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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 2016年18卷第5期 |
- 刘清平
- Liu Qingping
- 找寻经济学原理中的“人性逻辑”——米塞斯行为逻辑学批判
- Looking for “the Logic of Human Nature” in the Principles of Economics: A Critique of Mises' Praxeology
-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6, 18(5): 4-14.
- Looking for “the Logic of Human Nature” in the Principles of Economics: A Critique of Mises' Praxeology, 2016, 18(5): 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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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历史
- 收稿日期:2016-04-21
2016第18卷第5期
路德维希•冯•米塞斯是奥地利经济学派的大师级人物,目前正在引起国内学界越来越强烈的关注。不过,从整体上看,这种关注大多集中在他的经济学理论上,而对于他在哲学方面的建树尚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一些相关的文章主要围绕“经济学的认识论问题”展开,偏重于讨论他在认识论和方法论领域有关“先验范畴体系”等问题的见解,①虽然在引进性的介绍方面也取得了不少可喜的成绩,但在批判性的分析方面略显不足。其实,米塞斯能够在经济学领域做出那些富于原创性的重要贡献,与他在“行为逻辑学”中围绕“人的天性和存在的本质”所展开的很有深度的哲理研究是分不开的。有鉴于此,本文试图在人生本体论的维度上另辟蹊径,超越当前中外学界着重关注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片面性局限,从元价值学的视角出发,对他在《人的行动》中的某些核心理念做一些初步的探讨,尤其要说明从人的行为中找寻“人性的逻辑”对于我们解答当前经济学界面临的包括“不等价交换”、“看不见的手”、“边际效用”在内的种种理论难题有重要意义。
① 桂起权: 《冯•米塞斯〈经济学的认识论问题〉解读――从科学哲学的视角看》, 《天津商业大学学报》2013年第5期;邹顺宏:《试论米塞斯经济学方法论的先验论》,《铜陵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一、从行为的逻辑到人性的逻辑部分地由于将“behavior”译成“行为”已经抢占了先机的缘故,当前学界往往倾向于将“action”译成“行动”,米塞斯关注的“human action”自然也没法免俗。①不过,考虑到他把这个概念明确界定为“人们将意志付诸实施、运用合适手段以实现给定目的的活动”,②应该说颠倒过来的译读才更准确一些。理由很简单:在中文语境里,“为”字不但比“动”字正好多出了“有意图有目的”的关键语义,同时也与“人”字保持着更内在的关联,足以彰显“人”之“行”有别于其他“动”物之“行”的本质特征,而中国主流哲学甚至还进一步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人为情理”精神,明显不同于西方主流哲学的“认知理性”精神。③所以,在这方面我们不但能够找到“事在人为”、“大有作为”等流行成语作为语用学的见证,而且还可以从古代文本中发现词源学的理据:如《墨子•经说上》强调“志、行,为也”,郝懿行在《尔雅义疏》里指出“‘为’与‘伪’古通用;凡非天性而‘人’所造作者,皆‘伪’也”——其中点到的“为”与“伪”的相通性,甚至能够让我们对人的行为的有限性和悖论性保持应有的警醒。
进一步看,也正是围绕“有意图有目的”的基本特征,米塞斯试图通过他所谓的“praxeology”,深入探讨那种对于古往今来所有人的所有“行为”都适用的“逻辑结构”;就此而言,将这个词译成“行为逻辑学”,或许也要比将它译成“人的行为学”更贴近其字面含义和哲理内涵。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在绪论里提出行为逻辑学的构想时,米塞斯还开宗明义地发表了一段精辟的长篇大论,值得照录如下:“在善与恶、公平与不公平、正义与不正义之外,还有另外一个视角可以观察人的行为。在社会事件的进程中存在着某种规则性,人们要想成功就必须调整自己的行为以适应它。像新闻审查官那样处理社会事实是徒劳的,他们总是凭借武断的价值标准和主观的价值评判赞成这个反对那个。我们必须像物理学家研究自然规律那样研究人的行为和社会合作的规律。人的行为和社会合作不再被看成是有关事物应当怎样的规范性学科的对象,而被看成是研究既成关系的科学对象——这是一场将会对知识、哲学以及社会行为产生巨大影响的革命。”④
