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25第27卷第6期
数字资本对权利保护的挑战与应对
曹晟旻     
中国海洋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山东 青岛 266100
摘要:当前数字资本在全球扩散的进程加剧,深刻改变着传统权利保护的基本格局。数字资本带来的平台垄断、技术支配和跨境治理对权利保护构成系统性挑战,分别导致权利弱化、权利失衡和权利冲突。与之对应,数字资本对权利保护的冲击有特定的发生机理,包括资本积累对平台垄断形成的促进、数字霸权对技术支配运作的强化以及规则博弈对跨境冲突生成的诱发。其中,资本依赖技术支持,技术利用规则漏洞,而规则受到资本裹挟。这些因素彼此交织融合,共同组成相互支撑的三角形结构,导致权利出现整体性减损。为了应对数字资本对权利保护的挑战,不妨从反垄断重构、技术民主化和协同性治理入手,用法治化方式驯服平台资本对劳动的支配,用社会性关系制衡数字权力对权利的压制,用契约化手段保障主权国家对数据的权益,探索多维协同和共同参与的立体化治理进路,以有效回应数字资本对权利保护的负面影响。数字资本在世界范围内的迅速扩张值得警惕,中国作为负责任、有担当的大国应帮助和引导发展中国家认清其实质和危害,在反思性批判中推动权利保护迭代更新。
关键词权利    数字资本    劳动    权力    技术    

一、引 言

近年来,在数字经济和数字产业的蓬勃生长背后,数字资本不仅悄然兴起并造就新的经济范式和产业模式,还引发算法霸权、数据孤岛、信息茧房等严峻挑战,进而制造出亟待破解的全新困局。数字资本发轫于数字和资本的交叠汇合,从资本到数字资本,再到数字资本主义,展示出循序渐进的演化之路:“资本家对数字技术的排他性占有形成数字资本,当这种占有成为一种居于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时,就形成数字资本主义。” 1自21世纪初,数字资本主义的概念被丹·席勒(Daniel Schiller)首提以来,国外学者对数字资本的探讨更加积极,近年来的研究成果散见于各学科领域,涉及国际关系中的技术竞争 2、技术专家在社会冲突中的角色定位 3、针对算法客观性的批判伦理 4以及数字时代的工作、休闲和政治 5等诸多议题。相比之下,国内学者对数字资本的研究起步稍晚,近五年成果数量迅猛增长,大多数属于经济学领域,另在哲学、政治学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有部分论著发表或出版。这些成果既有浓厚的建构意蕴,如促成数字资本论的系统性原创, 6也有突出的现实关怀,如运用银行和家电行业的实例比较数字化资产价值, 7还不乏浓厚的批判色彩并各有侧重,有的以数字生产方式、数字生产资料和数字生产关系为三重逻辑来反思数字资本主义。当中围绕当代数字资本进行政治经济学批判, 8有的立足数字劳动开展数字资本批判,其中注意到数字资本主义中的剥削性积累现象, 9还有的基于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在全面审视数字资本主义的过程中批判数字资本,在此基础上构想可能的超越路径和优化方案。 10现有关于数字资本的批判性研究多是从整体着眼展开的,而极少采取解构主义进路,且聚焦的实际问题较为具体,或有鲜明的学科属性,有待用具有共通性和普适性的问题将各学科的深度思考串联起来并加以整合。

有鉴于此,相关研究应当以数字和资本为构成要素,经解构而对数字资本作出批判,其间不妨以权利保护的实践难题为有效抓手,力求打破各学科间的壁垒与隔阂,在批判方式和内容上均有创新。为此,本研究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逐步推进,借由数字资本引致的平台垄断、技术支配和跨境治理,揭示其导致的权利弱化、权利失衡和权利冲突,然后结合数字资本兼有数字资本化与资本数字化双重特性,剖析数字资本引发权利困境的内在机理,将其成因分别归结为劳动剥削加剧和权力滥用加重,并从反垄断重构、技术民主化和协同性治理切入,探索回应数字资本的权利保护进路。深挖这一选题,在学术层面有助于增强权利理论的适应性和解释力,为认清和破除数字资本引发的权利困境提供深层而有力的学理依据;在行动层面有助于根据数字资本造成权利风险的成因分析,为其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做出明确和可行的指导,以更好应对资本数字化与数字资本化交叉给权利保护带来的严重冲击。

二、数字资本对权利保护的严峻挑战

当前资本既不能回避权利诉求,又不能逃离数字空间,所以直面数字资本对权利保护的严峻挑战乃是大势所趋。资本顺应数字时代,衍生出数字资本,使人与人的关系随之发生变化。在资本运作中,人与人的关系会被物与物的关系所遮蔽;在数字资本运作中,人与人的关系则被“数”与“数”的关系所掩盖。其间数据嵌入资本的情形可谓无处不在,使生产力、生产关系和生产资料有所改变。尽管数字劳动者是生成数据的主体,但数据多被数字资本家所占有,“而普遍的数字平台用户正深陷于这种商品意识形态的泥淖中,他们如同最底层的搬运工,怀揣着成功的梦想,为数字资本提供着免费的数字劳动,让大的数字平台公司充分榨取着最大化的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 11遗憾的是,数字资本家在数据占有上的优势难以被消灭,而数字劳动者仅占有少量数据,因而很难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权利主体。资本家与劳动者的强弱对比在数字世界被明显放大,其间有平台垄断、技术支配和跨境治理的作用,使权利保护遇到数字资本带来的三大挑战,分别是权利弱化、权利失衡和权利冲突。

(一) 平台垄断与权利弱化

随着数字资本的逐步演进,平台借助数据要素的独占性积累,构建全新的权利分配体系。当数字平台将劳动者的行为转化为资本增殖的原料时,传统法律预设的权利在劳资关系协议中被迫虚化。平台搭建使得数字资本的全球化扩散和垄断成为可能,而数字劳动的权利保护则面临普遍弱化的被动境遇,乃至呈现权利分配的结构性扭曲。更为实质的要害之处是,平台凭借数字资本优势获取的规则创制权,正在用技术改造权利的实现路径。例如,哥伦比亚工业和商业监督局于2025年8月宣布对苹果App Store政策展开反垄断调查,指出苹果阻止开发者为用户提供替代且可能更便宜的应用内支付渠道,强行要求使用其收取15%—30%手续费的系统,涉嫌违反哥伦比亚《1992年第2153号法令》,而该法令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市场竞争与消费者权益。在这个事例中,数字资本在平台上有意制造垄断,不仅可能推高用户支付价格,还将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和信息获取权,减损和削弱对用户的权利保护。当数字社会的操作权限被资本所掌管时,与劳动关联的权利保护在本质上取决于平台治理的方略和方式。平台依靠数字资本建立的权利关系难免有违公正,原因在于平台既是权利制度的设计者,又是资本利益的获得者,这两重身份将其打造成“数字利维坦”的鲜明角色。

