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是微观经济主体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底层逻辑,对于协调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与社会价值创造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作用。但近年来屡发的诸如“漂绿”、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财务造假、信息操纵等企业社会责任缺失问题,加之社会责任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冲击中发挥的价值效应,契合当下可持续发展主题的企业社会责任,愈发引起政府、公众和学界的广泛关注。许多企业为了满足合法性需求和追求利益最大化,会通过披露社会责任报告来构建自身竞争优势(Beauchamp和O’Connor,2012;Crilly等,2016)。但较于企业财务报告的规范性披露,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披露标准缺乏规范、自由裁量权更大、可信度较低(Xu和Liu,2018;张继勋等,2019),一些企业会借助社会责任报告夸大或扭曲其实际社会责任绩效(Tata和Prasad,2014),以强化合法性或提升外部声誉。因此,企业出于战略动机的考虑,会根据利益相关者特定期望对社会责任报告进行调整,造成社会责任报告信息披露与社会责任实际绩效发生偏离或不一致的社会责任脱耦现象。目前,企业社会责任脱耦已成为了学术界探讨的重要议题(Hawn和Ioannou,2016;Sauerwald和Su,2019;Zhang,2022)。
迄今为止,已有文献从不同角度就社会责任脱耦问题展开了研究。部分学者从外部利益相关者监管视角探讨了企业社会责任脱耦的原因(Lyon和Maxwell,2011;Marquis和Qian,2014;Schons和Steinmeier,2016),也有一些研究从企业内部层面考察了高管特征对企业社会责任脱耦的影响(Sauerwald和Su,2019)。另外一部分学者则基于经济后果视角检验了企业社会责任脱耦的风险和危害(Marquis和Qian,2014;Kim和Lyon,2015)。田利辉等(2017)研究也发现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显著增加了企业股价崩盘风险。产生这一现象背后更深层次的原因可能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代理问题造成的社会责任报告披露与社会责任实践偏离。但就如何改善企业社会责任脱耦的讨论相对较少,目前仅有Zhang(2022)从分析师覆盖视角对改善企业社会责任脱耦问题进行了探讨,鲜有研究基于正式制度展开考察。
“法与金融”理论强调法律制度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作用(La Porta等,1998),能够有效抑制金融市场上的机会主义行为(North,1990)。相关经验证据表明,正式的法律规制是影响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制度性因素之一(Campell,2007),良好的法治能够促进企业加强环境治理(张倩等,2013),约束企业违规行为(曹春方等,2017),促使企业承担环境社会责任(Zhang等,2019),而法治不健全容易诱发企业环境违规等社会责任异化行为。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司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正式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法律的执行效果,影响企业的决策行为和经营绩效。尤其是中国作为转型经济体的国家,高效的执法体系比法律条文在促进企业发展方面的作用可能更为显著(曹春方等,2017),因而高质量司法体系会对企业行为产生重要影响。就社会责任脱耦而言,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可能通过操纵社会责任报告以掩盖企业环境违规等社会责任异化行为,这增加了企业经营风险,不利于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那么,以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为代表的司法质量提升的政策效果如何?司法质量提升能否改善企业社会责任脱耦从而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如果能,其作用机制又是什么?2015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开始设立巡回法庭这一外生冲击事件,为我们进一步观测司法质量提升如何影响企业社会责任脱耦提供了理想的实验场景。
设立巡回法庭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要改革部署。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地方司法质量,从2015年开始,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在深圳、沈阳、南京、郑州、重庆和西安设立了6个地方巡回法庭