显而易见,米塞斯在此已经清晰地指出了其构想在哲学方面的独到之处:尽管从苏格拉底起许多西方哲人也试图从不同的角度揭示人的行为(实践)所遵循的种种普适性“规律”,尽管米塞斯也直接或间接地从他们那里汲取了不少思想资源,他们的见解却总是自觉不自觉地带有这样那样的“规范性”视角的深刻烙印,往往像新闻审查官那样,武断地要求人们“应当”按照他们认同的“善与恶、公平与不公平、正义与不正义”的主观价值标准行事。相比之下,米塞斯的行为逻辑学则是试图从“事实性”的视角出发,旨在揭示对于一切人的一切行为都构成了“既成”之“是”的那种逻辑结构。换言之,身为经济学家,他没有单纯停留在经济领域内,而是努力透过交换行为的种种表象,深入把握人的行为的内在逻辑结构,如其所“是”地揭示“人的天性和存在的本质”。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我们仅仅从认识论和方法论的角度彰显他在哲学领域的理论贡献便远远不够了;毋宁说这种贡献已经进一步深入到了人生本体论的层面,因为人的“存在”之“是”恰恰就寓于包括认知行为在内的人的所有行为之中——用中国哲学的术语说就是“我为故我在”。在米塞斯看来,只有在行为逻辑学提供的这类“先验性”的“定理”乃至“公理”的实然性基础上展开演绎推理,经济学等才有资格成为像逻辑学、数学、物理学那样有关各种事物之“是”的“理论科学”。①不用细说,这种观念正是米塞斯的理论不但在奥派经济学中,而且在整个经济学领域都富于哲学意味的头号原因。
尽管米塞斯借用“先验性”这个不必要的概念给他带来了不少理论上的麻烦,以致连他的得意门生哈耶克也不怎么买账,但这并不足以遮蔽其见解的深刻性。毕竟,要是某种经济学理论严重背离了人的行为的普适性逻辑结构,扭曲了其中潜藏着的人的存在之“是”,它除了表达倡导者们自己的应然性价值立场和偏好理念之外,怎么还有可能围绕经济领域的实际状况和未来趋势做出什么令人信服的实然性阐释说明呢?特别是考虑到当前经济学界在描述现状和预测未来的方面经常陷入不尽如人意的尴尬境地,米塞斯的上述观念尤其值得我们深思。不管怎样,单凭这种重视“人的天性和存在的本质”的事实性之“是”的理论优势,在众说纷纭、百家争鸣的经济学界,以米塞斯为主要代表的奥派理论明显就要比其他理论更富于可持续的生命力——虽然按照米塞斯自己的清醒解释,②正像有限之人创立的任何学说一样,它本身在理论上也免不了有这样那样的不足之处。
其实,一旦进入了人生本体论的层面,我们会发现,像米塞斯那样仅仅囿于交换行为等实践行为去探讨行为逻辑学也还是不够的;毋宁说,要揭示“人的天性和存在的本质”,我们有必要从更广泛的视角出发,把与实践行为并列的言说行为乃至内心行为也纳入考察的范围,从而将我们的使命从“找寻行为逻辑”进一步提升到“找寻人性逻辑”的高度。换言之,尽管“praxeology”的确有它不容抹煞的理论价值,但意义更深刻更重大的或许还是“humanatur-alogy”。无论如何,倘若找到了这种普遍必然的“人性逻辑”,我们在理论研究中岂不是就能够将所有那些涉及“人”的学科分支统统贯通起来,打造出一个足以涵盖全部人文社科领域的“学术统一场”了吗?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正是我们今天应当接着而不是照着米塞斯讲,把他倡导的“行为逻辑学”进一步发展成“人性逻辑学”的题中应有之义吧。
①刘树君:《如何翻译米塞斯的human action?》,《新乡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②④[奥地利]路德维希•冯•米塞斯:《人的行动》,余晖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7–19、4–5页。出于行文统一的考虑,本文在引用西方译著时会依据英文本或英译本有所改动,以下不再一一注明。
③刘清平:《“人为”与“情理”——中国哲学传统的基本特征初探》,《中国哲学史》1997年第3期。
二、“是”与“应当”的哲理悖论在人类思想史上,原创性的理论贡献往往伴随着有深度的内在悖论,米塞斯的上面那段话也不例外。倘若不仅将它置于米塞斯自己的行为逻辑学的理论框架之中,而且同时还将它放在西方主流哲学的整体背景之下加以分析,我们就会看到,其中至少潜藏着三个乍一看是自相矛盾,实际上却意蕴深刻甚至还相互纠结的哲理悖论:第一,如果说人的行为和社会合作原本充满了像“善与恶、公平与不公平、正义与不正义”这类“主观价值”意义上的“应当”,我们怎样才能如其所“是”地研究它们遵循的逻辑结构或必然规律呢?第二,如果说确实存在这样的必然规律,人们怎样才能在这种所谓“决定论”的背景下,实现与自己指认的“主观价值”密不可分的“自由意志”,从而将奥派赞同的“自由意志主义(自由至上主义)”落到实处呢?第三,如果说人的行为主要是旨在实现一己个体的“自由意志”,他们又怎样在各自的努力中达成连奥派这样的“个体主义”也不会拒绝的“社会合作”呢?
