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 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企业作为经济活动的主要载体,既是践行中国式现代化的主体,也是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因此,企业如何在实现自身价值的同时,积极为社会创造价值,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实践的重要环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体系不断发展,各类市场主体蓬勃成长。其间,一大批企业用实际行动积极践行社会责任,在经济发展、环境保护、诚信经营、社区服务、创造就业、员工成长、公益慈善等方面勇担公共责任,有力推动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毋庸讳言,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也存在一些问题。根据“润灵环球”公布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我国上市企业中仅有不到25%的企业披露了企业社会责任事项,其中自愿披露的占比更是低至13%;而从披露的质量来看,平均得分也仅为42分,距及格线还相差较远。根据《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报告(2023)》的统计,中国企业300强社会责任发展指数为43.5分,虽然相较2022年出现大幅上升,但整体水平仍旧较低。这些数据表明企业在增加自身利益的同时,对于社会整体利益增长的贡献还存在不尽如人意的方面。
我国正处于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之中,企业质量和生命力是我国增强经济体竞争力的微观基础。为此,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指出:“企业既有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也有社会责任、道德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是西方社会为解决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不一致问题而提出的理论体系。这一理论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以前,从关注商人“服务社会和国家”的责任开启了理论探讨,并由克拉克于1916年首次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Clark,1916)。20世纪初至60年代末,学界围绕企业社会责任这一话题做出了大量的研究和争论,并逐渐形成了基于哲学伦理理念的社会责任概念,即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超越企业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之上的社会意义层面的责任。例如,克拉克就明确指出社会责任很大一部分是企业的社会责任,需要发展这种原则并将它深植于我们的商业伦理中(Clark,1916)。1923年,美国学者汤普森(Thompson)和谢尔顿(Sheldon)进一步指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经营者需要满足产业内外相关者的诉求,这种责任应包括道德因素,并将社区的利益作为一项衡量尺度。1953年,以“企业社会责任之父”著称的鲍恩(Bowen)提出企业要根据社会的目标和价值来制定政策、做出决定和采取行动。1960年,与鲍恩齐名的戴维斯(Davis)提出了著名的“责任铁律”,即企业的社会责任必须与企业的社会权利相称,若企业逃避社会责任将会丧失社会权利。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研究不断深入,其理论内涵也更加广泛,理论界逐渐回避企业社会责任中内生的哲学伦理困境,从经济学意义上将企业社会回应(Frederick,1994)、企业社会绩效(Frederick,1986)、利益相关者(Freeman和Evan,1990)、可持续发展(Schwartz和Carroll,2008)、三重底线(Elkington,1980)、企业公民(Schwartz和Carroll,2008)等新概念和新理论逐步纳入企业社会责任范畴之内,并且不断地加以扩展,在这些理论探讨基础上又提出了ESG理论。ESG是社会、环境和治理的英文首字母缩写,在联合国责任投资原则(UNPRI)报告中首次被正式提出,随后便得到了快速发展。ESG的内涵是关注企业环境、社会、治理绩效的企业评价标准。理论界的研究主要聚焦于ESG对企业经营的影响作用分析,如对企业绩效(毕鹏和单书进,2024;丁声怿和白俊红,2024;彭百川等,2024)、企业抵御外部风险能力(肖小虹和林宇豪,2024;陈芳和张蓓蓓,2024)、企业融资约束(崔志伟等,2024;郭明杰和王佳倩,2024)等方面的影响,以及对影响企业ESG披露的具体因素的分析,如环境政策与绿色发展(洪涛等,2024;张瑞涵和周亚虹,2024)、资本市场发展情况(吴友和刘嘉,2024;温亚东和陈艳,2024)、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柳学信等,2024;汤旭东等,2024;余汉等,2024)等方面。
对于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研究而言,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是一个舶来品。在经典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内容里没有明确涉及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因此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国化的创新发展过程中没有将这一经济范畴纳入其理论体系中,仅在探讨我国企业的具体问题时,应用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或者基于企业社会责任视角进行一些理论探讨和实证分析。在管理学的理论框架下,主要分析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周申蓓等,2018),并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风险管理理论等管理学相关理论探讨了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管理模式(李艳丽和高岚,2018;张思佳等,2024)、财务风险(黄思燕和韩忠华,2024;梁微和葛宏翔,2023)、财务绩效(李茜等,2022;石璋铭和李铭阳,2020)、企业价值(谢玉华等,2019;舒欢和李晴岚,2022)之间的影响关系和作用机制;基于社会学的分析范式和相关理论主要探讨了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性特征(周冬霞和陈薇,2022;肖日葵,2010)、其对社会幸福感的影响(吴艾莉,2014;朱月乔和周祖城,2020)、媒体与企业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黄诚等,2019;陈莞和阮荣彬,2022)等社会学重要议题;借助西方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如寻租理论(李四海和李晓龙,2015;李四海和宋献中,2018)、公共物品理论(王永宁,2011;吕卓,2016)以及利润最大化理论(刘明远,2022),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内涵和理论机理进行了分析,也尝试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多重内涵(肖红军等,2021)和多重机制(肖红军,2020)进行构建;采用计量分析方法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机制(王爱萍等,2024;张继德等,2024),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绩效(刘乾和陈林,2023;耿雪姣,2024)、企业创新(谢懿等,2022;冉戎等,2023;陈莞等,2023)、融资约束(李海舰和杜爽,2022;郝颖等,2023)的影响作用等方面进行了实证检验。