、信息茧房等严峻挑战,进而制造出亟待破解的全新困局。数字资本发轫于数字和资本的交叠汇合,从资本到数字资本,再到数字资本主义,展示出循序渐进的演化之路:“资本家对数字技术的排他性占有形成数字资本,当这种占有成为一种居于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时,就形成数字资本主义。”
有鉴于此,相关研究应当以数字和资本为构成要素,经解构而对数字资本作出批判,其间不妨以权利保护的实践难题为有效抓手,力求打破各学科间的壁垒与隔阂,在批判方式和内容上均有创新。为此,本研究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逐步推进,借由数字资本引致的平台垄断、技术支配和跨境治理,揭示其导致的权利弱化、权利失衡和权利冲突,然后结合数字资本兼有数字资本化与资本数字化双重特性,剖析数字资本引发权利困境的内在机理,将其成因分别归结为劳动剥削加剧和权力滥用加重,并从反垄断重构、技术民主化和协同性治理切入,探索回应数字资本的权利保护进路。深挖这一选题,在学术层面有助于增强权利理论的适应性和解释力,为认清和破除数字资本引发的权利困境提供深层而有力的学理依据;在行动层面有助于根据数字资本造成权利风险的成因分析,为其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做出明确和可行的指导,以更好应对资本数字化与数字资本化交叉给权利保护带来的严重冲击。
二、数字资本对权利保护的严峻挑战当前资本既不能回避权利诉求,又不能逃离数字空间,所以直面数字资本对权利保护的严峻挑战乃是大势所趋。资本顺应数字时代,衍生出数字资本,使人与人的关系随之发生变化。在资本运作中,人与人的关系会被物与物的关系所遮蔽;在数字资本运作中,人与人的关系则被“数”与“数”的关系所掩盖。其间数据嵌入资本的情形可谓无处不在,使生产力、生产关系和生产资料有所改变。尽管数字劳动者是生成数据的主体,但数据多被数字资本家所占有,“而普遍的数字平台用户正深陷于这种商品意识形态的泥淖中,他们如同最底层的搬运工,怀揣着成功的梦想,为数字资本提供着免费的数字劳动,让大的数字平台公司充分榨取着最大化的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
随着数字资本的逐步演进,平台借助数据要素的独占性积累,构建全新的权利分配体系。当数字平台将劳动者的行为转化为资本增殖的原料时,传统法律预设的权利在劳资关系协议中被迫虚化。平台搭建使得数字资本的全球化扩散和垄断成为可能,而数字劳动的权利保护则面临普遍弱化的被动境遇,乃至呈现权利分配的结构性扭曲。更为实质的要害之处是,平台凭借数字资本优势获取的规则创制权,正在用技术改造权利的实现路径。例如,哥伦比亚工业和商业监督局于2025年8月宣布对苹果App Store政策展开反垄断调查,指出苹果阻止开发者为用户提供替代且可能更便宜的应用内支付渠道,强行要求使用其收取15%—30%手续费的系统,涉嫌违反哥伦比亚《1992年第
在数字资本的统摄之下,平台通过技术的实体架构,将权利嵌入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底层逻辑。平台以数字资本为导向,从事权重设置、算法运用、内容分发等各类活动,使劳动者的行动都被转化为数据流,其所享有的权利随之降格至从属地位,缺乏自主性和完备性。“在使用各类应用平台时,数字资本家往往通过用户协议、授权声明等条款胁迫用户‘自愿’授权,以此实现用户对数字资本的话语认同。同时,用户还需注册账户建立自己在该平台的数字化身份,以此确保用户对自我的数字化身份认同,正是在话语认同与身份认同的不断强化中数字资本实现了对用户无偿劳动的占有。”
