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 言
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中国强起来的新征程需要与其他国家一道寻找更广阔的合作空间,彼此深度合作,而签订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举措,以期促进商品、服务、资本、技术、人员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支撑高质量发展。中国也在积极推进自由贸易协定的建设,自2000年中国签署第一个区域贸易协定《亚太贸易协定》起,截至2021年底,中国已经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共21个,涉及26个国家和地区。
然而,由于不同经济体的国际话语权和国际地位有显著差别,国际贸易利益的分配和流向是不平衡的(李真和马艳,2009;宋树理,2013)。可以说,当前的国际贸易与分工体系是由发达国家发起和主导的,发展中国家处于不利或被动的地位,国家间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利益分配存在严重的不平等(张少军和侯慧芳,2019),形成国际不平等交换(阿吉里·伊曼纽尔,1988;萨米尔·阿明,2017)。根据马克思国际价值理论,国际不平等交换是指在两国贸易中,一国可以用一个单位劳动时间所生产的商品交换另一国多个单位劳动时间所生产的商品。
本文选取2000—2018年全球134个国家和地区的面板数据,检验与中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对国际不平等交换的影响效应。结果表明,与中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显著降低了其与中国之间的国际不平等交换程度。进一步地,本文将上述效应与美国、日本、巴西、俄罗斯进行对比,发现自由贸易协定对国际不平等交换程度的缓解效应并不具有普遍性,与中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对国际不平等交换程度的缓解效应要大于其他四个国家。本文的发现有效地反驳了“中国威胁论”“中国新殖民主义论”等歪理邪说。
与以往的研究相比,本文可能存在的边际创新和贡献在于:第一,现有文献虽然对自由贸易产生的影响效应做出了多方面的分析,但主要关注贸易、增长等经济效应以及政治战略等非经济效应(张中元,2019;Jagdambe和Kannan,2020),甚少涉及自由贸易协定对国际不平等交换影响的讨论。本文根据中国的自由贸易协定建设现状,实证检验了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对于协定国之间国际不平等交换的影响,这无疑拓展了自由贸易协定的研究视野。第二,现有文献对于国际不平等交换现象的研究大多从剩余价值转移、收入不平等以及生态不平等的角度进行分析;而对于国际利益分配不均的问题,大多数文献只是理论层面的研究,缺乏实证检验(Anderson,2020;王智强,2020)。本文尝试基于马克思国际价值论的角度来量化国际贸易的不平等程度(国际不平等交换),并采用2000—2018年全球134个国家和地区的面板数据,检验与中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能否降低中国与协定国之间的国际不平等交换程度。从现有研究来看,本文应是首篇采用跨国数据,全面检验自由贸易协定对国际不平等交换影响的文献。第三,中国在维护世界经济秩序和谐发展、推进世界治理公平公正等方面,积极提出中国方案,成效有目共睹;但西方发达国家大肆宣扬“中国威胁论”“中国新殖民主义论”等污名化中国的言论层出不穷(刘爱兰等,2018;孟献丽,2021)。本文从国际价值的角度出发,分析了与中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对国际不平等交换程度的影响,并与美国、日本、巴西和俄罗斯四国相对比,为中国向世界积极发声提供证据。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一)与中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对国际不平等交换的影响效应
中国是经济全球化的坚定推动者,是绝大多数国家(地区)的最大贸易伙伴,一直以合作共赢的方式发展贸易关系,积极缔结自由贸易协定,寻求更大程度的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左海聪,2022)。互利共赢和多元平衡的贸易理念使中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能促进双方共享贸易利益,合作成果惠及各方(原瑞玲和田志宏,2014;周曙东等,2016)。
纵观当前世界局势,贸易“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日渐抬头,对推进世界自由贸易和经济全球化构成威胁。部分资本主义国家制订的贸易“游戏规则”,使其取得了在国际经济体系中的话语权和垄断地位,进而影响国际经济活动与国家间利益的分配,为资本主义国家带来更多利益,从而导致国际不平等交换(李真和马艳,2009)。而中国正积极承担大国责任,发挥其在双边和多边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影响力,消解贸易保护主义带来的负面影响,塑造了包容开放、支持全球化的良好国际形象(凌胜利,2019;赵龙跃和高红伟,2022)。