在数字资本的统摄之下,平台通过技术的实体架构,将权利嵌入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底层逻辑。平台以数字资本为导向,从事权重设置、算法运用、内容分发等各类活动,使劳动者的行动都被转化为数据流,其所享有的权利随之降格至从属地位,缺乏自主性和完备性。“在使用各类应用平台时,数字资本家往往通过用户协议、授权声明等条款胁迫用户‘自愿’授权,以此实现用户对数字资本的话语认同。同时,用户还需注册账户建立自己在该平台的数字化身份,以此确保用户对自我的数字化身份认同,正是在话语认同与身份认同的不断强化中数字资本实现了对用户无偿劳动的占有。” 12不仅如此,平台设立的身份认证体系同样受控于数字资本,其将权利保护转换为数据特征的技术处理。只要数字化与资本化的交叠施加于权利保护之上,平台作为基础性的载体和设施,就会潜藏数字资本引出的各类权利危机。甚至连国家和社会对平台的监管都会有数字资本的介入和渗透,届时权利保护就会显现出空心化趋势。像社交平台封号等例证,展现的就是数字资本对用户权利的单方压迫,而国家和社会在监管时的干预因穿透力有限而效力锐减。这说明数字资本冲击下的权利保护,已从法律文本转向围绕平台的争论和博弈。

不难发现,现有法律框架下权利保护的模式和办法,一旦投射到数字资本统摄的平台场景中,就会在相当程度上失效,数字资本构筑的技术壁垒使维权成本呈几何级增长。即使平台利用智慧诉讼系统处理批量权利纠纷,也很难保证双方对峙的公正性可以排除数字资本的无形干扰,这对权利保护而言无疑是极大挑战。加之数据资本的灵活性,使权利纠纷的发生在地域上毫无规律可言,权利主体不得不接受平台制定的基本规则。更深层的问题是,平台经由数字资本的并购达致对整个生态的掌握和控制,而传统权利预设的保护举措在技术上并不可行。“以智能算法为代表的数字机器的出场,使得数字资本不断集聚算法权力,开启数字时代资本对劳动的全面监视和算法专制。” 13可见数字资本对权利保护的支配在平台设施上得以落地,而权利主体的救济受制于劳资间的不对等性,时常掉入形同虚设的困境之中。

(二) 技术支配与权利失衡

数字资本所用到的技术不仅是创造价值的途径和中介,还将演化为重塑权利体系的核心力量。例如,美国联邦法院于2025年6月接连做出两项裁决,认为Meta和Anthropic两家公司使用数百万本书籍训练人工智能模型的行为符合版权法“合理使用”条款,理由是其并非简单复制,而是将文字材料转化为“变革性技术”,通过数据学习获得全新能力,且原告未能证明这种技术创新对原作市场造成实质性损害。此时作者享有的版权显然处在人工智能技术的支配之下,使知识产权保护不得不让位于技术创新。当权利主体的行为在数字技术助推下转化为可计算的数据流时,其在既有法律框架下享有的权利相应地异化为某个参数,如劳动者的休息权被量化为“活跃度指标”,消费者的知情权被表示为“点击概率”等,而数字资本则妄图借此操控主体对权利的行使和维护。由是观之,数字资本引导下的权利因受技术支使而有客体化之势,大致表现为三点:一是数字资本凭靠虚拟现实技术营造的拟像环境,使主体对权利剥夺的过程失去批判性认知;二是数字资本用技术进路将权利保护的自动执行表达为不可逆的代码协议,意在剥夺主体对权利内容的意思表示;三是数字资本依凭复杂的互联网技术,在劳动者签订的协议中植入权利让渡条款,有意模糊劳动成果的权利归属,使权利保护的依据遭遇根本消解。显而易见的是,数字资本旨在以技术支配为手段,将权利主体的社会属性强行套入物化机制之中。

数字资本化和资本数字化的同步部署立足技术本身,两者体现在权利分配上的差别是前所未有的。数字资本主导下权利保护的失衡恰好来源于此,而技术的获取本领是决定权利保护实效的关键变量。实际上,马克思所说的机器就是技术的表征,他强调“机器是资本家阶级手中用以实行专制和勒索的最有力的工具”。 14更有甚者,数字资本依仗技术建成霸权,这时技术水平的强弱直接投射到权力上,若不加规制必将对权利保护产生负面效应。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因技术相对落后,在建设数字主权时更为艰难,反映到本国公民身上则是其权利在异域的保护将遇见更大风险,而对于数字资本的侵扰更是不堪重负,至于当中存在技术适应障碍的弱势群体,不排除连其数字接入权在公共服务智能化转型中都会被完全剥夺。由于数字资本放任技术鸿沟持续强化,致使权利保护的有效性在各阶层逐渐固化,而技术驱动下的权利失衡主要有三种诱发因素,分别是技术标准垄断、技术更新压迫和技术认知操纵。其中,技术标准垄断是指数字资本借由技术确立的行业指标,使后发国家在技术兼容上的权利为先发国家所控;技术更新压迫是指数字资本以技术迭代为由,为资本家更改相关权利条款,而劳动者却无权拒绝或反对;技术认知操纵是指数字资本以数据资源配置为方法,干涉权利主体的自主认识,进而影响权利的主张和行使。总而言之,这些由技术支配引发的权利失衡状况,均因数字资本的强制而有碍于权利的行使和维护。

数字资本面对技术支配下的权利失衡,揭示出自身暗含深层次的适应性阻碍。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数字资本将技术视作工具并用于对抗监管,若此类举措被发挥到极致,权利救济则会落入技术性瘫痪的窘境当中。在数字资本的掌控下,如果权利主体不能解析技术黑箱,就极易遭受不利后果,即便赋予其知情权或解释权也无济于事。更何况,若数字资本的掌握者以国家安全或技术保密为借口拒绝公开技术信息,权利主体的诉求将被暂时或永久搁置,而技术中立神话、技术管理漏洞和技术迭代速度对此难辞其咎。具体来说,数字资本为了帮助技术开发者或使用者规避义务履行,将权利侵犯或缺失的成因要么归责于技术具有的中立属性,要么归因于技术应用的管辖权在地理空间的模糊化,要么归咎于技术迭代迅速难以随时跟进。在此情境下,数字资本中的技术力量业已超出国家和社会的监管能力,因此权利保护的范式和构造必须及时调整革新,力求重回主体间的平衡状态。

