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信息
上海财经大学 2017年19卷第4期 |
- 苏理梅, 彭冬冬, 谢汶莉
- Su Limei, Peng Dongdong, Xie Wenli
-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服务业国际竞争力的影响研究
- The Impact of the Negative List Approach on the International Competitiveness of Service Industries
-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7, 19(4): 41-51.
-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2017, 19(4): 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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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历史
- 收稿日期:2017-03-20
2017第19卷第4期
2013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正式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用于探索外商投资管理制度,尤其是服务业外资准入体制的改革方向。作为服务业外资开放的国际通行规则,负面清单用于列出外资在进入一国市场时,在特定领域受到的限制措施,并且基于“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外资企业可自由进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孙元欣等,2014)。这种模式可有效降低外资进入东道国市场的成本与不确定性,引导外资流向实施负面清单的市场。近年来,我国不断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目的在于通过扩大服务业市场的开放程度,倒逼金融与财税制度改革,结合外资企业进入国内市场产生的学习效应与竞争效应,促使国内企业提高生产效率,以扭转我国服务业国际竞争力低下的局面(陈虹和章国荣,2010)。
有学者认为外资进入确实可以提高东道国的服务业竞争力。一方面,通过降低东道国服务业的市场价格、改善服务业产品质量、增加服务业产品种类、扩散先进的管理经验与组织方式,有竞争优势的外资企业可以直接提高东道国服务业的竞争力(Fernandes和Paunov,2012;夏睛,2011;王恕立和滕泽伟,2015)。另一方面,外资进入还可通过优胜劣汰、促进东道国服务业的市场化改革、扩大当地市场需求等方式间接提高一国服务业的发展水平(张志明,2014;毛艳华和李敬子,2015)。然而,也有学者认为外资很难在发展中国家产生溢出效应,这主要是因为内外资技术差距过大以及作为东道国的发展中国家存在一定的制度缺陷(Jacorcik,2004)。具体到中国,作为一个服务业竞争力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在坚持服务业开放的同时,我国就外资进入设置了较为严格的管制措施。因此,在基于中国数据的经验研究中,王佃凯(2011)和李眺(2016)均未发现市场开放与外商投资对中国服务业竞争力产生显著的促进作用。
与之前的外资开放措施不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以改革体制缺陷、放松外资准入管制为基础进行的对外开放。因此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实施有利于吸引外资进入东道国市场,但东道国服务业国际竞争力受到的影响是不确定的。如果负面清单的实施不利于服务业国际竞争力的提升,我国如何在推进国际投资自由化的同时保障国内服务业健康发展,这是负面清单改革中需要回答的重要问题。现有的文献主要从国际经验比较出发,探讨我国的负面清单应该如何与国际制度接轨(樊正兰和张宝明,2014;高维和等,2015;李墨丝和沈玉良,2015;陆建明等,2016),还有部分文献基于经验分析讨论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一国福利水平的改善以及对外资流向的引导作用(Pepera,2008;Peinhardt和Allee,2012),鲜有研究直接讨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实施对一国服务业国际竞争力的影响。