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7, Vol. 19 Issue (2):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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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信息

上海财经大学
2017年19卷第2期
李子联, 王爱民, 李笑
Li Zilian, Wang Aimin, Li Xiao
收入分配与政府税收:“国富”的一种解释
Income Distribution and Government Tax Revenues :An Explanation of China’s Wealthy Government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7, 19(2): 13-26.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 2017, 19(2): 13-26.

文章历史

收稿日期:2016-06-29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7第19卷第2期
收入分配与政府税收:“国富”的一种解释
李子联1, 王爱民1, 李笑2     
1.江苏师范大学 商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
2.江苏师范大学 科文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
摘要: “国富”的程度,也即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政府税收的份额,从根本上来说是由居民收入的分配方式所决定的.其支撑在于:首先,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累进制下不同税级之间税率的比值以及纳税档次门槛的设定是决定政府税收规模的重要因素;其次,累进税制的实施和利益共享式的再分配,使得国民收入中政府税收占比在收入差距扩大和收入分配改善的情形下均能得到有效提升,“国富”形成的本质原因即在于此;最后,收入分配影响政府税收的效应具有空间差异,中部省份政府税收占比的上升与收入差距的扩大有关,而东部和西部省份的税收增加则来自于收入分配的改善.因此,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既要提高高档次税级税率和纳税门槛,又要继续实施利益共享式的再分配,以使税收在实现持续增长的同时,居民收入差距不断缩小.
关键词: 收入分配     政府税收     利益共享    

一、引 言

相对于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居民收入占比的不断下降,政府财政收入的份额自分税制改革以来则不断上升,这一现象被学界界定为“国家的富有化”(简称“国富”).解释这一“国富”的现象,应从居民收入分配的制度本身着手,这是因为“取之于民”的税收是政府收入的主要构成部分,尽管其占比呈下降趋势,却仍然占高达85%左右的份额.因此,政府税收将直接受制于居民收入的高低,而后者则明显与收入分配制度的平等与否紧密相连.从居民收入分配角度来解释政府税收增长的逻辑看似简单,实则有两个方面的考虑使得我们的研究与此稍有不同:从理论上来看,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和缩小,都有可能带来政府税收的增长,因此分情形讨论税收增长的分配条件就显得格外重要;从现实来看,不同地区的收入分配与政府税收之间具有方向不同的数量关系,而解释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对于制定空间差异化的再分配政策无疑也具有参考价值.我们可能的创新在于:从微观主体的行为着手,分析收入分配方式改变前后政府税收的变动情况,并以此进一步综合运用时间序列和省际面板数据来研究居民收入分配对政府税收的冲击效应.

从既往的研究来看,收入分配与政府税收的关系常常可以转化在如下问题中:收入分配不平等是否带来了税率的提高和税收的增长?或者说,收入分配不平等是否增加了社会对再分配政策的需求?之所以侧重于研究收入不平等而非分配公平对税收的影响,是因为收入不平等所引致的社会差距的过度扩大,不仅对人力资本积累、需求结构平衡和长期经济增长带来了抑制作用,还对包括人际关系协调、司法执法公正和治安环境优化等社会稳定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通过制定一种可行的再分配政策来缓解收入分配不平等是我们所能总结出来的较为普遍性的结论.这就是说,收入分配不平等将增加社会对再分配政策的需求,旨在促进公平公正的再分配政策将随着收入分配不平等的恶化而增加.就中国的体制和经济现实而言,这一政策的制定只会受到政府基于公共利益而采取的相应行为的影响.因此,我们的研究也就只侧重于分析收入分配不平等对政府税收行为的影响.

早期文献更多地是从税率的角度对收入分配不平等所引致的税收行为进行了分析,Romer(1975)、Roberts(1977)、Meltzer和Richard(1981)等均对收入分配不平等与税收政策的关系做了经典的理论分析,且都得出收入分配不平等导致税率提高的结论.Meltzer和Richard(1981)在一般均衡分析框架下,发现收入分配不平等越严重,政府通过再分配政策所获得的收入份额也越大,因此这项政策也就得以有效实施.与此不同,Moene和Wallerstein(2001)发现随着收入分配不平等的恶化,一项增加保障支出的公共政策并不会得到这些风险裸露人群的支持,也就是说,收入分配不平等与这一再分配政策存在负相关关系.这一研究之所以得出与Meltzer和Richard(1981)完全不一样的结论,主要是因为两者对再分配政策的理解存在差异.

后续工作主要基于上述两种不同的观点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如对于收入分配不平等将增加税收的观点,众多学者分别运用跨国和个体数据进行了有效验证,且发现两者之间具有稳健的正相关关系(Linos和West,2003;Rehm,2009;Jaeger,2013;Schmidt-Catran,2014).但是,另有学者则基于现实所能观察到的经验现象发现,收入分配不平等的恶化并未带来其边际税收的增加,如1980–2005年的美国和欧洲,因此,收入分配不平等与税收之间在经验上具有负相关关系(Bowles和Gintis,2000;Iversen和Soskice,2006;Kelly和Enns,2010).此外,Lübker(2007)虽然发现两者具有正相关关系,但这一关系却并不显著;而Kenworthy和McCall(2008)运用8个国家的截面时间序列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后却发现,两者之间不具有任何的数量关系.就上述实证研究而言,变量选择和模型设置的不同可能导致了研究结论的不同(Dallinger,2010).