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不断凸显,理论界应用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分析中国问题的研究也在不断增加。一些学者开始尝试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视角来研究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特别是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明确提出“企业要履行社会责任”问题后,学界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企业社会责任的探讨也明显增多。从理论分析层面来看,这些研究分析了经典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蕴含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何平,2010;郭洪涛,2012;张衔和谭克诚,2014),以企业或资本的二重性理论为根据解析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内涵(王永年,2008;斯亚平,2009),提出了为适应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需要,经典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应进行理论创新(陈大柴,2007)。从现实实践层面来看,这些研究探讨了共同富裕与企业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邱子键,2022;徐健夫,2023;贾明等,2024),分析了企业社会责任与共同富裕在践行中表现出的一致性(李海舰和杜爽,2022)以及企业社会责任推动共同富裕发展的作用机制(陈光梅,2023;刘艳巧,2023)等。此外,还有一些学者分别从绿色发展中的企业社会责任(宋健等,2017;易铁军和李红,2018)、国家治理体系与企业社会责任(周晓庄,2014)、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的企业社会责任(殷格非,2023)、新时代企业社会责任(邓烜和彭攀,2019)等方面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进行了研究。
在上述理论研究中,学术界关于我国企业所有制性质与企业社会责任关系问题也有所涉及,但这些探讨大多是间接性分析,探讨了不同企业所有制性质下高管特征(王士红,2016;张兆国等,2018)、研发投入(梁彤缨等,2016)、管理层持股(尹开国等,2014)、内部控制(王治等,2015;李志斌和章铁生,2017)、监管距离(肖红军等,2021)、股价高估(刘柏和王一博,2020)、企业文化(靳小翠,2017)等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也有一些研究直接分析了企业所有制性质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陈耿宣和汤思禹,2016;吕牧和尹世芬,2015;成沛祥等,2015;李韵等,2023)。绝大部分学者认为国有企业比民营企业能够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沈洪涛等,2010;陈立泰和刘倩,2011;谭克诚和张衔,2013;刘柏和卢家锐,2018),也有部分研究表明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无差异(Suttipun和Stanton,2012;杨力,2014),或非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更高(Secci,2005;Tagesson等,2013)。还有一些研究是从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与解决方式(陶林,2018;刘洋和纪玉山,2011)、动力机制(商华等,2022;张强忠等,2022)、履行程度(陈承等,2019;庄莹和买生,2021)、信息披露影响因素(周绍妮等,2020;牟涛等,2024)、混合所有制改革或混合股权结构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于文成等,2018;李井林等,2021;庄莹和买生,2021)等方面展开分析。
总之,无论是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发展史和企业社会责任实践角度来分析,还是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框架下企业社会责任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探讨和实践分析来看,我们都可以发现,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研究的历史悠久、内容丰富、视角多元,这不仅为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创新提供了强大生命力,也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通过上述文献梳理,我们也可以发现这一研究主题仍然存在较大探讨空间。
首先,纵观企业社会责任思想发展轨迹可见,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逻辑主线逐步从一个狭隘的、经常被边缘化的概念演变成一个复杂的、多元的理论体系。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有上百种,出现了“概念丛林”现象(李伟阳和肖红军,2008),造成了“我们一直在寻找一个定义,但基本上没有定义”的局面(Jackson和Hawker,2001)。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视角和理论界定也极不相同。例如,从“期望符合”角度将其界定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Carroll,1979);从“三重底线”角度将企业社会责任界定为经济底线、社会底线和环境底线(Elkington,1994);从“对利益相关方负责任”角度将企业社会责任界定为股东责任、员工责任、客户责任、政府责任、伙伴责任等;从“影响管理”角度将企业社会责任界定为组织治理、人权、劳工实践、环境公平运营实践、消费者问题、社区参与和发展七大主题(ISO,2010)。而从近年来兴起的ESG(Environmental、Social和Governance)的研究来看,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内容虽然非常丰富,但是由于许多学科都涉及这一研究领域,使其研究出现如下几个方面问题:研究视角极其多元化,具有较强的交叉性和具象性,使其理论很难系统化;研究方法差别很大,形成了“丛林现象”,观点也各异,众说纷纭,很难形成共识性的理论认识;研究内容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使其很难聚焦。