虽然有些研究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与服务业的发展联系起来,如徐美芳(2014)指出,在自贸区推行的“开放倒逼改革”的战略有利于提高我国保险服务业的贸易竞争力,但该类研究依然停留在定性分析的层面。此外,以传统进出口总值计算出的服务业竞争力指标,如贸易竞争指数、显性比较优势(下文简称RCA指数)等忽略了进出口总量中的国外附加值部分,无法反映投资自由化背景下一国服务业贸易中由本国企业贡献的真实竞争力(郭晶和刘菲菲,2015)。虽然裴长洪等(2014)研究了负面清单对一国服务业出口中国外附加值比重的影响,指出负面清单的实施使得服务业的供应流程在全球范围内更加细化,但该研究未就负面清单对服务业国际竞争力的影响进行深入讨论。为弥补现有研究的不足,本文从贸易附加值的角度出发,通过实证分析精确评估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实施对一国服务业国际竞争力的影响,同时分析该影响在不同情况下的差异,进而为我国未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改革提供相应的政策建议。
本文的重点工作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本文从贸易附加值的视角出发,基于1996–2011年世界投入产出数据库,结合RCA指数构建能够真实度量一国服务业国际竞争力的指标。第二,本文使用双重差分模型(下文简称DID模型)进行实证分析,把采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国家作为处理组,未采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国家作为对照组,在此基础上讨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服务业国际竞争力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与没有实施负面清单的国家相比,实施负面清单使得一国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下降约0.25个百分点,该结论在稳健性检验中依然成立。第三,本文从东道国的GDP差异、法制环境差异、缔约国的GDP差异以及行业差异四个方面考察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服务业国际竞争力的差异化影响。研究发现,一国的GDP总量越低、法制环境越差、缔约国的GDP总量越高,实施负面清单对该国服务业国际竞争力产生的负面影响越大,并且传统服务业的竞争力受到负面清单的冲击更大,这些结论为我国未来改革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提供了参考依据和政策启发。
二、研究设计(一)模型设定
为了辨识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服务业国际竞争力的影响,本文使用DID模型进行实证分析。传统DID模型的基本形式为:
${y_{it}} = \alpha + {\beta _1}{D_i} \times {T_t} + {\beta _2}{D_i} + {\beta _3}{T_t} + {\mu _{it}}$ | (1) |
其中,yit为国家i在t年的服务业国际竞争力水平。Di是一个虚拟变量,代表国家i是否为处理组,文中把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国家作为处理组,未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国家作为对照组。Tt是一个虚拟变量,在实施负面清单以后的年份取值为1;否则取值为0。只有在所有处理组中的国家均在同一年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前提下,公式(1)中的模型才能充分辨识负面清单的实施对服务业国际竞争力的影响。但在本文使用的样本数据中,各国并不是在同一年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因此我们采取连续年份的DID模型进行估计,具体形式为:
$Ln(RC{A_{it}}) = \alpha + \beta {D_{it}} \times {T_{tt}} + \gamma {Z_{it}} + {\lambda _t} + {\lambda _i} + {\mu _{it}}$ | (2) |
其中,
(二)变量选择
1. 服务业国际竞争力(RCA)