更为重要的是,经过四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尤其是加入WTO之后,中国无疑日渐发展成世界贸易大国,中国也拥有全球最完整的产业链体系。与西方大国不同,中国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小国)有着相似的曾被西方国家侵略与压榨的历史。中国更能了解发展中国家在发展之路上的艰辛,也与发展中国家有着更多的共同利益(李兵和颜晓晨,2018)。中国更珍惜与发展中国家的友谊,也更加重视国际合作。与此同时,中国一贯奉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外交政策,在国际经济交往上遵循平等互利原则,中国不会“以大欺小”,更不会“强买强卖”。中国愿意也正在与世界各国一道促进国际经济秩序朝着平等公正、合作共赢的方向发展。目前,中国也正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因此,本文提出假说1:
H1:与中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能显著降低协定国与中国之间的国际不平等交换程度。
(二)与中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影响国际不平等交换的机制
1. 扩大协定国与中国的贸易规模。一般而言,国际贸易中发生不平等交换主要源于不平等的贸易规则。凭借着先发优势掌握先进技术的发达国家往往在国际贸易中拥有优于欠发达国家的地位,掌握着国际贸易规则的话语权。在与欠发达国家的贸易中,发达国家制定垄断价格和限制贸易产品的种类,尤其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而在发展中国家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业和手工业等领域,发达国家制定严格的标准和提高关税以限制本国的进口(吕越等,2018)。由此,发达国家在国际市场上通过“强买强卖”的行为,不断地从欠发达国家攫取剩余价值,扩大其自身国际垄断资本的规模和垄断力量。欠发达国家的剩余价值被转移,制约了国内经济和技术的发展,导致其与发达国家的劳动生产率差距不断扩大,国际不平等交换程度逐步加大。进一步地,发达国家为了维护自身的资本利益,限制与欠发达国家的技术交流,大力推行贸易保护主义,如政治施压、滥用贸易壁垒,减少与欠发达国家的商品贸易,强化“强买强卖”的行为,损害了欠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分配,加剧国际不平等交换程度。相反,扩大发展中国家的贸易规模,获得贸易收益,有助于发展中国家获得经济增长和提升产品附加值,从而降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国际不平等交换程度(宋树理和刘晓音,2019)。
就中国而言,曲建忠(2002)认为由发展中国家组建的各种一体化组织虽然很多,但发展水平大多很低,而作为发展中大国与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中国,与欠发达国家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可以在资金、技术等方面提升各自实力,加强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提升整体发展水平,在经济结构以及产品结构方面形成较强的互补性,扩大各自的贸易规模。谢建国和谭利利(2014)、韩剑等(2018)基于计量分析验证了上述观点。因此,与中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可以消除彼此的贸易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的发展,有效降低协定国之间的贸易成本,促进双边贸易额的增加,从而降低两国间的国际不平等交换程度。据此,本文提出假说2a:
H2a:与中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可以通过扩大协定国与中国的贸易规模而降低两者的国际不平等交换程度。
2. 缩小协定国与中国的贸易种类差异。贸易商品种类也会影响两国的国际不平等交换程度。如果一国出口增长主要源于贸易的广延边际,即新的企业进入出口市场以及出口产品种类的增加,那么将会增加贸易品的范围而不只是贸易量,这不仅有利于出口国形成多元化的生产结构,也使逆向贸易条件效应不太可能发生(钱学锋和熊平,2010)。拓展贸易的广延边际,增加贸易种类,会对一国生产率进步产生正向影响(Feenstra和Kee,2008)。而劳动生产率的国别差异决定了国际不平等交换,劳动生产率较高的国家可以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下转移劳动生产率较低国家的剩余劳动(宋树理,2013)。一国通过拓展贸易边际促进生产率进步的举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剩余劳动的转移,从而减轻国际不平等交换程度。
如果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只是增加了某些产品的贸易量,而不利于另外一些产品的贸易,而且贸易量增加的产品并不是某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贸易量减少的产品却是某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那么这种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可能并不能降低国际不平等交换程度。更严重的情况是,如果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对协定国之间的贸易种类的影响是有差异的(例如,对增加某方的贸易种类远多于另一方,甚至减少了另一方的贸易种类),那么两者贸易产品种类的差异增加也并不有利于减少双方的国际不平等交换程度。这种情况在大国与小国之间的贸易中尤为明显。大国凭借着市场垄断等优势,形成“强买强卖”,更加剥削小国的剩余价值,国际不平等交换程度加剧。由此,需要观察自由贸易协定对进出口产品种类的影响。
