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 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成效显著,积累了大量的发展成果。近年来,经济下行和结构失衡的压力增大、收入不平等等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较为突出,成为广大人民共享发展成果的主要制约因素。因此,探索效率和公平相统一的高质量发展机制和路径,实现发展成果的合理分配,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亟须解决的重大问题。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让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拥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喜悦感,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这就说明了发展是手段,共享才是目的。如何在做大“发展”这块“蛋糕”的同时分好“蛋糕”,促进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需要设计量化方法来全面把握我国发展成果的共享状况及其演化过程。
发展成果共享是一个多方面、深层次的系统问题。早在20世纪70年代,国外针对该问题就已经展开了激烈的讨论。Rawls(1971)从权利分配公平正义性角度提出,在一个社会中,促进最不幸运成员福利的提升,应该是经济社会政策最主要的优先事项。Chenery等(1974)等从福利与经济增长关系角度提出,以总体经济增长来衡量社会福利过于狭隘,很难充分体现出社会福利的状况,人们应该将关注点从总体经济增长转到贫困人口的脱贫。20世纪80年代所涌现出的一些新的学术观点,将社会经济全面发展的目标进一步扩大,并将这些目标作为衡量发展的依据。他们普遍认为,对物质产品或其所有权的获取不应该成为发展的最终目标。Sen(1983、1985和1999)指出,发展和进步应该体现在人的能力方面。Basu(2006)认为,发展的目标远不止收入的增长,其范围应该更加广泛,包括更好的生活质量、教育的普及、商品和服务更加公平的分配,提出要在全球范围内实现系统性的包容性发展。此后,还有一些学者提出了“相对”发展的观点,即建议经济发展成果应涓滴贫困人口甚至低收入群体(Kakwani和Pernia,2000;Son,2004;Essama-Nssah和Lambert,2009;Negre,2010;Subramanian,2011;等)。还有一些涉及“包容性增长”和“包容性发展”的学术成果,也为共享发展问题的研究奠定了基础。“包容性增长”这一概念最早由亚洲开发银行提出,其实质就是寻求一种协调的、可持续的发展,并且能够保障让所取得的发展成果被人民群众合理、公正地享有的综合目标。Kanbur和Rauniyar(2010)认为,包容性增长的核心不仅要体现出收入不平等的减少,还要考虑非收入层面不平等程度的降低。包容性增长也被定义为促进机会平等的增长(Ali和Zhuang,2007)以及社会机会的益贫性增长(Ali和Son,2007);Klasen(2008)和Grosse等(2008)等认为,非收入发生曲线与社会机会的益贫性息息相关,这种非收入发生曲线常用于衡量教育和健康等非收入层面的福利改善。
国内关于发展成果共享的问题早在40多年前就已出现,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先富带动后富,共同富裕”理论已经被我国高速发展的社会经济状况所证明。近年来,我国学者主要从共享主体、共享内容和共享所面临的阻碍等几个方面对共享问题展开了讨论。人民是共享的主体,这是学者们最主要的共识,发展为人民、发展靠人民,并且要让广大人民共享发展成果(左鹏,2016;奚洁人,2017;等)。但也有不少学者认为,“人民”这一概念应当化抽象为具体,应当对这一抽象群体进行具体的区分(郑功成,2015)。就共享的内容而言,大量研究多从宏观视角出发,认为所共享的发展成果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五大领域的发展成果,而其核心是经济成果(李昌麒和甘强,2010;郭广银,2015;赵振华,2016;等);也有许多研究基于微观角度来论述这一问题,包括消除贫困、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刺激就业和创业、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扩大公共服务的范围、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等方面的内容(赵满华,2016;等);另外,以政治经济学理论为出发点的研究认为,共享不仅要强调成果的共享,也应涉及劳动过程的共享(刘凤义,2016)。而关于共享过程中所面临的阻碍,可以归结为收入不平等、机会不平等和贫困等方面所带来的影响。因此,要找到实现全面共享的途径,必须深入分析这些阻碍因素并探究其影响机制,才能有的放矢地发现并解决问题,以达到促进全面长期共享的目的。