因此,这就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下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新的课题,需要使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科学方法论,将企业社会责任融入更加系统化的理论体系,展开科学的、具有引领性和包容性的综合理论创新。
其次,就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在中国经济活动中的实践和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实践进行的马克思主义视野下的理论探讨和政策分析而言,这些研究虽然具有一定创新性,其内容也极其丰富,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有待建立和完善。一方面,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对于中国问题的分析主要局限于社会学、管理学、应用经济学等研究范畴,很少深入到理论经济学层面,尤其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更何况这些分析所使用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框架仍然是西方经济学的,难以从本质上深入剖析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特殊性。另一方面,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国化的创新发展过程中,企业社会责任这一研究范畴在很长时期里没有被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视野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个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现代化的理论体系,而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在一定程度上符合马克思主义的核心要义,因而可以将其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体系。但就现有研究来看,基于马克思主义视野下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探讨整体上还是较为零散或者具体,而从理论经济学层面,尤其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层面的系统化研究还比较缺乏。
因此,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内进行系统化的理论创新,并用这一理论来指导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将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要研究内容。
最后,从研究的问题导向来看,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其所有制形式和市场经济体制与西方社会有较大的差异,因此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视野下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还需要从生产关系的核心层面(本文主要指企业所有制)来进行理论创新和科学阐述。现有的研究虽然考察了企业所有制性质与企业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分析了前者对后者的直接或间接作用,但是这些研究大多停留在现实层面和具体性阐释上,而未能将其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框架下进行分析,难免就事论事而无法深入到本质层面,也没有在一个系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框架下进行科学分析和给出有效政策建议。
综上所述,从生产关系的核心层面即企业所有制层面来研究我国社会责任理论问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创新的重要内容。无论是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创新,还是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实践导向都呼唤我们基于现有的研究成果,着眼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企业社会责任的现实情况,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科学方法论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进行较为系统的理论阐释,将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之内,并以此对现实中的主要问题进行对策探讨,从而为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提供指导。
本文试图弥补现有研究的不足,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企业社会责任研究进行拓展:第一,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进行全面系统的概括,将其界定为综合发展的理论体系,本质上应属于生产关系范畴。这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研究有所推进,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界定中的“概念丛林”问题。第二,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框架下,从所有制视角探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与实践,不仅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的系统研究,也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内容。第三,通过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分析,获得不同所有制、不同发展程度的企业在社会责任履行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性的认识,这对于推动我国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具有一定的政策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视角下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探讨