就中国而言,刘竹青和盛丹(2021)从产品生命周期的角度,通过实证研究了贸易自由化对中国贸易结构的影响,指出贸易自由化提高了新产品的贸易强度,尤其是关税的降低显著改善了中国的贸易结构。陈勇兵等(2015)使用CEPII-BACI数据库中1995—2012年中国对东盟各国的HS6位数贸易数据,指出中国-东盟自贸区有效地促进了广延边际的提升,即贸易种类的增多。徐芬和刘宏曼(2018)关注农产品贸易,发现中国-东盟自贸区和中国-新西兰自贸区能对中国农产品进口的广延边际产生正向影响。因此,本文提出假说2b:
H2b:与中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可以通过缩小协定国与中国的贸易种类差异而降低两者的国际不平等交换程度。
(三)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影响国际不平等交换的异质性
正如上文指出,判断签订自由贸易协定是否能缓解协定双方间的国际不平等交换程度,需要观察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对两者的贸易规模和贸易种类差异的影响。
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能否扩大贸易规模因国家(地区)而异(Anderson和Yotov,2016)。魏景赋等(2021)指出,一国与经济规模差距较大的国家签署自由贸易协定时,可能会面临更高的运输、基础设施等交易成本和风险,即使自由贸易协定带来大幅度的关税减让,该国企业出口的动力也会被大幅削弱。李丽等(2008)通过研究韩美间自由贸易协定发现,韩国与美国之间的利益让渡并不平衡。韩国自身经济规模相对较小,这一不利条件使其在参与贸易过程中关税收入下降以及贸易条件相对恶化,进一步导致GDP及福利水平负增长。相较之下,韩美FTA则使美国的福利水平得到大幅改善,成为协定的受益国。因此,本文认为,签订自由贸易协定通过扩大协定国之间的贸易规模影响国际不平等交换的机制存在异质性。
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对协定国之间贸易种类的影响存在差异。Dennis和Shepherd(2011)通过研究118个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发现,贸易便利化能够积极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多样化,该促进作用对较贫穷国家更加显著。王黎萤等(2021)则以亚太区域主要经济体之间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为例,认为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创新能力有限,出口贸易产品结构较单一且大多为附加值较低的中低端产品,在自由贸易协定中仍处于打开与他国贸易便利化的初始阶段。在FTA的知识产权规则中,发达国家的科技实力处于领先水平,其出口产品结构中知识产权密集型产品占比较高,借助FTA的知识产权条款防范别国技术模仿,提升本国企业的创新收益,进一步优化出口产品结构。自由贸易协定中知识产权保护条款会限制发展中国家的模仿创新,缩减其相关产品的出口种类。因此,签订自由贸易协定通过减少协定国之间的贸易商品种类的差异影响国际不平等交换的机制存在异质性。因此,本文提出假说3:
H3:自由贸易协定缓解国际不平等交换程度的效应存在异质性,因签署方不同而不同。
三、实证策略与数据说明
(一)实证策略
本文旨在检验与中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能否降低该国与中国之间的贸易不平等程度,借鉴马艳等(2020)、黄亮雄等(2018)的研究,构建计量模型如下:
$ lCD\_Tu{e_{it}} = \alpha + \beta Ag{r_{it}} + X'\gamma + {\lambda _i} + {\eta _t} + {\varepsilon _{it}} $ | (1) |
其中,下标i代表国家,t代表年份;被解释变量lCD_Tueit表示i国在t年与中国贸易的相对不平等程度(国际不平等交换程度),取对数;核心解释变量Agrit为虚拟变量,表示i国在t年是否与中国签有自由贸易协定;X为其他控制变量;λi和ηt分别为国家/地区固定效应和年份固定效应;εit为随机扰动项。
系数β的符号与大小衡量自由贸易协定对国际不平等交换程度的影响程度。如果β显著大于0,表明与中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加大了该国与中国的相对不平等交换程度;如果β显著小于0,表明与中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降低了该国与中国的相对不平等交换程度;如果β不显著,表明与中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不影响该国与中国的不平等交换程度。若本文的理论假说成立,则系数β应显著小于0。
(二)数据说明
本文从世界贸易组织RTA数据库获取截至2018年底已签署生效的自由贸易协定数据,从OECD数据库、世界劳工组织ILO数据库和《中国劳动统计年鉴》中整理获取共134个国家和地区的人均周劳动小时数,从世界银行WDI数据库获取2000—2018年218个国家和地区的宏观数据,从世界银行治理WGI数据库获取2000—2018年186个国家和地区的全球经济自由度指数。综合上述数据的可获得性,本文选取2000—2018年共134个国家和地区的面板数据作为分析样本进行实证分析。
被解释变量为国际不平等交换指数。根据马克思国际价值理论,国际贸易不平等主要是通过剩余价值的国际转移来反映。当前学术界对于国际不平等交换程度的测算主要有两种方法:其一,通过测算商品价值和交易价格的比例关系,衡量剩余价值的不平等交换(冯志轩和刘凤义,2019);其二,测算国家劳动生产率,通过劳动力转移来反映剩余价值的不平等交换程度(马艳等,2020)。
考虑到国际投入产出表的时效性较差以及数据的完整性不足,本文借鉴马艳等(2017,2020)的方法,采用全社会劳动生产率对国际不平等指数进行测算。