现有对发展成果共享水平的定量研究相对较少。张琦等(2017)通过构建成果共享的指标体系,从不同维度展开综合评价。但是其瞄准性和针对性不够聚焦,显得过于抽象,还没有触及共享理念的主体问题,整个理论研究的空间亟待拓展。还有学者使用社会机会函数或消费收入弹性进行体系构建和测度(Ali和Son,2007;Suryanarayana,2008;郑瑞坤和向书坚,2018;等),这些研究相对具有指向性,但是未将微观因素纳入其分析框架,难以体现不同共享主体对不同来源成果的共享状况。
综上所述,现有研究针对共享问题的讨论尚存在改进之处。首先,已有研究主要局限于理论讨论层面,针对共享问题的定量分析相对较少;其次,已有研究大都将人们可感受到的物质性和精神性成果的总和作为发展成果的主要表现形式。实际上,改革发展过程中以经济成果为主的各方面成果,会通过收入和财富的方式分别以流量和存量的形式聚集,在宏观调节的影响下最终形成可供全面共享的成果。因此,这些成果可由不同来源的收入进行多维度的测量;最后,居民收入水平的提升是实现共享最直接的方式,但是已有研究往往仅瞄准某一个特定收入群体单一维度的总收入水平,并没有基于一个统一框架来对不同主体的多维共享状态进行深入分析。因此,如何在全面考虑宏观效应和微观因素的基础上,通过具体的指标来量化发展成果的共享状况及其演化过程,进而深入分析发展成果的多维共享格局,刻画出共享的实现路径,是有效推进“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的迫切需要。
本文将就如上问题展开讨论。其中,第二部分在对成果分享和共享进行理论梳理的基础上,基于Kakwan和Son(2016)的“增长和共享繁荣”理论,构建了考虑发展包容性且可用收入来源度量的多维共享格局理论框架及其测度指数;第三部分使用多参数方法来拟合我国居民家庭的收入分布以识别高低收入群体,并以此作为实证分析的基础;第四部分对我国发展成果的共享程度和多维共享格局进行了实证分析;最后部分给出了结论和相关政策建议。
二、发展成果多维共享格局的理论框架
(一)成果分享与成果共享
共享作为发展理念之一,不仅着眼于发展成果的分配,更体现了发展方式的创新。共享既不是独享也不是均享,并且“共享”和“分享”①也是两个不同概念,共享是在分享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公平正义的问题。不仅如此,共享在着力增进人民福祉的同时,也调动了他们参与社会发展的使命感。分享往往探讨一个特定群体所占有的福利状况(阮敬,2012),并不关注分享的结果是否公平合理,它体现了一定的目的性,并强调了人人有份。而共享则是无条件的共同享有,在强调人人有份的同时更关注公平性,且与社会制度密切相关。因此,共享是一种差异性的享有,呈现了一种相对的状态,并且这种合理的差异性也能充分调动人民参与发展的积极性。共享旨在分享社会财富的同时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并不是致力于某一特定群体利益的“劫富济贫”。可见,分享是一种过程,而共享是一种状态或结果;分享是共享的前提,共享是分享的进一步发展,不能把成果共享等同于成果分享,共享更具有包容性,旨在提高全体人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共享的这种包容性在社会主义制度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只有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中才能实现成果共享。
发展成果的分享是指资源的分享,通常以福利的形式表现出来,而这种福利可以由以货币度量的收入分布趋势所反映,基于收入的度量并不是忽略了福利的其他方面。首先,收入本身是通过市场交易而汇集各种商品和服务所形成的结果,因此能够用来衡量不同方面、不同领域的社会福利。另外,以经济成果为主的各方面发展成果会通过收入和财富的方式分别以流量和存量的形式聚集,在宏观调节的影响下最终形成可供人民享有的发展成果。这些成果涉及许多公共服务领域,如安全、教育、卫生和电力等,通过收入来对这些不同量纲的发展成果进行度量,会更容易理解也更具有可比性。人们对经济持续发展的评估,大多使用国内生产总值来度量,虽然该指标能呈现出整个经济社会的繁荣与发展的状态,但是很难反映出个人的福利状况,更无法说明发展过程中的不平等境况。而用个人成果总和即全部个体收入水平来测度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及其成果共享程度,不仅可以反映出个人的福利状况,也可以测量出由个体组成的群体的福利状况,更可以充分响应我国收入优先增长的经济发展战略。
世界银行(2013)将收入最低的40%人口收入增长与全国平均水平进行比较来评价共享的程度。Kakwan和Son(2016)根据这一经验测度提出了“增长和共享繁荣”的理论框架,他们基于社会福利函数把社会福利看作是个人福利总和的思想,假设整个社会发展成果是所有个人成果总和的函数,这就意味着对发展成果的共享,关注重点是个体收入水平,同时经济的进步应该更加能“涓滴”至社会相对弱势的成员,这部分群体在一段时期内的持续发展充分反映了共享的程度。
该理论认为需要通过个人成果的总和,也就是全部个体收入的状况,来测度整个社会发展与繁荣的程度,也即:
$ \mu = \mathop \smallint \nolimits_0^\infty xf\left( x \right)dx $ | (1) |
上式假定随机变量x是个体的收入,
针对世界银行提出的共享繁荣目标,发现关注收入分布底部40%群体的收入状况,将有助于分析经济发展对一个国家相对弱势群体收入的影响。因此,假定收入分布底部40%所对应的收入为z,也即:
$ {\mu _s} = \frac{{\mathop \smallint \nolimits_0^z xf\left( x \right)dx}}{{\mathop \smallint \nolimits_0^z f\left( x \right)dx}} $ | (2) |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往往认为共享就是分享,故这一理论框架评价的是低收入群体成果分享的程度,并没有体现出社会发展的包容性,无法用它来测度发展成果共享的水平。从共享的社会基础来看,共享并不着眼于某一特定群体的福利状况,也不仅仅是“扶贫济弱”,而应该立足于社会的公平正义性和各群体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本文在充分考虑包容性的基础上对式(2)作了进一步完善。
(二)发展成果共享指数
理论上每一个个体都是成果的共享者,公平与效率和谐的收入分配机制是实现发展成果共享的最主要途径(陈宗胜,2018)。因此,可以将共享者的共同特征提取出来,形成不同的收入群体,将个体分享上升为群体共享,为发展成果共享的实现路径研究打下基础。事实上,对发展成果共享更好的评估,不仅要考虑低收入群体的分享程度,还应该考虑到最低收入群体和最富裕群体收入的差异程度,这样才能够充分说明社会的包容性,也能将不同收入群体(即分享主体)的分享水平纳入其分析框架中,从而实现成果共享的全面统计测算。
Palma(2011)在研究各国收入分布时发现,在几乎所有的国家中,50%或略高的国民收入都是由收入分布中50%的中等收入群体所掌握的。另外50%或略低的国民收入将在最富有的10%和最贫穷的40%群体之间争夺。由于这50%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份额相当稳定,因此,不是仅专注于低收入群体的平均水平,而是应该将收入分布的上下“尾巴”(前10%和底部40%)的作用纳入到发展成果共享指标的框架中。所以,收入最高10%群体所拥有的收入与最低40%群体所拥有的收入的比值,即Palma指数为:
$ P = \frac{{\mathop \smallint \nolimits_t^{ + \infty } xf\left( x \right)dx}}{{\mathop \smallint \nolimits_0^z xf\left( x \right)dx}} = \frac{{{\mu _t}}}{{4{\mu _s}}} $ | (3) |
其中:μt为收入最高10%群体的分享程度:
$ {\mu _t} = \frac{{\mathop \smallint \nolimits_t^{ + \infty } xf\left( x \right)dx}}{{\mathop \smallint \nolimits_t^{ + \infty } f\left( x \right)dx}} $ | (4) |
这里的t为收入分布中收入最高10%的群体的收入线,且
该比值对收入分配的变动情况具有一定的敏感性,它会随着最高收入群体的收入的增加而急剧升高,于是能够较好地反映出不平等水平的变化情况。该比值高的国家,可以通过“提低”和“限高”等手段来提高公平性,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体系。
本文基于对分享和包容性的共同考虑,定义出了发展成果共享指数。发展成果共享的本质是发展的均衡、公平与普惠,是经济、社会、文化、政治和生态等各方面的全面提升。联合国所提出的人类发展指数,涵盖了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和社会管理等与社会发展关系密切的方方面面。可见,人类发展指数和发展成果共享有异曲同工之妙。依照进行不平等调整后的人类可持续发展指数的构建思路,最终可以得到发展成果共享指数为:
$ S = {\mu _s}^{1/P} $ | (5) |
该发展成果共享指数不仅体现了发展的包容性,还考虑了不同群体的共享状态。该指标值越大,整个社会的成果共享程度就越高;相反,该指标值越小,成果共享的程度就越低。
根据阿特金森社会福利理论,本文定义的发展成果共享指数也存在一个隐含的相对不平等的度量:
$ I = 1 - \frac{{{\mu _s}}}{{{\mu _t}}} $ | (6) |
其中:I的值介于0与1之间。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I不是对收入不平等的度量,而是对共享不平等的度量,而这种不平等的绝对度量为:
${\rm{\Delta }} \ln {\mu _s} = {\rm{\Delta }} \ln{\mu _t} + {\rm{\Delta ln}}\left( {1 - I} \right) $ | (7) |
其中:如果共享的公平性增加/减少,
(三)发展成果的多维共享格局
从宏观上来看,国内有学者提出,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才是实现发展成果共享的实质(刘扬和王绍辉,2009);郭晗和任保平(2011)认为,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的提高也能充分体现劳动者分享经济增长成果的状况,并以此为切入点结合收入分配格局对增长成果分享性和经济增长质量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张贤明和陈权(2014)认为,发展成果的共享需要制度安排的保障,并提出了要兼顾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统一普遍受益与合理差别、发展型与补偿型共享相结合等方面的建议。可见,不同来源的收入会对发展成果共享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并造就不同的共享格局。
