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 言
实际税率(Effective Tax Rate,ETR)衡量了企业实际纳税所形成的负担水平(Spooner,1986;Porcano,1986),是企业和政府部门在税收征管全环节中一系列行为的综合反映。企业间实际税率的差异一方面可以体现企业经营业务实质的不同,另一方面也可以体现地方政府在税收工作中变通征税的自由裁量权。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意味着我国的征税活动需在法律中予以明确,以法律为依据。企业经营业务实质的差别会导致其所适用的税种、税率与税基可能各不相同,从而产生基于税法法定因素的实际税率差异。与此同时,由于在现实中我国税法规定的课税要素存在不明确、不具体的情况,从而为地方政府部门衍生出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根据现行制度事实,我国实行中央与地方的行政分权以及针对税务机关的双重领导管理体制,①因而地方政府对其辖区内的税收征管工作具有一定管理权与影响力。因此,在既定的税法体系下,地方政府通常能够根据自身利益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影响企业的实际税率,从而产生基于地方自由裁量因素的实际税率差异。那么,该如何理解上述实际税率差异的不同来源因素?其背后是否蕴含着我国税收制度的合理优化路径?
为回答上述问题,我们对以实际税率差异为主题的研究进行了梳理。总体来看,目前聚焦于该主题的研究数量相对较少。其中部分文献将企业增值税实际税率差异作为研究切入点(蒋为,2016;刘柏惠等,2019)。另有学者通过企业间实际税率的差异,研究税制和税法的公平与否,为税制改革提供参考依据(Gupta和Newberry,1997)。此外,另有文献以不同群体间企业实际税率差异为视角,研究了不同行业(Seigfried,1974)、不同地区及不同所有权性质企业间的实际税率差异问题(汪德华和李琼,2015;庞金伟和郭永清,2015)。进一步,陈晓光(2013)指出我国企业实际税率差异大部分来自于行业内部而非不同行业间。鲜有文献全面系统地对微观企业个体间实际税率差异的制度成因进行探讨。
因此延续上述已有文献的研究思路,本文从我国同行业企业的实际税率差异入手,以A股上市公司中单一行业样本量最大的制造业为例,构建了一个基于税收征管全环节的理论框架,将差异来源因素划分为税法法定因素和地方自由裁量因素两类,并进一步利用夏普利值分解法量化分析两类因素对实际税率差异的静态贡献度与动态趋势。结果表明:同行业企业的实际税率差异存在税法法定因素与地方自由裁量因素两类主要来源,其中前者对于实际税率差异的贡献度远高于后者;动态来看,税法法定因素对实际税率差异的贡献度长期维持在高位水平,而地方自由裁量因素则呈现显著下降趋势;两类因素对实际税率差异的贡献度存在显著的地区异质性。最后,本文构建我国税收法治化程度指标,该指标显示在2007—2019年间我国税收法治化建设成效显著。本文的边际贡献在于:其一,系统探究同行业企业间实际税率差异的制度成因,完善实际税率差异理论。其二,采用夏普利值分解法,量化我国同行业企业间实际税率差异两类来源因素的相对贡献度与变化趋势,在新的视角下刻画出我国税收征管的现实环境;其三,本文的研究结果对我国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推进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提升我国税收征管工作的质量与效率,具有较为重要的现实参考意义。
本文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为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第三部分为实证策略、方法与数据变量,第四部分为实证分析,第五部分为主要结论与启示。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一) 实际税率差异的事实基础
实际税率的定义在学术研究中一直存在较大差别(Gupta和Newberry,1997)。本文对目前已有文献中使用频率较高的计算方法进行了归类,具体情况如下表1所示。
实际税率的计算方法 | 文献来源 |
(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息税前利润 | Porcano,1986;Liu和Cao,2007;吴联生,2009;曹书军等,2009;刘行和李小荣,2012 |
所得税费用/营业收入 | Gupta和Newberry,1997;Richardson和Lanis,2007;Kraft,2014 |
所得税费用/经营活动现金流 | Gupta和Newberry,1997;Richardson和Lanis,2007 |
(支付的各项税费−税费返还)/营业收入 | 冯延超,2012;黄策和张书瑶,2018;姚东旻等,2020 |