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角度,并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实践,较为系统地研究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是一个新课题,我们的首要任务就是在马克思主义框架下对其进行理论界定。因此,我们将在马克思主义框架下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理论界定,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企业实践为背景来阐释其新特征。
首先,基于马克思主义科学的方法论,我们可以将企业社会责任界定为综合的、发展的理论体系。在回应理论界的重大分歧基础上,我们尝试建构中国社会主义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
企业社会责任研究长期以来无法形成较为统一认识的主要原因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研究视角过度多元化而难以系统化。企业社会责任领域内的研究与其他研究领域相比,具有更加广泛的理论基础来源和更加多元化的理论分析视角,使得企业社会责任研究难以整合在一个统一的理论框架下进行分析。(2)研究内容包罗万象但仍有无法突破的难点症结。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内容虽然极其丰富,但仍然存在关键点无法释义的空间,如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适用范围、可行路径等方面仍未达成共识。(3)研究方法相互割裂而难以科学化。目前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方法主要包括规范方法和实证方法两大类。规范方法往往是哲学、法学等研究范式,实证方法往往是经济学、管理学以及社会学的研究范式。除此之外,不同学科又有研究的特殊性,因此不同研究方法就存在割裂性的问题,使得现有的企业社会责任难以建立在同一个理论分析框架下。就规范研究来看,在不同研究视角下得到的价值判断就不同;就实证研究来看,由于指标衡量、方法选取上的差异,即使研究同一问题,实证结论则可能迥异。
正是由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分歧是由不同学科背景的认识差异所致,因此在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一般性理论界定时就不能采用孤立和静态的分析方法,而必须依据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历史、发展的方法论来分析这些问题。从历史发展的观点出发,我们可以将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在不同时期形成的法律社会责任、道德社会责任和经济社会责任归结为理论的动态发展演化;从唯物辩证法关于事物普遍联系的规律出发,我们可以将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管理学等视角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作为一个相互联系的综合体,而不是将其视为某一单纯责任,以便于在交叉学科中进行协同创新。
其次,基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我们可以将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内涵界定为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范畴,并在理清理论界对其定位模糊问题的基础上,抽象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视角下的企业社会责任本质形态。企业社会责任不仅是一个综合和动态的理论体系,而且本质上它属于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范畴,反映了企业个别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企业社会责任是适应生产力发展而形成的理论命题。这一认识可以追溯到企业社会责任提出的早期。因为企业在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往往会与社会整体利益发生冲突,从而抑制了生产力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所以早在20世纪之前就出现了关于商人如何“服务社会和国家”的认识。纵观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发展史可以发现,整个理论的探索主要是围绕一条主线展开,即如何使企业更多地履行社会责任,从而有利于社会进步并促进生产力发展。
基于马克思主义理论逻辑来分析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加深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认识。马克思认为,“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
第二,企业社会责任是生产关系范畴的理论界定。企业社会责任作为顺应生产力发展而生的理论命题,属于生产关系的范畴。而生产关系归根结底又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早在1841年《关于出版自由和公布等级会议记录的辩论》一文中马克思便提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此后,《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一文再次体现了马克思对法律背后利益原则的认识,他指出“讲求实际的林木所有者是这样判断事物的:某项法律规定由于对我有利,就是好的,因为我的利益就是好事”。
再次,基于马克思主义生产关系范畴,我们将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问题放置于企业所有制层面,针对理论界研究难以聚焦的问题,揭示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框架下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形态。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生产关系,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本书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