在国内大部分文献极少直接分析收入不平等对政府税收的影响,而更多地则是反过来揭示政府行为、财政政策和税收制度对收入分配和经济增长的影响(陶然和刘明兴,2007;莫亚琳和张志超,2011),且大多得出财政支出政策并不能有效降低社会收入分配差距的结论,不过这类研究并未揭示收入分配影响财政收支的传导机理.另有已涉及此类话题的研究,也只是在揭示收入分配不平等影响经济增长的传导过程中,间接地触及了两者之间的关系,但在文献数量上仍然相对较少.如尹恒等(2005)通过构建内生性财政增长模型,探讨了收入分配通过政府财政支出和税收渠道影响未来经济增长的传导机制,发现收入分配越不平等,低收入人群就会越多,大多数选民就会将选票投向高税收决策者,而高税收则不利于投资,从而阻碍经济增长.不过,这一模型更适用于民主政治高度发达的国家,对正处于转型期的发展中国家并没有较强的解释力.

客观地说,已有文献从不同角度对收入分配与政府税收之间的关系所进行的理论和实证分析,为本文的深化研究提供了开阔的视野,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但同时我们也发现,已有的相关研究极少直接涉及收入分配影响政府税收的传导机制,以及在此基础上所展开的实证分析,这就使得对于当下深化收入分配改革过程中“政府收入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影响”这一问题缺乏有效的回答,因此也就难以明晰收入分配改革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重要作用.以此为基础,我们拟尝试采用与现有文献不同的研究设计,即以个人所得税为视角,在通过分析收入分配方式改变前后税收变动以揭示收入分配影响政府税收的传导机制的基础上,构建向量自回归模型,综合运用时间序列和省际面板数据来分析收入分配对政府税收的冲击效应,以在观察这一效应时间特征的同时,进一步观测其空间差异.我们的核心结论是:“国富”形成的本质原因在于累进税制的实施和利益共享式的再分配制度,因为这些制度使得国民收入中政府税收占比在收入差距扩大和收入分配改善的情形下均能得到有效的提升.后续内容包括:第二部分是收入分配方式改革前后的税收变动,旨在揭示变量之间的内在传导机制;第三部分是变量设置与数据描述,旨在分析收入分配影响政府税收的典型事实;第四部分是冲击效应及结果解释;第五部分是相关结论和启示.

二、收入分配方式改变前后的税收变动:一个传导机制

政府税收取之于民,这是古今中外无可辩驳的事实.对于这里所揭示的政府税收的来源,应做两方面的分解:一方面来自于“民”所直接缴纳的税收,如个人所得税等;另一方面则来自于与“民”相关的单位组织所间接缴纳的税收,如企业所得税等.无论如何,单位组织所缴纳的税收也必定来自于“民”所参与的经济活动.以企业所得税为例,雇员生产率的高低决定了企业经营利润的大小,进而决定了政府税收的多寡;而雇员生产率的高低,除了表面上与其技术水平有关外,本质上则由对其带来激励的分配制度所决定.一项更为公平且有效的分配制度毫无疑问会为雇员带来正向的激励,这对促进其生产效率的提高不无裨益;反之,不平等的收入分配则损害其生产积极性,不利于企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因此,作为一项分配制度的直接呈现,一方面,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平与否毫无疑问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企业所得税的多寡;另一方面,企业所得税的增长又反过来促进个人所得税的增长,这是因为企业所得及其所得税增长越快,其支付给劳动者的个人报酬就越多,个人所得税因而也会增长越快,个人所得税增长必然是以企业所得和企业所得税更快增长为前提的.我们认为,尽管在中国的现实中,相对于个人所得税而言,企业所得税及与其相关的增值税(营业税)是政府税收的主要构成部分,但从本质上来说,个人所得税的征缴才应当是直接和间接地影响政府税收规模的重要而根本的因素.分析收入分配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并借此从一个侧面来揭示政府税收增长或“国富”的原因,从逻辑上来说具有自洽性.除了个人所得税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之外,我们在理论和实证研究中以个人所得税为切入点探索“国富”的原因,还在于收入分配影响的是经济主体的行为,而其与税收行为直接对应的则只能是个人所得税.据此,我们在下文中拟借鉴李子联(2011,2012)的研究框架来分析收入分配方式改革前后个人所得税的变动情况,以此揭示收入分配影响政府税收的传导机理.

①此小节主要思想来源于作者的博士学位论文(李子联,2012),但有较大改动和完善.

收入差距扩大的情况下累进制税率将使得政府从高收入人群中获得更多的财政收入,而从低收入人群中则只能获得更少的税收.这是因为,收入差距的扩大一方面使高收入群体的纳税额扩大,从而适用于更高的税率;另一方面则使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水平相对降低,接近或有可能低于起征点或免征额,从而使得税收降低.这就是说,收入分配不平等既有可能使政府的财政税收增加,又有可能使其减少,其总体效应则取决于正负数值相抵后的净额.一般而言,在税收起征点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收入分配越是不平等,政府所获得的财政税收就有可能越多,因为原来适用于更低税率的纳税额以财富或收入的形式被转移给高收入者后,其所适用的税率将更高,或至少等于原来的税率,因此这一过程将使得政府的税收增加.就现实而言,收入分配不平等强化了政府在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的主导地位,而分配政策也将逐渐向政府倾斜.