从分子来看,已有定义主要从单一税种出发,以企业所得税为研究对象,适用于研究以直接税为主体税种的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税负问题。另一支研究我国特定制度背景下实际税率的文献,旨在衡量全税种口径下的实际税率,选取了企业支付的各项税费与税费返还之差作为计算实际税率的分子。从分母来看,已有文献主要采用息税前利润、经营活动现金流以及营业收入等指标进行了研究尝试。本文在实证部分主要借鉴冯延超(2012)与黄策和张书瑶(2018)以及姚东旻等(2020)的研究,利用上市公司现金流量表下的公司各年实际支付的各项税费,扣除税费返还后的金额与当年公司营业收入的比值作为实际税率。该定义涵盖了企业所需缴纳的绝大部分税种,能更为准确地反映企业综合税负,增强研究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依据上文梳理得出的四种实际税率计算方法,本文聚焦于同行业企业的实际税率差异,选择A股上市公司中数量最多的制造业企业作为研究样本,绘制了实际税率分布图(图1)。图1中柱形表示实际税率的样本分布频率,柱形越高表明在该税率水平上的样本数量越多,曲线部分为各计算方法下实际税率样本分布的核密度曲线。从图中能够看出,大多数计算方法所得到的实际税率分布区间均较大,且并未完全集中于特定水平,说明在多数实际税率定义下,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的实际税率分布均较为离散,表现出明显的实际税率差异。
(二) 理论构建与研究假说
基于上述事实基础,本文在一个涵盖税收征管全环节的理论视角下,构建了包含税法法定因素与地方自由裁量因素的实际税率差异决定框架(如图2所示)。两类因素分别在税收征管工作的不同环节中发挥作用:首先,依据税收法定原则,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需要按照税收法规中的具体规定,确定自身所需缴纳的税种以及计算应纳税额的税基与适用税率,由于企业之间各自业务经营实质与税收申报处理的不同,会产生税法规定之下的基础实际税率差异。同时,考虑到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存在较多未尽事项,税法大多以抽象宽松的原则性规定为主,缺乏应有的定义性条款(刘剑文,2015),同时部分相关配套法规也不够明确,规定过于笼统(李香菊,2005),因此企业自行申报的纳税额实际上包含一定的弹性空间。
此外将地方政府与税务机关的行为纳入考量范畴,在税收征管实践中,上述弹性空间赋予了地方政府部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②使得其能够在税收“争优竞赛”与“逐底竞争”之间进行权衡(许敬轩等,2019),③一方面可以通过税务机关来变通认定企业税前支出抵扣(曹书军等,2009),或者通过支持辖区内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建设来间接影响企业的实际税率(邓明,2020)。另一方面其也可以通过直接干预高新企业资质认定以及制定辖区内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企业税收返还及财政补贴来影响企业的实际税率(曹书军等,2009)。因而产生了来源于地方自由裁量因素的实际税率差异。
具体来看,首先地方政府能够通过变通税前支出抵扣认定来影响企业的实际税率,该影响机制需要经由税务机关来间接发挥作用。在我国税法存在未尽事项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作为负责税收征管工作的行政部门一旦认为企业自行申报的税前支出抵扣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即可通过稽查手段要求企业按照自己认定的抵扣方案来重新计算其应纳税额。在实践中,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稽查的强度与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任务目标”息息相关(田彬彬等,2020)。
其次,地方政府对于税收征管能力建设的自由裁量权同样能够影响企业的实际税率。征管能力主要指税收征管技术水平、征税人员的数量和素质等客观条件(吕冰洋和郭庆旺,2011),是税务机关开展税收征管工作的物质基础。现行法规并没有对上述物质基础的供给标准进行具体细化,并且将一部分税务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的经费保障责任交由各地方政府来承担。因此地方政府能够通过调整物质资源的配置,来影响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建设,并最终经传导影响企业的实际税率。
此外,地方政府还可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方式直接影响企业的实际税率。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能够依法享受优惠所得税率,但在认定相关法规④中同样存在未尽事项。一方面法规规定该资质认定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部分评审专家对于申报企业技术与财务情况的评分,但却并未给出足够细化的评分标准。此外法规同时要求各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机关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认定工作。由于该认定机构的工作人员多数来自于各地方政府职能部门,本文认为地方政府能够在该资质认定工作中贯彻一定的主观意志并最终影响企业能否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
