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 言
创业使市场新主体不断涌现,不仅促进了新产品、新技术、新业态及新模式的变革,也是稳定就业、改善民生和推动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保障。在新时代、新征程中,创业对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党的十九大报告六次提到“创业”,并强调“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鼓励更多社会主体投身创新创业”。为此,党中央及国务院力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及优化服务政策,商事制度改革作为其中一项重大改革举措,为创业创新清除了制度障碍。
现有部分文献以中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研究背景,发现以降低市场准入成本为主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能够减少企业交易费用(夏杰长和刘诚,2017),提高企业进入率(毕青苗等,2018),以及促进企业创新(王永进和冯笑,2018)。但是,中国的经济制度改革更多地遵循了一种渐进的路径,正如前面所指出,进入新发展阶段,党和国家更加强调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国进入了全面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阶段,商事制度改革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秩序的重要内容。纵观中国改革开放史,商事制度改革是迄今为止与企业创设或者大众创业最为直接相关又最为全面扎实的经济制度改革,其内涵超越了以往以设立行政审批中心为主要改革内容的早期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内涵,更值得从经济学角度予以理解和挖掘。对商事制度改革的研究,有助于分析经济制度改革对微观市场主体的影响机制,能为进一步丰富影响创业因素的研究提供新的制度视角,为深化政府“放管服”改革,最大限度地激发创业精神提供理论借鉴。
鉴于此,本文先阐述商事制度改革影响创业的理论逻辑,介绍商事制度改革的背景与进程,再以实施商事制度改革为“准自然实验”,通过手工收集整理中国283个地级市的商事制度改革数据,采用双重差分模型(Difference-in-differences,DID),系统考察了商事制度改革对地区创业活动的影响,并检验其影响机制以及分析其调节效应。
与现有文献相比,本文可能的创新与边际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中国的行政审批改革与时俱进,商事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大以来行政审批改革的重心,与企业创设直接关联,具有新的内涵。据我们所掌握的文献来看,本文首次对这一实质性与创新性改革的创业效应进行了理论分析与实证评估。不少文献关注了各种制度对创业的影响,如以设立行政审批中心作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代理变量来考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创业的影响。虽然商事制度改革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审批改革上有重合之处,但商事制度改革更专注于企业的设立、经营与退出,其所采取的削减企业进入的审批事项、放宽对企业的约束和加强市场监管等改革措施,突出显示了商事制度服务企业的属性,这些措施对企业最为直接的影响是企业设立。①第二,本文基于所搜集的数据资料,以“以点及面”的渐进式商事制度改革作为准自然实验,找到了识别商事制度改革经济效应的可行策略。商事制度改革包括了一系列的政策改革,本文采用文本分析的方法识别出各个地区的商事制度改革进程,综合采用双重差分模型(DID)考察商事制度改革对企业创业的影响,使得实证结果更准确可信。第三,本文还进一步探究了商事制度改革对创业的影响机制,重点关注了商事制度改革对市场进入成本的降低效应和对政府运行质量的提升效应,并识别了商事制度改革影响创业的调节效应,主要集中于地区外商直接投资、金融发展水平和人力资本方面。这为深入理解商事制度改革的作用提供了新思路,可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供有针对性的政策启示。
本文剩余部分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为文献综述与理论假说;第三部分为商事制度改革的背景及推进过程;第四部分为实证模型设定、指标构建和数据说明;第五部分为基准实证分析;第六部分为影响机制检验;第七部分为调节效应分析;最后为结论及政策建议。
二、文献综述与理论假说
(一)文献综述
现有的与商事制度改革影响地区创业相关的文献主要关注国家制度环境和市场准入制度对创业的影响。
1. 国家制度环境与创业
在国家制度环境中,影响企业创业的因素主要包含产权保护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金融市场环境等。Chemin(2009)通过巴基斯坦“诉诸司法程度”(AJP)这一准自然实验发现,AJP政策提高了司法保护效率,增强了私人产权保护,从而可能提高了新企业的市场进入率。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能有效打击知识产权的模仿和侵权行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提高会增加技术垄断利润期望,减少研发溢出损失,缓解外部融资约束(吴超鹏和唐菂,2016),从而提高潜在的企业家创业动力。新创企业从萌芽到初期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一旦出现资金问题,企业极其容易陷入死亡之谷。在金融生态环境较差的地区,可能存在保护主义盛行及政府不合理干预过多等问题(李扬和张涛,2009),从而不利于企业开展创业活动。
2. 市场准入制度与创业