不难发现,现有法律框架下权利保护的模式和办法,一旦投射到数字资本统摄的平台场景中,就会在相当程度上失效,数字资本构筑的技术壁垒使维权成本呈几何级增长。即使平台利用智慧诉讼系统处理批量权利纠纷,也很难保证双方对峙的公正性可以排除数字资本的无形干扰,这对权利保护而言无疑是极大挑战。加之数据资本的灵活性,使权利纠纷的发生在地域上毫无规律可言,权利主体不得不接受平台制定的基本规则。更深层的问题是,平台经由数字资本的并购达致对整个生态的掌握和控制,而传统权利预设的保护举措在技术上并不可行。“以智能算法为代表的数字机器的出场,使得数字资本不断集聚算法权力,开启数字时代资本对劳动的全面监视和算法专制。”
数字资本所用到的技术不仅是创造价值的途径和中介,还将演化为重塑权利体系的核心力量。例如,美国联邦法院于2025年6月接连做出两项裁决,认为Meta和Anthropic两家公司使用数百万本书籍训练人工智能模型的行为符合版权法“合理使用”条款,理由是其并非简单复制,而是将文字材料转化为“变革性技术”,通过数据学习获得全新能力,且原告未能证明这种技术创新对原作市场造成实质性损害。此时作者享有的版权显然处在人工智能技术的支配之下,使知识产权保护不得不让位于技术创新。当权利主体的行为在数字技术助推下转化为可计算的数据流时,其在既有法律框架下享有的权利相应地异化为某个参数,如劳动者的休息权被量化为“活跃度指标”,消费者的知情权被表示为“点击概率”等,而数字资本则妄图借此操控主体对权利的行使和维护。由是观之,数字资本引导下的权利因受技术支使而有客体化之势,大致表现为三点:一是数字资本凭靠虚拟现实技术营造的拟像环境,使主体对权利剥夺的过程失去批判性认知;二是数字资本用技术进路将权利保护的自动执行表达为不可逆的代码协议,意在剥夺主体对权利内容的意思表示;三是数字资本依凭复杂的互联网技术,在劳动者签订的协议中植入权利让渡条款,有意模糊劳动成果的权利归属,使权利保护的依据遭遇根本消解。显而易见的是,数字资本旨在以技术支配为手段,将权利主体的社会属性强行套入物化机制之中。
数字资本化和资本数字化的同步部署立足技术本身,两者体现在权利分配上的差别是前所未有的。数字资本主导下权利保护的失衡恰好来源于此,而技术的获取本领是决定权利保护实效的关键变量。实际上,马克思所说的机器就是技术的表征,他强调“机器是资本家阶级手中用以实行专制和勒索的最有力的工具”。
数字资本面对技术支配下的权利失衡,揭示出自身暗含深层次的适应性阻碍。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数字资本将技术视作工具并用于对抗监管,若此类举措被发挥到极致,权利救济则会落入技术性瘫痪的窘境当中。在数字资本的掌控下,如果权利主体不能解析技术黑箱,就极易遭受不利后果,即便赋予其知情权或解释权也无济于事。更何况,若数字资本的掌握者以国家安全或技术保密为借口拒绝公开技术信息,权利主体的诉求将被暂时或永久搁置,而技术中立神话、技术管理漏洞和技术迭代速度对此难辞其咎。具体来说,数字资本为了帮助技术开发者或使用者规避义务履行,将权利侵犯或缺失的成因要么归责于技术具有的中立属性,要么归因于技术应用的管辖权在地理空间的模糊化,要么归咎于技术迭代迅速难以随时跟进。在此情境下,数字资本中的技术力量业已超出国家和社会的监管能力,因此权利保护的范式和构造必须及时调整革新,力求重回主体间的平衡状态。