最后,地方政府具备制定辖区内税收返还及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的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表现为各地政府普遍利用上述优惠政策进行招商引资的税收竞争(李永友和沈坤荣,2008)。早在2014年11月,国务院为进一步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下发了《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但仅半年之后上述专项清理工作即宣布待另行部署后再进行。这一政策变化实际上为地方政府暂时保留了在辖区内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影响企业税负的自由裁量空间。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同行业企业间的实际税率差异可以通过税法法定与地方自由裁量两种因素来拆解。一方面由于税收法定原则要求企业缴纳的纳税额应依据法定的课税要素来决定,因此税法法定因素是产生企业实际税率差异的基础来源。而另一方面,在法规存在未尽事项的前提下,地方政府能够在一定弹性空间内通过行使上述自由裁量权来影响辖区内企业的实际税率。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说:
假说1:同行业企业间的实际税率差异来自于税法法定与地方自由裁量两类因素,前者对于实际税率差异的贡献度更大。
考虑到我国地域辽阔,不同地区之间明显存在着市场化程度的差异,并且相同的法制内容在各地区之间的发展情况也存在不同(纪晓丽,2011)。刘慧龙和吴联生(2014)在其研究中指出,各地区市场化进程各异造成了我国地区间的制度环境存在较大差异,而同时制度环境又是影响企业实际税率的一个重要原因。基于上述特征事实,本文认为一个合理的推测是税法法定因素与地方自由裁量因素对实际税率的影响在不同地区可能会存在差别,特别是源于各地方政府差异化行为的地方自由裁量因素。正如已有研究表明,我国各地区间的税收征管效率确实存在显著差异(吕冰洋和樊勇,2006;陈工等,2009)。因此本文进一步提出如下假说:
假说2:税法法定因素与地方自由裁量因素对于实际税率差异的贡献度存在区域间异质性。
一直以来税收法治不断走向现代化是我国税制改革的一条主线(张守文,2015),长期来看,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已逐渐从学界呼吁、社会关注发展到国家顶层设计层面的积极回应(刘剑文,2015)。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要求“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2014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要求坚持税收法定原则,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开展全面的专项清理工作。此外,在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方面,2018年我国将国税地税两套征管系统予以合并,旨在进一步统一全国范围内的税收征管标准。在此背景下,地方自由裁量因素对于企业实际税率差异的影响可能会日益下降。因此,结合上述假说本文进一步提出如下推论:
推论:动态视角下,地方自由裁量因素对实际税率差异的贡献度将呈现出下降趋势,但在各地区的具体表现可能存在差异。
(三) 模拟算例
基于上文的理论构建,本文进一步通过模拟算例的方式来对实际税率差异的产生机制进行体现。在仅考虑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两个主要核心税种的情况下,一个简化的企业实际税率ETR计算方法可表示为下式(1):
$ ETR=\left[\left.\left(pq{\theta }_{s}-pq{\theta }_{i}\right)+\delta (pq+s-c\right)-s\right]/pq $ | (1) |
其中p和q分别为企业销售产品的价格与数量,
为体现四家企业同属汽车制造业,本文假设其同时销售汽车与咨询服务两种业务,分别适用13%与6%的增值税率,且全部收入均为企业当年所得税应税收入。在采购方面,所有企业生产经营主要采购汽车零配件、研发与技术服务,分别适用13%与6%的扣除率。
在赋值计算时,首先为了体现企业在自行申报纳税阶段税法法定因素对实际税率的影响,算例给定企业a与b不同的销售收入金额与结构、支出金额与结构、支出扣除以及适用所得税率,具体赋值金额详见上图3。计算结果显示,企业a的实际税率为10.50%,企业b的实际税率为18.91%。
具体来看,为了清晰地反映出征管全环节中地方自由裁量因素对于企业实际税率的影响,本例主要将影响机制易于量化的税前支出抵扣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定、税收返还及财政补贴三种自由裁量方式纳入模拟计算思路当中,并进行了如下具体设定:第一,对于税前支出抵扣认定的刻画,本例中假设税务机关在稽查工作中将企业c在申报中分期扣除的资本性支出,认定为应当期直接扣除的收益性支出,并将企业d在申报中直接扣除的收益性支出,认定为应当分期扣除的资本性支出,分别调增企业c支出扣除金额,调减企业d支出扣除金额;⑦第二,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认定,本例假设在地方政府的主观影响下,企业c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企业d被认定为非高新技术企业,因此分别调减企业c的所得税税率,调增企业d的所得税税率;⑧第三,考虑到地方政府能够通过给予企业税收返还及财政补贴来降低其税负,本例假设企业c收到的来自于政府的税收返还金额为2,而其他企业均未获得同类税收优惠。