(三) 跨境治理与权利冲突

数字资本中的数字技术扩散与资本跨境流动有协同效应,原本以地理疆域为限的治理区划渐次消解,各国对权利保护的差异化做法之间有较大张力。当数字资本用云服务技术架起全球业务网络后,主权国家的权利保障能力在跨境时必会削弱:一方面,数字资本依仗跨境管辖的区域划分,在各国间将权利保护的要求降到最大公约数的限度之内;另一方面,数字资本不断促成数据的跨境运营,以至于其能够绕开特定的法律监管,导致权利救济渠道出现系统性断裂乃至无效。这种权利保护因数字资本而失灵的矛盾焦点在于,数字和资本在空间上的穿透性叠加,引起权利保护的跨境难题,并在数字资本中被无限放大,但现行权利保护措施仍然固守疆界思维而无力应对。“数字资本通过掌握数字技术和占有数据生产要素,借助大型数字平台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数字垄断、实施数字霸权,不断扩张自身权力,使广大数字劳动者受剥削受压迫的程度不断加深。” 15更值得注意的是,数字资本的扩张运动有别于主权国家的划界而治,前者追求无边界的数据高效传递,后者着眼于辖区内的正义秩序建构,两者相遇使权利冲突暴露出来。从国际层面来看,如何协调数字资本在跨境流动中造成的权利冲突,关系到数字资本引致的治理真空现象能否得到破解和根治。

主权国家的竞争态势在全球治理格局中呈碎片化态势,而数字资本的跨境特性却恰好相反,使权利保护处于左支右绌的尴尬境地。当不同法域基于国家主权理念探索有差异的权利保护道路时,数字资本的登场却抛出截然有别的另类命题,使各国间的权利冲突愈演愈烈,反映在理论、制度和实践等各个维度上。假使有些国家继续强调数据资本的本地化,立足本国强化权利保护,那么促进数据自由流通的其他国家在数字资本增殖上更有优越条件,而这类国策取向的分歧让人陷入两难——既不忍心放弃数字资本增殖的宝贵机会,也不甘心在权利保护的战略部署中落于下风。权利保护的导向和方针在各国间有明显的文化相对性,如中西方对权利的理解就有集体本位与个人本位之别,而跨境治理是数字资本在全球蔓延的题中之义,这必将加剧相异权利观念的碰撞与博弈。在评判准则多元化的环境营造中,数字资本摸索出精妙的增殖策略,罔顾权利冲突而择取最有利的管辖来套取利益,而全球治理的整体效能却被淡化。可见权利保护的指向在全球的跨境治理中有待统一,当下仍按照数字资本的意志来执行,而未能顾及与数字劳动有关的真实需求。

在全球范围内,数字资本对权利保护的跨境治理构成威胁,在理论、制度和实践上的经验供给均有不足或滞后的情状。例如,爱尔兰数据保护委员会于2025年5月调查TikTok将欧洲经济区用户的个人数据传输至我国的合法性,以及此类数据传输向用户提供信息的透明度问题,最终裁定其在上述方面违反《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的相关规定,并决定对TikTok处以5.3亿欧元的巨额罚款,责令其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否则将暂停向我国传输数据的业务行为。该事件折射出数据主权博弈下国际治理缺乏有效的多边协调机制,数字资本有选择地操纵数据流向,以权利保护为名筑起“小院高墙”扼杀发展。国际组织对数字资本的监管则容易流于形式,缺乏足够的约束力,而平台的自我监管却不可避免地走向资本利益最大化,这些对化解权利冲突都是极为不利的。权利冲突在数字资本推动下形成,源于各国法律制度对权利界限的认定持有争议,而数据在全球的跨境流转使这些争议扩大化,各国却尚未在监管上达成协作共识,以致权利救济无从诉诸法律协助。“具体来说,在数字生产关系中,要按照所有权原则为数字资本设置‘红绿灯’,防止数字平台垄断和数字资本无序扩张。同时,要不断健全数字劳动的产权归属,构建数据基础制度,建立健全数据确权机制,明确数据的占有权、使用权,明确数据用户、数字企业、数字技术员等不同主体的地位,建构基于数据要素的分配机制。” 16然则,令人遗憾的是,不管是数字技术的更迭换代,还是资本权力的接连加强,都在诱发各种新型权利连续涌现,使权利冲突在数字资本助力下无时不在恶化,而权利保护的跨境治理在效率上落后于数字迭代和资本增强的推进节奏。因此,权利保护需要与数字资本压制的落差是显而易见的,这是由数字资本的超国家属性所决定的,而要弥合这一落差,就必须打破传统的权利保护范式,放眼全球重构数字资本的跨境治理思路。

三、数字资本引发权利困境的内在机理

为了破解数字资本主导下权利保护的弱化、失衡及冲突问题,必须结合该严峻挑战来探寻其困境的发生机理。数字资本凭其特有的运行逻辑,引致的权利困境是前所未有的。该困境来源于资本积累、数字霸权和规则博弈的相互作用,其结合后转为数字资本诱发权利异化的内在动力。从发生学的角度看,资本积累通过平台垄断奠定物质基础,为数字霸权供给燃料;数字霸权通过技术支配重构关系模式,为规则博弈提供支撑;规则博弈通过跨境冲突打破稳定秩序,为资本积累扫除障碍。数字资本中的这三点对权利保护来说并非仅是呈并列关系,而是交互循环、紧密相扣的,其交织融合塑成三重奏鸣曲,并渗透到国家和社会的每个触点。“数字技术在成为建构生产方式的本体的同时,也成为服务于资本逻辑的意识形态力量。” 17尤其是在意识形态层面,数字资本成功将权利遭受的多维减损转为主体的自愿抉择。这标志着资本在数字时代对权利的剥削和压迫从强制转向被迫同意,而权利保护的斗争则应随之展开变革,以揭露数字资本的自我合法化证成。为此,深入剖析其权利困境的发生机理乃当务之急。

(一) 资本积累下平台垄断的形成机制

平台垄断的形成源于数字资本集聚,本质上是其特定累积形式的必然产物,两者共生演化导致权利困境发生。当平台架构促进数字资本的价值增殖时,其垄断特性通常表现为对数据生产要素的排他性控制,这种控制直接阻碍了用户权利的完整实现。平台借助数字资本优势构建闭环的生产和交易流程,使涵盖数据采集、存储、处理的整个平台产业链均遭受数字资本的垄断性支配,致使传统反垄断法预设的公平竞争要求在权利保护中面临彻底失效。更为关键的是,数字资本凭借平台垄断在实质意义上掌控权力,而这将对权利保护招致巨大威胁,此类威胁业已超出单纯的经济范畴,其所源起的权力因包含技术应用权、标准制定权、规定解释权等内容而有鲜明的复合性。此种权力使得处在垄断地位上的平台故意滥用技术、篡改标准或曲解规定,在平台垄断强化数字资本与数字资本阻碍权利保护之间出现恶性循环。