$ Tu{e}_{it}=\frac{年度就业总人数\text{×}人均年劳动小时数}{国内生产总值} $ | (2) |
$ lCD\_Tu{e_{it}} = \ln \left| {\frac{{Tu{e_{it}} - Tu{e_{ct}}}}{{Tu{e_{ct}}}}} \right| $ | (3) |
由此可见,lCD_Tueit数值越大,i国(地区)在t年与中国的相对不平等交换程度越大。
核心解释变量为Agr,是0—1虚拟变量,表示是否与中国签有自由贸易协定。若与中国签有自由贸易协定则赋值为1,否则为0。根据世界贸易组织RTA数据库,提取截至2018年底中国签署并生效的所有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数据。对于协定生效日期的处理为:若协定的生效日期在7月1日之前,则记为当年;若在7月1日及以后,则记为下一年。若签署的协定为多边贸易协定,则协定内所有成员均视为与中国签有自由贸易协定。例如,中国于2002年正式加入亚太贸易协定,则视为中国与协定内的孟加拉国、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蒙古国这六个国家均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但由于蒙古国于2020年10月23日才正式加入亚太贸易协定,因此中国与蒙古国之间自由贸易协定的生效时间为2021年。
在控制变量选取上,为了获得更加可靠的实证结果,本文从经济发展、国际贸易、技术水平以及政府质量四个维度来捕捉i国(地区)与中国的差异。
在经济发展差异方面,本文选取国内生产总值、人口规模和汇率三个指标衡量各国(地区)宏观经济发展水平。具体而言,lrGDP是i国(地区)t年实际国内生产总值与中国实际国内生产总值之比的对数,衡量经济规模的相对差异;lrPop是i国(地区)t年人口总数与中国人口总数比值的对数,衡量人口规模的相对差异;lrER是i国(地区)t年货币兑换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兑换美元汇率比值的对数,衡量货币国际购买力的相对差异。实际国内生产总值、人口总数和汇率的数据均来源于世界银行WDI数据库。
在国际贸易发展差异方面,本文选取关税水平、商品和服务出口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两个指标衡量各国(地区)国际贸易发展的水平。具体而言,lrtar是i国(地区)t年平均关税水平与中国平均关税水平之比的对数,衡量贸易便利化程度的相对差异;lrexp是i国(地区)t年商品和服务出口总额占本国GDP的比重与中国商品和服务出口总额占中国GDP的比重之比,取对数,衡量出口水平的相对差异。平均关税水平、商品和服务出口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的数据均来源于世界银行WDI数据库。
在国际技术水平差异方面,本文选取国际授权的专利总量衡量各国(地区)在国际市场中的技术水平。具体而言,lrpat是i国(地区)t年授权的专利总数与中国授权的专利总数之比的对数,衡量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的相对差异。授权专利总数的数据来源于世界银行WDI数据库。
在政府治理水平差异方面,本文选取全球治理指标衡量各国(地区)的政府治理水平。全球治理指标(WGI)共有六个维度的治理数据,即话语权与责任、政治稳定性与不存在暴力、政府效率、监管质量、法治和腐败控制。本文将各国(地区)六个维度的单项指标进行加总得出各国(地区)的WGI值。lrWGI是i国(地区)t年的全球治理指标数据与中国数据的比值,取对数,衡量政府治理水平的相对差异,数据来源于世界银行全球治理WGI数据库。
四、实证分析
(一)基准回归
基于回归方程(1),检验与中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对于降低与中国之间国际不平等交换程度的影响。表1给出了基准回归的结果。在同时控制国家/地区和年份固定效应的基础上,四列的回归数据中逐步添加控制变量,是否与中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虚拟变量(Agr)的系数均至少在5%统计上显著为负。这一致表明,与中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显著降低了与中国之间的国际不平等交换程度,这与本文的假说1一致。
lCD_Tue | ||||
(1) | (2) | (3) | (4) | |
Agr | −0.255***(−2.970) | −0.243***(−2.830) | −0.187**(−1.992) | −0.262***(−2.904) |
lrGDP | 0.519***(3.443) | 0.301(1.506) | 0.208(0.874) | |
lrPop | 1.986***(9.283) | 1.951***(7.126) | 3.318***(7.850) | |
lrER | 0.210***(5.087) | 0.091(1.587) | 0.018(0.203) | |
lrtar | 0.368***(5.586) | 0.342***(4.699) | ||
lrexp | 0.475***(5.448) | 0.505***(4.678) | ||
lrpat | −0.036(−0.961) | |||
lrWGI | 0.635*(1.768) | |||
Constant | −1.479***(−24.217) | 10.640***(10.932) | 9.326***(8.199) | 13.903***(8.060) |
国家/地区固定效应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年份固定效应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N | 2 482 | 2 258 | 1 661 | 1 011 |
R2 | 0.009 | 0.100 | 0.117 | 0.163 |