米塞斯接下来的阐述分别在不同程度上涉及了这三大悖论,既提出了种种入木三分的深刻洞见,有效地克服了西方主流哲学在考察这些悖论的时候所存在的缺失弊端,同时又流露出某些值得反思的不足之处,为我们敞开了进一步解决这些悖论的理论空间。鉴于没法在一篇文章里充分展开,在此只能围绕第一个悖论进行一些粗浅的分析。本来,在上面那段话之后,米塞斯紧接着就谈到了“从古典价值论向主观价值论的过渡”,随后又依据“有意图有目的”的基本特征,大力彰显了人的行为内在包含的“主观价值”内涵:“人的行为的终极目的总是在于满足行为人的意欲。除了个体的价值判断之外,没有任何标准能够评判这种满足的程度,而个体的价值判断则是因人而异的,对于同一个人来说还因时而异。”①基于这一前提,他明确指出:行为逻辑学既不像黑格尔、孔德等人自诩的那样能够揭示生活和历史的“真实、客观、绝对”的意义,也不可能“照搬物理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的模式”。②既然如此,我们在行为逻辑学的理论研究中,又该怎样摆脱那种新闻审查官式的主观价值态度,“像物理学家研究自然规律那样”,去探讨原本就包含着主观价值因素的人的行为逻辑结构呢?换句话说,假如真像西方主流哲学长期认为的那样,在事实与价值、实然性与应然性之间存在着某种难以跨越的二元鸿沟,我们又该如何像米塞斯主张的那样,从有关事实的实然性视角出发,如实地揭示本身充满了应然性价值内涵的人的行为逻辑结构呢?
米塞斯似乎也察觉到了其中的自相矛盾,所以才不厌其烦地反复指出:“作为一门理论科学,经济学不作任何价值判断。它的任务不是告诉人们应当趋于什么目的……而是指出如果人们要达成既定的目的必须怎样做。”③“有关人的行为的一般科学的主观主义……把行为人所选取的终极目的当成了事实材料(data),并且持完全中立的态度不加任何价值判断。……这门科学的客观性即在这种主观主义之中。由于它是主观主义的,并且把行为人的价值判断当成了没法进一步展开批判性检验的终极事实材料,它自身超越了所有的门户之争,对于各种教条主义和伦理学说的冲突无动于衷,既不作价值评判,也没有先入之见,只是普遍有效而绝对直接地合乎人性。”④“行为逻辑学对于任何价值判断和终极目的的选择都持中立态度。它的任务不是赞成这个或反对那个,而是描述事实之所是”⑤。
尽管这里又雪上加霜地增添了一个“主观主义”与“客观性”的哲理悖论,尽管其中还存在下面要指出的若干模糊之处,米塞斯的这些见解已经相当精准地揭示了行为逻辑学作为一门“理论科学”的基本使命:虽然我们作为研究者在现实生活中肯定也会持有这样那样的规范性立场,但在理论研究中却有必要将自己认同的“善与恶、公平与不公平、正义与不正义”这类应然性的“价值标准”悬置起来,仅仅把人们旨在达成各种应然性价值目的的行为当成了实然性的“事实材料”来考察,专心描述它们遵循的逻辑结构之“是”,而不是试图从自己的规范性立场出发,告诉人们“应当”在具体行为中实现怎样的具体目的,或是以新闻审查官的武断方式表达自己对于这些具体目的的赞成或反对态度。
更重要的是,在阐述行为逻辑学的观念时,米塞斯还自觉贯彻了他认同的这条“价值中立”原则。例如,他曾宣布自己只是“在纯形式的意义上运用‘快乐’一词”,仅仅指出人们在“满足了意欲”的“满意”状态下就能同义反复地获得“快乐”的事实,却不去讨论“快乐”的具体质料内容。他甚至还进一步揭露了某些规范性学说要求人们“应当”按照它们指认的价值等级从事行为、结果在处理事实材料的时候没法保持“中立”的理论弊端,为此又特地给人们常常站在不同规范性立场上指认的“更高级”或“更高尚”的快乐加上了具有“悬置”效应的引号,并且拒绝针对“享乐主义与禁欲主义孰优孰劣”、“这样做是正常还是变态的”等问题发表意见,以免陷入各种规范性学说之间很常见的价值观纷争。⑥
正是基于这种“实事求是”的描述性态度,米塞斯纠正了以往经济学理论的某些扭曲了事实之“是”的误解。举例来说,他曾依据“行为是用更满意的状态取代不太满意状态的努力……放弃不太满意的东西是为了获得更令人愉悦的东西”这条行为逻辑学的定理,有说服力地揭露了“用来交换的物品和服务彼此等价”这个从亚里士多德起一直延续到古典经济学的悠久谬误,明确指出:“人们从事买卖只是因为他们看重所换得的物品超过了被放弃的物品。……某人可能把两件物品看成是等价的,但这样一来根本就不会有交换了。”①
在“等价交换说”里浸润已久的我们,看到这样的言论可能会大吃一惊;不过,稍微反思一下自己的日常交换体验,我们却不难发现它的确更符合事实之“是”:要不是你觉得那条鱼对你来说更重要一些,你会去市场掏出辛苦挣来的十元钱把它买下么?同样道理,要不是卖家觉得你付出的十元钱在价值上超过了他那条鱼,他会动手把它清理干净再卖给你么?哪怕最终的交易是通过斤斤计较的讨价还价达成的,以致你和他都觉得自己是做了一笔不划算的赔本买卖,也不可能在实质性的意义上违反这条十分简单的人性逻辑吧。就此而言,不管基于“客观价值论”的“等价交换说”在其他维度上显得怎样有理有据,它毋宁说都更像是书斋中人一拍脑袋的想当然,明显背离了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依据自己的主观价值评判从事交换行为的实际机制:如果根本就没法从中获取任何收益,人们为何还要耗费一点儿都不廉价甚至还相当稀缺的时间精力去从事交换行为呢?