现有文献中衡量服务业国际竞争力的指标主要包括市场占有率、贸易竞争指数、RCA指数等,这些指标是基于一国服务业进出口总值进行的估算,无法真实反映一国服务业出口中由本国企业贡献的国际竞争力。随着价值链分工在全球范围内的迅猛发展,戴翔(2015)指出要从本质上揭示一国服务业的真实国际竞争力,必须考虑其服务业出口中的国内附加值。因此,参考Koopman等(2010)使用的方法,本文先计算出各国服务业出口中包含的国内附加值,再将其引入传统的RCA指数来计算各国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具体的计算公式为:
$RC{A_{{\rm{it}}}} = \frac{{TS{V_{it}}}}{{T{V_{it}}}}\biggr/\frac{{\sum\nolimits_{i = 1}^n {TS{V_{it}}} }}{{\sum\nolimits_{i = 1}^n {T{V_{it}}} }}$ | (3) |
其中,TSV表示i国在t年服务业出口中包含的国内附加值,TV表示i国在t年总出口中包含的国内附加值,
2. 控制变量
为了尽可能控制遗漏变量对服务业国际竞争力的影响,本文在公式(2)中控制了一系列国家时间层面的控制变量,如经济规模(LnGDP),用各个国家的GDP来衡量;富裕程度(LnPGDP),用各个国家的人均GDP来衡量;法制环境(LnLAW),用各个国家的法制环境指数来衡量;技术水平(LnRD),用各个国家研发支出占GDP的比重来衡量;居民受教育状况(LnEDU),用各个国家教育支出占GDP的比重来衡量;基础设施状况(LnINS),用各个国家每100人中使用互联网的人数来衡量。为了保证估计结果的稳健性,所有控制变量均以对数形式代入公式(2)。所有变量的统计描述如表1所示。
变量名称 | 观测值 | 平均值 | 标准差 | 最小值 | 最大值 |
Ln(RCA) | 624 | 0.096 0 | 0.682 1 | –3.581 5 | 1.304 0 |
D×T | 624 | 0.104 2 | 0.305 7 | 0.000 0 | 1.000 0 |
LnGDP | 624 | 26.268 1 | 1.842 2 | 22.013 5 | 30.373 0 |
LnPGDP | 624 | 9.504 4 | 1.163 2 | 6.011 9 | 11.637 3 |
LnLAW | 624 | 1.184 1 | 0.274 3 | 0.317 4 | 1.504 0 |
LnRD | 624 | 0.048 7 | 0.830 7 | –3.045 8 | 1.364 5 |
LnEDU | 624 | 1.534 3 | 0.349 6 | 0.069 6 | 2.957 9 |
LnINS | 624 | 2.963 5 | 1.510 6 | –4.336 5 | 4.530 1 |
(三)数据来源
用于测算一国服务业出口中国内附加值的数据来自世界投入产出数据库,该数据库由世界银行发布,提供了1995–2011年41个国家在35个部门的相关数据,其中编号19至35的部门为服务业①。根据该数据库提供的附加值信息,本文使用公式(3)计算一国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
①具体的服务业包括:(19)汽车及摩托车的销售、维护及修理;(20)燃油零售批发(不含汽车及摩托车);(21)零售(不含汽车及摩托车);(22)住宿和餐饮业;(23)内陆运输;(24)水路运输;(25)航空运输业的其他配套和辅助业务;(26)旅行社业务;(27)邮政与通讯业;(28)金融业;(29)房地产业;(3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1)公共管理和国防及社会保障业;(32)教育;(33)卫生和社会工作。
各国是否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信息来源于Latrille和Lee(2012)的研究,他们选择1992–2009年61个贸易投资协定(下文简称FTA)作为研究对象,并根据实施负面清单与否对FTA进行分类。各国经济规模、富裕程度、技术水平、居民受教育状况以及基础设施状况的数据来自世界银行发展数据库,各国法制环境的信息来自世界治理指标数据库。
本文关注的重点是负面清单的实施对一国服务业国际竞争力的影响,为了初步回答这一问题,本文将总体样本划分为实施负面清单的国家(处理组)和没有实施负面清单的国家(对照组)两类,然后绘制出二者的服务业RCA指数(对数形式),如图1所示。从图1可以看出,相对于未实施负面清单的国家,实施负面清单国家的服务业RCA指数较低,并且除了1996–1998年与2002–2003年两个时段外,未实施负面清单国家的服务业RCA指数增速更快。负面清单的实施是否是导致两类样本服务业RCA指数差距的原因,本文的余下部分针对该问题进行实证分析。
三、实证分析(一)基本估计结果