基于上述设定,在算例最终的计算结果中,企业c的实际税率较a下降了4.48个百分点,企业d的实际税率较b提升了7.89个百分点。对比算例中四个企业的实际税率计算值,我们发现当企业a、b之间已经存在源于税法法定因素的税率差异时,将地方自由裁量因素加入其中,能够使得企业c、d之间的实际税率差异进一步扩大,在本例中混合因素所导致的实际税率差异达到了20.78%,初步验证了本文研究视角的合理性。
三、实证策略、方法与数据变量
(一) 实证策略与分解方法
本文在实证部分首先通过回归构造出能够产生公司实际税率差异的来源因素集合,共包括十七个来源因素指标。⑨考虑到已有文献通常将实际税率作为衡量避税程度的代理变量(邓博夫等,2019),为排除企业避税动机对实际税率差异的干扰,本文进一步在分解中加入企业避税动机的代理变量对其进行控制,⑩并同时控制了年份固定效应。然后本文基于上述分解指标进行夏普利值分解,通过计算得出不同来源因素的夏普利值,以刻画不同来源因素对实际税率差异的静态贡献度与变化趋势,从而验证前文提出的假说和推论,并最终得出实证结论,具体如图4所示。
参考Shorrocks(2013)的研究,本文所采用的夏普利值分解法,其基本思想是当考虑一个统计指标y,其值完全由一组包含n个影响因素的集合Z决定,那么在集合Z中剔除任意一个因素都会对指标y的差异产生边际贡献,综合该因素所有可能剔除的路径顺序,其均值即为该因素对指标y差异的贡献水平。具体到本研究当中,我们通过估计企业实际税率的决定方程得到一个有效的实际税率影响因素集合Z,其中包含九个税法法定因素衡量指标(以X代表)、六个地方自由裁量因素衡量指标(以L代表,同时包含省份固定效应
基于上述差异分解思路,本文构建如下上市公司实际税率决定模型:
$ {ETR}_{i,t}= \alpha +\sum\nolimits_{n=1}^{9}{\beta }_{n}{X}_{i,t}+\sum\nolimits_{m=10}^{14}{\beta }_{m}{L}_{i,t}+{\gamma }_{p}+\widehat{{\beta }_{15}}{A}_{i,t}+{Y}_{t}+{\varepsilon }_{i,t} $ | (2) |
进一步考虑上市公司实际税率差异
$ D= g\left(\widehat{ETR}\right)=g(\widehat{\alpha }+\sum\nolimits_{n=1}^{9}\widehat{{\beta }_{n}}{X}_{i,t}+\sum\nolimits_{m=10}^{14}\widehat{{\beta }_{m}}{L}_{i,t}+{\gamma }_{p}+\widehat{{\beta }_{15}}{A}_{i,t}+{Y}_{t}+{\varepsilon }_{i,t}) = g\left(f\left(\mathrm{Z}\right)\right) $ | (3) |
此时,经计算可得出某个税法法定因素的衡量指标
$ {SV}_{i}= \sum\nolimits_{z\subseteq Z}{\varphi }_{I}\left(z\right)[g\left(f\left(z\right)\right)-g\left(f\left(z\right|{X}_{i})\right)] $ | (4) |
其中,
$ {RC}_{i}= {SV}_{i}/\Sigma {SV}_{i} $ | (5) |
(二) 数据、变量与分解指标
1. 样本选取
本文以2007至2019年沪深A股制造业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并按如下标准进行筛选:(1)参照刘慧龙和吴联生(2014)与汤泰劼等(2019)的做法,将实际税率大于1的观测值予以剔除;(2)对于实际税率计算公式分子小于0的观测值,保留该观测值并将其赋值为0,对于实际税率计算公式分母小于0的观测值,予以剔除;(3)剔除被风险警示的观测值;(4)剔除其他变量存在数据缺失的观测值,最终得到12346个观测值。为进一步消除极端值的影响,对除反映省级宏观特征以外的所有连续变量按上下1%的比例进行了Winsorize缩尾处理,本文所使用的全部企业级数据来自Wind数据库、省级宏观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网站。
2. 核心分解指标
(1)税法法定因素的衡量
在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之下,会计制度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表现为税法与会计处理之间存在一定的统一性特征,无论是企业自行纳税申报,亦或是政府部门进行税务监管,会计信息均是最为重要的信息来源(马东明,2012)。本文认为通过会计报表计算得出的反映企业经营决策的特定财务指标能够代表影响企业实际税率的税法法定因素。基于此本文选取了与税法规定密切相关,涉及企业资本结构、资产结构、销售结构以及盈利能力四个维度的九个财务特征指标用以衡量税法法定因素,具体指标及计算方法详见表2。