从理论上看,考察收入分配对政府税收的影响,应分别区分静态和动态环境下的传导机制.在静态环境下,收入分配体现为财富存量在不同群体之间的重新分配,某个个体财富的增加意味着其他个体财富的减少,因此分配对税收所带来的影响完全取决于收入分配不平等的程度以及不同个体所适用的税率;而在动态环境下,收入分配则体现为收入增量或流量在不同群体之间的相对分配,收入分配的不平等来源于不同个体收入增速不同所带来的相对差距.无论如何,静态和动态环境下的分配情形都可以设定为某一时点上的存量再分配.根据分配可能存在的方式,我们可以假定不同分配情景下的税收变动状况.假设社会中存在两个经济个体ab,对应的收入分别为ya yb ,且ya <yb ;社会采取超额累进税制;且假设只存在两个纳税级别,免征额为ya +μ,其中μ<yb ya ,即收入低于ya +μ的经济个体a可以免税,高于ya +μ的经济个体b则其超额部分按税率t纳税,则在初始状态下政府的税收T1为:

${T_1} = \left( {{y_b} - {y_a} - \mu } \right)t$

此时,假设存在一种外来冲击,使得本应分配于a的收入m却分配给了b,其中m<ya ,即社会存在收入分配不平等的状态,使得高收入者获得了低收入者的财富,或者说,高收入者获得了高于低收入者增速的收入,且超增部分的收入为本应分配于低收入者但最终却分配给了高收入者的收入.此时政府的税收以及相对于初期税收的变动额分别为:

${T_2} = \left( {{y_b} + m - {y_a} - \mu } \right)t$
$\Delta T = {T_2} - {T_1} = mt$

也就是说,在这一情形下,收入分配不平等使得政府的税收增加了,且增加额与收入分配不平等的程度以及所适用的税率相关.其中,收入分配不平等越严重,所适用的税率越高,政府从中获得的税收规模就越大.

考虑另外一种情形.同样假设税制为累进税率,但纳税免征额下降为ya μ,其中μ<ya .之所以会出现免征额下降的情况,是因为在收入不平等越严重的情况下,中间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将会下降,为稳定税收,免征额应相应下降.则初始状态下政府的税收T1为:

${T_1} = \left( {{y_a} - {y_a} + \mu } \right)t + \left( {{y_b} - {y_a} + \mu } \right)t$

此时,仍然假设存在一种外来冲击,使得本应分配于a的收入m却分配给了b,其中μ<m<ya ,则个体a由于被剥夺了大于μ的财富m,因而在低于免征额的情况下无需纳税.此时政府的税收以及相对于初期税收的变动额分别为:

${T_2} = \left( {{y_b} + m - {y_a} + \mu } \right)t$
$\Delta T = {T_2} - {T_1} = mt - \mu t > 0$

也就是说,在收入分配不平等的情况下,政府的税收增加了.此时,税收的增加额既与收入分配不平等的程度和所适用的税率有关,还与财富被剥夺者的收入水平有关.就收入水平而言,免征额与财富被剥夺者或低收入者的收入差距越小,或者说,低收入者的收入越靠近免征额,政府从再分配中所获得的税收也就越多.

在这一情形下同时也可以假设,外来冲击使得本应分配于a的收入m却分配给了b,其中m<μ,则个体a的收入仍在免征额以上,此时,政府的税收及其变动额分别为:

$T_2' = \left( {{y_a} - m - {y_a} + \mu } \right)t + \left( {{y_b} + m - {y_a} + \mu } \right)t$
$\Delta T = T_2' - {T_1} = - mt + mt = 0$

也就是说,在收入分配不平等的情况下,政府的税收并未发生改变.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因为外来的冲击导致收入ma的转移使得b适用了更高级别的税率,则这一不平等的分配必然导致 $\Delta T > 0$ ,即政府的税收增加了.反之换一种“劫富济贫”式的财富转移,即如果外来冲击导致收入mba转移且使得a的税率不变,或即便税率提高,但却并没有达到b的税率水平,则这一不平等的分配必然导致 $\Delta T < 0$ .这就是说,财富在同一税级经济个体之间的转移并不影响政府的财政税收;而在不同级别之间,财富从低收入者向高收入者的转移必将带来政府税收的增加,而从高收入者向低收入者的转移则将带来政府税收的下降.进一步地,这一结论也可以概括为:不平等的初次分配带来了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而这将促进政府税收的增加;此时,如果政府制定一种“劫富济贫”式的再分配政策,也就是提高更高纳税级别的适用税率,且适当增加其对低收入者的转移支付,则能在保证税收不变甚至增加的前提下而使居民收入差距缩小.反之,更为平等的初次分配尽管在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同时也带来了政府税收的减少,但从长远来看平等的收入分配能够培育更为壮大的纳税群体,这有助于促进政府税收的增长.