这一理论命题源自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理论。马克思揭示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具体表现为:一方面,企业生产的有计划和有组织性与整个社会生产的盲目与无政府性的矛盾;另一方面,生产无限扩大的趋势与劳动人民购买力相对缩小的矛盾。为此,他曾指出,尽管企业的生产活动总是有计划和目的的,但是这些企业只是出于企业自身利益而生产,相对于社会整体而言,这些企业利益的实现则会表现为极大的盲目性和无政府性。马克思进一步揭示出,当上述这些矛盾不可调和时,资本主义生产过程就会出现生产过剩的危机,而资本主义制度就是在不断的危机中逐步走向灭亡。马克思指出:“一切真正的危机的最根本的原因,总不外乎群众的贫困和他们有限的消费,资本主义生产却不顾这种情况而力图发展生产力,好像只有社会的相对消费能力才是生产力发展的界限。”
从马克思主义上述理论逻辑中,我们可以推论出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提出的现实逻辑在于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因此在理论探讨和现实经济活动中我们才会关注和强调企业要履行社会责任的问题。而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价值在于对任何经济现象的分析并不会停留在表象状态,而是要揭示其本质状态。马克思主义理论将资本主义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冲突的根本原因归结为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与生产社会化之间的矛盾。马克思认为,在私有制的条件下,就客观而言,人们过分关注自身利益,忽略了社会利益,从而导致其个体行为不利于社会利益的发展,即“各个个人所追求的仅仅是自己的特殊的、对他们说来是同他们的共同利益不相符合的利益(普遍的东西一般说来是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所以他们认为这种共同利益是‘异己的’,是‘不依赖’于他们的”,
最后,根据经典马克思主义关于未来社会的基本理论,我们可以推论出解决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根本途径应是建立一个“自由人联合体”的公有制经济制度。
马克思认为,如果未来在一个“自由人联合体”的社会里,当生产资料为全社会共同占有时,公有制与生产社会化没有根本冲突,那么这也意味着企业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就具有了统一性,社会责任就会直接纳入企业发展目标之内。在这里,所谓的“自由人联合体”社会就是社会主义社会,公有制就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特征。
所谓的公有制就是指“生产资料归劳动者共同占有的形式。劳动产品也归集体共同占有,人们在生产中处于平等的地位和关系”,整个社会都是一个大工厂,任何个人和经济组织都不能单独占有生产资料。这样,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就具有完全的一致性,企业的目标就是社会目标,企业本身就具有社会责任的属性。马克思指出:“共产主义是对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人向自身、也就是向社会的即合乎人性的人的复归,这种复归是完全的、自觉的。”
然而,社会主义现实与经典马克思主义关于未来社会的构想还有很大的差距。就中国现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来看,其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因此,在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逻辑下阐释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还是要聚焦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企业社会责任的现实分析,其基本落点应是企业所有制层面,这不仅符合马克思主义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逻辑主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企业创新发展实践的呼唤。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企业社会责任的所有制差异及其现实逻辑
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框架下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一般性理论阐述之后,我们就可以根据这样一个理论逻辑来分析当下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的企业社会责任问题。
首先,从马克思主义的一般理论逻辑来看,我国公有企业相对于私有企业应该能够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实践与经典马克思主义构想的社会主义有所不同。我国的社会主义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就社会性质而言,我国已经是社会主义;就发展程度而言,我国的社会主义还处于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存在许多非社会主义因素。为此,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共同明确为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因此,就企业所有制性质来看,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就将出现公有企业和私有企业社会责任之分。
按照经典作家的构想,在公有制下,企业的利益与社会利益具有统一性,不再存在矛盾与对立,因此企业社会责任就会内生于公有制企业内部。根据这一理论线索,我国公有制企业的企业目标与社会目标应该具有一致性,不存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冲突问题。回顾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国有企业的企业目标,的确与国家的整体目标是统一的,不存在企业个别的利益目标,所以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也就没有进入那一时期理论研究的视野。
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理论,私有企业的一切目标都将服从于私人企业主或者私人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要求,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目标。马克思曾深刻阐述道,“资本家就是人格化的资本”,而“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
其次,我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实践,使得公有企业和私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既遵循了一般理论逻辑,也显示出中国特色。