鉴于此,本文立足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的现实场景,基于2010—2020年沪深A股非金融类上市公司样本,考察巡回法庭设立对企业社会责任脱耦的影响。相较于既有研究,本文可能的边际贡献在于:第一,为研究中国司法体系改革政策效果评估提供了新的场景和思路。迄今为止,现有研究主要讨论了法治强化在企业价值、企业创新、企业违规、污染治理、企业投融资等方面的积极影响(Fan等,2002;潘越等,2015;曹春方等,2017;范子英等,2019;La Porta等,1998;黄俊等,2021),但还鲜有关于司法质量提升影响企业社会责任脱耦的探讨。因而本研究首次从社会价值视角考察了巡回法庭设立与企业社会责任脱耦的关系,并通过实证检验发现巡回法庭设立有助于改善企业社会责任脱耦。第二,从正式制度视角拓展了企业社会责任脱耦影响因素的已有文献。既有研究指出,分析师跟踪对改善企业社会责任脱耦具有重要的外部治理作用(Zhang,2022),但良好的司法体系作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现有研究却很少关注其与微观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由此,本研究着重从正式制度视角切入,探讨巡回法庭设立是否以及如何影响企业社会责任脱耦,为企业社会责任脱耦影响因素的领域研究提供新的经验证据。第三,在研究方法上,将设立巡回法庭作为一项准自然实验,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使用单一指标度量政策效果导致的反向因果及测量误差等问题,从而有利于精准识别出政策的因果效应。第四,在政策实践层面,本文发现设立巡回法庭带来司法质量提升对改善企业社会责任脱耦具有重要作用,能够为中国司法体系改革向纵深推进提供理论支持。同时,研究结论有助于政府与企业重新审视法治建设的非经济效应,为实现高质量法治建设下的社会价值共创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制度背景与理论分析(一)制度背景
作为推进司法体系改革的重要平台,设立巡回法庭对于提升地方司法质量发挥着重要作用。从制度设计层面来看,巡回法庭具有以下三类特点:首先,巡回法庭独立性较强,从机制上防止了司法地方化。派驻在各地的巡回法庭直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管理,涵盖机构设置、人事任命、工资发放等方面。同时,巡回法庭的主审法官每两年需要轮换一次,也保障了法官的独立性。其次,巡回法庭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常设审判机构,其级别高于各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级别,审判和裁决效力等同于最高人民法院,因而能够有效监督和指导省级与省级以下地方法院的司法业务,进一步提高了司法质量。最后,巡回法庭在平等保护各类诉讼主体和抵制案外因素干扰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巡回法庭坚持平等保护、依法保护,对确有差错的案件,会做到违法必究。第二巡回法庭创设开庭前“公正诚信释明”程序,有效保障了将案外干预因素隔绝在法律范围之外。据《法治日报》的报道,自设立巡回法庭以来,实质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插手干预现象变得极少发生,这意味着巡回法庭在抵制关系、地域等案外因素对司法公正的干扰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公正度。此外,在政策保障层面,为了提升各类涉企纠纷的审理效率,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文件,也为司法质量提升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政策支持。
从巡回法庭设立带来司法质量提升的特征事实来看,设立巡回法庭取得了良好的司法效果。在巡回法庭设立以前,最高人民法院每年的纠纷案件受理量在1万件左右,例如2010年的案件受理数量为12086件,2013年的案件受理数量为11016件,2014年的案件受理数量为11210件。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受理数量持续增加、办案压力不断增大,阻碍了司法效率的提升。在巡回法庭设立以后,其在改善司法质量和提升司法效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全国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信息网的数据,自巡回法庭设立至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6个巡回法庭共审结案件数高达28494件,年均结案率超90%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不仅是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构成部分,也是抑制司法地方化问题的一项重大实践。利用这个宝贵的研究机会,本文着重从微观企业层面考察巡回法庭设立对企业社会责任脱耦的影响,以进一步拓展法经济学的研究。
(二)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1.巡回法庭设立与企业社会责任脱耦
虽然已有文献从经济绩效视角考察了巡回法庭设立的政策效果(黄俊等,2021),为司法完善促进企业发展提供了经验支持,但司法改革的社会价值效应仍有待进一步研究。如前所述,企业在社会责任实践领域的机会主义行为对企业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并且以司法质量提升为代表的法治建设已成为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因此探讨巡回法庭设立带来司法质量提升对企业社会责任脱耦的作用效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具体来看,设立巡回法庭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渠道对企业社会责任脱耦产生影响。
从震慑效应来看,设立巡回法庭带来司法质量提升通过降低企业违规,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制度压力,进而改善企业社会责任脱耦。一方面,设立巡回法庭能产生震慑作用,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设立巡回法庭带来司法质量提升实质是司法去地方化的过程(潘越等,2015),使得地方政府对法律执行的干预程度得到有效监督和规范(陈刚和李树,2013;曹春方等,2017)。企业因社会责任缺失造成的社会危害,将面临更高的处罚成本和更大的声誉损失,倒逼企业减少违规等行为。而且设立巡回法庭提升了覆盖区域的司法执行效率,外部利益相关者可以更好地借助司法武器,对企业环境污染、员工权益保护等行为进行有效监督,这能对企业违规行为产生一定的约束作用。另一方面,伴随着企业违规行为的不断减少,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可能性增大,企业社会责任脱耦问题也将得到改善。企业违规行为的减少,意味着企业具有更加规范透明的内部治理体系,由此能进一步增强企业与外部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透明度(赵蓓等,2015),最终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的价值共创(肖红军等,2021)。此外,企业违规行为的不断减少,说明管理层进行帝国建设或隐藏负面消息的机会主义倾向也在降低,代理问题的改善有助于企业展开更多的社会责任建设(曹雨阳等,2022),企业社会责任脱耦问题随之减小。