在关注单一收入变量对整体共享程度测度的同时,更应该关注改革发展过程中以经济成果为主的各方面成果会以怎样的结构通过收入和财富方式分别以流量和存量的形式聚集,在宏观调节的影响下最终形成可供人民共享的发展成果。因此,从广义上来看,居民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劳动报酬收入、家庭财富即资产性收入以及政府进行宏观调控时的转移性收入等几个维度。只有全方位地考虑多维收入变量,才能更全面地解释共享水平变动的原因,进而分析发展成果共享的多维格局。根据不同的来源,家庭收入可以分为: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不同来源的收入结构和水平能够决定总收入的结构和水平。其中财产性收入与家庭财富间的关系非常密切,在国内有关财富问题的研究中,通常将财产性收入等同于资本收入。而国外的相关研究大多认为,资产性收入还包括家庭经营收入,这是由于经营收入是通过家庭拥有的资本而取得的收入。本文所研究的多维共享格局,将居民家庭财产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统一定义为资产性收入即家庭财富。研究工资性收入、资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这些不同来源的家庭收入对共享成果带来的影响和贡献,这就意味着从收入流量、财富存量和宏观调节三个方面全面解析发展成果的形成机制及其共享格局。
假设存在m个相互排斥的分项收入,即从m(m=3)个来源获取全部收入,yi(x)用来表示一个收入为x的家庭,其i为来源收入的情况,可得
同理,收入最低的40%的群体其i来源收入为:
$ {\mu _{\rm{s}}} = \mathop \sum \nolimits_{i = 1}^m {\mu _{i{\rm{s}}}} $ | (8) |
$ {\mu _{\rm{t}}} = \mathop \sum \nolimits_{i = 1}^m {\mu _{i{\rm{t}}}} $ | (9) |
上述等式可以用来估计每个分项收入对不同群体分享成果的贡献程度。(μis/μs)×100用来表示i项收入对低收入群体的贡献率,(μit/μt)×100用来表示i项收入对高收入群体的贡献率。
对不同来源收入的识别将有助于研究其对共享的贡献程度,从而能够更加全面且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政策。如果第i来源的收入对底层40%人口所拥有收入的贡献,超过其对最高收入群体的贡献,那么该分项收入将会促进共享。因此,有对共享的另一种定义是:
$ {\varphi _i} = \frac{{{\mu _{i{\rm{s}}}}{\mu _t}}}{{{\mu _s}{\mu _{it}}}} $ | (10) |
如果φi>1,那么第i项收入对收入最低的40%群体的贡献超过了最高收入群体的贡献;如果φi<1,那么第i项收入则对高收入群体的贡献超过低收入群体。很明显,φi就意味着一个特定的收入来源将会促进或是阻碍发展成果的共享。
同样地,各分项收入也可以用于解释不同收入来源所造成的相对不平等和绝对不平等情况:
$I = \mathop \sum \nolimits_{i = 1}^k ({\mu _{it}} - {\mu _{i{\rm{s}}}})/{\mu _t} $ | (11) |
$ A = \mathop \sum \nolimits_{i = 1}^k ({\mu _{it}} - {\mu _{i{\rm{s}}}}) $ | (12) |
则[(μit−μis)/μt]×100和(μit−μis)×100分别用来表示第i项收入对共享相对不平等和绝对不平等的贡献程度。
从理论上讲,对共享的测度不仅是瞄准了某一群体的分享过程,还关注了不同群体的共享状况。也即,既要求低收入群体的福利有所发展,也要求可持续的发展更具有包容性。此外,共享作为发展的一种手段,往往要求不断地调整分配关系。因此在关注不同群体共享水平的同时,还要适当调整各群体间的分配关系;在考察不同来源收入对共享贡献程度的同时,还要考虑不同收入结构对共享格局所产生的影响。
三、我国居民家庭收入分布的拟合与收入群体界限
在本文的分析框架中需要确定划分不同群体间的收入界限,还需要确定不同群体内部的收入信息。然而,居民收入的总体特征情况往往未知,这就需要运用样本数据去估计居民收入的总体分布,从而充分反映全社会的收入分配状况。本文使用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ISSS)2010—2016年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CFPS)来拟合我国居民的家庭收入分布,在此基础上计算并分析我国发展成果的共享格局。CFPS调查通过社区问卷、家庭问卷、成人问卷和少儿问卷四种主体类型问卷来收集样本信息,从个体信息、家庭信息和社区信息三个层面反映了中国社会、经济、人口、教育和健康等动态情况。