进一步假设一种极端的情形,即社会中存在三个经济个体abc,对应的收入分别为ya yb yc ,且ya =yb <yc .依然假设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制,但存在三个纳税级别,不同级别的界限分别为ya μ ${y_c} + \eta $ ,其中μ<ya ,适用的税率分别为t1t2,即在收入低于ya μ的情况下,经济个体无需纳税;在收入介于ya μ ${y_c} + \eta $ 之间时,高于ya μ的超额部分适用税率t1;在收入高于 ${y_c} + \eta $ 的情况下,高于 ${y_c} + \eta $ 的部分适用税率t2.初始状态下政府的财政税收为:

${T_1} = \left( {{y_a} - {y_a} + \mu } \right){t_1} + \left( {{y_b} - {y_a} + \mu } \right){t_1} + \left( {{y_c} - {y_a} + \mu } \right){t_1}$

假设存在一种外来冲击,使得本应分别分配于经济个体ab的收入m却分配给了c,其中 $\frac{\eta }{2} < m < \mu $ ,则此时个体ab由于被剥夺了财富m而低于免征额,个体c则适用于新的纳税级别.此时,政府的税收及其变动额分别为:

${T_2} = \left( {{y_c} + 2m - {y_c} - \eta } \right){t_2} + \left( {{y_c} + \eta - {y_a} + \mu } \right){t_1}$
$\Delta T = \left( {2m - \eta } \right){t_2} - \left( {2\mu - \eta } \right){t_1}$

对于这一结论,我们可以分析得出收入分配不平等对于财政税收的影响是不确定的,它取决于累进税率的相对值( $\frac{{{t_2}}}{{{t_1}}}$ )、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m)以及纳税级别(μ $\eta $ )的选择.一般而言,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越严重,更高级别纳税群体的适用税率越高,财政税收增加的幅度也就越大.主要存在三种情形:

情形1:当 $\frac{{{t_2}}}{{{t_1}}} > \frac{{2\mu - \eta }}{{2m - \eta }}$ 时, $\Delta T > 0$ ,即财政税收增加.此时由于收入分配不平等导致财富从低收入群体向高收入群体的转移使得政府财政税收增加了,反过来说,“劫富济贫”式的收入再分配则必将导致政府的财政税收减少.在这一过程中,更高纳税级别所适用的税率越高,免征额越低,以及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越严重,政府所获得的财政税收就越多.这一推论能够很好地理解“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为什么居民收入占比逐渐下降,而政府收入占比却逐渐上升”.因为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越来越严重,所以政府在这一过程中获得了越来越多的财政税收,并且随着差距的扩大有进一步增加的趋势.

情形2: $\frac{{{t_2}}}{{{t_1}}} = \frac{{2\mu - \eta }}{{2m - \eta }}$ 时, $\Delta T = 0$ ,即财政税收不变.此时,收入分配不平等并不必然带来政府财政税收的增加.政府在获得高收入阶层由于“剥夺性收入”的增加而导致的更高税收时,同样也损失了从低收入阶层由于收入降低而减少的个人所得性税收,两者正好数额相抵,对政府财政税收只产生了结构性影响,而无总量的变化.

情形3:当 $\frac{{{t_2}}}{{{t_1}}} < \frac{{2\mu - \eta }}{{2m - \eta }}$ 时, $\Delta T < 0$ ,即财政税收减少.此时,收入分配不平等反而降低了政府的财政税收,或者说,收入分配的改善并不会带来税收的减少,反而带来了税收的增加.这一推论的启示在于:政府通过财政转移和调低税率的方式所实施的积极性财政政策,对于实现收入平等和完善公平机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政策意义.

应当看到,上述所描述的税收变动是居民收入不变这一静态环境下的分配结果.在居民收入增长的动态情形下,收入分配的税收效应则取决于不同人群从中所获得的收入增长的幅度.从总量上来看,只要居民收入不断增长,那么政府的税收也必将随之增长,且极有可能随着适用税率的提高而出现税收增速快于不同收入层次的居民收入增速的现象.从相对量来看,高低收入者收入增速的比较以及纳税群体的规模决定了税收的增长速度,其关系体现在:占总收入份额更大的人群收入增长越快,政府从中获得的税收增速就相对越快;反之,占总收入比重更大的人群收入增长越慢,则政府税收的增速就相对越慢.从现实来看,在中国如果将总人群划分为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两个类别,则低收入者在总人群中所占的比重毫无疑问相对较大,因此其收入增速的快慢将更大程度地影响着税收的增长速度,而高低收入者增速的比值与政府税收增速之间则极有可能呈反向变化关系.由于考虑了增长率而非增长规模,因此动态情形下的结论与静态情形略有差异,但从本质上而言并无二致.