从地区同群效应来看,设立巡回法庭带来司法质量提升通过减轻同地区其他企业社会责任脱耦,从而改善个体企业社会责任脱耦。一方面,设立巡回法庭提高了司法执行效率,进一步促进了地区司法公正,有助于改善同地区其他企业社会责任脱耦问题。当公众发现地区其他企业意图通过操纵社会责任报告披露来维持良好声誉甚至出现欺诈性行为时,设立巡回法庭促进了司法公正,能够为公众提起法律诉讼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陆蓉等(2018)发现企业违规行为存在明显的地域扎堆现象,但政府加大惩治力度在抑制违规传染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从这个意义上看,巡回法庭设立带来司法质量提升,保证了案件审理的公正,进而有助于减轻同地区其他企业的社会责任脱耦问题。另一方面,地区其他企业社会责任脱耦问题的改善,使个体企业社会责任脱耦水平也会降低。同群效应理论认为,个体企业与同地区企业通过产生互动形成社会网络,容易让个体企业决策行为受到同地区其他企业影响。沈洪涛和苏亮德(2012)研究发现,企业在环境信息披露的行为上就存在明显的模仿性。就企业社会责任脱耦而言,在地区其他企业社会脱耦问题得到改善时,个体企业迫于地区其他企业的压力也会顺应潮流,逐渐减少其社会责任脱耦程度,以保持自身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从治理效应来看,设立巡回法庭带来司法质量提升通过抑制管理者短视行为,促使管理者更加关注长期利益,进而改善企业社会责任脱耦。一方面,设立巡回法庭有助于抑制管理者短视行为。设立巡回法庭提升了覆盖区域司法执行效率和公信力(黄俊等,2021),容易强化管理者由于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等问题被查处后的心理压力,进而对管理者短视主义形成约束限制。此外,司法质量提升能有效保障重视企业社会责任的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使企业管理者更加注重回应利益相关方的社会责任价值诉求,积极进行社会责任实践。另一方面,管理者短视主义行为得到抑制能够改善企业社会责任脱耦。企业社会责任脱耦的实质是管理者通过操纵社会责任报告来调整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机会主义行为(Tashman等,2019)。根据高层梯队理论,管理者作为企业战略行为的决策者,能够影响企业社会责任脱耦程度(Sauerwald和Su,2019)。从这个意义上来看,管理者短视主义得到抑制,在一定程度上能驱使管理者更加注重企业可持续发展价值,做出有益于企业长期价值提升的决策行为,从而使企业社会责任脱耦问题得以改善。
总的来看,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作为一项重要的正式制度安排,由此带来的地方司法质量提升通过震慑效应、地区同群效应及治理效应三条路径,促使企业减少机会主义行为,改善企业社会责任脱耦问题。由此,本文提出研究假设1:
H1:巡回法庭设立有助于改善企业社会责任脱耦。
2.巡回法庭设立、制度环境与企业社会责任脱耦
企业所处制度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制度环境的差异深刻影响企业决策行为(周中胜等,2012)。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下,我国目前各省份法制化进程差异较大,使得各地区的司法体系执行效率也存在显著差别。因此,不同制度环境下设立巡回法庭的司法质量提升作用可能存在差别。
一方面,在制度环境较好地区,相对完善的法制体系能有效保障投资者权益(黄俊等,2021),企业夸大或虚假陈述自身履行社会责任活动的机会主义行为,将面临更严苛的监管(陈承等,2019),此时巡回法庭设立带来司法质量提升,能够在此基础上对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形成约束。因此,在制度基础较为良好的地区,司法质量提升可能更有助于约束企业象征性管理行为,进而减轻企业社会责任脱耦。另一方面,在制度环境相对较差地区,地方政府对资源等要素的主导控制能力较强(陈刚和李树,2013),甚至可能出现协助或纵容企业违法违规的现象(陈信元等,2009),企业需要将更多资源投入非实质性改善社会责任的活动中,这增加了企业社会责任脱耦的可能性。因而在制度环境较差地区,即使巡回法庭设立带来司法质量提升,但由于地方政府对司法干预程度较大(曹春方等,2017),其司法效果也将难以体现。鉴于此,本文提出研究假设2:
H2:相较于制度环境较差地区,巡回法庭设立对企业社会责任脱耦的改善效应在制度环境较好地区更为显著,也即司法质量提升在市场发挥作用的确需要良好的制度基础。
3.巡回法庭设立、行业敏感性与企业社会责任脱耦
巡回法庭带来司法质量提升对不同社会责任敏感性行业的企业社会责任脱耦可能产生不同影响。利益相关者理论强调,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关注度和行业性质密切相关,设立巡回法庭带来司法质量提升,可能对不同行业企业社会责任脱耦的影响存在差别。
近年来频发的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社会责任缺失问题,使得食品行业和重污染行业备受社会公众关注(刘柏和卢家锐,2018),处于此类行业中的企业面临更大的社会监督压力,外部治理强度也随之提高(肖红军等,2021)。此时,企业意图将社会责任报告视为战略工具以强化合法性的机会主义行为,容易被利益相关者注意到进而影响企业价值,因而企业很可能会主动减少社会责任脱耦(Zhang,2022)。从这个意义上来看,相较于社会责任敏感性行业,处于非社会责任敏感性行业中的企业,利益相关者对其的负向感知较小,因而面临的外部制度监管压力也相对较轻,尤其是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存在流于形式而实际效果欠佳的问题(郭晔等,2019),企业将社会责任报告视为战略工具,通过社会责任脱耦带来的收益大于成本,容易加剧企业社会责任脱耦的程度。但巡回法庭设立后,司法完善带来地区整体执法效率和执法力度的提升,使非社会责任敏感性行业也面临更大的外部监管压力,将倒逼其减轻社会责任脱耦。因此,设立巡回法庭带来司法质量提升的边际效应,反而可能在社会责任敏感度低的行业中更显著。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研究假设3:
H3:相较于社会责任敏感性行业,巡回法庭设立对企业社会责任脱耦的改善作用在非社会责任敏感性行业中更为显著,也即在社会责任行业敏感度低的企业中,巡回法庭设立带来司法质量提升的增量效应更大。
三、研究设计(一)数据来源与处理
本文选取2010—2020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研究涉及的变量数据来自CSMAR数据库、Wind数据库和CCER数据库。企业社会责任得分数据来自和讯网发布的企业社会责任绩效评级,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是借助Python技术在巨潮资讯网抓取获得。选择2010年为研究起点的原因在于2010年以前很少有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而且和讯网也是从2010年开始披露企业社会责任得分情况。在数据处理上,以如下方式进行样本筛选:(1)剔除金融、保险行业样本;(2)剔除样本期间被ST、*ST、PT的样本;(3)剔除资产负债率大于1的样本;(4)剔除主要变量缺失的样本。最终获得6833个有效观测值的非平衡面板数据。此外,考虑到样本异常值的影响,对所有连续变量进行双侧1%的缩尾处理。
(二)模型设定
设立巡回法庭遵照了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覆盖到各个省份。为此,我们参考黄俊等(2021)的研究,构建如下渐进双重差分模型检验设立巡回法庭的政策效果:
$ {CSR\_dec}_{i,t}={\beta }_{0}+{\beta }_{1}{Court}_{i,t}+\alpha \sum {Controls}_{i,t}+\sum Year+\sum Ind+{\varepsilon }_{i,t} $ | (1) |
在模型中,i表示企业,t表示年份。被解释变量CSR_dec表示企业社会责任脱耦,核心解释变量Court表示设立巡回法庭虚拟变量,如果企业所在地区被巡回法庭覆盖当年及以后年份,则Court取值为1,否则为0。Controls表示一系列控制变量。Year和Ind分别表示年份固定效应和行业固定效应,以控制年份和行业因素的影响。
(三)变量解释
1.被解释变量
本文借鉴Zhang(2022)的研究方法,采用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积极语调和企业实际社会责任绩效的差距衡量社会责任脱耦(CSR_dec)。对社会责任脱耦指标测度的具体步骤如下:
(1)社会责任报告文本获取。借助Python软件从巨潮资讯网获取所有A股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并与国泰安数据库里企业是否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指标信息进行手工核对校验,尽可能保证数据完整性。
(2)社会责任报告分词工具与情绪词典选择。通过jieba分词工具和中国科学院NLPIR分词工具对每份社会责任报告进行分词处理,并借助文本分析技术确定社会责任报告语调。在选择情绪词典方面,与现有选择使用LM情绪词典的相关研究不同(谢德仁和林乐,2015),本文主要参考姚加权等(2021)构建的正式用语情绪词典。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该词典综合集成了清华大学褒贬义词典、中国知网词库等主流词典,并通过分词去重得到初始词典,因而样本量大。另一方面,使用带惩罚机制词频法提取情绪词生成正式用语情绪词典,构建了更适合中文情境的情绪词典。
(3)社会责任报告积极语调确定。参考Blau等(2015)的研究,用社会责任报告中的积极情感词汇数减去消极情感词汇数除以积极和消极情感词的总数表示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积极语调。统计时考虑到语义反转现象,若积极词前紧跟着否定词,则将其统计为消极词,反之亦然。计算公式如下:
$ PositiveTone=\frac{PositiveWords-NegativeWords}{PositiveWords+NegativeWords} $ | (2) |
其中,
(4)社会责任实际绩效衡量。企业实际社会责任绩效反映的是企业在环境保护、员工福利、人权保障等社会责任活动方面的投入水平和重视程度(黄伟和陈钊,2015)。和讯网从股东责任、员工责任、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权益责任、环境责任与社会责任五方面,对企业社会责任表现进行综合评价,因而其提供的企业社会责任绩效评分可以较为准确且全面地衡量企业实际社会责任履行程度(Su,2019;黄金波等,2022)。鉴于此,本文采用和讯网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总得分来衡量企业实际社会责任绩效,分数越高意味着企业实际社会责任绩效越好。
(5)社会责任脱耦程度的度量。分别对社会责任报告积极语调和企业实际社会责任绩效得分进行Z值标准化处理并求差值,由此计算得到企业社会责任脱耦数据。CSR_dec的值越大,说明社会责任脱耦程度越大,也即企业社会责任披露与实际社会责任履行的差距越大。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 {PositiveTone}_{z}=\frac{({PositiveTone}_{i}-mean)}{sd} $ | (3) |
$ {Score}_{z}=\frac{({Score}_{i}-mean)}{sd} $ | (4) |
$ {{CSR\_dec=PositiveTone}_{z}-Score}_{z} $ | (5) |
其中,
2.核心解释变量
本文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视为一项准自然实验。如果企业总部所在省份被巡回法庭覆盖记为实验组,则组间虚拟变量赋值为1,否则记为对照组,赋值为0;将被巡回法庭覆盖后的时间虚拟变量赋值为1,之前时间取值为0。最后将设立巡回法庭(Court)用组间虚拟变量与时间虚拟变量的交乘项表示。
3.控制变量