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产权结构调整和市场化深入的过程中,一些国有企业成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主体,一些私有企业逐步出现并快速成长,外资企业大量涌入。实践催生理论创新。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开始从无到有,反过来又带动了实践不断推进和发展,从而为中国特色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创新提供实践基础。
第一,我国公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具有中国特色。因为我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企业不仅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保障,也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单位,所以履行社会责任和满足社会整体利益目标也应是公有制企业的目标。
然而,我国的公有制企业同经典作家所设想的公有制经济具有一定的差异性,即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企业的局部性和市场化使得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还存在非一致性。因此,随着公有制企业的深化改革,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也逐渐引起关注,其治理方式也呈现出分类化特征。我国的公有制经济可根据其所处行业的不同划分为不同类型。也就是说,虽然公有制经济的社会责任是内生的,但不同属性的公有制经济的经营目标不同,因此其对社会责任的履行程度的要求也不同。尤其是1992年国有企业改革之后,在国企改革顶层设计方案的指导下,国有企业被重新分类和定位,被具体划分为公共政策性、特定功能性和一般商业性三大类别,并被赋予了不同的职能和使命(黄群慧,2013)。
为此,我国国有企业(公有经济主体)社会责任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企业基本目标型。在关系国计民生领域的“公共政策性”国有企业大多为国有独资企业,其生产经营活动受公共政策影响较大,主要目的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弥补市场缺陷、完成国家赋予的使命和义务等。这一类国有企业受其自身属性的影响,社会整体利益就是其生产经营过程的基本目标,社会责任内嵌于经营过程中,企业目标与社会目标具有一体化特征。二是企业目标之一型。对于涉及国家安全行业的“特定功能性企业”,既要作为国家政策手段完成国家赋予的使命,又要追求企业自身的发展,发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双重作用。由于其公有制经济的属性,其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的同时,也推动了社会整体利益的提升,从而企业社会责任也就成为企业发展的目标之一。三是非企业目标型。在竞争性领域的“一般商业性”的国有企业大多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其主要目标是追求企业利润,生存和发展完全取决于市场竞争。长期来看,国有资产可能会逐步退出此类企业而集中于前两类国有企业,所以这类企业对社会责任的追求也较弱,社会利益最大化并非企业目标。
综上所述,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下,国有企业由于所处行业或领域有所不同,因此其对社会贡献和价值的追求具有差异性,所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分层次的,甚至呈现出阶梯式特征。
第二,我国非公有制经济也具有显著的中国特色。相较于我国的公有制企业,我国私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相对较弱。然而,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是建立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制度背景下的,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相比依然具有中国特色。这是因为我国一直将私有制经济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在明确坚持“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公有制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公有制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的同时,还坚持“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对于企业如何履行社会责任的问题,更是从正面给予希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真诚回报社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家,才能真正得到社会认可,才是符合时代要求的企业家。”
但是,私有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的代表)的社会责任与国有企业相比,由于受限于企业发展的成熟程度,其履行情况也是分阶段的。一是企业社会责任缺乏阶段。国有企业建立初期,通常已经将自身的社会责任作为企业的首要目标之一,因此社会责任履行得很好。而民营企业则不同,在建立初期,由于经济基础较为薄弱,企业往往以追求经济利润和企业生存发展为首要目标,社会责任问题考虑得较少。研究显示,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不好的民营企业一般规模较小,企业还处于成长期(李韵等,2023)。二是企业社会责任提升阶段。随着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企业利润不断增长,民营企业就会考虑社会影响和获得政府更大支持,从而逐步将社会责任融入其发展战略之中,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得越来越好,甚至在特定的竞争性领域可能优于国有企业。例如,华为公司作为世界十大创新型企业之一,充分发挥了其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示范作用,在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方面作出了杰出贡献。所以,我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在不同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呈现出不同特征。