变量维度 | 变量名称 | 变量符号 | 变量定义 |
资本结构
|
资产负债率 | LEV | 负债总额/总资产 |
企业自由现金流 | FCF | (息前税后利润+折旧与摊销−营运资金增加−资本支出)/资产总额 | |
资产结构
|
固定资产密集度 | CAPINV | 固定资产净值/资产总额 |
研发密集度 | RDINV | 研发费用/营业收入 | |
无形资产密集度 | INTINV | 无形资产净值/资产总额 | |
销售结构
|
海外业务收入占比 | Foreign | 海外业务收入/营业收入 |
第一主营产品占比 | First | 主营构成(按产品)项目收入(第一名)/营业收入 | |
盈利能力
|
总资产报酬率 | ROA | 息税前利润×2/(期初总资产+期末总资产) |
销售毛利率 | MR |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收入 |
(2)地方自由裁量因素的衡量
为捕捉在税收征管全环节中的地方自由裁量因素,本文基于已有文献并综合考虑了数据可得性,从内在动机、筛选机制、直接表现三个维度选取了六个指标来对其进行刻画,具体指标及计算方法详见表3。
变量维度 | 变量名称 | 变量符号 | 变量定义 |
内在动机
|
财政分权 | FD | 注册地省份政府的财政收人/全国财政收入 |
财政压力 | FP | (注册地省份财政收入−注册地省份财政支出)/注册地省份财政收入 | |
补贴返还 | Subsidy | Ln(税收返还、减免+政府补助) | |
筛选机制
|
总市值 | MV | Ln(个股年末股价×当日总股本) |
所有权性质 | Own | 依据企业所有制属性构建虚拟变量,将中央国有企业与地方国有企业赋值为1, 其他类型企业均赋值为0 |
|
直接表现 | 省份 | Province | 依据我国31个省份划分,构建30个虚拟变量 |
注:参考孙刚(2017)的研究,本文计算补贴返还变量的数据来自于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附注披露的非经常性损益中的税收返还、减免与政府补助。 |
首先,地方政府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内在动机主要包括财政压力以及税收竞争两个方面。在分税制背景下,财政分权导致地方政府需要承担大量的公共支出责任(于文超等,2018),上述财政压力往往会潜移默化地转化为对税务机关的“任务指标”,因而导致税务机关进行策略性征管,并最终影响辖区内企业的税负水平(田彬彬等,2020)。基于此本文首先选取了财政分权与财政压力两个变量来对其进行刻画。
其次,地方政府通过税收返还及财政补贴政策来降低企业税负通常是其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进行税收竞争的一个重要工具。孙刚(2017)的研究揭示了我国地方政府存在违规给予企业税收补贴及返还的自由裁量行为,为地方政府干预辖区内的税收征管活动提供了直接证据。基于此本文利用企业收到的税收返还与财政补贴额度以刻画地方政府的税收竞争活动。
另外,在实践中地方政府通常只针对特定的企业群体来行使其自由裁量权,目前已被证实的筛选机制主要来自于“成功效应”以及所有权性质。具体来看,在政治成本理论下,越为成功的公司,将会受到政府部门越为严格的税收审查,因而承担更高的实际税率(Zimmerman,1983)。对于已经登陆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而言,“成功效应”更多地体现为市场估值,在现实中往往市值高的公司会更多地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其在税收缴纳方面也会更多地与地方政府产生联系,因此本文选择了市值来衡量“成功效应”。此外,已有研究结果显示,我国国有企业较非国有企业会表现出更高的实际税率(Zeng,2010),这表明国有企业由于其本身与政府部门天然存在的政治关联,可能更容易被政府部门当作实施自由裁量的对象,基于此本文选择所有权性质用以刻画该筛选机制。
最后,本文认为地方政府基于上述内在动机及筛选机制,无论采取何种自由裁量方式,其最终导致的直接表现均为企业实际税率所呈现出的地区差异,换言之我们能够将地区差异当作是地方自由裁量因素的综合体现。已有研究也表明地区差异可能是导致我国企业间实际税率差异的一个重要因素(陈晓光,2013)。基于此本文选取了对应不同省份的虚拟变量以刻画省级地方政府行使自由裁量权所产生的直接表现。
3. 描述性统计
本文实证部分除虚拟变量以外,全部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如下表4所示,其中主要包括被解释变量−实际税率,上文梳理得出的衡量税法的法定因素的指标、衡量地方自由裁量因素的指标,以及控制变量避税动机指标。并且文章还主要报告了各变量的观察值、均值、标准差、最大值以及最小值。
变量分类 | 变量名称 | 变量符号 | 观察值 | 均值 | 标准差 | 最小值 | 最大值 |
被解释变量 | 实际税率 | ETR | 12 346 | 0.0482 | 0.0422 | 0 | 0.2892 |
税法法定因素 | 资产负债率 | LEV | 12 346 | 0.3934 | 0.1930 | 0.0587 | 0.9395 |
自由现金流 | FCF | 12 346 | −0.0191 | 0.1036 | −0.4101 | 0.3120 | |
固定资产密集度 | CAPINV | 12 346 | 0.2288 | 0.1319 | 0.0023 | 0.7299 | |