参考肖红军等(2021)、Zhang(2022)的研究,本文控制了如下变量:企业规模(Size)用企业总资产的自然对数进行度量;资产负债率(Lev)用企业总负债占总资产的比例来表示;资产报酬率(Roa)用企业净利润占总资产的比例来衡量;企业年龄(Age)用企业上市年限加1取自然对数来表示;股权集中度(Stock)用管理层持股数量占总股数的比例来衡量;是否被四大进行审计(Big4),若审计师来自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取1,否则取0;机构持股(Inst)用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表示;独董比例(Indep)用企业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总人数的比例来衡量;产权性质(Soe),若为国有企业取1,否则取0。
四、实证分析(一)描述性统计分析
本文主要变量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1,CSR_dec的标准差为1,说明样本期内上市公司之间的企业社会责任脱耦程度存在明显差异,这与已有研究保持一致(Sauerwald和Su,2019;Zhang,2022)。其他变量描述性统计结果的分布也都比较合理,因而不再赘述。
变量 | 观测值 | 均值 | 标准差 | 最小值 | 中位数 | 最大值 |
CSR_dec | 6833 | −1.695 | 1.000 | −4.174 | −1.299 | 0.571 |
Court | 6833 | 0.198 | 0.399 | 0.000 | 0.000 | 1.000 |
Size | 6833 | 23.146 | 1.410 | 20.410 | 23.023 | 26.938 |
Lev | 6833 | 0.481 | 0.196 | 0.068 | 0.493 | 0.867 |
Roa | 6833 | 0.044 | 0.051 | −0.137 | 0.037 | 0.211 |
Age | 6833 | 2.439 | 0.697 | 0.000 | 2.639 | 3.296 |
Stock | 6833 | 0.060 | 0.140 | 0.000 | 0.000 | 0.897 |
Big4 | 6833 | 0.138 | 0.345 | 0.000 | 0.000 | 1.000 |
Inst | 6833 | 54.332 | 22.456 | 1.360 | 57.730 | 92.987 |
Indep | 6833 | 0.370 | 0.070 | 0.000 | 0.364 | 0.571 |
Soe | 6833 | 0.592 | 0.491 | 0.000 | 1.000 | 1.000 |
(二)基准回归
本文采取逐步回归的方式,从企业社会责任脱耦视角探讨了设立巡回法庭的政策效应,基准模型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以第(3)列为基准,Court的回归系数为−0.0588,且通过了5%水平下的显著性检验,说明巡回法庭的设立显著改善了企业社会责任脱耦,研究假设H1得到验证。总的来看,实证结果与本文预期相符,说明巡回法庭设立带来地方司法质量提升的确具有良好的社会价值效应,能够有效改善企业社会责任脱耦问题,缩小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和社会责任实践方面的差距。因此,该结果的政策意义在于,地方司法质量提升能够有效解决企业社会责任实践中的行为异化问题,为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基础。
变量 | CSR_dec | ||
(1) | (2) | (3) | |
Court | −0.0586* | −0.0551** | −0.0588** |
(−1.94) | (−2.27) | (−2.42) | |
Size | −0.0540*** | −0.0433*** | |
(−6.35) | (−4.54) | ||
Lev | 0.1323** | 0.1115* | |
(2.10) | (1.78) | ||
Roa | −5.4392*** | −5.3580*** | |
(−30.08) | (−28.89) | ||
Age | 0.0181 | −0.0057 | |
(1.50) | (−0.38) | ||
Stock | −0.2636*** | ||
(−2.97) | |||
Big4 | −0.0555* | ||
(−1.95) | |||
Inst | −0.0010* | ||
(−1.74) | |||
Indep | −0.0023 | ||
(−0.02) | |||
Soe | −0.0127 | ||
(−0.62) | |||
_Cons | −1.6838*** | −0.3001* | −0.3974** |
(−137.74) | (−1.67) | (−2.06) | |
Industry fixed | Yes | Yes | Yes |
Year fixed | Yes | Yes | Yes |
N | 6833 | 6833 | 6833 |
Adj.R2 | 0.6134 | 0.6933 | 0.6939 |
注:***、**、*分别表示1%、5%、10%的显著性水平;括号内为稳健的t统计值;所有模型都聚类到企业层面。下同。 |
(三)稳健性检验
1.平行趋势假设
理论上分析,如果没有设立巡回法庭,那么所在省份被巡回法庭覆盖后的企业社会责任脱耦不会存在时间上的任何差异。此外,如果企业所在省份的企业社会责任脱耦问题较严重促使该省份强化法治水平,那么这些企业与其他省份企业间的社会责任脱耦问题应该在巡回法庭设立前就表现出差异。图1为平行趋势检验结果,在90%的置信区间上,直至巡回法庭设立的前1期,实验组与对照组企业间的社会责任脱耦程度的时间变化趋势基本相同或相近,可能的原因在于政策信息效应的提前释放,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冲击,但整体基本符合平行趋势假设的要求。
2.安慰剂检验
为了排除政策实施期间其他因素对企业社会责任脱耦造成的影响,本文使用虚假的巡回法庭设立年份进行安慰剂检验。在具体做法方面,随机生成巡回法庭设立时间,形成一个新的Court_new变量。由于该变量是一个虚拟随机的伪政策,因而会产生一个错误的估计系数,不会对被解释变量造成影响。本文进行了1000次随机抽样,图2展示了随机处理后估计系数的结果。可以发现随机的巡回法庭设立时间(Court_new)的估计系数分布在0附近,且对应的p值也超过了0.1,满足安慰剂检验的预期,进一步支撑了设立巡回法庭对改善企业社会责任脱耦问题的基准结论。