三、收入分配影响政府税收的典型事实

从理论分析来看,在影响税收的因素中,收入分配不平等发挥着更为直接的作用.基于此,我们首先综合运用时间序列和面板数据来描述收入分配影响政府税收的典型事实,其次运用脉冲响应分析揭示收入分配方式对政府税收的冲击效应.所设置的变量如下:

TI为泰尔指数,用以衡量收入分配制度或分配方式的平等与否.不同于大多数文献所采用的基尼系数和城乡收入差距指标,我们拟运用泰尔指数来衡量收入分配制度的平等程度,不仅是因为这一指标更易计算和统计,更是因为它考虑了人口权重,因而能够更好地观测收入分配的差异.其计算公式是:若以yi y分别表示不同组别(包括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两个组别,下同)的收入和总收入,以pi p分别表示不同组别的人口和总人口,则泰尔指数可以表示为:

$TI = \mathop \sum \limits_{i = 1}^n \frac{{{y_i}}}{y}\left( {{\rm log}\frac{{{y_i}}}{y} - {\rm log}\frac{{{p_i}}}{p}} \right)$

其他变量tax为政府税收总额,ptax为政府税收中的个人所得税收入,Rptax为个人所得税增长率.应当再次提及的是,之所以在文中考虑个人所得税而非企业所得税或是增值税和消费税等其他税种,不是因为其他税种在政府税收收入中的占比不高,更不是因为这些税种所带来的税收不会受到收入分配的影响,而是因为相对而言,收入分配对个人所得税所带来的影响以及个人所得税对政府税收规模的影响,正如上述理论分析中所揭示的那样,更为直接和更为重要.因此,我们首先从静态的角度观测收入分配对个人所得税和总税收的影响,其次进一步从动态的角度分析收入分配对个人所得税增长的影响.不过,为便于比较,我们拟通过政府税收在国民收入中的占比(tax/GDPptax/GDP)这一变量来揭示国民财富中政府所获得的收入份额.

以所设置的变量为基础,我们运用时间序列数据和省际面板数据来考察收入分配影响政府税收的时间效应和空间效应.受数据可得性的限制,在时间序列数据中,政府税收总额tax和个人所得税收入ptax数据分别为1978–2014年的37组数据和1990–2014年的25组数据;而政府税收总额和个人所得税收入的省际面板数据则为1998–2014年31个省份的527组观察值,数据来源于中国及相应省份各年的统计年鉴.据此,收入分配与政府税收的数量关系描述如下:

首先,就全国层面而言,政府税收与收入分配不平等之间具有同向的变化关系.从个人所得税占比与收入分配不平等的关系来看,国民收入中个人所得税占比随着泰尔指数的上升而不断上升,两者具有较高的正相关性,见图1(a).数据显示:在1990–2014年间,尽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在个别年份有所缩小,表现为泰尔指数在相应年份的下降,但总体而言均呈不断扩大的趋势,其值由1990年的0.0315上升到了2014年的0.0506;与此相对应,个人所得税占GDP的比重则由0.11%上升到了1.16%.因此可以认为,随着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个人所得税占比则不断上升.这一关系同样反映在总税收占比与收入分配不平等的关系之中,见图1(b).数据显示:在1978–2014年间,尽管我国泰尔指数经历了1978–1983年、1994–1997年以及2007–2014年的震荡式下降,但总体而言均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其值由1978年的0.0397上升到了2014年的0.0506;与此相对应,政府税收占GDP的比重则从1978年的14.25%上升到了2014年的18.72%,与泰尔指数具有同向上升的趋势.应当看到,由于个人所得税是政府税收的一个重要税种之一,因此个人所得税占比的上升会加大政府税收在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的比重.鉴于此,我们在下文省际面板数据的事实分析和脉冲分析中,将不再赘述政府总税收与收入分配之间的关系.总而言之,政府税收与收入分配不平等之间的同向变化关系,与我们在理论分析中得出的结论一致.

图 1 全国财政税收与收入分配的统计关系 数据来源:根据1979–2015年的《中国统计年鉴》整理计算而得.

其次,就地区层面的静态情形而言,政府税收与收入分配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统一地与全国层面的同向变化特征相一致,而是表现出了较大的地区差异.在我们所考察的31个省份中,除包括河北、辽宁、江苏、山东、山西、内蒙古、吉林、江西、河南、广西、贵州、甘肃和宁夏13个省份出现了与全国情形相一致的同向变化特征外,其他18个省份的政府税收与收入分配不平等之间则具有反向的变化关系,见图2.这一统计现象表明,在这些省份中,收入分配不平等的加重或收入差距的扩大,不仅未如我们所常见的那样带来了政府税收在国民收入占比中的上升,反而促使这一比值下降,如安徽和福建的部分年份;而改善收入分配以缩小收入差距,则能够促使政府税收占比的上升,这一现象普遍存在于我们所考察的大部分地区的大部分年份中.值得一提的是,图2所绘制的18个省份的政府税收与收入分配不平等之间的反向变化关系,仅是统计上的一种线性特征的趋势性描述,我们在上文中对反向变化特征的解释,非常吻合地出现在不同时段中.此外,在其他13个省份政府税收与收入分配之间的正向关系中,同样存在一些年份出现了两者反向变化的特征,也都较好地说明改善收入分配不仅不会导致政府税收占比下降,反而促使其占比上升.同时还应看到,在政府税收与收入分配不平等之间呈反向变化趋势的18个省份中,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分别有7个、4个和7个省份,这是否表明相对于东部和西部省份来说,中部省份的收入分配不平等更有可能导致政府税收的上升,即两者呈反向变化趋势的现象并不具有普遍性呢?

图 2 政府税收与收入分配不平等呈反向变化的省份 资料来源:根据1999–2015年各省份统计年鉴的相关数据整理计算而得.