在此情形下,数字平台依靠资本驱动营造垄断局面,构成对用户权利的全方位、多维度和系统性压制。平台不但依仗数字资本的集中而欲行垄断之事,更尝试将垄断过程对权利的剥夺和侵害隐蔽化,以至于这种压制是极为独特性的。当平台资本将自身在数字世界的垄断转化为权力时,权利救济遭遇的难题是被侵权者无法证明损害的行为与后果之间有何关联。然而,平台垄断却能经由数字资本的流转和积累来完成对权利的异化重建,如数字资本将用户数据变为新型生产资料,而平台趁机制造或建立垄断,实则有意夺去传统法律赋予用户的相关权利。在此期间,数字资本用平台协议将权利让渡包装成用户的自愿抉择,或是为享受服务而付出的必然代价,而真实情况是用户在享用数字化便利时,不自觉地将自己置于被垄断的境地之中,而其原本享有权利自然沦为牺牲品。更不易被察觉的是,数字资本操纵信息分发渠道导向某类意识形态,将平台垄断美化为水到渠成的自然结果,掩盖其价值榨取和削弱的本然面目,放纵恶意占有数据带来的权利缺失和权利侵犯。当用户习惯于用平台垄断配套的标准化接口主张或行使权利时,其权利意识已被数字资本的运行逻辑所规训,深陷对平台垄断的被动忍受而不自知。

数字资本在平台垄断中发展出独特的权利异化路径,使权利保护遭到深层挑战。平台垄断将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转译为具象化的数据,而数字资本的增殖需求成为妨碍权利实现的关键性因素。该异化体现为平台凭靠垄断为权利的主张和行使来设定条件,使数字资本对用户实施精准管控,却以个性化服务来造就权利满足的虚假景象。数字资本对意识形态的管制在其间尤为突出,平台垄断表面上宣扬“用户至上”的话语表达,背后却将权利缺失或侵犯伪装为服务优化,使用户在情感认同中勉强接受权利减损。当用户对权利的主张和行使完全受制于数字资本时,平台垄断则从纯粹的经济调控跃升为覆盖各领域的全面驾驭。平台垄断的持续强化与权利保护的逐步弱化,两者间的鲜明对比在数字资本那里无限放大。马克思认为,“资本按其本性来说,力求超越一切空间的界限”。 18数字资本的出现不但能够创造交换的空间条件,还能用时间效率的提升去弥补地域上的区隔,兼从时空上拓宽市场,而数字资本则借平台垄断来拓宽其影响范围,使权利保护的时空界限被不断限缩。在数字资本的精心安排下,其营建的意识形态迷思将平台垄断描绘成数字时代的必然产物,而权利的减损则被塑造为获取服务的应有对价。数字资本操控信息传播,使用户将平台垄断视为不可逆转的应有之势,而权利受限则被误认为是其不能绕开的客观事实。当前平台垄断已俨然转变成某种权力装置,数字资本据此不仅可以调配数据资源,更能改变公共理念,使权利减损被数字文明的光环所遮蔽。于是,权利保护在平台垄断的意识形态管制中渐次边缘化,最终使数字资本造成的权利危机日益深化。

(二) 数字霸权下技术支配的运作逻辑

数字资本依凭技术框架的系统构造,重塑权利保护的理论设计与实践进路。“数字媒介与资本有着相同的逻辑,它们都必须克服空间的限制,为信息与资本的流动、扩张插上自由的翅膀,甚至将空间也当作自己扩张的手段。” 19当数字技术将人类的决策和行动转述为可计算的数据流时,资本就能深度嵌入技术的场景运用、标准制定和规定解释中,使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变成可编程的参数和指标。这种转变的核心就是,数字霸权仰仗技术获得海量数据用作资本,在虚拟时空为权利保护设立新的运作逻辑。数字资本中的技术支配有较强的隐匿性,内含于基础性设施建设之中,以便掌握权利保护的话语权。更为重要的是,数字资本将权利保护全部技术化,使权利的主张和行使必定依赖以技术手段调用的数字权限,以遮掩赋权表象之下数字资本对权利保护的严重减损。由是观之,面对数字资本的权利保护不能仅靠法律在理论、制度和实践上加以完善,还要防范数字资本对技术的不当应用。数字资本以技术支配为方法,将社会关系重新编码,使资本的意志在数字时空拥有新的呈现途径,实际意图则是破坏权利保护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数字资本搭建的技术框架旨在干预权利主体的原有认知,并衍生出前所未有的意识形态影响力。“当数字资本在政治经济领域都获得一定的权利时,数字寡头会通过实现技术垄断或者技术滞留等方式确保自身垄断地位的不动摇。” 20甚至随着数字资本将纷繁多变的社会关系模型简化为输入和输出的数据,技术似乎具有的中立性妄图巧妙粉饰其对权利保护的牵制和干扰。这种技术暴力之所以不易察觉,是因为数字资本不只凭数据的垄断性夺取其剩余价值,更想要经信息灌输来扭曲权利主体的思想观点,使其让出权利看似是自主抉择。从整体上看,数字资本在意识形态上将权利减损表述为技术应用必然会有相应代价,并以个性化服务为名使权利保护有违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同时假借技术的复杂性逃避责任承担和义务履行。对于数字霸权下技术支配的批判,数字资本却声称这是科技创新的必经之路,而用户面对平台剥削和压迫的反应则被描述为自觉而积极的认同,至于权利减损的不利影响只能由其主体自行承受,这显然是数字资本在意识形态上构筑的认识陷阱,使权利保护的任务在技术冲击下变得任重而道远。

数字资本借由技术框架支配权利保护,而权利救济的通道被技术化后,任何对数字资本的质疑都能被视作妨害进步的保守立场。此举的吊诡之处在于,数字资本既以技术更迭的推动者自居来介入权利保护,又以技术中立为由推卸权利保护的责任和义务。若要破解这个悖论,则应清醒看到权利保护的迭代更新绝非仅由技术水平所决定,更在于打破数字资本的霸权对技术支配的纵容和助推,因而要防止技术知识被数字资本所单方独揽,为权利保护另寻其正义根基。数字资本中的技术支配警示人们,权利保护需要超越技术决定论的局限与狭隘,规范数字资本的流转和积累,维护人作为权利主体的身份和资格。因此,权利保护在面对数字资本时理应辩证看待技术的功能与作用,致力于消解技术中立的幻想和神话。总之,数字资本对技术的支配无益于权利保护,明显有违人类解放的前景目标。