3.其他稳健性检验
(1)更换被解释变量
本文替换刻画企业社会责任脱耦的指标。具体度量方式如下:首先,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积极语调用社会责任报告中的积极情感词汇数减去消极情感词汇数除以社会责任报告的总词汇数衡量。其次,企业实际社会责任绩效仍使用和讯网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得分。最后,分别对社会责任报告积极语调和企业实际社会责任绩效得分进行Z值标准化处理,并求出两者差值得到企业社会责任脱耦数据(CSR_dec1)。表3第(1)列结果显示,Court的系数显著为负,说明即使更换不同的被解释变量测度后,设立巡回法庭仍旧能够有效改善企业社会责任脱耦,回归结果与前文一致。
变量 | CSR_dec1 | CSR_dec | ||||
替换因变量 | 变换缩尾 | 控制省份和时间固定效应 | 控制省份、行业和时间固定效应 | 行业层面聚类 稳健标准误 | 城市层面聚类 稳健标准误 | |
(1) | (2) | (3) | (4) | (5) | (6) | |
Court | −0.0571** | −0.0605** | −0.0526** | −0.0503* | −0.0588*** | −0.0600* |
(−2.31) | (−2.48) | (−2.02) | (−1.96) | (−3.85) | (−1.75) | |
Controls | Yes | Yes | Yes | Yes | Yes | Yes |
_Cons | −0.4222** | −0.1388 | −0.1997 | −0.4585** | −0.3974* | −0.4064* |
(−2.15) | (−0.66) | (−1.03) | (−2.51) | (−1.75) | (−1.88) | |
Industry fixed | Yes | Yes | No | Yes | Yes | Yes |
Year fixed | Yes | Yes | Yes | Yes | Yes | Yes |
Province fixed | No | No | Yes | Yes | No | No |
Cluster | Firm | Firm | Firm | Firm | Industry | City |
N | 6833 | 6833 | 6833 | 6833 | 6833 | 6811 |
Adj.R2 | 0.6848 | 0.6870 | 0.6965 | 0.7059 | 0.6939 | 0.6934 |
(2)变换缩尾
考虑到即使对连续型变量进行了双侧1%的缩尾处理,但可能还存在极端值的影响,本文对连续型变量重新进行双边5%的缩尾处理。表3第(2)列汇报了再缩尾的回归结果,Court的影响系数仍然显著为负,与基准回归结果无明显差异,证实了本文基准回归结果的稳健性。
(3)控制省份固定效应
考虑到巡回法庭设立不仅会导致覆盖省份与非覆盖省份之间的地区差异,也会使得覆盖省份设立巡回法庭前后存在差异,本文还考虑了省份和时间固定效应。与此同时,我们还控制了时间、行业和省份固定效应,以进一步验证研究结论的稳健性。表3第(3)(4)列的结果显示,Court的影响系数仍然显著为负,基准结论保持稳健。
(4)行业和城市层面稳健性标准误
考虑到城市或者行业内企业可能存在尚未观测到但又相互关联的因素,本文在城市层面和行业层面进行聚类来测试基准结论的稳健性。表3第(5)(6)列汇报了控制城市层面和行业层面聚类的估计结果。研究表明,不论是在城市层面聚类还是在行业层面聚类,Court的影响系数仍显著为负,说明巡回法庭设立显著改善了企业社会责任脱耦,结果保持稳健。
(5)社会责任脱耦的动态效应
为了缓解残差序列相关性对模型的影响,以及捕捉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动态变化,研究添加了一个滞后因变量(L.CSR_dec)作为额外的控制变量,以进一步考察基准结果的稳健性。回归结果表明,L.CSR_dec的影响系数在1%的置信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社会责任脱耦的动态效应的确存在,且Court的系数仍显著为负,保证了基准结论的稳健性(因篇幅所限,未具体列示)。
(6)潜在遗漏变量的影响
考虑到地区经济特征变量可能影响巡回法庭设立和企业社会责任脱耦的关系,进一步控制了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区人口等相关变量。其中,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用各省份GDP的对数(Lngdp)表示,地区人口用各省份常住人口的对数(Lnpeople)衡量。结果发现,在控制地区遗漏变量的影响后,巡回法庭设立与企业社会责任脱耦依然是显著负相关,基准结果稳健性得证(因篇幅所限,未具体列示)。
五、异质性分析在验证了巡回法庭设立能显著改善企业社会脱耦的基础上,本部分将从地区制度环境和社会责任行业敏感性的双重维度,对本文核心研究发现进行更为细致深入的分析。
(一)基于地区制度环境的讨论
目前我国地区间的制度环境差异较大,不同省份的执法水平也有明显差距,因而不同制度环境对于巡回法庭设立的作用效果具有较大影响。为了厘清此次司法改革的作用发挥是否需要良好的制度基础,本文进一步讨论了巡回法庭设立在不同地区制度环境中对企业社会责任脱耦的影响。
本文使用王小鲁等(2017)编制的《中国各省份市场化指数报告(2016)》中的市场中介组织的发育和法律制度环境指数作为替代指标,并以中位数作为分组依据。表4第(1)(2)列的回归结果显示,在法制环境较差地区,Court的回归系数在统计意义上不显著;相反,Court的影响系数在法制环境较好地区显著为负,这说明巡回法庭设立带来司法质量提升的确需要良好的制度环境,也即H2得到验证。
变量 | CSR_dec | |||
法制环境好 | 法制环境差 | 社会责任敏感性行业 | 非社会责任敏感性行业 | |
(1) | (2) | (3) | (4) | |
Court | −0.1020*** | −0.0151 | −0.0262 | −0.0708** |
(−3.10) | (−0.47) | (−0.57) | (−2.57) | |
Controls | Yes | Yes | Yes | Yes |
_Cons | −0.5728** | −0.2334 | −0.5225 | −0.3292 |
(−2.28) | (−0.81) | (−1.55) | (−1.40) | |
Industry fixed | Yes | Yes | Yes | Yes |
Year fixed | Yes | Yes | Yes | Yes |
N | 3487 | 3344 | 1960 | 4873 |