严格的市场准入管制会阻碍企业进入。过高的市场准入增加了企业家在创业过程中获得执照的门槛,提高了企业进入的成本,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效应(Svensson,2005)。Klapper等(2006)对欧洲企业的研究发现,费用高昂的市场准入管制阻碍了新企业的进入,并使原先进入成本较高行业的在位企业成长缓慢。Dreher和Gassebner(2013)通过对43个国家2003—2005年政府管制的比较发现,在登记注册新企业所需程序越多、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越高的国家,企业进入越容易受到阻碍。
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减少政府不正当的干预,有利于降低企业的成本,从而促进企业进入。放松市场准入制度能优化企业家投资环境,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经济增长和创业(Branstetter等,2014)。在发展中国家,Alfaro和Chari(2014)对印度20世纪90年代初撤销部分行业准入管制改革的研究发现,资源错配现象在放松政府管制后有所减少,同时放松管制在不影响在位企业成长的同时能促使更多的小企业进入市场。众多研究还发现,削减企业注册程序以及降低企业注册的成本等放松政府管制措施,有利于促进企业创业(Amici等,2016)。
综上可见,基于其他国家的市场准入管制以及相关改革的研究较为一致地发现了放松准入管制程度能够促进企业进入乃至就业。中国所存在的对经济活动的行政干预和审批也引起了经济学者的关注与研究。张龙鹏等(2016)利用2008年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和2011年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数据研究发现,地区行政审批强度的提升不仅降低了当地居民的创业倾向,而且降低了创业规模。中国自2001年开始推进行政审批体制改革,②以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微观干预,充分发挥市场自主调节机制,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近年来,经济学者开始从经济学角度关注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经济效果。相关研究主要以行政审批中心设立作为行政审批改革的代理变量,发现以降低市场准入成本为主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能够减少企业交易费用(夏杰长和刘诚,2017),提高企业进入率(毕青苗等,2018),以及促进企业创新(王永进和冯笑,2018)。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入了新阶段,特别是商事制度改革成为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商事制度改革的内容主要体现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优化服务三方面内容(具体见下一节)。目前,关于商事制度改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类是关于商事制度改革具体措施的探讨,如艾琳和王刚(2014)从行政审批视角分析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提出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是政府在行政审批、行政管理及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的重大改革。第二类是关于商事制度改革的地区实践成效及经验。如陈海疆(2014)和陈晖(2017)对厦门、珠海商事制度改革进行的实践分析。
从商事制度改革文献梳理的结果来看,直接关注商事制度改革的文献并不多,且多数从定性及案例的角度展开分析,尚未有文献从理论和定量的角度完整地考察商事制度改革产生的影响效应。商事制度是与商事主体设立、变更和终止直接相关的制度,其改革与创业最为相关,其重要性和关联度超越了以往所有的行政审批改革。既然如此,经济学就有必要从定量及大样本的角度识别商事制度改革的创业效应,以准确把握商事制度改革的成效,并对下一步的改革提供针对性的建议。
(二)理论假说
制度环境对地区创业活动产生了重要影响。商事制度不仅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经济制度,还是我国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会从多方面对地区创业活动产生影响,具体体现在:
商事制度改革能够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而提高整体创业规模和水平。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因执行各类外部制度而花费一定的成本,这部分成本与企业自身经营无关。当外部制度不合理,如行政审批流程过于复杂或市场准入门槛设置过高等,都在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降低了市场经济体系的运行效率。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增加使得企业家将更多的资源分配至非生产性活动,减少了企业创业的资源和精力,从而降低了创业意愿及创业成功可能性。商事制度改革可以通过减少企业成立过程中不合理的审批环节,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从而激活市场主体地位,促进企业创业。
商事制度改革优化了政府服务,提高了政府运行质量,从而促进了创业。商事制度改革的实施和推进简化了市场主体准入管理模式,精简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简化了登记注册流程,推进了工商登记电子化,推出了集中办理,实现了多部门业务统一和业务高效运转。同时,积极提升业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以此最大限度便利群众,优化政府服务,提高政府行政效率。政府运行质量的提高及政府对市场不合理干预的逐步减少,一方面加快了生产要素流动效率,确保了市场选择机制的正常运行,更大程度地发挥了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经济要素资源能够更加合理顺畅地流向高效率的企业和创业活动,更充分释放了企业家精神,从而可以扩大创业规模;另一方面,弱化了企业寻租动机,压缩了企业寻租空间,减少了非生产性投入,促使企业开展更专业化的分工生产,提高了生产效率和创业成功率。