最后,就地区层面的动态情形而言,大部分省份的税收增长率与城乡居民收入增速比值之间具有反向变化关系.在所考察的31个省份中,除内蒙古、上海、山东、广东、广西、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和新疆10个省份的税收增长率与城乡居民收入增速比值具有同向变化趋势外,其他21个省份两者的变化趋势为反向变化关系.由于这一差异,全国省际面板数据下两者的关系也具有反向变化特征.我们对此现象的解释在于:如果城镇居民的收入份额占总收入的比重相对较大,则城乡居民收入增速比越大,个人所得税的增速也越快,如内蒙古、上海和山东等省份;反之,如果农村居民的收入份额在总收入的比重相对较大,则城乡居民收入增速比越大,个人所得税的增速也就越慢,如安徽、江西和河南等省份.从这一现象及其解释来看,动态情形下政府税收与居民收入比值之间的关系,基于统计数据能够较好地得到预测,并不需要自洽的理论进行必要的解释.因此,我们在下文的脉冲响应分析中并未对此进行分析.

四、收入分配对政府税收的冲击效应及结果解释

从政府税收与收入分配之间的统计关系来看,收入分配不平等因时间和地区的差异而对政府税收带来了不同的影响.但是,这一从统计关系中所观测到的结论只是通过变量之间的变化趋势来粗略概括的,而由这一缺乏统计检验的直观性观测则难以得出更为精确的结果.我们认为:检验收入分配影响政府税收的传递效应,向量自回归模型(VAR)是一种较为有效的分析工具.这是因为VAR模型可以在不考虑其他变量的情况下,直接分析变量之间的脉冲响应关系,这就有效地规避了在分析税收变动的影响因素时自变量设置不足而带来的内生性问题,或是自变量设置过多而带来的多重共线性问题.此外,VAR模型在变量之间缺乏经典理论支撑的情形下也具有较强的分析适用性.很明显,对于收入分配影响政府税收的研究,已有文献由于较少直接涉及,因而并未提供可供借鉴同时也得到广泛认可的经典理论.因此,在本文中,我们拟综合构建时间序列和面板数据的向量自回归模型来分析收入分配对政府税收的冲击效应.在省际面板数据中,为进一步区分具有不同收入水平的各地区的特征差异,我们细分了东部、中部和西部三大地区,并对各自的收入分配与政府税收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脉冲分析.为便于比较,在时间序列的脉冲响应分析中,我们同时也观察了收入分配对政府总税收的冲击效应.

在分析过程中,变量平稳和滞后阶数的确定是VAR建模的前提.为此,我们对各类数据中所涉及的变量进行平稳性检验后发现:在时间序列和面板数据中,收入分配TI与税收处理变量ptaxtax均为一阶平稳.除了变量平稳外,VAR模型滞后期数的确定也是正确分析变量之间脉冲效应的重要前提.运用AR根进行逐步检验后发现:在TI冲击ptax/GDPtax/GDP的时间序列VAR模型中,分别滞后4期和9期能最大限度地保证所有的AR根落在单位圆之内,因此,可选择的滞后期数分别为4期和9期;以同样的方法对省际面板数据下TI冲击ptax/GDP的VAR模型进行检验后发现,全国和东部地区的面板VAR的滞后期数分别为11期和9期,而中部和西部地区的相应滞后期则均为7期.以ADF检验和AR根检验的结果为基础,我们拟以各变量的平稳变量和相应滞后期来分析其中的冲击效应.

$\begin{array}{l}\Delta {\left( {ptax/GDP} \right)_t} = {\alpha _1}\Delta T{I_{t - 1}} + {\alpha _2}\Delta T{I_{t - 2}} + \ldots + {\alpha _4}\Delta T{I_{t - 4}} + {\beta _1}\Delta {\left( {ptax/GDP} \right)_{t - 1}}\\ + {\beta _2}\Delta {\left( {ptax/GDP} \right)_{t - 2}} + \ldots + {\beta _4}\Delta {\left( {ptax/GDP} \right)_{t - 4}} + C\end{array}$
$\begin{array}{l}\Delta {\left( {tax/GDP} \right)_t} = {\alpha _1}\Delta T{I_{t - 1}} + {\alpha _2}\Delta T{I_{t - 2}} + \ldots + {\alpha _6}\Delta T{I_{t - 9}} + {\beta _1}\Delta {\left( {tax/GDP} \right)_{t - 1}} + {\beta _2}\Delta {\left( {tax/GDP} \right)_{t - 2}}\\+ \ldots + {\beta _6}\Delta {\left( {tax/GDP} \right)_{t - 9}} + C\end{array}$
$\begin{array}{l}\Delta {\left( {ptax/GDP} \right)_{i,t}} = {\alpha _1}\Delta T{I_{i,t - 1}} + {\alpha _2}\Delta T{I_{i,t - 2}} + \ldots + {\alpha _n}\Delta T{I_{i,t - n}} + {\beta _1}\Delta {\left( {ptax/GDP} \right)_{i,t - 1}}\\ + {\beta _2}\Delta {\left( {ptax/GDP} \right)_{i,t - 2}} + \ldots + {\beta _n}\Delta {\left( {ptax/GDP} \right)_{i,t - n}} + C\end{array}$

上述各式中αβ为回归系数集,C为常数;t为时间效应,在时间序列和省际面板数据中分别为1990–2014年、1978–2014年和1998–2014年的对应值;i为个体效应,为各省份的对应值;n为滞后期.运用相关软件进行计算后,各模型的估计结果及冲击效应如图3图4所示.