(三) 跨境治理与权利冲突数字资本中的数字技术扩散与资本跨境流动有协同效应,原本以地理疆域为限的治理区划渐次消解,各国对权利保护的差异化做法之间有较大张力。当数字资本用云服务技术架起全球业务网络后,主权国家的权利保障能力在跨境时必会削弱:一方面,数字资本依仗跨境管辖的区域划分,在各国间将权利保护的要求降到最大公约数的限度之内;另一方面,数字资本不断促成数据的跨境运营,以至于其能够绕开特定的法律监管,导致权利救济渠道出现系统性断裂乃至无效。这种权利保护因数字资本而失灵的矛盾焦点在于,数字和资本在空间上的穿透性叠加,引起权利保护的跨境难题,并在数字资本中被无限放大,但现行权利保护措施仍然固守疆界思维而无力应对。“数字资本通过掌握数字技术和占有数据生产要素,借助大型数字平台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数字垄断、实施数字霸权,不断扩张自身权力,使广大数字劳动者受剥削受压迫的程度不断加深。”
主权国家的竞争态势在全球治理格局中呈碎片化态势,而数字资本的跨境特性却恰好相反,使权利保护处于左支右绌的尴尬境地。当不同法域基于国家主权理念探索有差异的权利保护道路时,数字资本的登场却抛出截然有别的另类命题,使各国间的权利冲突愈演愈烈,反映在理论、制度和实践等各个维度上。假使有些国家继续强调数据资本的本地化,立足本国强化权利保护,那么促进数据自由流通的其他国家在数字资本增殖上更有优越条件,而这类国策取向的分歧让人陷入两难——既不忍心放弃数字资本增殖的宝贵机会,也不甘心在权利保护的战略部署中落于下风。权利保护的导向和方针在各国间有明显的文化相对性,如中西方对权利的理解就有集体本位与个人本位之别,而跨境治理是数字资本在全球蔓延的题中之义,这必将加剧相异权利观念的碰撞与博弈。在评判准则多元化的环境营造中,数字资本摸索出精妙的增殖策略,罔顾权利冲突而择取最有利的管辖来套取利益,而全球治理的整体效能却被淡化。可见权利保护的指向在全球的跨境治理中有待统一,当下仍按照数字资本的意志来执行,而未能顾及与数字劳动有关的真实需求。
在全球范围内,数字资本对权利保护的跨境治理构成威胁,在理论、制度和实践上的经验供给均有不足或滞后的情状。例如,爱尔兰数据保护委员会于2025年5月调查TikTok将欧洲经济区用户的个人数据传输至我国的合法性,以及此类数据传输向用户提供信息的透明度问题,最终裁定其在上述方面违反《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的相关规定,并决定对TikTok处以5.3亿欧元的巨额罚款,责令其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否则将暂停向我国传输数据的业务行为。该事件折射出数据主权博弈下国际治理缺乏有效的多边协调机制,数字资本有选择地操纵数据流向,以权利保护为名筑起“小院高墙”扼杀发展。国际组织对数字资本的监管则容易流于形式,缺乏足够的约束力,而平台的自我监管却不可避免地走向资本利益最大化,这些对化解权利冲突都是极为不利的。权利冲突在数字资本推动下形成,源于各国法律制度对权利界限的认定持有争议,而数据在全球的跨境流转使这些争议扩大化,各国却尚未在监管上达成协作共识,以致权利救济无从诉诸法律协助。“具体来说,在数字生产关系中,要按照所有权原则为数字资本设置‘红绿灯’,防止数字平台垄断和数字资本无序扩张。同时,要不断健全数字劳动的产权归属,构建数据基础制度,建立健全数据确权机制,明确数据的占有权、使用权,明确数据用户、数字企业、数字技术员等不同主体的地位,建构基于数据要素的分配机制。”
为了破解数字资本主导下权利保护的弱化、失衡及冲突问题,必须结合该严峻挑战来探寻其困境的发生机理。数字资本凭其特有的运行逻辑,引致的权利困境是前所未有的。该困境来源于资本积累、数字霸权和规则博弈的相互作用,其结合后转为数字资本诱发权利异化的内在动力。从发生学的角度看,资本积累通过平台垄断奠定物质基础,为数字霸权供给燃料;数字霸权通过技术支配重构关系模式,为规则博弈提供支撑;规则博弈通过跨境冲突打破稳定秩序,为资本积累扫除障碍。数字资本中的这三点对权利保护来说并非仅是呈并列关系,而是交互循环、紧密相扣的,其交织融合塑成三重奏鸣曲,并渗透到国家和社会的每个触点。“数字技术在成为建构生产方式的本体的同时,也成为服务于资本逻辑的意识形态力量。”