因此,商事制度改革作为破除体制机制障碍的重要途径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突破口,减少了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了政府运行质量和效率,保障了市场机制的有效发挥,最大限度地激发了市场活力,促进了企业的投资创业活动。为此,本研究提出了核心理论假说:商事制度改革可以促进地区创业活动。
三、商事制度改革的背景及推进过程
商事制度是针对市场主体开展市场活动的制度及政策规定,即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前必须通过工商机关进行登记、核准并取得营业执照等。从商事制度变迁的历程来看,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企业开展市场经营不需要进行登记备案;改革开放后,我国颁布了《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企业先进行工商登记核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实质上,商事制度是政府干预市场,运用行政力量配置市场资源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不再实行先审批再登记的制度。实际上,早在2012年,深圳市、珠海市、东莞市及佛山市顺德区已经先行开展商事登记改革试点。随后,2013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确立了商事制度改革总体设计,拉开了商事制度改革的序幕。商事制度改革作为“放管服”改革的主线,其具体改革措施体现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优化服务三方面的内容。商事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市场准入方面。商事制度改革旨在放宽市场主体准入门槛,降低创业者的创业成本,快速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开展经营活动。如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六次会议审议修改了《公司法》,明确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取消了提交验资报告的要求等;明确了简化经营场所登记手续规定,即申请人提交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登记。同时,将87%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取消或者后置。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于2014年3月1日在全国开始正式实施。在2014年3月之前,杭州、无锡和东莞等城市率先试点注册资本登记改革。
第二,在工商登记制度方面。商事制度改革积极探索新的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旨在简化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的流程和手续,加快创业者工商登记的速度,降低工商登记的成本。2014年6月4日,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政策秩序若干意见》中提出,鼓励探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登记制度。沈阳、青岛、泰州、宿迁和苏州等城市相继开展三证合一试点改革。随后,2015年10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这进一步推进了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实现了各个行政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及业务协同,促进了资源优化配置。
第三,在市场监管方面。前期的商事制度改革以简化市场准入及规范登记制度为重点,在前期改革基本实施的基础上,国家提出要加强市场监管,在宽进的同时强化严管,以此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2015年开始,探索以“企业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提高监管绩效。2015年10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明确了“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市场监管原则,初步构建了商事制度改革中市场监管新模式。2016年9月工商总局制发文件,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创新,要求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机制。
我们通过登录各地级市工商局网站收集各地市政府工作报告等方式,手工收集了全国283个地级市有关商事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的数据,其中包括了各地级市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商事制度改革的论述,各市开始实施商事制度改革的时间及实施商事制度改革的具体内容(包括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先照后证、多证合一和一照一码等)。