①由于篇幅所限,各变量的平稳性检验表并未在文中展示,备索.

首先,在全国时间序列中,收入分配不平等越严重,或者说,收入分配差距越大,个人所得税在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的比重就越大;反之,收入分配差距越小,个人所得税在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的比重就越小.在全国时间序列的脉冲响应结果中,给定泰尔指数TI一个正向冲击,国民收入中的个人所得税占比ptax/GDP将因此而在前4期受到相应的正向影响,之后其冲击效应则由正转为负,且这一负面效应一直持续到第8期;此后,尽管ptax/GDP受到的影响出现了正负反复交替的现象,但其影响力逐渐减弱,直至消失,见图3(a).由于这一过程中ptax/GDP受到的正向冲击强于负向影响,因此其所受到的累积冲击效应为正向影响.这一冲击结果也较好地反映在TItax/GDP的冲击过程中,见图3(b).在TI冲击tax/GDP的过程中,给定tax/GDP一个正向冲击,国民收入中的税收总额占比tax/GDP除了在第4期受到一个微弱的负向冲击外,其他时段内均受到了相应的正向影响,表明收入差距扩大将致使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政府税收占比的上升.应当说,这一冲击结果与我们在统计分析中的发现是一致的.收入差距的扩大之所以导致政府税收占比的上升,是因为这一不平等的分配方式使得本应分配于某一群体的收入,却分配给了另一适用更高税率的群体,因此,政府从这一跨税级分配中能够获得更多的税收收入.我们认为,全国层面的这一统计发现和冲击结果能够从总体上解释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政府收入占比不断上升的现象,或者说,“国富”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居民内部收入分配的不平等.

图 3 全国时间序列下收入分配冲击税收的效应

其次,在面板数据的脉冲响应中,收入分配影响政府税收的效应由于考虑了空间差异而出现了不同的冲击特征,表现为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起初与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政府税收占比具有正相关性,之后则表现出了明显的负相关性.从全国层面的冲击结果来看,给定泰尔指数TI一个正向冲击,国民收入中的个人所得税占比ptax/GDP将因此而在前6期受到一个相应的正向影响,之后这一影响则由正转为负,且一直持续到后续的各时期中,见图4(a).应该说,省际面板数据下的冲击结果与全国时间序列下的冲击效应具有相似性,即都是在经历了正向的冲击效应后,又经历了负向影响.不同的是,全国时间序列下的负向冲击力度较弱,因此总体累积效应为正向;而省际面板数据下的负向冲击力度较强,因此总体累积效应也呈现了先正后负的特征.从现实来看,这一结果并不表明在后续时期收入分配差距扩大导致了政府税收占比的下降,相反却是收入分配差距的缩小促使政府税收占比的上升.因此,在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继而改善的持续期内,政府税收在国民收入中的份额都得到了提升.

分地区考察收入分配对政府税收的影响,上述收入分配不平等对税收占比的负向冲击效应集中体现在东部和西部地区的冲击结果中,而中部地区的这一冲击效应则显著为正.图4(b)图4(d)东部和西部省份的冲击结果显示:给定泰尔指数TI一个正向冲击,东部地区国民收入中的个人所得税占比ptax/GDP尽管将因此而在第5期和第8期、西部地区则将因此而在第5期受到一个正向影响,但在其他大部分时期所受到的冲击效应则明显为负,且其力度呈不断缩小的趋势,这一负向冲击结果表明收入分配的改善不仅不会致使政府税收份额下降,反而会促使其上升.与此不同的是,中部地区收入分配不平等对政府税收占比的影响则明显具有正向特征.图4(c)显示:尽管在TI冲击后,ptax/GDP在第4期和第10期受到了相对较弱的负向冲击,但在其他各期所受到的冲击效应则明显为正.因此,在中部地区省份中,收入差距的扩大导致政府税收的上升,这与我们在统计分析和时间序列冲击中所得出的结论是一致的.

图 4 省际面板数据下收入分配冲击税收的效应

为什么国民收入中政府税收占比在收入差距扩大和缩小的情形下均能得到有效提升呢?累进税制和政府的利益共享导致了这一现象的出现.在收入差距扩大的情形下,财富从低收入者向高收入者的不平等分配使得被分配的财富适用了更高的税率,因此,政府能够从中获得更多的税收收入,政府税收与收入差距之间具有同向的变化关系.此时,旨在改善社会公正和缩小收入差距的政府将制定一种更为公平和利益共享的分配政策,即将被征得的部分税收以转移支付的形式对低收入者进行补助.在这一过程中,只要更高纳税级别的税率足够高,那么政府在税收收入进行部分转移后,就能保证在缩小收入差距的同时而不减少政府的财政税收.很明显,从社会公平和效率的角度,这种再分配方式能够有效地激励低收入者的生产积极性,这对于税基的扩大和纳税群体的壮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培育作用.相反,如果政府在获得高额税收收入后,并未采取利益共享式的分配而对低收入者进行有效的补助,那么其在短期内尽管能够获得更多的财政收入,但从长远来看则由于激化了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政府与居民之间的矛盾,因而将致使其未来税收收入下降.在中国,政府能够在征得税收后对低收入者进行利益共享式的补助,因而能够在收入差距扩大和缩小的情形下都获得税收收入的稳步提升,这就是“国富”形成的本质原因.