研发密集度 | RDINV | 12 346 | 0.0429 | 0.0349 | 0.0002 | 0.2578 | |
无形资产密集度 | INTINV | 12 346 | 0.0443 | 0.0345 | 0.0001 | 0.2944 | |
海外业务收入占比 | Foreign | 12 346 | 0.2249 | 0.2339 | 0.0002 | 0.9607 | |
第一主营产品占比 | First | 12 346 | 0.6095 | 0.2045 | 0.1948 | 1.0000 | |
总资产报酬率 | ROA | 12 346 | 0.0488 | 0.0617 | −0.1983 | 0.3270 | |
销售毛利率 | MR | 12 346 | 0.2723 | 0.1474 | 0.0050 | 0.8456 | |
地方自由裁量因素 | 财政分权 | FD | 12 346 | 0.0342 | 0.0177 | 0.0005 | 0.0667 |
财政压力 | FP | 12 346 | −0.6403 | 0.6905 | −12.8442 | 0.1080 | |
补贴返还 | Subsidy | 12 346 | 16.3131 | 1.3970 | 10.9691 | 19.8975 | |
总市值 | MV | 12 346 | 4.0639 | 0.9206 | 1.7818 | 7.3398 | |
所有权性质 | Own | 12 346 | 0.2632 | 0.4404 | 0 | 1 | |
控制变量 | 避税动机 | BTD | 12 346 | −0.0080 | 0.0443 | −0.2253 | 0.1475 |
四、实证分析
(一) 全国制造业上市公司差异分解
1. 静态差异分解
首先不考虑时间因素对2007—2019年制造业上市公司数据进行差异分解(详见表5)。回归结果显示,在列(1)中本文所选取的绝大部分变量对实际税率均存在显著影响,进一步在模型中控制年份固定效应,回归结果报告于列(2),结果显示回归系数的正负性与列(1)完全一致,且绝大部分变量对实际税率的影响仍然显著。
进一步本文依据前文已列明的归类方法进行夏普利值分解,分解结果报告于表5第(3)列。在控制企业避税动机和年份的情况下,税法法定因素对实际税率差异的贡献度达57.38%,占现有指标总贡献度的89.52%。地方自由裁量因素对实际税率差异的贡献度为5.21%,占现有指标总贡献度的8.13%。同时由于在本文所研究的时间区间内,我国进行了“增值税转型”以及“营改增”等税制改革。因此为排除上述制度改革对于差异分解结果的影响,本文依据两次改革在全国推行的时间节点(2009年与2013年)将研究区间划分为三个阶段分别进行夏普利值分解,分解结果报告于表5第(4)、(5)、(6)列。
结果显示,在各阶段税法法定因素始终占据主导地位,而地方的自由裁量因素则居于次位。综上所述,本文通过静态视角下的夏普利值分解,证明了前文提出的假说1,也就是同行业企业间的实际税率差异来源存在税法法定因素和地方自由裁量因素两类,前者对于实际税率差异的贡献度可能更大。
分解指标类别
|
解释变量
|
回归结果 | 夏普利值分解结果 | ||||
实际税率
(1) |
实际税率
(2) |
2007—2019
(3) |
2007—2008
(4) |
2009-2013
(5) |
2014—2019
(6) |
||
税收法定因素 | 资产负债率 | −0.0207*** | −0.0207*** | 0.5738
(89.52%) |
0.5911
(85.15%) |
0.6093
(88.33%) |
0.5606
(89.23%) |
自由现金流 | 0.0095*** | 0.0123*** | |||||
固定资产密集度 | 0.0153*** | 0.0140*** | |||||
研发密集度 | −0.1889*** | −0.1836*** | |||||
无形资产密集度 | 0.0471*** | 0.0448*** | |||||
海外业务收入占比 | −0.0713*** | −0.0712*** | |||||
第一主营产品比例 | 0.0063*** | 0.0064*** | |||||
总资产报酬率 | 0.0073 | 0.0044 | |||||
销售毛利率 | 0.1877*** | 0.1887*** | |||||
地方自由裁量因素 | 财政压力 | 0.0142*** | 0.0035* | 0.0521
(8.13%) |
0.0977
(14.08%) |
0.0682
(9.89%) |
0.0520
(8.28%) |
财政分权 | −0.3955*** | −0.0592 | |||||
补贴返还 | −0.0007*** | −0.0003 | |||||
市值 | 0.0035*** | 0.0032*** | |||||
所有权性质 | 0.0039*** | 0.0035*** | |||||
省份 | 控制 | 控制 | |||||
控制变量 | 避税动机 | −0.1422*** | −0.1393*** | 0.0144
(2.21%) |
0.0025
(0.32%) |
0.0118
(1.63%) |
0.0137
(2.16%) |
年份 | 控制 | ||||||
总解释力 | 0.6410 | 0.69413 | 0.6898 | 0.62824 | |||
注:*、**和***分别表示在10%、5%和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在夏普利值分解结果中,小数值表示绝对贡献度,括号内为在现有全部分解指标中的相对贡献度。 |