平台垄断的形成源于数字资本集聚,本质上是其特定累积形式的必然产物,两者共生演化导致权利困境发生。当平台架构促进数字资本的价值增殖时,其垄断特性通常表现为对数据生产要素的排他性控制,这种控制直接阻碍了用户权利的完整实现。平台借助数字资本优势构建闭环的生产和交易流程,使涵盖数据采集、存储、处理的整个平台产业链均遭受数字资本的垄断性支配,致使传统反垄断法预设的公平竞争要求在权利保护中面临彻底失效。更为关键的是,数字资本凭借平台垄断在实质意义上掌控权力,而这将对权利保护招致巨大威胁,此类威胁业已超出单纯的经济范畴,其所源起的权力因包含技术应用权、标准制定权、规定解释权等内容而有鲜明的复合性。此种权力使得处在垄断地位上的平台故意滥用技术、篡改标准或曲解规定,在平台垄断强化数字资本与数字资本阻碍权利保护之间出现恶性循环。
在此情形下,数字平台依靠资本驱动营造垄断局面,构成对用户权利的全方位、多维度和系统性压制。平台不但依仗数字资本的集中而欲行垄断之事,更尝试将垄断过程对权利的剥夺和侵害隐蔽化,以至于这种压制是极为独特性的。当平台资本将自身在数字世界的垄断转化为权力时,权利救济遭遇的难题是被侵权者无法证明损害的行为与后果之间有何关联。然而,平台垄断却能经由数字资本的流转和积累来完成对权利的异化重建,如数字资本将用户数据变为新型生产资料,而平台趁机制造或建立垄断,实则有意夺去传统法律赋予用户的相关权利。在此期间,数字资本用平台协议将权利让渡包装成用户的自愿抉择,或是为享受服务而付出的必然代价,而真实情况是用户在享用数字化便利时,不自觉地将自己置于被垄断的境地之中,而其原本享有权利自然沦为牺牲品。更不易被察觉的是,数字资本操纵信息分发渠道导向某类意识形态,将平台垄断美化为水到渠成的自然结果,掩盖其价值榨取和削弱的本然面目,放纵恶意占有数据带来的权利缺失和权利侵犯。当用户习惯于用平台垄断配套的标准化接口主张或行使权利时,其权利意识已被数字资本的运行逻辑所规训,深陷对平台垄断的被动忍受而不自知。
数字资本在平台垄断中发展出独特的权利异化路径,使权利保护遭到深层挑战。平台垄断将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转译为具象化的数据,而数字资本的增殖需求成为妨碍权利实现的关键性因素。该异化体现为平台凭靠垄断为权利的主张和行使来设定条件,使数字资本对用户实施精准管控,却以个性化服务来造就权利满足的虚假景象。数字资本对意识形态的管制在其间尤为突出,平台垄断表面上宣扬“用户至上”的话语表达,背后却将权利缺失或侵犯伪装为服务优化,使用户在情感认同中勉强接受权利减损。当用户对权利的主张和行使完全受制于数字资本时,平台垄断则从纯粹的经济调控跃升为覆盖各领域的全面驾驭。平台垄断的持续强化与权利保护的逐步弱化,两者间的鲜明对比在数字资本那里无限放大。马克思认为,“资本按其本性来说,力求超越一切空间的界限”。
数字资本依凭技术框架的系统构造,重塑权利保护的理论设计与实践进路。“数字媒介与资本有着相同的逻辑,它们都必须克服空间的限制,为信息与资本的流动、扩张插上自由的翅膀,甚至将空间也当作自己扩张的手段。”
数字资本搭建的技术框架旨在干预权利主体的原有认知,并衍生出前所未有的意识形态影响力。“当数字资本在政治经济领域都获得一定的权利时,数字寡头会通过实现技术垄断或者技术滞留等方式确保自身垄断地位的不动摇。”