注:(1)***、**和*分别表示各统计量在1%、5%和10%的显著性水平上通过显著性检验;(2)括号内为各统计量的t值,使用的是稳健标准误。下同。 |
具体而言,列(1)添加国家/地区和年份固定效应,没有包括控制变量,是否与中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虚拟变量(Agr)的系数为−0.255,且在1%水平上显著。在此基础上,列(2)—列(4)依次添加控制变量,其中,列(4)虚拟变量(Agr)系数为−0.262,仍在1%水平上显著。从影响大小来看,相比于没有与中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地区),与中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地区)与中国的国际不平等交换程度会显著降低23.07%。
(二)区分样本回归
同时,本文还根据单位价值商品所包含劳动时间(Tue)的大小将样本分为两组分别进行回归。表2列(1)与列(2)是单位价值商品所包含劳动时间(Tue)小于或等于中国的样本,即劳动生产率高于中国的样本。从结果可以看出,无论是否添加控制变量,是否与中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虚拟变量(Agr)的系数均在1%统计水平上显著为负。
lCD_Tue | ||||
(1) | (2) | (3) | (4) | |
Tue≤中国的样本 | Tue>中国的样本 | |||
Agr | −0.250***(−4.508) | −0.185***(−3.071) | −0.089(−0.324) | −0.065(−0.263) |
其他控制变量 | 无 | 有 | 无 | 有 |
国家/地区固定效应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年份固定效应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N | 1 948 | 865 | 665 | 146 |
R2 | 0.204 | 0.366 | 0.740 | 0.845 |
表2列(3)与列(4)是单位价值商品所包含劳动时间(Tue)大于中国的样本,即劳动生产率低于中国的样本。此时,无论是否添加控制变量,是否与中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虚拟变量(Agr)的系数均不显著。在这种情况下,是否与中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不影响其与中国的国际不平等交换程度,也不影响其与中国劳动生产率之间的差异。
综合表1和表2可知,与中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能够降低其与中国的国际不平等交换程度,但协定伙伴方的单位价值商品所包含劳动时间(劳动生产率)对降低国际不平等交换程度的效应存在异质性,当单位价值商品所包含劳动时间高于中国的协定伙伴方与中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时,降低国际不平等交换程度的作用更显著。由此可见,从降低与中国国际不平等交换程度上说,与中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之后,单位价值商品所包含劳动时间高于中国的国家(地区)能得到显著降低,但并不影响单位价值商品所包含劳动时间低于中国的情况。这很好地反驳了“中国威胁论”“中国新殖民主义论”的观点。中国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之路上,并不对其他国家(地区)进行剥削,也不损害其他国家(地区)的利益,反而与各国(地区)的贸易更为平等。这也正是中国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努力与发展中国家合作,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方向发展的证据所在。
表1的回归发现,与中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导致其与中国之间的国际不平等交换程度降低。而这种负向关系也可能是某种无法观测和捕捉的因素引起的结果。本文的样本共包含134个国家和地区,其中22个与中国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为了排除上述可能,我们从134个国家和地区中随机抽取22个经济体,将其设置为“伪处理组”,即假设其与中国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并将剩余的经济体设置为没有与中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控制组。由此构建了安慰剂检验的虚拟变量Agrfalse。由于“伪处理组”是随机抽取生成的,因此安慰剂检验中核心解释变量的估计系数在统计上不会对模型的被解释变量产生显著影响,Agrfalse估计系数不会显著偏离零点;反之,若Agrfalse估计系数显著偏离零点,则说明模型可能存在识别偏误。
为了避免小概率事件的干扰,本文分别重复随机抽取100次、200次和500次进行回归分析,并提取安慰剂结果系数以及t值,分别取其算术平均值,结果如表3所示。结果显示,随机生成处理组的回归系数的均值趋近于0,且在统计上对被解释变量的影响不显著。这表明安慰剂检验的结果不显著,与真实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回归结果不同。综上所述,回归模型并没有因为遗漏变量导致结果的严重偏差,可以排除其他随机因素产生的安慰剂效应对结果的干扰,说明本文的结果较为稳健。
(1) | (2) | (3) | |
100次 | 200次 | 500次 | |
Agrfalse | −0.002(−0.037) | −0.003(−0.046) | −0.005(−0.080) |