2. 动态差异分解
动态差异分解旨在识别各个指标在各年间对实际税率差异贡献度的动态趋势,分解结果如下图5所示。图中折线代表税法法定因素与地方自由裁量因素在各年对实际税率差异的贡献度,堆积柱状图代表地方自由裁量因素各指标对税率差异的贡献度,底侧面积图为控制变量避税因素的分解情况。整体而言,税法法定因素的贡献度远大于地方自由裁量因素,且前者基本维持在较高水平,而后者则呈现出显著的下降趋势。具体到反映地方自由裁量因素的单个指标中,省份对实际税率差异的贡献度最大且下降趋势最为明显;市值对于实际税率差异的影响较为突出,其在2010—2013年期间具有较高的贡献度;此外财政压力自2016年以来对实际税率差异的贡献度表现出可辨认的增加趋势。可见,税法法定因素对于企业实际税率差异的贡献度在各年度中一直起“主力”作用;而地方自由裁量因素对于实际税率差异的贡献则远小于前者,并在各年度呈现出显著的下降趋势,该结果部分验证了前文所提出的推论。以上分析结果表明,随着我国税收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地方自由裁量因素影响企业实际税率的空间正逐渐被压缩,但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地方政府因自身财政压力而干预企业实际税率的行为有扩张倾向。
(二) 分地区制造业上市公司差异分解
1. 分地区静态差异分解
为验证企业实际税率差异因素分解结果是否存在地区间的异质性,本文进一步依据2020年国家统计局网站公布的“统计制度及分类标准(17)”中对于我国经济区域的划分方法,将制造业上市公司样本依据注册地划分为东部、中部、西部、东北⑪四个地区子样本,静态分解结果如下表6所示。首先,反映税收法定因素与地方自由裁量因素的两类分解指标在所有地区中的贡献度均超过55%,其中西部地区贡献度最高,为72.60%,中部地区贡献度最低,为59.28%。其次,代表税法法定因素的特定财务指标贡献度高于地方自由裁量因素,其中东部和西部地区的贡献度最高,中部和东北地区的贡献度则相对较低。最后,地方自由裁量因素的贡献度在地区间存在显著不平衡,其在东北与西部地区的贡献度明显较高,在中部地区次之,而在东部地区的贡献度最低。
上述结果表明,东部地区税收征管制度最为规范;而东北地区与西部地区,由于其实际税率差异中有较大部分来源于地方自由裁量因素,说明在该地区地方政府对上市公司税收的“干预”行为可能较为严重。综上,进一步验证了两类因素对于企业实际税率差异的贡献度所表现出的地区差异,该结果侧面反映了我国不同地区税收征管工作的执行现状,证明了假说2。
2. 分地区动态差异分解⑫
本文进一步在分地区分年度样本的基础上进行夏普利值分解。税法法定因素在不同地区的贡献度长期维持在较高水平,而地方自由裁量因素的贡献度在不同地区均存在明显的下降趋势,但各自的起始水平和终点水平不同。结果表明,随着我国税收法治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各个地区的地方自由裁量因素对企业实际税率差异的贡献度均日益减小,但不同地区的下降趋势存在各异的起始水平和终点水平,验证了本文所提出推论的后半部分。
(三) 税收法治化程度指标构建⑬
本文通过计算企业实际税率差异的税法法定因素贡献度与地方自由裁量因素贡献度之比,构建税收法治化程度指标,该指标数值越高,则说明我国税制法治化程度越高。
$ {\text{税收法治化程度}}=\frac{{\text{税法法定因素贡献度}}}{{\text{地方自由裁量因素贡献度}}} $ |
本文分别计算了全国以及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四个子样本地区在各年度的税收法治化程度。税收法治化程度指标自2007年起呈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并且随着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以及2014年《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颁布,指标增速达到顶峰。此外,该指标在2016年出现下降,本文认为一个可能原因是考虑到宏观经济面临下行压力的现实背景,国家对于地方自由裁量因素的管控思路进行了阶段性调整。⑭总体而言,我国的税收法治化进程处于不断推进落实的过程当中,自2007年至2019年成效显著。
五、结论与启示
本文基于A股制造业上市公司数据发现在同行业内部企业实际税率仍然普遍存在差异,并应用夏普利值分解法对这一差异进行来源因素分解。本文应用夏普利值分解法对这一差异进行来源因素分解。结果表明,第一,在税收征管全环节的理论框架下,实际税率差异存在两类重要来源,分别为税法法定因素与地方自由裁量因素,并且前者对于实际税率差异的贡献度更高。第二,两类因素对实际税率差异的贡献度存在显著的地区异质性,其中税法法定因素的贡献度在东部和西部地区最高,而地方自由裁量因素的贡献度在东北地区最高。第三,2007—2019年间,税法法定因素对实际税率差异的贡献度长期维持在高位水平,而地方自由裁量因素则显著下降,但各地区的下降趋势表现为各异的起始水平和终点水平。第四,本文进一步构建了税收法治化程度指标以刻画全国及各地区的税收法治环境,结果发现,在2007—2019年间我国税收法治化建设成效显著,全国各地区均表现出法治化程度不断加强的特征,反映了我国“依法治税”改革思路的有效落实。