表2报告了公式(2)的基本估计结果,并且所有估计结果均采用White稳健标准误来排除潜在的异方差问题。首先,在未加入国家层面控制变量、年份与国家固定效应的情况下,表2中的第(1)列使用公式(2)就实施负面清单对一国服务业国际竞争力的影响进行估计。核心解释变量D×T的估计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说明与没有实施负面清单的国家相比,实施负面清单会抑制东道国服务业国际竞争力水平的提升。表2中的第(2)列与第(3)列在第(1)列的基础上先后加入年份与国家的固定效应,D×T的估计系数均显著为负,进一步验证了负面清单的实施对一国服务业国际竞争力的负面影响。需要说明的是,第(1)列与第(2)列估计结果的拟合优度R2较小,这主要是由于遗漏变量,特别是个体层面的遗漏变量造成的。
实证检验忽略重要变量产生的影响,一方面会使模型估计的拟合优度较小,另一方面也会使核心解释变量系数的估计结果有偏。为此,表2中的第(4)列在加入了年份与国家固定效应的同时,又加入了国家层面随年份变化的控制变量,以最大程度地解决遗漏变量的问题。结果表明,交叉项D×T的估计系数为–0.245 9,且在1%的水平下显著,这说明整体而言,与没有实施负面清单的国家相比,实施负面清单使得东道国服务业的RCA指数下降约0.25个百分点。
实施负面清单会降低一国服务业国际竞争力的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降低了外资企业进入东道国服务业市场的成本和不确定性,外资企业凭借其竞争优势削减了东道国服务业出口中的国内附加值(裴长洪等,2014);第二,在国内服务业竞争优势欠缺的情况下,负面清单实施后,涌入东道国的跨国公司可迅速抢占国内市场份额,打压东道国国内企业研发创新的积极性(罗伟和葛顺奇,2015),进而弱化该国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
变量名称 | (1) | (2) | (3) | (4) |
D×T | –0.211 6***(0.045 7) | –0.248 3***(0.048 0) | –0.195 8***(0.035 4) | –0.245 9***(0.047 4) |
LnGDP | 1.749 8***(0.462 0) | |||
LnPGDP | –1.803 8***(0.457 5) | |||
LnLAW | 0.610 3**(0.259 9) | |||
LnRD | 0.148 0**(0.061 4) | |||
LnEDU | 0.318 6***(0.088 3) | |||
LnINS | 0.039 7(0.037 0) | |||
年份固定效应 | 否 | 是 | 是 | 是 |
国家固定效应 | 否 | 否 | 是 | 是 |
R2 | 0.009 0 | 0.022 9 | 0.887 5 | 0.897 8 |
样本量 | 624 | 624 | 624 | 624 |
注:括号内为稳健标准误差,***、**、*依次表示变量的估计系数在1%、5%和10%的水平上显著,下同。 |
其他控制变量也对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产生了重要影响:首先,一国的经济总量越大,本地服务业市场越大,该国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也越大;第二,人均GDP越高的国家,其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越低,这是因为在控制住GDP的影响后,较高的人均GDP意味着较少的人口数量,较少的人口数量产生的有限市场需求制约了一国服务业的发展;第三,法制环境可以显著影响一国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良好的法制环境是一国引进外资、进行服务业市场化改革的基础,有利于外资企业在东道国产生足够的学习效应与竞争效应,促进该国服务业国际竞争力的提升;第四,研发与教育投入的增加也是一国服务业国际竞争力提升的重要原因。
(二)稳健性检验
为了进一步验证基本结论的可靠性,本文进行了以下四个方面的稳健性检验:
1. 平衡趋势假设的检验
平衡趋势假设是指处理组和对照组在政策发生之前不存在变动趋势上的差异,满足该假设是使用DID模型精确评估政策效果的一个前提条件。为了检验本文使用DID模型的有效性,即说明本文使用的样本数据满足平行趋势假设,本文在公式(2)的基础上设定如下所示的回归模型:
$Ln(RC{A_{it}}) = \alpha + \sum\nolimits_{j = 2}^7 {{b_j}} BEFOR{E_{ji}} + \sum\nolimits_{j = 0}^7 {{a_j}} AFTE{R_{ji}} + \gamma {Z_{it}} + {\lambda _t} + {\lambda _i} + {\mu _{it}}$ | (4) |