(三) 规则博弈下跨境冲突的生成土壤

数字资本有跨境流动性的显著特征,能够冲破各国主权边界,不同国家根据各自诉求在互相博弈中出台的规则存在差异化和碎片化倾向,正在演变为孕育权利冲突的制度性温床。当数字资本以规则间的差异为理由躲避监管而意欲套利时,跨境权利保护就不可避免地陷入规则选择的两难情境,而这时权利保护所依据的规则注定要最有利于数字资本的跨境流动。在权利保护的跨境冲突中,数字资本从事规则博弈内含深刻的二律背反,展现出相抵牾的两类措辞——发达国家依傍“长臂管辖”扩大其规则的跨境影响力,目的是降低数字资本自由流动的合规门槛,却坚决反对发展中国家提出实质性的权利保护准则,阻止其新兴经济体实行数据本地化。这是数字资本将权利保护成本外部化的高级策略,即有意引起跨境的管辖权争议来逃避规则中的责任承担和义务履行。更值得警惕的是,数字资本将跨境的规则博弈叙述为技术之争,使实质性的权利冲突变异为貌似客观的规范性区别,意在完美掩饰数字资本扩张中的剥削和压迫现象。

数字资本凭其技术专长,力求跨境建构规则话语权,将自己特殊的意识形态打造成普世性法则,进而干涉权利保护的本土做法。当数字资本以技术中立之名在全世界推广其规则时,实为输出最有助于本身的权利保护规范。从更深层次看这种规则博弈就会发现,数字资本既有赖跨境服务条款的设置来判断是否准入,又凭仗数据流通利用的筹划来规制行为活动,两者叠加使权利保护遇到的危机陡然加重。一方面,数字资本在意识形态上的操作反映在别有用心构筑的设置和筹划中,将跨境数据流通利用的权利说成源自天赋,却刻意淡化平台对数据价值的独占现实;另一方面,数字资本将发展中国家维护主权的正常努力污名化为民族主义给技术应用布设屏障,却试图回避权利保护在各国规则间的结构性不对等。“这一跨国剥削体系打破了时空界限,加剧了欠发达地区劳动者受剥削的范围和程度,使数据价值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分配差距逐渐加大。” 21这种意识形态灌输贯穿于规则博弈下的跨境冲突中,使用户看起来好像甘愿受到数字资本的剥削和压迫,在数据流通利用乃至共享的“进步性”叙事掩盖之下,权利缺失和权利侵犯的真实情状并不会显露出来。数字资本隐含规则霸权的最高级形态,恰是让被支使的对象主动维系其为数据跨境营建的理论、制度和实践体系,而此时权利保护将受困于全球治理的整体失序。

数字资本假借跨境冲突中规则缺位的真空状态,使权利保护在困局中失灵。当数字资本在经济领域推进的全球化进程远超其他领域时,跨境规则博弈后的整合将有多重潜在矛盾对权利保护产生负面效应,包括主权国家追求自治与数据流通利用的根本性矛盾、多元文化语境下权利观念差别化与技术应用标准化的结构性矛盾,以及应急性跨境协作需要与长效性规则整合困难的实践性矛盾等。数字资本引发的这些矛盾,倒逼跨境的权利冲突被重述为各国间的规则对抗,使本来有效的保护措施在突破既定时空后落入待定或模糊境遇。在权利保护的地域性和时效性被冲破后,数字资本将跨境冲突的规则适用带入混乱的秩序中,以期趁转型期有制度漏洞捞取非法红利。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劳动对资本的特有使用价值,是这种劳动作为创造交换价值的要素的性质,是这种劳动作为抽象劳动的性质;但是,问题不在于劳动一般地代表着这种一般劳动的一定量,而在于劳动代表着一个比劳动价格即劳动能力的价值所包含的劳动量更大的量。” 22数字劳动对数字资本的这种使用价值亦是如此,两者的关系形塑始于劳动与资本之关系的数字化。就此而言,数字资本引出跨境冲突的规则博弈绝不单是技术性的对峙和磋商,更是数字时代下资本与劳动之关系的政治表达,而着手布置以权利保护为中心的全球治理格局则急迫且紧要。为此应破除单向规则输出的简单幻想,探索并创建更具智慧的数据跨境新范式。

四、数字资本规制的权利保护进路探索

依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和立场,基于资本的生产就是“资本家对劳动力的消费,所以它不断地把雇佣劳动的产品不仅转化为商品,而且也转化为资本,转化为吮吸价值创造力的价值,转化为统治生产者的生产资料”, 23因而基于数字资本的生产可被视作数字资本对数字劳动的消费。在数字资本中,数字资本化和资本数字化是相伴而生的。其中,数字资本化加剧劳动剥削导致权利缺失的范围不断扩大,而资本数字化加重权力滥用导致权利侵犯的程度趋于严重——前者要求推动劳动自由的数字化构建,以引导数字劳动与数字资本的关系朝着良性发展;后者要求寻找权力限制的数字化路径,以确保数字劳动者与数字资本者的关系处于平衡状态。但不管是数字资本化还是资本数字化,权利保护问题的分析都要归结到平台垄断、技术支配和跨境治理上来,依此探索科学合理的进路并付诸实施。权利保护在面对数字资本时,既要以反垄断重构来促使平台资本的法治化驯服,也要以技术民主化达成数字权力的社会性制衡,还要以协同性治理实现权利跨境的契约化保障,力求打造并形塑多维互动的操作进路。

(一) 反垄断重构:平台资本的法治化驯服

在应对平台的数字资本集聚时,既有反垄断法律架构呈现系统性失灵,权利保护面临潜在危机,亟需构建能够规制数字资本的法治保障模式。“平台是数字资本借以收集和分析数据进而积累数字资本的空间。” 24鉴于数字资本对平台的跨域支配逐步从实体空间转向虚拟空间,使得权利问题的涉及面不断扩大,这时用法治方式驯服平台的数字资本,就必须超越单纯用市场调节价格的经济思维,探寻数字资本对权利的剥夺和侵害是如何发生的。只有识别并认清数字资本主宰下权利被剥夺或损害的发生机理,才能揭示数字资本在平台中通过数据垄断形成的“圈地”现象,将其用算法制造黑箱、引发歧视和组成共谋等新型垄断行为均纳入法律规制的审查范围。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以法治手段驯服数字资本需要重新认识和界定相关概念,用数据流量、用户注意力等非物质要素重构反垄断的基本架设,据此评判和认定权利保护的实际情况。这种法治驯服范式的深层变革应创设权利影响评估制度,在审查平台中的数字资本时增加权利减损状况的法律测试。从本质上说,着眼平台开展法治化驯服旨在用法律治理工具和数据表达方法来重置数字资本所选择的生产方式,而唯有将反垄断在理论、制度和实践上的价值旨趣从简单寻求效率提高扩展至维护公平正义,才会有力遏制平台中数字资本对权利保护的损害和侵蚀。