数字资本借由技术框架支配权利保护,而权利救济的通道被技术化后,任何对数字资本的质疑都能被视作妨害进步的保守立场。此举的吊诡之处在于,数字资本既以技术更迭的推动者自居来介入权利保护,又以技术中立为由推卸权利保护的责任和义务。若要破解这个悖论,则应清醒看到权利保护的迭代更新绝非仅由技术水平所决定,更在于打破数字资本的霸权对技术支配的纵容和助推,因而要防止技术知识被数字资本所单方独揽,为权利保护另寻其正义根基。数字资本中的技术支配警示人们,权利保护需要超越技术决定论的局限与狭隘,规范数字资本的流转和积累,维护人作为权利主体的身份和资格。因此,权利保护在面对数字资本时理应辩证看待技术的功能与作用,致力于消解技术中立的幻想和神话。总之,数字资本对技术的支配无益于权利保护,明显有违人类解放的前景目标。
(三) 规则博弈下跨境冲突的生成土壤数字资本有跨境流动性的显著特征,能够冲破各国主权边界,不同国家根据各自诉求在互相博弈中出台的规则存在差异化和碎片化倾向,正在演变为孕育权利冲突的制度性温床。当数字资本以规则间的差异为理由躲避监管而意欲套利时,跨境权利保护就不可避免地陷入规则选择的两难情境,而这时权利保护所依据的规则注定要最有利于数字资本的跨境流动。在权利保护的跨境冲突中,数字资本从事规则博弈内含深刻的二律背反,展现出相抵牾的两类措辞——发达国家依傍“长臂管辖”扩大其规则的跨境影响力,目的是降低数字资本自由流动的合规门槛,却坚决反对发展中国家提出实质性的权利保护准则,阻止其新兴经济体实行数据本地化。这是数字资本将权利保护成本外部化的高级策略,即有意引起跨境的管辖权争议来逃避规则中的责任承担和义务履行。更值得警惕的是,数字资本将跨境的规则博弈叙述为技术之争,使实质性的权利冲突变异为貌似客观的规范性区别,意在完美掩饰数字资本扩张中的剥削和压迫现象。
数字资本凭其技术专长,力求跨境建构规则话语权,将自己特殊的意识形态打造成普世性法则,进而干涉权利保护的本土做法。当数字资本以技术中立之名在全世界推广其规则时,实为输出最有助于本身的权利保护规范。从更深层次看这种规则博弈就会发现,数字资本既有赖跨境服务条款的设置来判断是否准入,又凭仗数据流通利用的筹划来规制行为活动,两者叠加使权利保护遇到的危机陡然加重。一方面,数字资本在意识形态上的操作反映在别有用心构筑的设置和筹划中,将跨境数据流通利用的权利说成源自天赋,却刻意淡化平台对数据价值的独占现实;另一方面,数字资本将发展中国家维护主权的正常努力污名化为民族主义给技术应用布设屏障,却试图回避权利保护在各国规则间的结构性不对等。“这一跨国剥削体系打破了时空界限,加剧了欠发达地区劳动者受剥削的范围和程度,使数据价值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分配差距逐渐加大。”
数字资本假借跨境冲突中规则缺位的真空状态,使权利保护在困局中失灵。当数字资本在经济领域推进的全球化进程远超其他领域时,跨境规则博弈后的整合将有多重潜在矛盾对权利保护产生负面效应,包括主权国家追求自治与数据流通利用的根本性矛盾、多元文化语境下权利观念差别化与技术应用标准化的结构性矛盾,以及应急性跨境协作需要与长效性规则整合困难的实践性矛盾等。数字资本引发的这些矛盾,倒逼跨境的权利冲突被重述为各国间的规则对抗,使本来有效的保护措施在突破既定时空后落入待定或模糊境遇。在权利保护的地域性和时效性被冲破后,数字资本将跨境冲突的规则适用带入混乱的秩序中,以期趁转型期有制度漏洞捞取非法红利。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劳动对资本的特有使用价值,是这种劳动作为创造交换价值的要素的性质,是这种劳动作为抽象劳动的性质;但是,问题不在于劳动一般地代表着这种一般劳动的一定量,而在于劳动代表着一个比劳动价格即劳动能力的价值所包含的劳动量更大的量。”