Adj.R2 | 0.6134 | 0.6933 | 0.6939 | 0.7013 |
(二)基于社会责任行业敏感性的讨论
企业社会责任的行业敏感性会与自身社会责任履行密切相关。社会责任敏感的行业通常涉及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危害社会公共福利的行为,使得此类企业备受社会公众关注,因而企业社会责任脱耦的机会主义行为容易被利益相关者觉察。而非社会责任敏感性行业,由于面临的社会监督压力相对较少,使其进行社会责任脱耦的动机增大。因此,巡回法庭设立可能会对不同社会责任行业敏感性的企业社会责任脱耦存在差异性影响。
本文参考刘柏等(2018)的做法,将重污染行业
(一)巡回法庭设立与企业社会责任脱耦的机制检验
基于上述实证结果可知,巡回法庭设立带来司法质量提升对改善企业社会责任脱耦具有积极作用,而巡回法庭设立通过哪些渠道影响企业社会责任脱耦呢?结合理论分析,本文认为巡回法庭设立是否通过震慑效应、地区同群效应和治理效应三条路径改善企业社会责任脱耦。因此,为了检验这三个微观作用机制,本研究借鉴温忠麟等(2014)的研究方法,对中介效应进行依次检验,影响机制的回归模型构建如下:
$ {M}_{i,t}={\alpha }_{0}+{\alpha }_{1}{Court}_{i,t}+\alpha \sum {Controls}_{i,t}+\sum Year+\sum Ind+{\varepsilon }_{i,t} $ | (6) |
$ {CSR\_dec}_{i,t}={\gamma }_{0}+{\gamma }_{1}{Court}_{i,t}+{\gamma }_{2}{M}_{i,t}+\alpha \sum {Controls}_{i,t}+\sum Year+\sum Ind+{\varepsilon }_{i,t} $ | (7) |
其中,M代表影响机制变量,其他变量及其定义与主回归模型的式(1)相同。模型(6)主要考察巡回法庭设立对震慑效应、地区同群效应和治理效应三条路径的影响。模型(7)考察的机制变量能否作为巡回法庭设立影响企业社会责任脱耦的中介。
1.震慑效应
参考廖佳和苏冬蔚(2021)的做法,本文采用企业当年违规被罚频率(Punish)作为代理变量。表5第(1)列结果表明,巡回法庭设立能够显著降低企业违规被罚频率。第(2)列结果显示,Court的影响系数为−0.0578,通过了5%水平上的显著性检验,说明地区设立巡回法庭产生的震慑效应,会在很大限度上降低企业违规被罚概率。Punish的影响系数也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说明企业违规被罚频率在巡回法庭设立与企业社会责任脱耦之间产生了中介作用。
变量 | Punish | CSR_dec | MCSR_dec | CSR_dec | Myopia | CSR_dec |
(1) | (2) | (3) | (4) | (5) | (6) | |
Court | −0.0289** | −0.0578** | −0.0529*** | −0.0493** | −0.0060* | −0.0574** |
(−2.11) | (−2.39) | (−4.11) | (−2.15) | (−1.92) | (−2.38) | |
Punish | 0.0369** | |||||
(2.21) | ||||||
MCSR_dec | 0.1797*** | |||||
(3.23) | ||||||
Myopia | 0.2306** | |||||
(2.25) | ||||||
Controls | Yes | Yes | Yes | Yes | Yes | Yes |
_Cons | 0.1679 | −0.4036** | −1.5968*** | −0.1106 | 0.0899*** | −0.4182** |
(1.50) | (−2.09) | (−20.93) | (−0.52) | (2.68) | (−2.18) | |
Industry fixed | Yes | Yes | Yes | Yes | Yes | Yes |
Year fixed | Yes | Yes | Yes | Yes | Yes | Yes |
N | 6833 | 6833 | 6828 | 6828 | 6833 | 6833 |
Adj.R2 | 0.0129 | 0.6941 | 0.9457 | 0.6950 | 0.1153 | 0.6942 |
2.地区同群效应
参考陆蓉和常维(2018)的研究,本文采用同年度同地区其他企业社会责任脱耦程度(MCSR_dec)的均值作为代理变量。表5第(3)列结果说明,巡回法庭设立能够显著降低同地区其他企业的社会责任脱耦程度。第(4)列结果显示,Court的回归系数为−0.0493,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但较于基准回归结果的影响系数−0.0588有所下降,说明巡回法庭设立能够降低同地区其他企业社会责任脱耦程度,进而通过传染效应改善个体企业的社会责任脱耦程度。
3.治理效应
参考胡楠等(2021)的做法,本文使用管理者短视(Myopia)作为代理变量。表5第(5)列结果表明,巡回法庭设立能够显著降低管理者短视主义行为。进一步地,第(6)列汇报了纳入中介变量管理者短视主义后的估计结果,研究表明,Court的影响系数较基准模型结果有所下降,但仍通过了5%的显著性水平检验,说明管理者短视能够发挥部分中介效应。
(二)巡回法庭设立对不同类型社会责任脱耦的影响
本文基准回归结果证实了巡回法庭设立带来司法质量提升显著减轻了企业社会责任脱耦,那么,巡回法庭设立对不同类型社会责任脱耦的影响究竟如何?本文进一步将社会责任脱耦样本分为反应性社会责任脱耦和战略性社会责任脱耦两类,检验巡回法庭设立对不同社会责任脱耦类型的影响,以此深入刻画司法质量提升衍生的制度压力对企业战略选择的差异。借鉴已有研究(祝继高等,2019;王益民和王友春,2022),反应性社会责任主要是企业为应对公众社会责任关注的短期性的行为,包括支持慈善、支持教育、捐赠总额、志愿者活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五个方面。战略性社会责任强调企业内部长期可持续发展,包括环保改造投入、环境表彰、循环经济、碳减排量、环境有益产品、环境认证、绿色办公等七个方面。数据来源于CNRDS数据库,并对所有社会责任披露项目以0和1的方式进行赋值处理,如果公司在某个社会责任项目中进行了报告披露就将其标记为1,否则取值为0。