针对平台中数字资本的多维权力特征,法治化驯服致力于建成分层规制的设计构造,设立差异化的权力制约体系,以回应数字资本带来的权利保护难题。如果要科学合理地建构阶梯式的法律责任标准,那么应以数字资本在平台中的影响力和渗透度为依据,确保各类主体的权利保护落到实处:对于具备基础性设施性质的超级平台,其应当开放数据接口以保障用户权利,当中的数字资本应被规定严格的法律义务;对中型平台的数字资本实行预防性法治约束,强制其运行系统嵌入权利保护的法律合规模块;对小微平台中的数字资本则保留法治激励空间,通过法律扶持培育良好的生态环境。这种分层规制的核心要义在于,既承认平台的数字资本在经济发展中的引擎作用,又适用法律保留条款防范其引起权利风险。值得特别关注的是,数字资本在平台中掌握和展现的技术力量类似“准立法权”,其理应在法律上按照程序接受权利保护的影响评估,以保证平台规则的制定符合正当性与合法性标准。“随着新‘工作’形式的发展,数字化带来了劳资关系的深刻变革,进而也带来了劳动力市场的深刻变革,更普遍的是,数字化也为数字经济中的价值共创做出了贡献。” 25因此要想达到反垄断规制的成效目标,就要用法治理念引导平台资本的积累和运作,实质就是用法律精准识别数字生产资料的集中程度,在保护权利的前提下助力数字生产活动的有序进行。

考虑到数字资本诱导下的权利秩序被平台所扭曲,则应建立法治修复工程加以纠正,这要求抛却区分各部门法的惯常做法。在立法层面,从数据采集的知情同意到自动化决策的针对性解释,数字资本都应被闭环式的平台监管流程所覆盖,贯穿于权利保护全生命周期的法律链条之中;在执法层面,用法治工具箱剖析和检验平台生态现状,从法律上赋予国家和社会的监管机构以穿透数字资本的资格和权能,及时采取系列举措和实施方案,给予权利侵犯和缺失必要的全方位救济;在司法层面,面对数字资本的权利保护亟须突破实体空间限制,创立在线的法治救济平台,降低主张和行使权利的代价和成本。在此基础上,更深入的法治修复在于重塑平台中数字资本对权利主体的身份认同,借助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将权利保护内化为平台运营的内在基因。这种法治工程的要旨和初衷是,在肯定平台具有历史进步性之际,围绕数字资本增殖和权利保护机制重建动态平衡的法治化反垄断范式。

(二) 技术民主化:数字权力的社会性制衡

在数字资本中技术民主化是解除权利被支配的必要之举,其意在打破数字资本对权力的独占性结构布局。“伴随新一轮智能革命对全社会领域的覆盖和渗透,工业生产力正被以各类智能技术和数字技术为关键引擎的新质生产力所取代,新质生产力正逐渐构建起一整套建基于现代智能网络系统之上,以信息、数据、智力为核心生产要素,以智能技术和数字技术运用为动能的人工智能时代经济活动新范式。” 26在此过程中,数字资本从私有化转至公共领域,不但技术逐渐趋向开源化,而且权利保护被权力压制的失衡局面将得到根本性矫正,如区块链的去中心化特性将数字资本的记账权转化为共识的分布式达成,机器学习的公开和共享使数字资本的决策权由平台寡头交回到各参与主体构成的共同体手中。技术权力在数字资本中的解构与再分配直接关系到权利保护的预期实现,权利主体能否被许可享有对决策的修改权和抗辩权,实则意味着其可否用法律抵御乃至对抗被数字技术赋能的资本霸权。毫无疑问,技术民主化进程将动摇数字资本的运转根基,让权利在数字资本的权力制衡中受到保护。当技术权力不再为数字资本所代表的经济权力所强行绑架或单方使用时,依凭数字劳动所享有的权利便能摆脱数字资本的权力束缚。这种变化标志着数字资本使“权利—权力”关系完成从消除技术和经济专断向优化公共治理的认知转变和行动跃迁,目的在于用权力的社会化来规范数字资本,防止数字资本的权力因内在冲动而无限扩张,以达到权利保护的目的。

技术民主化还需创建包括政府、社会机构、团体组织和公民等在内的多元主体参与的治理格局,取代数字资本对技术的单边主导,以免数字资本的权力对权利造成压迫,并成立专门的技术伦理委员会展开协商,使权利保护不被数字资本所含权力干扰,而针对该权力的民主协商在操作中包含三个内容:一是技术合规审查,由独立的第三方单位执行,避免数字资本利用技术的复杂性架空法律监管;二是技术影响评估,由各类社会机构和团体组织讨论决定,保障数字劳动者的集体谈判权不受制于数字资本;三是技术发展决策,由全体社会成员代表做出,使赋能劳动和资本的数字技术服从公共需求。总而言之,多元主体参与治理并非否定数字资本,而是想经由权力的社会性制衡,使技术驶入权利保护的演进轨道。

技术民主化的终极追求是培育有数字权能的新型权利主体,使其经过数字技术的素养普及能够消解资本对权力的独占,满足权利保护免受数字资本侵扰的现实条件。“这就是数字技术作为一种‘资本形态’不仅规定人本身,而且正在成为人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27当普通公民可以熟练运用解密数字资本所含权力的法律工具时,原有因技术不对称而使权利受支配的状态将会改善。该技术赋权下权利主体的能力再造须直面数字资本,既要传授编程知识并训练网络思维,让权利主体获得解析数字资本所含权力的理论储备;又要结成互助联盟共享数据和技术,强化权利主体跟平台中数字资本抗衡的经验累积和资源储备;还要唤醒权利主体的反思意识和批判思维,将数字资本的权力叙事拉下神坛,揭露其假借技术滥用霸权的本然面目。技术民主化的用意是为主体赋权,使权利能同数字资本的权力相抗衡,这显然属于积极出击而非消极防御的政策方略。只要技术真能为权利主体所用,并足以制衡数字资本所含权力,说明技术民主化的确可以渗透至国家和社会的各个方面,而那种数字资本统摄下的权利风险便不会产生。

(三) 协同性治理:权利跨境的契约化保障

伴随数字资本演化的是,数据全球流转与本国主权管辖的张力渐次显露,并催生契约化的协同治理期待,以便促成权利的切实保护。当数字资本不顾疆界限定将生产活动在全球铺开时,立基于自愿合意的跨境契约则是权衡经济效益和权利保护的有效工具。这种契约化的协同性治理,其用意是在不同主体间约定权利义务,将数字资本跨境流动的负外部性内化为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而言,签订数据流通契约的双方是主权国家与数字资本所控平台,于是数字资本的行为边界与主权国家的权利保护之间就能默契衔接,同时所有跨国平台可以联手组建共同体,一起出台互相支持、彼此监督的权利保护宪章,将本来分散的权利保护诉求整合为与数字资本对峙的集体主张。此类措施有助于克服国际条约的软法缺陷,在落实的时候有更为刚性的法律效力而不会有过多分歧,从侧面映射出权利保护从强行介入到契约协调的深度转型,使化解“数据无疆域—权利有国界”这对数字资本造就的固有矛盾变得有据可依。