最后,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呈现出层次化、分阶段的特征,这使得企业社会责任出现弱化和履行不到位,甚至出现“伪社会责任”问题。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当时社会主义公有制占绝对主导地位,而我国企业的主要形式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这些企业生产的最主要目的是要完成政府所安排的计划任务,这时的企业更像是政府的一个分支机构。因此,政企一体化特征导致许多本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责任变为由企业承担,出现了“企业办社会”的现象,即企业内部形成一个“社区单位”,企业同时兼具生产、社会管理、社会福利等多项任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展了企业改革、税制改革、“让利放权”等一系列改革,这些改革措施使得我国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方式和动力机制都发生了变化,企业社会责任缺失问题也随之显露出来。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主要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伪社会责任”问题。私有制企业,尤其是处于成长和发展过程的中小企业,为了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往往会采用“说一套,做一套”的方式来躲避社会责任的履行,用“扬长避短”的方式掩盖企业不利的信息,其披露出来的社会责任信息与其实际情况不符。二是社会责任弱化问题。市场化过程中的国有企业,尤其是竞争性行业的国有企业,为了保证企业利益最大化,往往也会忽略社会整体利益,存在社会责任履行主动性不强的问题。
为此,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治理问题也受到关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较为复杂,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负面问题从无到有,并逐步纳入治理范围,而私有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一直受政府关注。
在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再像计划经济时期那样模糊无边界,而是开始将企业社会责任划分为经济责任、环境责任、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慈善等多个方面。政府也开始重视国有企业的经济主体地位,出台了诸多文件和政策,如1988年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1998年的《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国有企业取得经济效益的重要性,促进了国有企业积极生产。1993年11月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现阶段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是在国有企业内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这项决定将国有企业的政治责任与经济责任分离,国有企业活力得以增强、经济效益逐步增加,国有企业对经济责任的履行意愿空前强烈。但同时这也导致了国有企业对除经济效益外的其他社会责任的关注度下降,只将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作为自身的企业社会责任。在这一时期,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呈现出严重失衡状态,即在经济责任方面履行程度较好,而其他方面的社会责任则严重缺位。为此,我国对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了治理。2008年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的社会责任进行了明确的界定,进一步规定了国有企业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并确立国有企业除了创造利润这一功能外,作为政府调节市场的重要手段,也要履行防止“市场失灵”现象的职能,要求国有企业在关乎国家经济命脉的领域起到主导作用。国有企业通过改善自身经营结构,寻找适合自身的经营模式,在获得了更多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履行了稳定和协调国家经济发展的社会责任。
在私有制企业社会责任方面,随着私有制企业的形成和发展,私有制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不到位的弊端不断显露。为此,政府在观察到私有制企业对经济发展带来巨大活力的同时,也发现这些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社会责任缺失的问题,开始关注这些企业的内部治理、社会就业、社会公益与慈善、创新能力等方面的社会责任履行问题(陈永杰,2007)。在此背景下,我国基于问题导向开始对私有制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进行针对性治理。一方面是信息披露治理。由于沪深两大证券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披露,因此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逐渐透明化,社会责任披露程度逐步加深,从而直接显示出私有制企业社会责任缺失方面的问题,如“三聚氰胺”“瘦肉精”等社会责任缺失问题为国家治理提供了靶位。同时,曝光机制也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产生了一定的社会监督效应。另一方面是法律法规治理。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后,为了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我国通过立法规范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如颁布《环境保护法》规定了企业的环境责任,通过《食品安全法》规定了企业的安全责任等。此外,数字经济、共享经济等新经济模式的出现,为我国企业履行其经济责任、慈善责任以及推动社会发展的责任提供了新动力。
从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现实来看,随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的逐步完善,企业社会责任也逐步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话语体系之中,进而提升了经济实践过程中企业社会责任的主动性,同时也显示出了履行过程中明显的差异性。我们曾尝试利用2009—2018年沪深两市A股中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上市企业作为研究样本,考察了企业所有制性质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水平的影响。研究发现,国有企业比私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得更好,平均而言国有企业较私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水平约高7%。进一步考虑行业差异后发现,在支柱性产业的支撑行业中,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水平最高;而在竞争性领域中,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水平并无显著差异。考虑发展阶段差异后发现,在较为成熟和发展程度较高的企业中,有些私有企业较之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得更好;而在发展程度较低的企业中,国有企业较私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得更好,且国有持股占比越高,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得越好。这进一步佐证了前述关于中国特色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推论。