其中,BEFORE是一个虚拟变量,当国家i在j年之后使用负面清单,那么该变量取值为1,否则取值为0,其估计系数bj衡量了采用负面清单以前的效果。本文将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之前的第1期作为参考标准,如果b2到b7的估计系数显著为0,则本文使用的样本满足平行趋势假设。AFTER也是一个虚拟变量,当国家i在j年之前使用负面清单,那么该变量取值为1,否则取值为0,其估计系数aj则反映了负面清单随着时间推移产生的动态效果。bj与aj的估计结果如图2所示,在采用负面清单以前,处理组与对照组的服务业RCA指数的变化趋势基本相同,具体表现为b2到b7估计系数在95%的置信区间内显著为0,这说明本文使用的数据样本中处理组和对照组是满足平衡趋势假设的。此外,a2到a7的估计系数在95%的置信区间内显著小于0,且逐渐下降,这意味着实施负面清单对一国服务业国际竞争力的抑制作用在样本期内具有持续性,并且这种抑制作用是逐年递增的。
2. 使用倾向匹配后的DID模型
国家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决策存在一定的内生性,即对照组中的国家可能在经济发展水平、法制环境等方面与处理组中的国家存在较大差异,不具备可比性。本文使用倾向匹配后的DID模型来排除这一问题带来的估计误差,具体而言,本文使用人均GDP、法制环境指数、服务业占GDP的比重、城市化率作为匹配变量,结合最临近匹配方法获得具备可比性的对照组。这些匹配变量涵盖了国家间在经济发展程度、制度环境、产业结构与城乡二元结构层面的差异,匹配比例设定为1∶30。在获得具备可比性的对照组样本后,本文使用公式(2)对新样本进行重新估计,具体结果报告在表3中的第(1)列。交叉项D×T的估计系数显著为负,即实施负面清单会抑制一个国家服务业国际竞争力的提升,这说明本文的结果是稳健的。
变量名称 | (1) | (2) | (3) |
D×T | –0.253 1*** (0.048 0) | –0.210 3*** (0.042 5) | –0.375 6*** (0.144 3) |
年份固定效应 | 是 | 是 | 是 |
国家固定效应 | 是 | 是 | 是 |
其他控制变量 | 是 | 是 | 是 |
行业固定效应 | 否 | 否 | 是 |
R2 | 0.891 0 | 0.906 0 | 0.340 7 |
样本量 | 355 | 591 | 9 942 |
3. 排除FTA签订次数的影响
有些国家会先后与不同的国家签订具有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FTA,如澳大利亚在2004年与美国签订具有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FTA后,又在2008年与智利签订了具有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FTA。为了排除重复签订FTA产生的影响,本文只保留第一次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记录,在此基础上使用公式(2)进行重新估计。估计结果如表3中的第(2)列所示,交叉项D×T的估计系数依然显著为负。
4. 使用国家—行业—年份层面的数据进行回归
在基准回归中,本文使用的是国家—年份层面的数据,这样做的好处是能够直观地判断出负面清单的实施对一国服务业国际竞争力的影响。但这样处理的缺陷是忽略了负面清单对服务业国际竞争力影响在细分行业层面上的差异。为了说明行业差异并不影响基本结论的可靠性,本文把公式(2)扩展为如下形式:
$Ln(RC{A_{ijt}}) = \alpha + \beta {D_{ijt}} \times {T_{tt}} + \gamma {Z_{ijt}} + {\lambda _t} + {\lambda _j} + {\lambda _i} + {\mu _{ijt}}$ | (5) |
其中,D是一个虚拟变量,如果国家i针对细分行业j在1996–2011年采用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则D取值为1,否则取值为0。T也是一个虚拟变量,如果国家i在t年针对行业j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则T从t年至2011年均取值为1,否则取值为0。
现有的研究表明,外资进入对东道国服务业竞争力的影响在不同行业与地区间存在差异(王佃凯,2011;李眺,2016),那么,负面清单产生的影响是否存在差异呢?本文的余下部分就该问题作出明确回答。
(一)东道国的GDP总量差异