本文使用CFPS家庭面访数据集的家庭总收入和相应的多项收入,并将2012—2016年的数据均调整至2010年的价格水平,从而保证了数据的可比性。同时考虑到数据中异常值可能造成的影响,在不影响数据充足性的情况下,将低于0以及与中位数之间距离大于三个标准差的数据剔除,最终整理得到2010年的样本数量为11 774户,2012年的样本数量为9 312户,2014年的样本数量为10 642户,2016年的样本数量为10 418户。此外,根据上文所定义的资产性收入,在处理数据时合并了家庭收入来源中财产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即为下文中的资产性收入。其中,经营性收入为农业生产纯收入、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利润收入;财产性收入由出租和出卖财物所得的收入、存款利息和投资金融产品的收入加总得到。
本文首先通过DAGUM分布对家庭总收入的分布进行了拟合。DAGUM分布是拟合多参数收入分布的方法之一,由于该分布有两个控制形态的参数,这会使参数的可解释性较强,拟合效果较好。张萌旭等(2013)的实证研究发现,在各类收入分布函数中DAGUM分布是除广义第二类Beta分布(GB2)外拟合误差最小的分布,但GB2分布的参数相对较多,就会导致运算成本大幅增加。综合来看,DAGUM分布为更优的选择。给定该分布的密度函数有:
$ f\left( {x;a,b,p} \right) = \frac{{ap{x^{ap - 1}}}}{{{b^{ap}}{{\left[ {1 + {{\left( {\frac{x}{b}} \right)}^a}} \right]}^{p + 1}}}} $ | (13) |
在上述DAGUM分布中,Xi表示第i个单位(个人、家庭和省份等)的收入观测值,a、b和p都是正数,b为规模参数,a和p都为形态参数,经验表明多个参数方法对收入原始数据的拟合偏差要小于非参数分布,能够更加精确地呈现收入分布的形态变化。
此外,DAGUM分布是GB2分布的特殊形式,即GB2中参数q=1时有:
$F\left( {x;a,b,p} \right) = {\left( {1 + {{\left( {\frac{x}{b}} \right)}^{ - a}}} \right)^{ - p}},\;x > 0 $ | (14) |
期望和方差分别为:
本文对收入分布拟合效果评价时采用拟合面积误差比率(阮敬等,2015)。记xmin和xmax分别为家庭收入样本中的最低收入和最高收入,并记全部样本直方图的组数为H组,此外ai-1、ai和bi分别为第i收入组(i=1,2,…,M)的收入下限、收入上线和频率与组距的比值,ak-1<xmin<ak,al-1<xmax<al,1≤k<l≤M,那么直方图的面积有
$ {\rm{\varepsilon }} = \dfrac{\left| {{S_M} - {S^{\text{′}}_M}} \right|}{{S^{\text{′}}_M}} $ | (15) |
该值越小表示收入分布的拟合效果越好。为减少分析结果的异质性,本文在对历年数据进行实证分析时,选择各年基本持平的最小误差比率来确定分布函数的具体参数。
如图1所示,四个年份的收入分布基本上呈现了向右平移的趋势,表明总的收入水平有所增加,家庭收入是不断提高的;同时还呈现出中间收入组尖峰部分的密度稍有下降、左端至中间面积减少、右拖尾部分面积增加的态势,收入分布逐年平缓,并且这种变化趋势较为显著。同时从表1中的具体数值来看,四个年份的收入中位数分别为15 721元 、17 996元、23 213元和28 718元,而居民家庭平均收入分别为35 492元、40 307元、45 328元和51 338元,收入中位数远小于平均收入,四个年份的收入分布成明显右偏态势。本文基于该分布还计算了各年份的低收入线(40%)和高收入线(90%),其中:2010年低收入线和高收入线分别为12 485元和61 792元;2016年的低收入线和高收入线分别为23 819元和92 257元,六年间两者分别上涨了11 334元和30 465元,高收入线的增长幅度是低收入线的2.69倍左右,大部分家庭的收入呈现出上升的趋势,但仍然存在严重的偏态分布,整体收入分布表现出一定的趋异性,可以看到多数家庭都向着更高的收入组中流去,只是表现出不同的流动程度和流动速度,这就使收入不平等程度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2010年 | 2012年 | 2014年 | 2016年 | |
参数a | 1.50 | 1.50 | 1.60 | 1.70 |
参数b | 9 500 | 10 000 | 10 000 | 13 000 |
参数p | 1.8 | 2.50 | 3.00 | 3.00 |
拟合面积误差比率 | 0.019 | 0.018 | 0.019 | 0.021 |
收入中位数(元) | 15 721.31 | 17 996.32 | 23 212.62 | 28 718.00 |
平均收入(元) | 35 492.26 | 40 306.65 | 45 328.07 | 51 337.72 |
低收入线(元)(40%) | 12 485.46 | 14 359.75 | 19 029.34 | 23 819.37 |
高收入线(元)(90%) | 61 792.88 | 69 915.75 | 80 213.37 | 92 256.96 |