不难想象,一旦用米塞斯的洞识取代流行的成见,经济学理论将会发生怎样的变化。至少,按照这种“不等价交换”的人性逻辑,我们现在就有充分的理由不带任何赞赏或贬抑的规范性态度,如其所“是”地描述市场经济自身的一个本质特征了:在“纯形式”的意义上说(亦即不考虑被买卖的具体质料内容究竟是油盐酱醋还是毒品假药的问题),它总是会给参与双方都带来符合各自目的的肯定性收益。从这里看,人们津津乐道的那只“看不见的手”,以及主流经济学理论立足其上的那些可以成立的“原理”,其实更应当溯源到这种支配着交换行为的“人性逻辑”那里:人们在通过人际交换获得某种自己更想要的东西时,无论怀有怎样的动机,都会同时协助对方获得他们自己更想要的东西。不仅如此,我们还可以由此进一步探讨:人们在怎样的情况下才会动用他们当时不太看重、事后却觉得更重要的物品去交换他们当时更看重、事后却觉得不太重要的物品,以致虽然“理性”也在交换过程中充分发挥了指导作用,他们最终还是发现自己当初做“错”了并感到“后悔”,乃至哀叹神奇的“市场机制”怎么居然也会出现“失灵”的情况。不管怎样,倘若在理解如此简单的人性逻辑时就出现了不符合事实的严重扭曲,我们怎么还能透过种种复杂的表象,依据人性的根源如实地揭示市场经济的本来面目呢?单就这一点而言,米塞斯行为逻辑学的原创性理论贡献是无论怎么强调都不过分的了。
①②③④⑤⑥[奥地利]路德维希•冯•米塞斯:《人的行动》,余晖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5、21页;第35–39、48页;第13页;第29页;第37页;第20–22、106–107页。
三、怎样在研究价值问题时做到“价值中立”虽然米塞斯的上述原创性贡献难以否认,但是他围绕“事实性”与“规范性”的问题展开的辨析仍然残存着若干模糊混乱之处。当然,从设身处地的同情理解角度看,这并不全是他的责任:尽管古希腊哲学早已讨论了“真理”与“意见”的微妙异同,休谟也针对“是”与“应当”的互动关系提出了著名的质疑,后来又演变成“事实”与“价值”、“实然性”与“应然性”的复杂纠结,20世纪初还形成了专门考察“善恶是非”等概念的“元伦理学”与旨在要求人们“应当”怎样从事道德行为的“规范伦理学”的分门别类,西方主流学界在这个要害问题上始终没有取得多少实质性的进展,往往倾向于将两者置于截然断裂的二元架构之中,未能把握它们在区别差异中形成的内在联结。例如,维特根斯坦就声称:“世界的意义必定位于世界之外。在世界中一切东西皆是其所是……其中不存在任何价值——假如存在的话也没有价值”,并且由此出发将旨在获得“客观真理”的“事实判断”与只是表达“主观意见”的“价值判断”完全割裂开来了。①说穿了,正是在西方主流学界的这种理论倾向的影响下,米塞斯自己才在他所谓的“方法论的二元论”中,也主张在“物理、化学、生理现象的外在世界”与“思想、情感、价值评判、有目的行为的内在世界”之间不存在联结的桥梁。②
然而,一旦给定了“事实”是指“元”层面上作为“认知”对象的任何“实然性”存在之“是”,“价值”是指“规范性”层面上作为“意欲”目标的任何“应然性”诉求之“应当”这两个不同序列的核心语义,对于我们来说,找到那座能将二者联结起来的桥梁并非什么难事,因为它正是心理学和经济学都很重视的“需要”:如果一个事实(像一条鱼或十元钱的存在)与某个人的需要无关,它对这个人就不具有任何价值;倘若它与某个人的需要形成了关联,这个人就能从中推出某种价值——并且涉及什么样的需要,就能推出什么样的价值。进一步看,所谓“需要”作为“想要(will)”,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意志”或“意欲”,如同米塞斯所说构成了人们从事一切行为的应然性诉求动机,而在得到“满足”之后又会让人产生“快乐”的“情感”。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这种互动关系构成了人性逻辑的原初起点。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米塞斯也曾随大流地谈到“客观使用价值”这个原本只是指各种客观事物之间在相互作用中具有的影响效应的模糊术语,他在界定“主观使用价值”的概念时,已经清晰地点出了后者与人的“意欲”的直接关联,从而不自觉地以“需要”为中介,在“外在世界”与人们的“价值评判”之间搭起了一座联结的桥梁:“‘效用’是指人们由于认为某个东西能够消解自己的不适感而赋予它的重要意义。……行为逻辑学的基本观念是:人们宁愿获得更满意的东西,并且根据其效用评判各种东西的价值。”③可惜的是,米塞斯没有自觉意识到他的这个见解对于克服“是”与“应当”的二元对立,将“事实”与“价值”联系起来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否则的话,他肯定就不会停留在维特根斯坦有关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截然二分的主张之上,继续坚持他所谓的“方法论的二元论”了。