裴长洪等(2014)的研究发现,大国服务业在全球价值链分工中占据更加有利的主导地位。因此,以GDP总量的均值为标准,本文把处理组中的东道国分成两类,将美国、日本、加拿大定义为GDP总量高的国家,澳大利亚、韩国与墨西哥定义为GDP总量低的国家。在控制国家与年份的固定效应以及国家层面控制变量影响的基础上,本文使用公式(2)对这两类国家分别作为处理组构成的子样本进行重新估计。表4的第(1)列与第(2)列报告了两个子样本的估计结果。可以看出,负面清单对东道国服务业国际竞争力的抑制效应仅在GDP总量低的国家显著。这主要是因为GDP总量低的国家,其服务行业体系发展不健全并且竞争优势薄弱。在实施负面清单后,大量外资企业凭借其相对有力的竞争优势进入东道国市场,挤占本国企业的出口附加值份额,阻碍东道国服务业国际竞争力的提升。
变量名称 | GDP总量高 | GDP总量低 | 法制环境指数高 | 法制环境指数低 |
(1) | (2) | (3) | (4) | |
D×T | –0.059 2 (0.039 8) | –0.435 1*** (0.064 5) | –0.209 4*** (0.071 1) | –0.288 1*** (0.060 7) |
年份固定效应 | 是 | 是 | 是 | 是 |
国家固定效应 | 是 | 是 | 是 | 是 |
其他控制变量 | 是 | 是 | 是 | 是 |
R2 | 0.906 0 | 0.899 9 | 0.904 2 | 0.899 9 |
样本量 | 591 | 591 | 591 | 591 |
(二)东道国的法制环境差异
除了经济规模,东道国的法制环境是影响外资流动的重要因素(Buckley等,2007),而负面清单的实施会通过外资进入对一国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产生抑制作用。此外,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完善的外资监管体制是有效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基础(聂平香,2015)。因此,本文以法制环境指数的均值作为划分标准,把处理组中的东道国分成两类,将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定义为法制环境指数高的国家,日本、韩国与墨西哥定义为法制环境指数低的国家。本文使用公式(2)对这两类国家分别作为处理组构成的子样本进行重新估计,表4的第(3)列与第(4)列报告了这两类子样本的回归结果。D×T的估计系数表明,在法制环境指数越低的东道国,负面清单对该国服务业国际竞争力的负面影响越大。具体而言,实施负面清单使得法制环境指数高的国家的服务业RCA指数下降约0.21个百分点,使得法制环境指数低的国家的服务业RCA指数下降约0.29个百分点。
(三)缔约国的GDP差异
与不同缔约国签订FTA时,同一东道国使用的负面清单通常存在差异。例如,相对于美国—卢旺达使用的负面清单,美国—韩国使用的负面清单在开放行业、限制措施方面的规定更加细致。因此,缔约国的差异会影响负面清单的实施对东道国服务业国际竞争力的冲击。按照缔约国的GDP总量,本文把澳大利亚、美国的缔约国定义为GDP总量高的缔约国①,墨西哥、韩国、日本与加拿大的缔约国定义为GDP总量低的缔约国②。本文使用公式(2)对这两类国家分别作为处理组构成的子样本进行重新估计,表5的第(1)列与第(2)列报告了两个子样本的估计结果。可以看出,与GDP总量高的国家签订含有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FTA后,本国服务业国际竞争力下降幅度更大。这是因为GDP总量高的缔约国,其服务业通常具有更强的竞争优势。在负面清单实施后,缔约国企业进入东道国市场,对东道国国内企业造成冲击,挤占了东道国服务业出口中的国内附加值。
①澳大利亚的缔约国为美国(2004)、智利(2008);美国的缔约国为澳大利亚(2004)。
②墨西哥的缔约国为洪都拉斯(2000)、危地马拉(2000)、萨尔瓦多(2000)、日本(2004);韩国的缔约国为智利(2003);日本的缔约国为墨西哥(2004);加拿大的缔约国为智利(1996)。
变量名称 | GDP总量高 | GDP总量低 | 现代服务业 | 传统服务业 |
(1) | (2) | (3) | (4) | |
D×T | –0.315 6*** (0.063 3) | –0.206 9*** (0.070 6) | –0.160 9 (0.113 4) | –0.523 9** (0.224 7) |
年份固定效应 | 是 | 是 | 是 | 是 |
国家固定效应 | 是 | 是 | 是 | 是 |
其他控制变量 | 是 | 是 | 是 | 是 |
行业固定效应 | 否 | 否 | 是 | 是 |
R2 | 0.904 6 | 0.899 3 | 0.266 6 | 0.385 2 |
样本量 | 575 | 607 | 4 160 | 5 782 |
(四)现代服务业与传统服务业的差异