为数字资本干涉下的权利创造跨境保护机制,要有海量契约提供的立体化、多层次支撑。在宏观上,主权国家间签署数字资本贸易协定,确立数据跨境流通中权利保护的最低标准,将其定为各国管辖的原则和底线;在中观上,凭借行业自律用专业化契约填补法律上的空白和漏洞,由平台跨境产业联盟出台通行的普遍性规则,还要为解决数字资本引致全新的前沿问题准备预案;在微观上,将标准化的格式条款写入用户协议,经改革颁布强制性披露制度,扭转和改变数字资本单方面定义权利的不当之举。这三个维度的契约互相嵌套成为有机整体,可被视为规制数字资本跨境流动的法律凭据——国际公约搭建原则性框架,行业契约催促技术性转化,个体协议确证可操作性落地,这些契约共同服务于权利保护来防范数字资本的蓄意破坏。这种分层次、协同性的契约化治理,不仅尊重数字资本的跨境流动性,还能以契约为纽带将权利保护植入平台运作的每个节点,进而维系经济效率、技术效用和法律效果的协调统一。

为深化数字资本跨境流动中的权利保护,亟待破解传统契约在学理上的局限与不足,给出适合数字资本之特质的元规则系统。考虑到数据跨境的可携带要用到契约链技术,以做到数字资本在不同权利主体间的无缝迁移,就要从源头上破除平台对权利保护的话语权锁定和掌控,以防数字资本干预下的权利保护暗藏危机。“从数据的全生命周期来看,数据起源于用户的网络接入行为,对用户进行赋权应该成为数据权利配置的起点。” 28经由赋权来规制数字资本不失为走出权利困境的妙计和良策,而仅为权利保护拟定可适时灵活调整的契约条款是不够的,还要将这些条款用机器学习表达出来,使之符合数据跨境流通的演变规律,并随数字资本形态进化而自动更新。最具颠覆性的是,为推进数字资本的协同治理,权利跨境的契约化保障可依照去中心化的协同性治理关系布局,此时各主权国家都是特定区块,而权利主体都是每个区块上的验证节点。这些元规则的创新指向数字资本冲击下权利保护的终极命题,即以技术为依托使契约升级,既不减损数字资本的跨境配置实效,还能使权利防护有较好的适应性,为此最为可取的策略就是用合作共赢替代零和博弈,让数字资本的全球扩张、数据资源的跨境流通等与权利保护不再是此消彼长的对立关系,而是互为促进的共生关系。

五、结 语

虽然,当代中国相较于西方国家来讲,在基本国情和社会体制上都有本质差别,却无法绕开数字资本对权利保护的挑战与应对这一命题。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之后,市场经济为中国发展注入强大活力,人们对权利保护的诉求日益广泛而强烈,但权利侵犯和权利缺失等失范现象亦愈演愈烈。进入数字时代后,资本对权利保护的冲击更加突出,权利风险愈发深重。在数字和资本的双重逻辑支配下,数字资本对权利保护的侵蚀和干预变得无孔不入,但马克思曾经说道:“劳动权就是支配资本的权力,支配资本的权力就是占有生产资料,使生产资料受联合起来的工人阶级支配。” 29从这种意义上说,权利保护的理想状态应是资本为劳动所支配,在数字世界里就是数字劳动对数字资本的支配。当前数字变革对资本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重整,迫切需要中国的权利保护事业通过转型升级积极回应。资本在数字语境下的延伸不免使人担忧,数字资本介入国内的权利保护后是否会引发新的危机。伴随数字资本在全球扩张,西方发达国家习惯利用自身在权利话语上的长处和优势,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进行各层级、各领域的歪曲或渗透,这不但有碍于双方围绕权利理论与实践开展平等友好的对话和交流,还会扩大彼此间的认知差异与情感裂痕。中西方在权利思想与文化上的撕裂,在数字资本的助推下极易诱发敌对情绪,而从互为镜鉴的意义上说,不能理解对方就难以正视自己。西方国家输出的权利话语,经过数字资本的检验必定暴露新的短板和不足,而这对当今中国无疑有警示功能和启发价值。数字时代的来临使权利保护在面对资本时充满变数和不确定性,对于中国而言则会迎来转机。至少数字资本在整个世界的扩散不可遏制,这提醒中国除了直面其给权利保护制造的全新难题别无他选。人类不可能逆数字潮流而行回到过去,其所享有和主张的权利更是如此,而数字技术既不能支配资本,更不能为资本所绑架,所以唯有将数字资本视为客观的研究对象,才能切中要害之处,客观看待和分析其对权利保护的实际影响。时下我们尚在跨越数字时代的门槛,反思和批判数字资本对权利保护的挑战仍要持续下去,而找寻解决问题的有效之举业已成为关乎人类生存的核心议题,当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而中国作为负责任、有担当的大国注定不可回避。

1王峰明:《数字资本和数字资本主义辨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5年8月13日,第4版。

3Stefan Schmalz, Varieties of Digital Capitalism and the US - China Rivalry: The Rise of Competing Technological Spheres, Critical Sociology, Volume 51, Issue 4-5 (2025), pp. 867-886.

2Gnisa Felix, Tech Workers as Producers of Technology in Digital Capitalism: Towards a Revitalised Conceptual Framing of Technical Experts in Social Conflicts, Work Organisation, Labour & Globalisation, Volume 19, Issue 1 (2025), pp. 31-49.

4Giuseppe De Ruvo, Algorithmic Objectivity as Ideology: Toward a Critical Ethics of Digital Capitalism, Topoi, Volume 44, Issue 1 (2024), pp. 1-12.

5Craig Reeves, Matthew Sinnicks, Totally Administered Heteronomy: Adorno on Work, Leisure, and Politics in the Age of Digital Capitalism, 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 Volume 193, Issue 2 (2023), pp. 285-301.