严格说来,包括米塞斯在内的西方学者之所以未能彻底揭开“事实”与“价值”之谜的关键原因,主要在于他们没有看到两者互动的另外一面:正如拙文“怎样从事实推出价值——是与应当之谜新解”试图论证的那样,在“元”层面上作为认知行为的描述对象时,不仅那些与人的需要相关而具有了应然性价值属性的东西,而且就连人们的规范性价值诉求和具体行为本身,也都因此包含着存在之“是”的实然性一面,构成了所谓的“价值性事实”,并且与那些本身不包含价值属性的“非价值事实”(如各种自然物本身)微妙有别。正是由于未能意识到事实与价值的这种相互交织而坚持将二者断裂开来,西方主流学界才会面对本来并不难解答的“是”与“应当”之谜一筹莫展。④因此,一旦揭开了这个谜底,在米塞斯有关行为逻辑学的清晰定位中残存着的那些模糊混乱之处,也就能够一一得到澄清了。
首先,恰如米塞斯所说,作为在“元”层面上追求真理知识的理论科学,行为逻辑学以及经济学的头号任务,并非“要求”人们“应当”在具体行为中趋于怎样的“规范性”目的(像究竟是获取“更高尚”的精神快乐还是“较低俗”的肉体快乐,投资实体经济还是金融领域等),而是如实地“描述”人们在从事任何“应当”的行为(包括经济行为)时都会遵循的逻辑结构的“事实性”之“是”。同时,由于这一缘故,它们虽然肯定也要论及人的行为没法摆脱的意志、情感、目的等应然性的主观价值内涵,并且因此不可能照搬自然科学在探讨自然界的“非价值事实”时所运用的特定研究模式(像反复实验、定量计算等),却应当如同自然科学研究自然界的必然规律那样,纯粹在实然性的层面上如其所是地研究人的行为的逻辑结构,仅仅把行为人的应然性主观价值内涵当成了被认知的“事实材料”(我所谓的“价值性事实”)来处理,不在认知过程中依据自己认同的“善与恶、公平与不公平、正义与不正义”的规范性价值标准,针对它们做出任何非认知的价值评判。诚然,这种“主观主义”的认知态度并不会像米塞斯宣称的那样,赋予行为逻辑学以及经济学以所谓的“客观性”;不过,它却足以让它们摆脱新闻审查官式的规范性诉求所造成的种种扭曲误导,不去对人们在具体行为中持有的任何规范性立场表达赞成或反对的态度,而仅仅专注于揭示“人的天性和存在的本质”自身是怎么一回事。就此而言,行为逻辑学以及经济学的任务甚至不像米塞斯所说的那样,试图指出“如果人们要达成既定的目的‘必须’怎样做”(“必须”其实是“应当”的更有强制力的升级版),而只是单纯描述“人们在达成既定目的的时候总‘是’怎样做”。
其次,有鉴于此,米塞斯声称“行为逻辑学不关心行为的终极目的……它是一门有关工具的科学,而非有关目的的科学”,“它运用的唯一标准就是看人们选取的手段是否适合实现既定的目的”,①以致凭借某种未能明白说出的双重标准将目的与手段割裂开来,也就没法成立了。理由很简单:既然行为逻辑学应当“把行为人所选取的终极目的当成事实材料”来处理,②那么,目的与手段在这方面就理应处于同等的地位,并无二致。毕竟,如果说手段也是“行为人所选取的”,它就如同目的一样也会包含行为人赋予它的主观价值内涵,没有理由仅仅因为貌似更“客观”一些就享有“高看一等”的优越待遇。拿米塞斯自己举的一个案例来说吧:③行为逻辑学以及经济学肯定就没法撇开某位农夫增加收成的“主观”目的不谈,单纯关注他为此选取的进山烧香、多施肥料等“客观”的手段;毋宁说,它们必须将二者都当成“价值性事实”的认知材料来处理,在不对二者的具体质料内容展开规范性价值评判的前提下,单纯从“元”视角探究二者作为目的和手段在人的行为中形成的“纯形式”互动关联。至于上一节的那个案例就更清晰了:鱼和十元钱对你来说分别是目的和手段,对他来说却分别是手段和目的;我们只有将二者都纳入考察的范围,才有可能揭示支配着种种经济学原理的“不等价交换”的人性逻辑。
再次,虽然米塞斯认同的“价值中立”是一个很流行的概念,但要是较起真来,其中同样存在着模糊不清的地方。问题在于,既然人的认知行为也是基于求知欲或好奇心这种特定的“需要”才把“思想”与“世界”联结起来的,它当然就会赋予任何认知成果以两种截然不同的价值属性了:符合事实的“真知”因此就具有了“值得意欲、应当肯定”的正面价值,不符合事实的“谬误”因此就具有了“令人厌恶、应当否定”的负面价值。在这个意义上说,行为逻辑学以及经济学虽然不“应当”对人们在具体行为中的任何规范性立场做出赞成或反对的非认知价值评判,却“应当”对任何学说在理论研究中得出的正确或错误的认知结论做出赞成或反对的认知性价值评判,而不“应当”在这一点上也漠不关心地保持“价值中立”。同样的道理,它们虽然不“应当”卷入各种教条主义和伦理学说围绕“规范性”问题生成的任何理论冲突之中,却“应当”在“元”视角的认知层面上积极参与“真与假”的门户之争,就像米塞斯自己也对“等价交换说”做出“这在理论上错了”的价值评判那样。所以严格说来,当我们在理论科学中运用“价值中立”的概念时,实际上仅仅是指对于非认知的规范性价值保持“中立”,而不是指对于认知性的规范性价值也保持“中立”,以致干脆不做任何价值评判。