依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和立场,基于资本的生产就是“资本家对劳动力的消费,所以它不断地把雇佣劳动的产品不仅转化为商品,而且也转化为资本,转化为吮吸价值创造力的价值,转化为统治生产者的生产资料”,
在应对平台的数字资本集聚时,既有反垄断法律架构呈现系统性失灵,权利保护面临潜在危机,亟需构建能够规制数字资本的法治保障模式。“平台是数字资本借以收集和分析数据进而积累数字资本的空间。”
针对平台中数字资本的多维权力特征,法治化驯服致力于建成分层规制的设计构造,设立差异化的权力制约体系,以回应数字资本带来的权利保护难题。如果要科学合理地建构阶梯式的法律责任标准,那么应以数字资本在平台中的影响力和渗透度为依据,确保各类主体的权利保护落到实处:对于具备基础性设施性质的超级平台,其应当开放数据接口以保障用户权利,当中的数字资本应被规定严格的法律义务;对中型平台的数字资本实行预防性法治约束,强制其运行系统嵌入权利保护的法律合规模块;对小微平台中的数字资本则保留法治激励空间,通过法律扶持培育良好的生态环境。这种分层规制的核心要义在于,既承认平台的数字资本在经济发展中的引擎作用,又适用法律保留条款防范其引起权利风险。值得特别关注的是,数字资本在平台中掌握和展现的技术力量类似“准立法权”,其理应在法律上按照程序接受权利保护的影响评估,以保证平台规则的制定符合正当性与合法性标准。“随着新‘工作’形式的发展,数字化带来了劳资关系的深刻变革,进而也带来了劳动力市场的深刻变革,更普遍的是,数字化也为数字经济中的价值共创做出了贡献。”
考虑到数字资本诱导下的权利秩序被平台所扭曲,则应建立法治修复工程加以纠正,这要求抛却区分各部门法的惯常做法。在立法层面,从数据采集的知情同意到自动化决策的针对性解释,数字资本都应被闭环式的平台监管流程所覆盖,贯穿于权利保护全生命周期的法律链条之中;在执法层面,用法治工具箱剖析和检验平台生态现状,从法律上赋予国家和社会的监管机构以穿透数字资本的资格和权能,及时采取系列举措和实施方案,给予权利侵犯和缺失必要的全方位救济;在司法层面,面对数字资本的权利保护亟须突破实体空间限制,创立在线的法治救济平台,降低主张和行使权利的代价和成本。在此基础上,更深入的法治修复在于重塑平台中数字资本对权利主体的身份认同,借助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将权利保护内化为平台运营的内在基因。这种法治工程的要旨和初衷是,在肯定平台具有历史进步性之际,围绕数字资本增殖和权利保护机制重建动态平衡的法治化反垄断范式。
(二) 技术民主化:数字权力的社会性制衡在数字资本中技术民主化是解除权利被支配的必要之举,其意在打破数字资本对权力的独占性结构布局。“伴随新一轮智能革命对全社会领域的覆盖和渗透,工业生产力正被以各类智能技术和数字技术为关键引擎的新质生产力所取代,新质生产力正逐渐构建起一整套建基于现代智能网络系统之上,以信息、数据、智力为核心生产要素,以智能技术和数字技术运用为动能的人工智能时代经济活动新范式。”
技术民主化还需创建包括政府、社会机构、团体组织和公民等在内的多元主体参与的治理格局,取代数字资本对技术的单边主导,以免数字资本的权力对权利造成压迫,并成立专门的技术伦理委员会展开协商,使权利保护不被数字资本所含权力干扰,而针对该权力的民主协商在操作中包含三个内容:一是技术合规审查,由独立的第三方单位执行,避免数字资本利用技术的复杂性架空法律监管;二是技术影响评估,由各类社会机构和团体组织讨论决定,保障数字劳动者的集体谈判权不受制于数字资本;三是技术发展决策,由全体社会成员代表做出,使赋能劳动和资本的数字技术服从公共需求。总而言之,多元主体参与治理并非否定数字资本,而是想经由权力的社会性制衡,使技术驶入权利保护的演进轨道。