回归结果表明(限于篇幅未列示,备索),司法质量提升能够显著改善企业的战略性社会责任脱耦,而对企业反应性社会责任脱耦的影响并不显著。其原因可能是,巡回法庭设立在优化地区营商环境基础上,减少了管理者短视主义行为,有助于企业更加偏重长期发展的战略性社会责任,以此保持自身竞争优势来获得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性评价。因此,设立巡回法庭带来高质量法治能够促进企业战略性社会责任脱耦的改善,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护航。
(三)巡回法庭设立的经济价值检验
前文已经验证了巡回法庭设立带来的司法质量提升能够改善企业社会责任脱耦,而且这种改善作用更多体现在战略性社会责任脱耦上,说明司法质量提升的确对改善公司治理、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具有正向影响。那么随之而来的,还有一个值得继续探讨的问题:司法质量提升对公司行为的治理作用应该不仅仅局限于改善企业社会责任脱耦,最终还可能会传导到企业资本配置效率等经济绩效上。沿此逻辑,本研究借鉴Richardson投资效率模型,从整体投资效率、投资不足和投资过度三个维度检验巡回法庭设立对企业资本配置效率的影响。具体来看,用模型计算得到的残差取绝对值再乘以−1表示企业投资效率,该值越大,意味着投资效率越高。残差大于0表示过度投资,残差小于0表示投资不足。
回归结果表明(限于篇幅未列示,备索),Court的回归系数在10%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巡回法庭设立显著提升了企业投资效率,能够显著缓解企业投资不足,从而促进企业整体业绩的提升。Court的回归系数在统计意义上不显著,说明巡回法庭设立带来司法质量提升不会造成企业投资过度。
七、研究结论与讨论(一)研究结论
现有研究对于中国司法改革的社会价值效应缺乏关注。鉴于此,本文从正式制度视角切入,立足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开始设立巡回法庭的现实场景,考察巡回法庭设立对企业社会责任脱耦的影响。首先,本文研究发现以巡回法庭为代表的司法质量提升能改善企业社会责任脱耦,厘清了司法完善与企业社会责任脱耦之间的关系,不仅丰富了法经济学的相关内容,而且为国家深入推进法治建设和完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提供了理论指导。其次,本文构建了巡回法庭设立影响企业社会责任脱耦的微观作用机制。现有关于改善企业社会责任脱耦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外部利益相关者的治理作用方面(Zhang,2022),而从正式制度视角探讨如何改善企业社会责任脱耦问题的研究相对匮乏。本文从震慑效应、地区同群效应与内部治理效应三条路径出发,补充了司法质量提升影响企业社会责任脱耦的作用机制,不仅有助于揭示司法完善与企业社会责任脱耦之间关系的“黑箱”,而且为后续开展法经济学相关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随后,本文从制度环境和行业敏感性双重维度,进行了异质性分析。结果显示,巡回法庭设立对企业社会责任脱耦的改善作用在法治环境较好地区和非社会责任敏感性行业中更显著。接着,本文研究表明巡回法庭设立对反应性社会责任脱耦的作用不明显,但显著改善了战略性社会责任脱耦,能够为国家司法改革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经验支持。最后,经济价值检验表明,巡回法庭设立通过改善企业社会责任脱耦,显著提升了企业投资效率。
(二)政策启示
本文研究结论具有重要的政策启示。第一,在法治建设层面,应持续深化地方司法体系改革,切实提升地区司法质量,以更好地推动法治中国的实践。本文研究发现,设立巡回法庭带来司法质量提升,有助于改善企业社会责任脱耦问题,约束企业违规行为并对管理者短视主义进行纠偏。因此,今后应继续将法治建设向纵深推进,建立健全规范高效的司法执法监督体系,不断优化审判机制,为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第二,在信披制度层面,应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建设,提高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一方面,深入推进企业社会责任法治化建设,健全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规范。强化企业信息披露的约束机制,增加企业违规披露的心理压力,从而减少自身虚假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机会主义行为。另一方面,积极引入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第三方评估鉴证机制,使企业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经过专业机构认证,保障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真实性。
第三,在公司治理层面,应加强对管理者机会主义行为的约束与纠偏。企业社会责任实践从根本上反映的是管理者的决策意图和价值取向,因此,可以从战略性社会责任视角出发,将可持续发展战略嵌入企业内部治理体系,通过较高的内在道德标准和价值取向强化管理者对企业长期价值的重视,由此驱动管理者将社会责任理念融入战略决策之中。
(三)研究不足与展望
本文探讨了司法质量提升在减少企业社会责任脱耦问题上的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以下局限:第一,在社会责任脱耦指标的度量方面,本文参考现有文献(Zhang,2022),利用社会责任报告文本语调与社会责任实际绩效的差距来刻画企业社会责任脱耦程度。未来研究可以聚焦于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说”与社会责任实践的“做”,以此捕捉更适合度量企业社会责任脱耦的替代指标。第二,在实现“双碳”目标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对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在设立巡回法庭之外,还存在其他影响企业社会责任脱耦行为的制度因素。因此,未来研究可沿此思路继续展开探索,并进一步考察可能的影响渠道,以加深我们对作用机制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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