①[奥地利]路德维希•冯•米塞斯:《人的行动》,余晖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08、227–228页。
①②③[奥地利]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郭英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94–95页;第25页;第134、146页。
④刘清平:《怎样从事实推出价值——是与应当之谜新解》,《伦理学研究》2016年第1期。
①③[奥地利]路德维希•冯•米塞斯:《人的行动》,余晖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1、29页;第46页。
②米塞斯在另一个地方也指出:“行为者意志和意向的运作……无疑是给定的事实”(《人的行动》,第34页)。
四、善恶价值基准的理论意义米塞斯在“价值中立”概念的误导下所生成的最严重理论缺失,可能要数他在行为逻辑学中拒绝运用像“善”和“恶”这样的价值术语了。或许由于一开始就把它们与新闻审查官式的规范性态度直接挂起钩来的缘故,他似乎并没有意识到:这两个不仅在道德领域,而且在实利(功利)、炫美、认知、信仰等领域都得到了广泛运用的应然性价值评判基准,在“元”层面上作为人们的认知—描述对象时,同样包含着存在之“是”的实然性一面,因此完全有理由与“目的”、“手段”、“快乐”、“痛苦”等包含主观价值意蕴的术语一起,纳入行为逻辑学的理论体系之中,作为我们探究人的行为逻辑结构的不可或缺的理论纽结。说穿了,一旦将它们拒之门外,行为逻辑学不但在理论内容上会变得苍白贫乏,而且也无法如其所是地充分揭示“人的天性和存在的本质”,以致很难提升到人性逻辑学的维度之上。
正如拙文“怎样界定善恶概念——兼析元价值学与规范价值学的区别”试图论证的那样,如果是从“元价值学”的实然性视角来考察,这两个价值术语原本分别具有对于每个人都适用的核心语义,因为不管在具体语用中涉及怎样的规范性对象,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总是按照“效用—诉求—体验—评判”的逻辑顺序,在“有益—可欲—快乐—赞许”的共通性意思上运用“善(好)”这个词,在“有害—厌恶—痛苦—非难”的共通性意思上运用“恶(坏)”这个词;不然的话,他们甚至没法围绕“白菜好不好吃”、“希特勒是不是个恶棍”的问题做出自己的规范性价值评判,更不用说在彼此间展开交流争辩了。①有鉴于此,我们也完全可以在这种“纯形式”的“元”层面上,就像运用目的和手段、快乐和痛苦等概念一样运用善和恶的概念;否则,如果出于“价值中立”的误导拒绝运用它们,必然会妨碍我们深入揭示人性逻辑的若干重要方面,导致我们在涉及经济学原理的某些关键问题上止步不前。
例如,米塞斯在把“人的行为”范畴浓缩成“人们运用合适的手段以实现给定目的的活动”这条“公理”时,曾在纯形式的意义上宣称:“在行为逻辑学的术语里,‘人的唯一目的是获得快乐’的命题属于同义反复。”②但很可惜,摈弃善恶的概念却妨碍了他进一步看到,上述命题的更原初内涵其实在于“人的行为的唯一目的是趋善避恶”,而其更深层的同义反复则在于“善”字的“有益—可欲”语义和“恶”字的“有害—厌恶”语义,因为“快乐”和“痛苦”正是分别寓于这两个逻辑上在先的语义要素之中的:人们在行为中获得了“有益”而“可欲”的好东西时自然会产生“快乐”,遭遇了“有害”而“厌恶”的坏东西时自然会产生“痛苦”。事实上,我们很容易从两千年前的中西哲学里,找到这种普适性人性逻辑的清晰见证:《墨子•经上》说“利,所得而喜也……害,所得而恶也”;柏拉图一方面从“人人都会赞同”的“元”视角宣布“一切能造成破坏和毁灭的是恶,一切能提供保存和益助的是善”,另一方面又指出“没人会选择恶……。想做他相信是恶的事情,不做他相信是善的事情,似乎违反了人性”;③亚里士多德不但主张“一切行为和选择都以善为目的”,而且强调“人们往往把快乐当成善来选择,把痛苦当成恶来避免”。④相比之下,米塞斯尽管已经意识到了人人都会“趋乐避苦”的道理,甚至还精辟地主张行为逻辑学不应当从规范性的视角将那些被认为是“趋苦避乐”的人们说成是“变态”或“怪僻”的,⑤但由于受到“价值中立”这个现代概念的误导,反倒没能像古代哲人那样清晰地把“趋善避恶”确立为人性逻辑的头号原则,结果大大削弱了他的行为逻辑学在理论内容方面的深度和厚度。
①刘清平:《怎样界定善恶概念——兼析元价值学与规范价值学的区别》,《人文杂志》2016年第3期。
②⑤[奥地利]路德维希•冯•米塞斯:《人的行动》,余晖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1、107页。