其他控制变量 | 有 | 有 | 有 |
国家/地区固定效应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年份固定效应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五、机制检验
基于理论假说,参考黄亮雄等(2021)的做法,这里采用两步法进行机制检验:第一步,以是否与中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虚拟变量为核心解释变量,分别以某国(地区)与中国的贸易规模和进出口种类差异为被解释变量,检验签订贸易协定对两者的影响;第二步,分别以某国(地区)与中国的贸易规模和进出口种类差异为核心解释变量,以某国(地区)与中国的国际不平等程度为被解释变量,检验两者对国际不平等程度的影响。
(一)扩大与中国的贸易规模
中国遵循平等互利原则,加强与世界各地的互动,促进国际经济秩序朝着平等公正、合作共赢的方向发展。与中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能够加强该国(地区)与中国的贸易往来,扩大贸易规模,直接体现在该国(地区)与中国之间的进出口贸易总额占该国(地区)进出口总额的比重显著提高。
为了验证上述分析,表4列(1)与列(2)以i国(地区)t年与中国的进出口贸易额占其进出口贸易总额的比重(R_trait)作为被解释变量,具体为与中国的进出口贸易额除以该国(地区)进出口贸易总额,数据来源为联合国商品贸易统计数据库(UN Comtrade Database)。核心解释变量和其他控制变量的设置与方程(1)相同。两列均控制了国家/地区固定效应和年份固定效应。列(1)没有添加控制变量,结果显示,是否与中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虚拟变量(Agr)的系数为0.160,且在1%水平上显著。列(2)进一步添加了控制变量,结果显示,是否与中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虚拟变量(Agr)的系数为0.158,且也在1%水平上显著,即与中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之后,其与中国的进出口贸易占其总贸易额的比重将显著提高15.76%。
R_tra | lCD_Tue | |||
(1) | (2) | (3) | (4) | |
Agr | 0.160***(2.689) | 0.158***(4.116) | ||
R_tra | −0.227***(−3.592) | −0.316***(−3.772) | ||
其他控制变量 | 无 | 有 | 无 | 有 |
国家/地区固定效应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年份固定效应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N | 2 161 | 954 | 2 116 | 944 |
R2 | 0.251 | 0.592 | 0.017 | 0.156 |
列(3)与列(4)的被解释变量为i国(地区)与中国的国际不平等交换程度(lCD_Tue),核心解释变量为i国(地区)t年与中国的进出口贸易额占其进出口贸易总额的比重(R_tra)。两列的核心解释变量(R_tra)系数都在1%水平上显著为负。这说明扩大与中国的贸易规模,能显著降低该国(地区)与中国的国际不平等交换程度。综合表4的四列结果可知,假说2a得到验证,即与中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能显著扩大其与中国的贸易规模,降低与中国之间的国际不平等交换程度。
(二)缩小与中国的贸易种类差异
国际贸易不平等现象也可能源于对贸易产品种类的限制,特别是在大小经济体之间的贸易当中。然而,中国注重平等互利,有着与众多发展中国家类似的受迫害历史,能体会到落后国家发展的艰难。中国在贸易上并不会“恃强凌弱”,与中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能减少该国(地区)与中国贸易产品种类的限制,直接体现在该国(地区)与中国之间的进出口贸易种类的差异显著降低。
为了验证上述分析,表5列(1)与列(2)以i国(地区)t年与中国进出口产品种类数差的绝对值(取对数),即
DSp | lCD_Tue | |||
(1) | (2) | (3) | (4) | |
Agr | −0.213***(−4.127) | −0.004(−0.061) | ||
DSp | 0.260***(6.420) | 0.072*(1.783) | ||
其他控制变量 | 无 | 有 | 无 | 有 |
国家/地区固定效应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年份固定效应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N | 2 164 | 955 | 2 119 | 945 |
R2 | 0.405 | 0.267 | 0.030 | 0.157 |
列(3)与列(4)的被解释变量为i国(地区)与中国的国际不平等交换程度(lCD_Tue),核心解释变量为i国(地区)与中国进出口产品种类数差的绝对值(DSp)。结果显示,核心解释变量(DSp)系数均至少在10%水平上显著为正,这说明缩小与中国的贸易种类能显著降低该国(地区)与中国的国际不平等交换程度。综合表5的结果可知,假说2b得到验证,即与中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能显著缩小其与中国进出口贸易种类的差异,从而降低其与中国之间的国际不平等交换程度。
六、国际对比分析
本部分将进行国际比较,选取美国、日本、巴西和俄罗斯四国与中国进行对比分析,验证自由贸易协定降低国际不平等交换程度是否具有普遍性,其中美国、日本是发达国家的代表,巴西、俄罗斯是新兴市场国家的代表。