五、结论和启示

税收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税收规模的大小不仅决定了政府在宏观经济中的调控能力,还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全面小康社会的建成.很明显,税收的多寡,或“国富”的程度,从根本上来说是由居民收入的分配方式所决定的.以此为逻辑,本文首先基于微观主体的经济行为,考察了收入分配方式改革前后的税收变动;其次综合运用全国时间序列和省际面板数据分析了收入分配影响政府税收的典型事实和冲击效应,并在此基础上就国民收入中政府税收占比不断上升的现象进行了合理的解释.

结论主要包括:首先,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累进制下不同税级之间税率的比值以及纳税档次门槛的设定是决定政府税收规模的重要因素.在理论分析中,收入分配对政府税收的影响除了与财富分配的方向有关外,还与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及税收制度的设计有关.一般而言,收入分配不平等越严重,不同税级之间的税率比值越高,更高纳税档次的门槛越高,政府从中所获得的税收就越多,反之亦然.其次,累进税制的实施和利益共享式的再分配使得国民收入中政府税收占比在收入差距扩大和收入分配改善的情形下均能得到有效的提升,“国富”形成的本质原因即在于此.在收入差距扩大的情形下,财富从低收入者向高收入者的不平等分配使得被分配的财富适用了更高的税率,因此政府能够从中获得更多的税收收入,政府税收与收入差距之间具有同向的变化关系;在收入分配改善的情形下,政府税收占比并不必然因此而下降,相反却可以通过利益共享式的再分配而不断扩大税基和壮大纳税群体,这将提高政府税收在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的份额.最后,收入分配影响政府税收的效应具有空间差异性,中部省份政府税收占比的上升与收入差距的扩大有关,而东部和西部省份的税收增加则来自于收入分配的改善.在税收占比均不断提升的背景下,相对于中部地区收入差距的扩大,东部和西部地区内的居民收入差距却在逐渐缩小,这使得收入分配影响政府税收的效应具有明显的空间差异性.

上述结论的启示在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既要以财税体制改革为支撑,通过提高高档次税级税率和纳税门槛的方式来确保政府税收的稳步增长和公共支出的有效扩大,又要继续实施利益共享式的再分配,通过有效激励低收入者的生产积极性,不断壮大纳税群体和扩大纳税基数,促使政府税收能够得到持续增长.其中,提高高档次税级税率,就是要在现存税率的基础上,进一步就更高档级的税率进行提升,以达到限高的目的;提高纳税门槛,就是要进一步提高免征额,以使更多的低收入群体能够免于征税而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而利益共享式的再分配,除了上文所述的免税和转移支付外,更应着重于促进个人收入的更快增长,促进劳动者报酬即工资的增长,以提高劳动者报酬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应通过有效的收入增长机制激励劳动者来提升劳动生产率和企业生产效率,在实现居民收入包括个人和企业收入增长的同时实现政府税收收入的增长;应搭建一切有利于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的产业平台,使其所拥有的资源禀赋能够得到有效的发挥.我们认为,这些政策的实施,既是对有关利益集团所持有的“收入公平性分配将降低政府税收”这一观点的有力辩驳,又是对新常态下在发挥市场有效配置作用的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在其中的再分配职能这一理念的有力支撑,因为它不仅能够有效地促进政府税收的增长,还能够同时缩小居民的收入分配差距,这对于发挥政府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财政作用,以及推进共享式增长理念的实施和全面小康社会的建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值得一提的是,我们所强调的政府应继续实施的利益共享式的再分配,应是一种更加注重增长成果为全民所共享的分配方式,是一种注重增加政府惠民支出、推动先富帮扶后富、强化资本反哺劳动的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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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come Distribution and Government Tax Revenues :An Explanation of China’s Wealthy Government
Li Zilian1, Wang Aimin1, Li Xiao2     
1.School of Business,Jiangsu Normal University,Jiangsu Xuzhou 221116,China;
2.Kewen College,Jiangsu Normal University,Jiangsu Xuzhou 221116,China
Abstract: The degree of the richness in China’s government,which is measured by the share of government tax revenues in gross national income,is basically determined by the distribution model among residents. It is proved by some points as the follows:firstly,income inequality,the ration of different tax rates in the progressive rate institution and income threshold in different tax grades are important determinants of government tax revenue scale;secondly,the progressive tax institution and benefit sharing model of redistribution make the proportion of government tax revenues in the gross national income rise effectively,even if the income gap between residents expands or not,which is the reason for the formation of the wealthy government; lastly,spatial difference exists in the effect of income inequality on government tax revenues:the rise in the proportion of provincial governments in Central China is related to the expansion of income gap while the increase in provincial government tax revenues in Eastern China and Western China is due to the improvement of income distribution. Therefore,to deepen the reform of income distribution,we should not only raise the tax rates and the income threshold,but also continue to take the benefit-sharing redistribution to realize the constant rise in tax revenues and increasingly narrow the income gap.
Key words: income distribution     government tax revenue     benefit sha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