③[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410页;《柏拉图全集》第1卷,王晓朝译,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84页。
④[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注,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4、71页。
再如,米塞斯十分强调“选择”在人的行为逻辑结构中具有的重大意义,明确指出:“选择决定了人们的所有决策。在做选择时,人们不只是在种种物质产品和服务之间进行取舍,而是在所有人类价值之间进行取舍。”①但很可惜,摈弃善恶的概念却妨碍了他由此出发,深入探究让选择变得不可避免的那个关键因素——“诸善冲突”:人们由于无法同时维系或达成自己想要获得的所有好东西,因而才不得不在它们之间做出取此舍彼的决策,不惜以放弃某些较次要的好东西(次要善)并相应地忍受某些较次要的坏东西(次要恶)作为代价,以求获得另一些更重要的好东西(基本善)并相应地防止另一些更严重的坏东西(基本恶),甚至根据人性逻辑的这条“取主舍次”原则,进一步评判自己的选择行为是否“正当”,从而在“善恶好坏”的价值基准之外又生成了“是非对错”的价值基准。②
本来,米塞斯在阐发行为逻辑学的基本观念时,已经触及人的行为所遵循的选择机制的许多因素了;但很可惜,他却由于将善恶概念拒之门外而未能抓住问题的要害,反倒在理论上生成了若干不必要的模糊混乱。
第一,他曾明确指出人自身的有限性和外部因素的稀缺性,甚至强调如果人们是全能的,可以不受限制地实现所有的目的并享受完全的满足,也就无需从事任何行为了,③却没有进一步发现:正是这两种因素直接决定了各种好东西不可兼得的“诸善冲突”现象,并且最终导致了“选择”的不可避免。相比之下,与他大致同时的英国哲学家伯林则清晰地指出:“人们无法避免选择的核心理由在于,人们的各种目的是相互抵触的,不可能得到所有的东西。”④
第二,他曾宣称“人们从来不是在善与恶之间进行选择,而只是在我们基于某种特定的观点叫做善或恶的两种行为之间进行选择”,⑤尽管也运用了善恶的概念,却还是没能看到关键的一点:按照人性的逻辑,倘若面对着两种人们自己认为是好坏分明的东西(比方说大米饭和老鼠药),他们根本就用不着展开严格意义上“取此舍彼”的选择,而只会毫无悬念地“趋善避恶”:只吃大米饭,远离老鼠药;只有当若干好东西之间由于相互抵触而不可兼得的时候,他们才会迫不得已地做出有时候甚至是艰难痛苦的取舍选择:只吃肉包子,放弃大米饭。
第三,他曾将目的和手段看成是行为人做出权衡取舍的两大对象,并且因此将一切行为都看成是广义上的交换行为,从而触及诸善冲突的一个重要方面:人们在从事任何行为的时候,都不得不耗费包括时间精力在内的种种工具善作为“代价”或“成本”,才有可能达成自己想要的目的善。⑥但与此同时,他又忽视了事情的另一个更重要的方面:不同的目的善之间也会存在相互抵触而不可兼得的现象,就像你拿十元钱买了鱼就不能买鸡,我要维系健康之善就得放弃吸烟之善那样。事实上,经济学理论在“需要”与“需求”之间做出的微妙区分,往往就与若干目的善之间的张力冲突直接相关:在手段(特别是货币手段)有限的情况下,人们不得不压抑自己的大多数潜在的“需要”,仅仅把其中某些迫切而重要的“需要”挑选出来,当成优先考虑的“需求”加以实现。不幸的是,部分地由于以往哲学和经济学理论过分关注前者而很少探究后者的缘故,所谓的“理性人”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只看重怎样运用合适手段实现可欲目的的“成功学”维度,却相对漠视了如何确保基本善、防止基本恶的“正当论”维度,结果才会出现那些在“理性”的指导下依然做“错”了、以致连“后悔”都来不及的场面;今天我们时不时听到的“发了大财丢了小命”的“过劳死”案例,不过是其中的冰山一角而已。
第四,他在讨论交换行为中目的与手段的张力冲突时,曾一反西方主流学界“重量不重质”、侈谈“利益最大化(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潮流,更强调它们在重要性方面充满主观意蕴的定性等级排序,而不是它们在量上比较容易展开客观度量的大小多少之别,①不但再次显示了他的理论洞见,同时也更符合现实生活的本来面目。毕竟,面对“要黄油还是要大炮”的两难困境,恐怕再有数学头脑的经济学家也没法单凭围绕二者展开定量计算并给出有意义的解答;相反,就像普通人处在“鱼和熊掌不可得兼”的冲突局面时所做的那样,我们只有按照米塞斯所说,首先围绕二者在价值意义上的主次轻重地位展开定性的权衡比较,才能遵循“取主舍次”的人性逻辑做出我们的选择。不过,与此同时,米塞斯又走向了取消定量维度的另一极端,甚至主张“基数”与“序数”相比没有什么意义,结果陷入了一方面主张“选择不是度量的行为”,另一方面又承认“人们之所以做出选择的部分原因在于他们生活在一个量的世界”的自相矛盾,②以致忘记了经济学的首要任务其实就是说明:面对量上稀缺、不可兼得的各种可欲物品,人们如何才能依据自己的各种需要在质上的重要程度,从质和量相结合的角度展开“精打细算”,然后再通过人际交换做出取此舍彼的选择以达成自己的目的。进一步看,他虽然将“边际效用法则”说成是“人们总是优先获取让自己更满意的东西”这一行为逻辑学定理的逆命题,③却又像主流经济学一样也没能在“诸善冲突”的基础上,凭借他更强调、同时也更符合生活实际的定性价值排序,对于这条至今还扮演着重要角色的经济学原理做出更贴近人们的日常生活体验、因而更容易让普通人理解接受的清晰阐释。