行业特征是影响负面清单实施效果的重要因素(裴长洪等,2014),本文按照陈宪等(2010)的分类方法,将内陆运输、水上运输、航空运输、金融中介、教育、健康和社会服务定义为现代服务业,将其他行业定义为传统服务业,然后使用公式(2)进行分组回归。为了精确估计负面清单的实施对服务业竞争力的影响在不同行业间的差异,本文使用国家—行业—年份层面的数据并控制住行业层面的固定效应进行重新估计。表5的第(3)列与第(4)列分别报告了具体的回归结果。D×T的估计系数表明在实施负面清单后,传统服务业受到的负面冲击更大,这启发我们在使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进行投资开放的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到市场开放对不同行业造成的差异性冲击,适当保护和扶持弱势产业。
五、研究结论在我国试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旨在通过引进外资提升服务业国际的竞争力,本文从贸易附加值的视角构建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衡量指标,使用双重差分模型系统地评估了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东道国服务业国际竞争力的影响。本文还就实施负面清单对服务业国际竞争力的差异化影响进行了分析,得出如下研究结论:其一,负面清单的实施显著降低了一国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具体来说,相对于未实施负面清单的国家,实施负面清单使得一国服务业出口中国内附加值的比重下降,基于附加值构建的RCA指数下降约0.25个百分点。其二,东道国的GDP总量越低、法制环境越差、缔约国的GDP总量越高,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东道国服务业国际竞争力产生的负面影响越大,并且传统服务业的竞争力受到负面清单的冲击更大。
基于本文的研究结论,我们在改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推进国际投资自由化的过程中应该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坚持对外开放与对内改革并举。本文的实证结论表明负面清单的实施会降低东道国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当下贸易投资自由化的通行规则,因此我们不能因噎废食,而应该坚持服务业对外开放的发展战略不动摇。另一方面,本文的研究表明,东道国的法律制度越完善,负面清单的实施对其服务业国际竞争力的负面影响越小,这意味着对外开放与对内的制度改革是相辅相成的。我国目前的开放导向型政策较多,但有关外资准入的政策法规还处于“政出多门”的状态(刘晴等,2014;樊正兰和张宝明,2014),不同部门制定的政策存在一定的冲突。因此,在进行对外开放的同时,我们应该完善本国的法律制度,确保负面清单相关政策法规的透明与公正,通过对内的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地消除对外开放给服务业发展造成的负面冲击。
第二,负面清单的制定需要结合行业特征,实施差异化的开放策略。由于负面清单的实施对现代服务业国际竞争力造成的负面冲击较小,在负面清单的制定中,我们应该优先开放现代服务业,通过向外资企业学习,提高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水平。对于传统服务业,可在负面清单中采取适当的保留性措施,谨慎地对外开放。此外,部分敏感性服务业,如涉及国防安全的航空运输业,涉及国计民生的教育与卫生行业,可借鉴美国的经验,通过设置技术条件与登记制度等措施进行间接限制(裴长洪等,2014)。
第三,正确评估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与服务业特征,优化对外开放的顺序。本文的差异化分析表明,负面清单的实施对服务业国际竞争力的负面影响主要集中在GDP总量较低的经济体。因此,在经济总量较高的地区,我们可以进行更大幅度的开放,而在经济总量较低的地区,可以结合区域性限制措施与地方性法规适度保护当地竞争力不足的服务业。此外,研究表明缔约国的GDP总量越高,东道国服务业国际竞争力受到负面影响越大。因此,在推进国际投资自由化的进程中,我国应优先与发展中国家通过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缔结投资协定,在深化服务业国际分工的同时实现我国服务业竞争力的有效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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