结合上述发现,本文认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推进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我国应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站在依法治税的角度,税务部门要特别关注企业相关会计处理的真实性、着力提升自身识别企业会计造假偷逃税收的能力;第二,从地方自由裁量因素产生的源头出发,各级政府部门应制定更为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切勿单纯盲目追求经济总量或是税收收入的增长,实现绩效考核重点从“量”向“质”转变;第三,通过法律手段对课税要素进行不断明确,进一步将精细化原则贯彻到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与解释工作当中。只有不断提升立法质量,完善我国税法制度,在各层次法律法规中力求应细尽细,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税。第四,结合本文所发现的地区异质性,在税法相关配套政策制定的过程当中,我国应重点考虑不同地区之间所存在的差异。
① 关于双重领导管理体制的规定,主要依据为《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
② 本文所关注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学范畴内行政自由裁量权在税收领域的一种表现形式。在我国行政法中,一般将行政自由裁量权定义为:行政机关在法律明示授权或消极默许的范围内,基于行政目的,自由斟酌,自主选择而作出一定行政行为的权力(王英津,2001)。在已有文献中,针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义虽然各不相同但却存在以下几点共性特征:它是行政主体便宜行事的权力;行使这种权力的前提是缺乏羁束性规范;这种权力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之内(司久贵,1998)。此外,已有学者将上述概念引入到税收相关主题研究中,将税收自由裁量权定义为税收法律、法规赋予税务机关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基于税收的目的,通过自由判断、自主选择而做出一定具体税收行政行为的权力(龚征等,2003)。然而该定义无法对本文所研究的主题进行精准概括。基于此,本文结合上述讨论将自由裁量权界定为地方政府作为行政主体,在税收法规无明确禁止的前提下,基于自身特定目的,在税收征管工作中主观采取措施影响辖区内企业税负的权力。
③ 许敬轩等(2019)的研究指出,我国地方政府面临着包括税收收入与经济增长在内的多维度绩效考核,“逐底竞争”指地方政府为吸引流动性资本而降低企业实际税率,“争优竞赛”则表现为通过提升企业实际税率以获取更多的税收收入。
④ 主要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⑤ 企业c为a的对照组,企业d为b的对照组,对照组与原样本相比,企业经营特征完全相同,除受到自由裁量影响的因素以外,所有设定与原样本均保持一致。
⑥ 本例假设企业a与b注册地相同,企业c与d分别注册于不同地点,且企业c注册地政府采取少征税策略,而企业d注册地政府则采取多征税策略。
⑦ 设定时调增企业c支出扣除金额为申报值(与企业a相等)的1.02倍,同时调减企业d支出扣除金额为申报值(与企业b相等)的0.98倍。
⑧ 企业c所得税率由申报值(与企业a相等)25%调整为15%,企业d适用所得税率由申报值(与企业b相等)15%调整为25%。
⑨ 其中税法法定因素的衡量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率、自由现金流、固定资产密集度、研发密集度、无形资产密集度、海外业务收入占比、第一主营产品占比、总资产报酬率、销售毛利率;地方自由裁量因素包括:财政分权、财政压力、补贴返还、总市值、所有权性质以及省份。
⑩ 具体指标参考刘行和叶康涛(2013)以及陈德球等(2016)的研究,通过计算会计—税收差异(BTD)来刻画企业的避税动机。会计—税收差异(BTD)为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差,除以期末总资产的比值。其中,应纳税所得额为所得税费用减去递延所得税费用,除以名义所得税率。
⑪ 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和海南10省(市);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和湖南6省;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12省(区、市);东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和黑龙江。
⑫ 限于篇幅,分析表格省略,有需要可向作者索取。
⑬ 限于篇幅,分析表格省略,有需要可向作者索取。
⑭ 例如2015年5月《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提出对于地方政府税收等优惠政策的专项清理工作待另行部署后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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