①[奥地利]路德维希•冯•米塞斯:《人的行动》,余晖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65–67、106–109页。
②③④[奥地利]路德维希•冯• 米塞斯:《人的行动》,余晖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 第135-138、132-141、56页。
五、结 语当然,米塞斯行为逻辑学的上述种种不足之处,并不足以否定他在解决本文讨论的第一个哲理悖论方面做出的前所未有的理论贡献。从某种意义上说,尽管字里行间也流露出了一些规范性扭曲的痕迹,但他试图分辨“事实”与“价值”、“元”与“规范性”两个不同层面的一系列洞识,在系统性和深刻性上甚至超出了西方那些尽管以“元”理论为研究对象、却依然经常把二者弄混了的专业哲学家,以致他有资格像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休谟、康德等人那样,成为他自己曾经提到的历史上那些“具有产生新的原创性理念和改变传统信条的能力”的极少数人中间的一员。④具体说来,这种理论贡献至少在以下两方面对于我们是大有助益的。
首先,在经济学领域内,如果我们今天能够接着米塞斯的思路讲,把他倡导的“行为逻辑学”进一步发展成“人性逻辑学”,尤其是通过引入“善恶是非”这些人的所有行为都必须诉诸的元价值学基本标准,专注于从实然性的视角如其所“是”地考察交换行为和市场经济自身蕴含的普适性逻辑结构,就有可能摆脱长期困扰着经济学理论研究的种种规范性价值立场的误导和扭曲,找到当前经济学界面临的包括“不等价交换”、“看不见的手”、“边际效用”在内的种种理论难题的谜底,揭示当前主流经济学理论立足其上的那些可以成立的基本原理的人性根源,从而一方面依据“人性的逻辑”正确精准地描述预测经济领域的实际状况和未来趋势,另一方面推动经济学这门理论学科本身实现自身具有突破性意义的研究范式转型。
其次,在更广泛的人文社科领域内,如果我们今天能够接着米塞斯的思路讲,把他倡导的“行为逻辑学”进一步发展成“人性逻辑学”,同样能够帮助我们解决下面这个长期困扰着众多研究者们的理论难题:在以“人”为对象的所有理论研究中,我们怎样才能摆脱新闻审查官式的主观价值标准的规范性干扰,像物理学家研究客观运行的自然规律那样,从实然性的视角深入考察包含着主观价值意蕴的人的行为的逻辑结构或必然规律,如其所“是”地揭示其中隐含的“人的天性和存在的本质”,从而让“人”不再仅仅构成有关他们“应当”怎样的“规范性”学科理论的研究对象,而是首先能够构成有关他们“是”怎样的“元”科学理论的研究对象,由此实现向这场将会对知识、哲学以及社会行为产生巨大影响的研究范式转型,最终依据“人性的逻辑”打造出一个足以涵盖全部人文社科领域的“学术统一场”。
毋庸讳言,米塞斯的行为逻辑学在以上两方面都为我们提供了富于启示性意义的理论典范。尤其是他作为一位经济学家,却不满足于仅仅停留在经济领域的范围内,而是试图从哲学的视角出发,深入探究对于所有人的行为都普遍适用的逻辑结构,从中找到目前主流经济学立足其上、但又无力给出清晰解释的那些基本原理内在蕴含的人性根源,由此让正在迅速发展的经济学理论能够脚踏实地地植根于人生在世的现实土壤之中,其求知的勇气和深刻的洞见更是令人佩服。至于米塞斯有关见解中包含的那些不足之处,也不足以遮蔽和抹煞他在这个问题上做出的原创性贡献,而主要是提醒我们今天同样不能仅仅停留在他做出的那些理论贡献之上止步不前,相反应该积极学习他的求知勇气和深刻洞见,凭借我们自己的理论努力,通过克服他的不足之处,在更高的层面和更深的程度上,完整而准确地揭示出那些支撑着经济学基本原理的终极人性根源。
[1] | [古希腊]柏拉图. 理想国[M].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86 . |
[2] | [古希腊]柏拉图. 柏拉图全集(第1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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