针对各年份居民家庭收入分布的拟合,通过计算分布拟合误差比率来评价收入分布的拟合效果,以确保后续研究结论更合理可靠。由于组距设置越小,样本分组就越多,直方图就越接近真实的分布密度,本文将样本组数设置为50组,通过计算发现DAGUM分布下四个年份的拟合面积误差率分别为0.019、0.018、0.019和0.021,基本保持在0.02附近。为保证可比性,同样尝试对比非参数核密度估计的拟合情况,在进行核密度估计时所使用的核函数为
此外,基于2000—2012年《中国统计年鉴》②收入分组的数据,分别计算了各年份低收入群体、中等收入群体和高收入群体的收入占比情况。如图3所示,中间50%群体的收入占比达到国民总收入的一半略高,并且随着时间推移,这部分群体的收入份额相当稳定。因此,将最贫穷的40%的群体与最富有的10%的群体进行比较,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体现出经济发展的包容性。
四、我国发展成果的多维共享格局
在拟合2010—2016年我国居民收入分布并确定收入群体界限的基础上,根据公式(5)和公式(10)可以测算我国发展成果共享的水平和不同的收入来源对共享的影响程度。即发展成果共享指数和多维共享格局分别由表2和表3给出。
2010年 | 2012年 | 2014年 | 2016年 | |
社会发展程度(元) | 35 492.26 | 39 670.05 | 45 328.07 | 51 337.72 |
低收入群体分享程度(元) | 7 353.14 | 8 585.85 | 12 210.58 | 15 637.54 |
高收入群体分享程度(元) | 193 020.00 | 218 055.00 | 220 069.20 | 230 722.60 |
Palam比值 | 6.56 | 6.35 | 4.51 | 3.69 |
绝对不平等(元) | 185 666.86 | 209 469.15 | 207 858.62 | 215 085.06 |
相对不平等 | 0.96 | 0.96 | 0.95 | 0.93 |
发展成果共享指数 | 3.88 | 4.16 | 8.07 | 13.71 |
在表2的四个年份中,低收入群体的分享程度分别为7 353元、8 586元、12 211元和15 637元,高收入群体的分享程度分别为193 020元、218 055元、220 069元和230 723元,不同收入群体的成果分享情况都有积极的发展趋势,两者之间的绝对差距有所增加而相对差距有所减小。这四个年份所对应的Palam比值分别为6.56、6.35、4.51和3.69,高收入群体与低收入群体间的收入差距逐渐减小,收入的不平等程度稍有减缓。通过计算可得6年间低收入群体、高收入群体以及全社会分享程度的绝对年增长量分别约为1 381元、6 284元和2 641元,年增长率分别约为18.78%、3.26%和7.44%。可见,弱势群体的分享状况相对乐观,其表现明显优于高收入群体,这也同这些年来我国力度大、规模广、影响深的扶贫政策息息相关。在不平等状况和低收入群体分享水平均相对好转的共同作用下,四个年份的发展成果共享指数呈现了上升趋势,分别为3.88、4.16、8.07和13.71,可见发展成果共享的状况得到了一定的改善。
此外,经计算2010—2016年间共享公平性的年增长率为0.51%,共享公平性的增长率提升揭示了共享的变动程度。可见,2010—2016年间的经济发展对底层40%人口所带来的收益要高于高收入群体的平均收益的同时,经济成果分享的公平性增加了2.97%,共享的发展趋势比较乐观。总之,这六年间我国的经济增长是持续的,低收入群体分享到的成果也是持续增长的,且全社会的不平等水平逐渐改善,从而发展成果共享的水平呈现出上升的趋势。由于公平性增长率的衡量是基于一种相对的方式,因此所实现的共享也是相对的。
家庭总收入的社会发展程度在四轮调查中均呈现出上升趋势。表3表明,六年间工资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都有一定程度的提升,分别增加了52.68%和55.52%,而资产性收入则减少了约4.59%,这说明劳动收入和宏观调控均有助于发展成果的累积。高收入群体分享到的资产性收入增加了4.6%,低收入群体在该方面的表现并不乐观;但是在转移性收入方面有显著的上升趋势,增长了近5倍。而高收入群体分享到的转移性收入则有所下降。
2010年 | 2012年 | |||||
工资性收入 | 资产性收入 | 转移性收入 | 工资性收入 | 资产性收入 | 转移性收入 | |
社会发展程度(元) | 24 948.18 | 4 983.57 | 5 408.64 | 28 007.21 | 5 933.88 | 6 197.70 |
低收入群体分享程度(元) | 4 037.89 | 2 798.28 | 516.96 | 4 893.94 | 2 318.18 | 1 373.74 |
高收入群体分享程度(元) | 144 765.00 | 15 441.60 | 34 743.60 | 170 082.90 | 21 805.50 | 26 166.60 |
Palam比值 | 8.96 | 1.38 | 16.80 | 8.69 | 2.35 | 4.76 |
对社会发展贡献 | 0.70 | 0.14 | 0.15 | 0.71 | 0.15 | 0.16 |
对低收入群体贡献 | 0.55 | 0.38 | 0.07 | 0.57 | 0.27 | 0.16 |
对高收入群体贡献 | 0.75 | 0.08 | 0.18 | 0.78 | 0.10 | 0.12 |