表6分别对美国、日本、巴西和俄罗斯进行了检验。具体而言,我们选取了2000—2018年134个国家和地区的面板数据,分别构建是否与美国、日本、巴西和俄罗斯签订自由贸易协定虚拟变量(Agr_usa、Agr_jpn、Agr_bra和Agr_rus),以此作为核心解释变量,与上文关于中国虚拟变量的设定类似。此外,分别构建某国(地区)与美国、日本、巴西和俄罗斯的国际不平等交换程度(lCD_Tue_usa、lCD_Tue_jpn、lCD_Tue_bra和lCD_Tue_rus),与美国、日本、巴西和俄罗斯进出口贸易额占其进出口贸易总额的比重(R_tra_usa、R_tra_jpn、R_tra_bra和R_tra_rus),以及与美国、日本、巴西和俄罗斯进出口产品种类数差的绝对值(DSp_usa、DSp_jpn、DSp_bra和DSp_rus,取对数)为被解释变量,其他控制变量与基准回归一致,并因美国、日本、巴西和俄罗斯四国不同而有所调整。这里既检验与上述四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对该国(地区)与这四国国际不平等交换程度的影响效应,又检验上述两个作用机制是否在这四国也成立。
美国 | 日本 | ||||||
lCD_Tue_usa | R_tra_usa | DSp_usa | lCD_Tue_jpn | R_tra_jpn | DSp_jpn | ||
(1) | (2) | (3) | (4) | (5) | (6) | ||
Agr_usa/Agr_jpn | −0.091*(−1.767) | 0.072***(6.137) | −0.212***(−3.456) | 0.008(0.205) | −0.011(−0.579) | 0.017(0.206) | |
其他控制变量 | 有 | 有 | 有 | 有 | 有 | 有 | |
国家/地区固定效应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
年份固定效应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
N | 1 103 | 1 018 | 1 018 | 1 103 | 1 018 | 1 018 | |
R2 | 0.143 | 0.476 | 0.195 | 0.123 | 0.387 | 0.142 | |
巴西 | 俄罗斯 | ||||||
lCD_Tue_bra | R_tra_bra | DSp_bra | lCD_Tue_rus | R_tra_rus | DSp_rus | ||
(7) | (8) | (9) | (10) | (11) | (12) | ||
Agr_bra/Agr_rus | −0.219(−1.163) | 0.000(0.042) | −0.202(−0.537) | 0.363***(2.741) | −0.008(−1.617) | −0.005(−0.025) | |
其他控制变量 | 有 | 有 | 有 | 有 | 有 | 有 | |
国家/地区固定效应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
年份固定效应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
N | 1 103 | 1 012 | 1 008 | 865 | 837 | 835 | |
R2 | 0.076 | 0.033 | 0.054 | 0.092 | 0.055 | 0.122 |
列(1)—列(3)是有关美国的检验。列(1)的被解释变量为i国(地区)在t年与美国的国际不平等交换程度(lCD_Tue_usa)。虚拟变量(Agr_usa)的系数在10%统计水平上显著为负,说明与美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能降低该国(地区)与美国之间的国际不平等交换程度。列(2)的被解释变量为i国(地区)t年与美国进出口贸易额占其进出口贸易总额的比重(R_tra_usa),虚拟变量(Agr_usa)系数在1%统计水平上显著为正;列(3)的被解释变量为i国(地区)t年与美国进出口产品种类数差的绝对值(DSp_usa),虚拟变量(Agr_usa)系数在1%统计水平上显著为负。因此,与美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可以通过扩大与美国之间的贸易规模、减少与美国之间的贸易产品种类差异来降低该国(地区)与美国之间的国际不平等交换程度。
列(4)—列(6)是针对日本的检验。无论被解释变量为与日本的国际不平等交换程度(lCD_Tue_jpn)、与日本进出口贸易额占其进出口贸易总额的比重(R_tra_jpn),还是与日本进出口产品种类数差的绝对值(DSp_jpn),虚拟变量(Agr_jpn)的系数均不显著。也就是说,与日本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并不会显著影响其与日本之间的国际交换不平等程度;与日本签订自由贸易协定也不会影响其与日本之间的贸易规模以及贸易产品种类差异。
列(7)—列(9)是针对巴西的检验。无论被解释变量为与巴西的国际不平等交换程度(lCD_Tue_bra)、与巴西进出口贸易额占其进出口贸易总额的比重(R_tra_bra),还是与巴西进出口产品种类数差的绝对值(DSp_bra),虚拟变量(Agr_bra)的系数均不显著。因此,与巴西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并不会显著影响其与巴西之间的国际交换不平等程度;与巴西签订自由贸易协定也不会影响其与巴西之间的贸易规模以及贸易产品种类差异。
列(10)—列(12)是针对俄罗斯的检验。被解释变量为与俄罗斯的国际不平等交换程度(lCD_Tue_rus),虚拟变量(Agr_rus)的系数在1%统计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与俄罗斯签署自由贸易协定会增加该国(地区)与俄罗斯之间的国际不平等交换程度。同时发现,无论被解释变量为与俄罗斯进出口贸易额占其进出口贸易总额的比重(R_tra_rus),还是与俄罗斯进出口产品种类数差的绝对值(DSp_rus),虚拟变量(Agr_rus)的系数均不显著。也就是说,扩大贸易规模和缩小贸易种类差异的影响机制在俄罗斯并不成立。