6李伟民:《数字资本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23年版,第27-29页。

7王世渝等:《数字蘖变:数字经济时代价值投资与资本市场重构》,中译出版社2024年版,第112-148页。

8蓝江:《如何思考全球数字资本主义?——当代社会批判理论下的哲学反思》,上海人民出版社2024年版,第360-376页。

9温旭:《数字劳动:数字资本主义批判》,上海人民出版社2023年版,第286-333页。

10王海稳、马晓媚等:《数字资本主义建构逻辑的批判与超越》,人民出版社2023年版,第326-351页。

11蓝江:《一般数据、虚体与数字资本: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下的数字资本主义批判》,江苏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50页。

12刘伟杰、王倩:《论数字资本“剥削合理”幻象的生成与破解》,《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2023年第7期。

13黄再胜:《数字劳动的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4年版,第217页。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57页。

15向东旭:《数字资本权力的运行逻辑——基于马克思资本权力批判的视角》,《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23年第2期。

16巩永丹:《西方左翼对数字资本主义人的“新异化”的批判及其启示》,《马克思主义研究》2023年第1期。

17邓伯军:《数字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逻辑批判》,《社会科学》2020年第8期;张建云:《数字交往赋能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机理与路径》,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5期。

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21页。

19杨馨:《媒介化时代数字资本主义理论批判研究》,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第272页。

20贾振博:《数字资本主义的智能技术批判及其当代启示》,《当代经济研究》2021年第10期;高志刚、史文杰:《新时代中国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态势、问题及对策》,《齐鲁学刊》2025年第1期。

21刘洋、李浩源:《数字资本无序扩张的现实表征及其批判》,《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25年第4期。

2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861页。

2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12页。

24李钢:《数字资本主义的劳动控制及其解放路径蠡探》,《马克思主义研究》2024年第9期。

25Ioannis Lianos, Value Extraction and Institutions in Digital Capitalism: Towards a Law and Political Economy Synthesis for Competition Law, European Law Open (ELO), Volume 1, Issue 4 (2022), p. 859.

26张晋铭:《论人工智能时代新质生产力对当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消解与重塑》,《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25年第3期。

27刘贵祥:《历史唯物主义视阈中数字资本的异化及其扬弃》,《马克思主义研究》2022年第6期。

28申卫星:《论数据用益权》,《中国社会科学》2020年第11期。

2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0页。

Challenges and Responses of Digital Capital to Rights Protection
Cao Shengmin     
School of Marxism, Ocean University of China, Shandong Qingdao 266100, China
Abstract: The current global diffusion of digital capital is intensifying, profoundly changing the basic pattern of traditional rights protection. The platform monopoly, technological dominance, and cross-border governance brought about by digital capital pose systematic challenges to rights protection, leading to weakened rights, imbalanced rights, and conflicts of rights, respectively. Correspondingly, the impact of digital capital on rights protection has specific mechanisms, including the promotion of platform monopoly formation by capital accumulation, the strengthening of technological dominance operation by digital hegemony, and the induction of cross-border conflicts by rule games. Among them, capital relies on technological support, technology exploits loopholes in rules, and rules are influenced by capital. These factors interweave and merge with each other, forming a mutually supportive triangular structure that leads to a holistic reduction of rights. In digital capital, digital capitalization and capital digitization go hand in hand. Among them, digital capitalization exacerbates labor exploitation, leading to a continuous expansion of the scope of rights loss, while capital digitization exacerbates the abuse of power, resulting in a more severe degree of rights infringement. Currently, capital cannot avoid the demand for rights, nor can it escape from the digital space, so facing the severe challenge of digital capital to rights protection is the trend. To address the challenges of digital capital in protecting rights, we can start with anti-monopoly reconstruction, technological democratization, and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We can use governance methods to tame the dominance of platform capital over labor, use social relationships to balance the suppression of digital power on rights, use contractual means to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sovereign states in data, and explore a multi-dimensional collaborative and participatory governance approach to effectively respond to the negative impact of digital capital on rights protection. Human beings cannot go back to the past against the trend of digital technology, especially the rights they enjoy and claim. Digital technology cannot dominate capital, nor can it be kidnapped by capital. The rapid expansion of digital capital worldwide is worthy of vigilance. As a responsible major country, China should help and guide developing countries to recognize its essence and harm, and promote iterative updates in rights protection through reflective criticism.
Key words: rights    digital capital    labor    power    technology    

1王峰明:《数字资本和数字资本主义辨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5年8月13日,第4版。

3Stefan Schmalz, Varieties of Digital Capitalism and the US - China Rivalry: The Rise of Competing Technological Spheres, Critical Sociology, Volume 51, Issue 4-5 (2025), pp. 867-886.

2Gnisa Felix, Tech Workers as Producers of Technology in Digital Capitalism: Towards a Revitalised Conceptual Framing of Technical Experts in Social Conflicts, Work Organisation, Labour & Globalisation, Volume 19, Issue 1 (2025), pp. 31-49.

4Giuseppe De Ruvo, Algorithmic Objectivity as Ideology: Toward a Critical Ethics of Digital Capitalism, Topoi, Volume 44, Issue 1 (2024), pp. 1-12.

5Craig Reeves, Matthew Sinnicks, Totally Administered Heteronomy: Adorno on Work, Leisure, and Politics in the Age of Digital Capitalism, 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 Volume 193, Issue 2 (2023), pp. 285-301.

6李伟民:《数字资本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23年版,第27-29页。

7王世渝等:《数字蘖变:数字经济时代价值投资与资本市场重构》,中译出版社2024年版,第112-148页。

8蓝江:《如何思考全球数字资本主义?——当代社会批判理论下的哲学反思》,上海人民出版社2024年版,第360-376页。

9温旭:《数字劳动:数字资本主义批判》,上海人民出版社2023年版,第286-333页。

10王海稳、马晓媚等:《数字资本主义建构逻辑的批判与超越》,人民出版社2023年版,第326-351页。

11蓝江:《一般数据、虚体与数字资本: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下的数字资本主义批判》,江苏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50页。

12刘伟杰、王倩:《论数字资本“剥削合理”幻象的生成与破解》,《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2023年第7期。

13黄再胜:《数字劳动的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4年版,第217页。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57页。

15向东旭:《数字资本权力的运行逻辑——基于马克思资本权力批判的视角》,《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23年第2期。

16巩永丹:《西方左翼对数字资本主义人的“新异化”的批判及其启示》,《马克思主义研究》2023年第1期。

17邓伯军:《数字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逻辑批判》,《社会科学》2020年第8期;张建云:《数字交往赋能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机理与路径》,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5期。

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21页。

19杨馨:《媒介化时代数字资本主义理论批判研究》,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第272页。

20贾振博:《数字资本主义的智能技术批判及其当代启示》,《当代经济研究》2021年第10期;高志刚、史文杰:《新时代中国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态势、问题及对策》,《齐鲁学刊》2025年第1期。

21刘洋、李浩源:《数字资本无序扩张的现实表征及其批判》,《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25年第4期。

2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861页。

2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12页。

24李钢:《数字资本主义的劳动控制及其解放路径蠡探》,《马克思主义研究》2024年第9期。

25Ioannis Lianos, Value Extraction and Institutions in Digital Capitalism: Towards a Law and Political Economy Synthesis for Competition Law, European Law Open (ELO), Volume 1, Issue 4 (2022), p. 859.

26张晋铭:《论人工智能时代新质生产力对当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消解与重塑》,《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25年第3期。

27刘贵祥:《历史唯物主义视阈中数字资本的异化及其扬弃》,《马克思主义研究》2022年第6期。

28申卫星:《论数据用益权》,《中国社会科学》2020年第11期。

2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0页。

vQU8M4sWjQ8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