绝对不平等(元) | 140 727.11 | 12 643.32 | 34 226.64 | 165 188.96 | 19 487.32 | 24 792.86 |
相对不平等 | 0.73 | 0.07 | 0.18 | 0.76 | 0.09 | 0.11 |
发展成果共享指数 | 0.73 | 4.76 | 0.39 | 0.73 | 2.70 | 1.33 |
2014年 | 2016年 | |||||
工资性收入 | 资产性收入 | 转移性收入 | 工资性收入 | 资产性收入 | 转移性收入 | |
社会发展程度(元) | 32 973.38 | 5 168.64 | 7 138.85 | 38 090.24 | 4 821.79 | 8 411.36 |
低收入群体分享程度(元) | 7 136.46 | 2 545.36 | 2 528.77 | 9 841.33 | 2 467.63 | 3 328.58 |
高收入群体分享程度(元) | 171 653.98 | 17 605.54 | 30 809.69 | 182 270.85 | 16 150.58 | 32 301.16 |
Palam比值 | 6.01 | 1.73 | 3.05 | 4.63 | 1.64 | 2.43 |
对社会发展贡献 | 0.73 | 0.11 | 0.16 | 0.74 | 0.09 | 0.16 |
对低收群体贡献 | 0.58 | 0.21 | 0.21 | 0.63 | 0.16 | 0.21 |
对高收入群体贡献 | 0.78 | 0.08 | 0.14 | 0.79 | 0.07 | 0.14 |
绝对不平等(元) | 164 517.52 | 15 060.18 | 28 280.92 | 172 429.53 | 13 682.95 | 28 972.59 |
相对不平等 | 0.75 | 0.07 | 0.13 | 0.75 | 0.06 | 0.13 |
发展成果共享指数 | 0.75 | 2.61 | 1.48 | 0.80 | 2.25 | 1.52 |
表3展示了不同来源收入对低收入群体和高收入群体的成果分享的贡献程度。可以看到,在低收入群体和高收入群体中工资性收入所占的比例较大,即工资性收入对两个群体成果分享的贡献程度较高。但工资性收入对两者成果分享所带来的贡献并未呈现出很明显的趋势变化,在这四轮调查中呈现出小幅波动的态势。而资产性收入对低收入群体的贡献高于富裕群体,但是呈现了逐年下降的趋势,由2010年的38%下降到2016年的16%。这是因为在资产性收入中经营性收入占到了很大的比重,也即收入水平较低的群体其更多的家庭收入是通过家庭拥有的资本而取得的经营性收入。而资产性收入贡献的下降,则多是因为在这些年来的城市升级改造过程中,接纳大量低收入经营者的场所持续减少,大量的小型商铺被现代化的百货商场和超级市场所替代。除此之外,由于受资金、规模和市场等不确定性因素的制约,居民的投资意愿在不断降低;同时,在楼市调控和去杠杆、去库存政策的影响下,居民对楼市的投资意愿也随之下降,导致了其财产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不断减少。这种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共同的负向作用使资产性收入不利于低收入者对发展成果的分享。此外,转移性收入对低收入群体成果分享所带来的影响有着明显的提高,从7%稳步上升至21%。除2010年外,转移性收入对低收入群体分享成果的促进作用要优于高收入群体,转移性收入是国家、单位和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所以应通过转移支付政策来调节收入,从而使转移性收入更多地惠及低收入群体。
就共享的不平等层面看,工资性收入造成的不平等程度较高,2010—2016年间绝对不平等程度平均每年增加约3.75%;相对不平等程度的变动趋势则在波动中上升,从2010年的73%增加到2016年的75%,而在2014年则达到了76%的最高点,六年间年平均增长约0.42%。资产性收入对共享的绝对不平等呈波动中上升趋势,年平均增长近1.37%;而相对不平等造成的影响则在波动中下降,年平均降幅约1.58%。由于资产性收入包括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提高经营性收入有利于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同时财产性收入占居民总收入的比重是衡量一个国家市场化和国民富裕程度的重要指标。显然,资产性收入对低收入群体分享成果的贡献度有所下降,说明了通过调节资产性收入来提高低收入群体福利的有效性在下降。除2010年外,转移性收入的绝对不平等程度和相对不平等程度均呈现出略微上升的趋势,年平均增长率分别为4.2%和2.6%。可见,就我国目前的收入分布现状,工资性收入和资产性收入的差异都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共享的不平等程度,而转移性收入对收入分配的调节程度还是不足以缓解共享的不平等状况。