因为自由贸易协定对扩大贸易规模和缩小贸易种类差异的影响因国家(地区)而异,所以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缓解国际不平等交换程度也因国家(地区)而异。这正是本文假说3所强调的。
表7进一步对比中国与上述四国的效应大小。与中国、美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该国(地区)与中国、美国之间的国际不平等交换程度分别降低23.07%和8.73%;与日本、巴西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并不会影响国际不平等交换程度;与俄罗斯签署自由贸易协定,该国(地区)与俄罗斯之间的国际不平等交换程度会显著增加43.81%。从降低国际不平等交换程度的角度看,与中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效应要大于美国。
中国 | 美国 | 日本 | 巴西 | 俄罗斯 | |
回归系数 | −0.262*** | −0.091* | 0.008 | −0.219 | 0.363*** |
影响程度 | −23.07% | −8.73% | − | − | 43.81% |
注:当回归结果不显著时,不计算具体的影响程度数值。 |
七、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根据马克思国际价值理论的基本逻辑,测算国际不平等交换指数,并以中国为研究对象,采用2000—2018年全球134个国家和地区的面板数据,验证与中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对其国际不平等交换程度的影响效应。研究表明,与中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显著降低了该国(地区)与中国间的国际不平等交换程度。具体而言,相比于没有与中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地区),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地区)与中国的国际不平等交换程度会显著降低23.07%。此效应主要体现在该国(地区)的单位价值商品所包含劳动时间低于中国时。可见,“中国威胁论”“中国新殖民主义论”等说法并不成立。究其机制,发现该效应来源于与中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能够扩大协定方与中国的贸易规模,表现为显著提升进出口贸易额占其贸易总额的比重,也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减少其与中国进出口贸易产品种类的差异。
在国际对比分析中,本文选取美国、日本代表发达国家,选取巴西、俄罗斯代表新兴国家进行实证分析,将其结果与中国进行对比分析。结果表明,与中国和美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会显著降低国际不平等交换程度,与日本和巴西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并不会显著影响国际不平等交换程度,而与俄罗斯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反而增加了国际不平等交换程度。签订自由贸易协定通过扩大双方的贸易规模和缩小贸易种类差异产生影响的机制也仅在中国和美国成立。因此,自由贸易协定能缓解国际不平等交换的效应并不具有普遍性,中国在五国中的缓解效应是最大的。基于以上的研究结论,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第一,加强与各国在理念和认知上的沟通,积极向世界各国发声。本文的研究结果论证了中国自由贸易协定建设的合理性和公平性,与中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有利于降低各协定方与中国之间的国际不平等交换程度,对贸易合作伙伴之间合作共赢起到了促进作用。这是中国互利共赢原则以及和谐发展理念在对外贸易上的体现,是中国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世界经济共同繁荣的证据。因此,中国应不惧霸权主义、强权政策,敢于向世界发声,积极应对来自各方的干扰,努力为自己正名。
第二,积极探索多方共赢的合作方案,推进建设高水平的自由贸易协定。本文的实证结果指出,自由贸易协定对于国际不平等交换程度的缓解效用存在异质性,一些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甚至可能会恶化国际不平等交换程度。因此,中国在自由贸易协定的建设中,首先应加强与贸易合作伙伴之间的协商,积极探索更加平衡互利的合作方案;其次,应当提高自由贸易协定的开放程度,升级协定,扩大贸易领域,积极寻求新的合作可能;最后,探索与重要地缘支点国家和重要节点国家的合作,用实际行动击破“污名化中国”的阴谋。
第三,加强技术层面的合作,推动与贸易合作伙伴的协同发展。国际交换不平等现象的发生,究其根源是国家间技术水平的差异。经济全球化的浪潮几乎将全球所有国家和地区卷入全球价值链当中。作为发展中国家,在技术处于相对落后地位的情况下,更要携手互助,加强共建共享,合作解决世界经济不平衡发展面临的难题。通过自由贸易协定相关条款的建设,完善技术合作等相关合作条款,促进技术合作向更加公平有效的方向发展,在合理保障知识产权等核心技术的前提下,降低甚至消除技术壁垒,加强协定方之间的技术人才流动,缩小国家(地区)之间的技术差距,从而推动国际分工体系不断完善发展,促进全球经济秩序向着更加和谐、公平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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