技术民主化的终极追求是培育有数字权能的新型权利主体,使其经过数字技术的素养普及能够消解资本对权力的独占,满足权利保护免受数字资本侵扰的现实条件。“这就是数字技术作为一种‘资本形态’不仅规定人本身,而且正在成为人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伴随数字资本演化的是,数据全球流转与本国主权管辖的张力渐次显露,并催生契约化的协同治理期待,以便促成权利的切实保护。当数字资本不顾疆界限定将生产活动在全球铺开时,立基于自愿合意的跨境契约则是权衡经济效益和权利保护的有效工具。这种契约化的协同性治理,其用意是在不同主体间约定权利义务,将数字资本跨境流动的负外部性内化为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而言,签订数据流通契约的双方是主权国家与数字资本所控平台,于是数字资本的行为边界与主权国家的权利保护之间就能默契衔接,同时所有跨国平台可以联手组建共同体,一起出台互相支持、彼此监督的权利保护宪章,将本来分散的权利保护诉求整合为与数字资本对峙的集体主张。此类措施有助于克服国际条约的软法缺陷,在落实的时候有更为刚性的法律效力而不会有过多分歧,从侧面映射出权利保护从强行介入到契约协调的深度转型,使化解“数据无疆域—权利有国界”这对数字资本造就的固有矛盾变得有据可依。
为数字资本干涉下的权利创造跨境保护机制,要有海量契约提供的立体化、多层次支撑。在宏观上,主权国家间签署数字资本贸易协定,确立数据跨境流通中权利保护的最低标准,将其定为各国管辖的原则和底线;在中观上,凭借行业自律用专业化契约填补法律上的空白和漏洞,由平台跨境产业联盟出台通行的普遍性规则,还要为解决数字资本引致全新的前沿问题准备预案;在微观上,将标准化的格式条款写入用户协议,经改革颁布强制性披露制度,扭转和改变数字资本单方面定义权利的不当之举。这三个维度的契约互相嵌套成为有机整体,可被视为规制数字资本跨境流动的法律凭据——国际公约搭建原则性框架,行业契约催促技术性转化,个体协议确证可操作性落地,这些契约共同服务于权利保护来防范数字资本的蓄意破坏。这种分层次、协同性的契约化治理,不仅尊重数字资本的跨境流动性,还能以契约为纽带将权利保护植入平台运作的每个节点,进而维系经济效率、技术效用和法律效果的协调统一。
为深化数字资本跨境流动中的权利保护,亟待破解传统契约在学理上的局限与不足,给出适合数字资本之特质的元规则系统。考虑到数据跨境的可携带要用到契约链技术,以做到数字资本在不同权利主体间的无缝迁移,就要从源头上破除平台对权利保护的话语权锁定和掌控,以防数字资本干预下的权利保护暗藏危机。“从数据的全生命周期来看,数据起源于用户的网络接入行为,对用户进行赋权应该成为数据权利配置的起点。”
虽然,当代中国相较于西方国家来讲,在基本国情和社会体制上都有本质差别,却无法绕开数字资本对权利保护的挑战与应对这一命题。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之后,市场经济为中国发展注入强大活力,人们对权利保护的诉求日益广泛而强烈,但权利侵犯和权利缺失等失范现象亦愈演愈烈。进入数字时代后,资本对权利保护的冲击更加突出,权利风险愈发深重。在数字和资本的双重逻辑支配下,数字资本对权利保护的侵蚀和干预变得无孔不入,但马克思曾经说道:“劳动权就是支配资本的权力,支配资本的权力就是占有生产资料,使生产资料受联合起来的工人阶级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