四、结论与启示
本文以文献梳理为线索,运用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了理论界定,并基于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现实情况和问题所在,从所有制视角加以现实考察,从而获得了如下结论:(1)企业社会责任领域的研究与其他领域的研究相比,具有更加广泛的理论基础来源和更加多元化的理论分析视角,这使得企业社会责任研究难以整合在一个统一的理论框架下进行分析,而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背景下,可将企业社会责任界定为一个综合的、发展的系统化理论体系;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内容虽然极其丰富,但仍然存在关键点无法释义的问题,因此企业社会责任虽然是为了推进生产力的进步而形成的命题,但其本质则是生产关系问题,深入探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一定要联系生产力来研究生产关系;企业社会责任的适用范围、可行路径等方面仍未达成共识,而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问题是所有制问题,因此大力发展公有制经济是解决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根本途径。(2)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实践中,根据企业所有制性质可以区分公有企业和私有企业的社会责任,由于两者是在“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制度背景下的实践活动,因此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通过历史考察和数据分析可以发现,我国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要优于私有企业,发展程度较高的私有企业要优于发展一般的私有企业。在我国现阶段要保证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一方面,要进一步发展公有经济,做强做优国有企业,这对提升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度具有基础性作用;另一方面,要继续支持社会责任贡献率较高的大型私有企业,积极引导中小私有企业不断提升社会责任意识。
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框架下研究企业社会责任,将其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背景下探讨企业社会责任的践行路径是一个新课题,也具有重要价值和理论启示,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深化的启示。如何将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纳入一个统一的理论框架下进行系统的研究,以揭示其本质形态,并解决其核心问题,是企业社会责任研究长期以来的难题,也是进一步深化理论探讨的关键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和理论体系,以及所包含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框架可以满足这一理论要求。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抛弃了孤立和静态的分析方法,而是唯物、辩证、历史、发展的方法。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更是一个科学、系统、开放的理论体系,不仅可以容纳企业社会责任这一理论范畴,也可以科学揭示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形态和特殊性,为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创新与发展提供基本的逻辑线索。这对于创新和构建中国化、时代化、现代化的马克思主义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体系具有重要理论价值。
其次,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创新的启示。中国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不仅具有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一般属性,也具备一定的特殊性,需要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视角出发来挖掘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背后的制度因素。从制度层面考察企业社会责任就是要从生产关系的核心层面即所有制性质来进行理论创新和科学阐述。现有的研究往往都停留在现实层面进行具体性阐释,未能将其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框架下进行分析,难以触及事物本质层面,更缺乏在一个系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框架下进行科学分析。因此,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内进行系统化的理论创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重要内容。
最后,对于推进我国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的政策启示。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发展阶段,不同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存在差异性,其治理对策也将不同。基于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具体情况,一方面要继续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另一方面还要积极引领和支持私有企业的合理发展。这是从所有制层面解决企业社会责任缺失问题的较好途径,这一政策主张与“两个毫不动摇”政策方针具有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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