表3中最后一行展示了各分项收入对发展成果共享的影响。若该值大于1意味着特定的收入来源对底层40%群体的福利贡献大于对高收入群体的平均福利贡献,同时该值越大,则在此维度上共享的程度就越高。可见,在四个年份中工资性收入的指标值均小于1,分别为0.73、0.73、0.75和0.80,由于工资刚性的特征,工资性收入较难成为促进共享的主要因素,但是呈现出逐年向好的趋势;资产性收入的值都大于1,分别为4.76、2.70、2.62和2.25,这表明资产性收入对底层40%人口的福利贡献的增加是有效的,从而促进了共享。此外,资产性收入的指标值还呈现了逐年减少的趋势,故该分项收入的促进作用有所下降,有效性降低;而转移性收入指标值则由小于1转向大于1,虽然小于资产性收入的数值,但是其在逐年增加,从2010年的0.39增加至2016年的1.52。可见,转移性收入促进共享的有效性在逐渐增加。家庭资产性收入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入,所以从收入结构的角度看,增加低收入家庭的资产性收入是实现共享的有效途径之一。很明显,资产性收入的提升具有较强的瞄准性,就我国当前居民的收入结构而言,资产性收入的增长空间还比较大,提高资产性收入不仅能够促进经济发展,也能够全面促进共享。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探索性地在“增长和共享繁荣”框架下增加了对发展包容性的考量,构建出基于多维收入来源的共享格局分析框架。在此框架下,利用四轮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CFPS)实证研究了近年来我国居民收入来源结构的变化情况及其对我国发展成果共享格局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1)2010年到2016年间,我国经济增长是持续的,低收入群体分享到的成果也是持续增长的,最高收入群体和最低收入群体间的不平等程度也趋于减缓,发展成果的共享情况较为乐观,发展成果共享的绝对不平等程度和相对不平等程度均呈现了下降的趋势。(2)资产性收入(财富存量)对发展成果的共享有较大的促进作用;工资性收入(收入流量)对各收入群体内的成果分享有较大的贡献,但是对群体间的成果共享并未产生显著的促进作用;转移性收入(宏观调控)对各收入群体内的成果分享,以及群体间的成果共享均有一定的促进作用。(3)适度调高非工资性收入的比重有利于降低共享的不平等程度;平衡工资性收入和资产性收入间的结构关系,扩大收入分布的范围,能够在缩小收入差距的同时,保持社会的稳定发展,进而使低收入群体能够更多地分享到发展过程中的繁荣成果,发展过程也更具有包容性。
实现发展成果共享,是解决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收入阶层固化等问题的关键。因此,上述结论有着重要的政策内涵。要提高发展成果共享的程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继续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有效的制度安排是实现共享的基础,在完善市场经济制度的同时,还应完善收入分配制度,通过采取“瞄准式”的经济发展和收入分配制度,实现经济益贫式增长,提升低收入群体的成果分享能力。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构建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瞄准式”收入分配制度的关键,从而为实现发展成果的共享提供保障。
第二,着力改善收入分配格局。在扩大收入范围和缩小收入差距的基础上,着力实现“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收入分配格局。鼓励民众积极参与经济活动,共建共享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繁荣成果,进一步创造条件,让不同群体特别是低收入群体能够更多地分享发展成果,将低收入群体和高收入群体的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从而使中等收入群体的分享份额稳中有升。
第三,调整收入来源的分项结构。平衡工资性收入和资产性收入之间变动的数量关系,即在保持工资性收入合理比重、实现工资性收入正常增长的前提下,通过拓宽财产获取的渠道、灵活就业、灵活经营等方式适度提高劳动者的资产性收入比重,从而降低共享的不平等程度,以全面激发劳动者的活力。同时,通过完善社会福利与保障制度,促进转移性收入的比重逐步合理提升,以发挥转移性收入对不同收入群体间共享不平等的调节作用。
第四,建立促进成果共享的长效机制。发展成果的共享并不仅仅着眼于某一时间点各群体收入的变动情况,更重要的是能使发展成果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更好地沉淀和积累下来,并由此惠及低收入群体及其子孙后代。这就要求增强不同收入群体间边界的可渗透性,给社会底层提供更多向上流动的机会,从而实现跨时间、跨代际的可持续共享。
① 所谓的“分享”是指以各主体的收入来衡量其所获得成果的一个过程,具有一定的“瞄准性”;而“共享”则是指在分享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了各主体间收入公平性的一种状态,具有一定的“包容性”。
② 2012年后城镇居民收入来源按五等份分组,无法获取收入最高的10%群体的收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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