商事制度改革是明显的渐进式推进模式,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商事制度改革分别经历了试点阶段和全国铺开阶段。2012年,广东省先后批复了深圳市、珠海市、东莞市及佛山市顺德区开展商事登记改革试点。2013年下半年,广东省进一步确定了在阳江市、广州市及中山市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浙江省确定杭州高新区(滨江)为浙江省首个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单位,福建省确定平潭综合实验区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先行试点,上海浦东新区和自贸试验区也率先开展了一系列商事制度改革试点。2014年3月,商事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启动,绝大部分城市开始实施商事制度改革。可以发现,试点城市既有东部城市,也有中部与东北的城市,既有来源于沿海地区的城市,也有来源于内陆地区的城市。由此,选取试点城市不完全是基于经济与地域因素,具有一定的随机性与外生性。二是,不同措施在不同城市的落实时间是不同的。例如,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和三证合一这两项措施被认为是商事制度改革中对企业创设最为重要的措施,③但不同城市开始实施这两项措施的时间存在差异。根据我们收集的资料显示,部分城市在2014年同时实施了这两项改革措施。同时,截至2015年7月,在我们考察的样本城市中,仍有182个城市还没能同时实施这两项措施,到2015年12月,也仍有49个城市没能同时实施这两项措施。
正是商事制度改革“以点到面”的渐进式推进模式以及试点城市的空间分布特征为我们采用计量实证策略评估其对创业的影响提供了可能。本文也正是以商事制度改革为“准自然实验”设计,采用双重差分法(DID)进行政策效应评估。
四、模型设定、指标构建和数据说明
(一)模型设定
1. 基本模型设定
本文计量模型的设定思路是基于潜在因果框架考察商事制度改革是否对该地区的创业活动产生了影响,具体的设定如下:
${entrep_{it}} = {\beta _0} + {\beta _1}{reform_{it}} + {X' }\varPsi + {\delta _i} + {\lambda _t} + {\varepsilon _{it}} $ | (1) |
其中,下标i表示城市,t表示时间(年份)。entrep表示地区创业。reform表示商事制度改革实施的虚拟变量,即某城市在某年度是否实施了商事制度改革,当某市在某年起实施商事制度改革,该变量reform在某年后就赋值为1,其余赋值为0。X表示一系列的控制变量,δi、λt、εit分别表示地区固定效应、时间固定效应及误差项。由于不存在某城市实施商事制度改革之后再取消改革的情况,因此,(1)式在控制了城市固定效应以及时间固定效应后,其设定就相当于双重差分模型(Moser,2012)。此时,系数β1衡量了商事制度改革对创业的影响。如果β1显著大于0,表明商事制度改革显著促进了创业;如果β1显著小于0,表明商事制度改革显著阻碍了创业;如果β1不显著,表明商事制度改革不影响创业。
(二)指标构建
1. 核心解释变量
我们采取两种方案界定商事制度改革样本,以实现计量实证分析,展现分析的稳健性。
第一种方案是以商事制度改革试点城市作为改革样本。将商事制度改革试点城市作为实验组,而其余城市为对照组。也就是上式reform变量的设定为某城市在某年被选定为试点城市,则该城市在当年及其后年份赋值为1,其余赋值为0。此设定符合双重差分法的设定,而且较为清晰。需要指出的是,2014年商事制度改革进入了全国铺开阶段,所有城市都声称实施了商事制度改革。由此,这里的考察年份只能设定为2011—2013年。按照此设定,我们获得了23个实验组城市样本和260个对照组城市样本。
第二种方案是基于商事制度改革的实质性内容,将实施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和三证合一两方面内容的城市识别为商事制度改革城市样本。商事制度改革政策涉及了放宽市场准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及优化服务等内容。根据本研究分析地区创业活动的主题,我们重点关注了放宽市场准入政策。其中,主要分析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包括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和三证合一两方面内容。④这两项政策直接服务于企业设立,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解决了创业者注册资金的门槛问题,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而三证合一解决了创业者证照登记准入的困难。这两项政策合力更好地放宽了企业设立的门槛,实质性便利了企业的工商登记。⑤这里将同时实施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和三证合一这两项改革措施鉴定为实质性实施商事制度改革。因此,如果该地级市该年度同时实施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及三证合一这两项商事制度改革措施,则赋值reform为1,否则赋值为0。具体地,根据该城市对外公布的实施商事制度改革的时间和内容,如果是在某年度上半年同时引入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和三证合一,则认定该年起为商事制度改革的处理年份,如果是在某年度下半年同时实现,则界定下一年起为商事制度改革的处理年份。如此设定是否实施商事制度改革,既契合“以点到面”的渐进式改革模式,同时也从实质性内容的视角界定了商事制度改革。
2. 被解释变量
地区创业(enterp)。一般地,考察地区创业水平的指标主要有两类,分别为自我雇佣人数和新创企业数量,较多研究采用了新创企业比率这一指标。考虑数据的可获得性和可对比性,本文采用新增企业增长率来表示,即用(本年新增企业数量–上年新增企业数量)/上年新增企业数量来衡量。在稳健性检验中,我们也采用了城镇私营和个体从业人员的对数值。
3. 控制变量
我们所选取的控制变量包括:(1)人均GDP(pergdp),采用人均地区生产总值的对数值进行衡量。(2)工资水平(wage),采用职工平均工资的对数值进行衡量。(3)地区产业结构(industry),采用第三产业占GDP的比重来衡量。(4)人力资本(human),采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与人口的比值来衡量。(5)基础设施建设(infra),采用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数与人口的比值予以衡量。
(三)数据说明
本文通过登录各地级市工商局网站等方式手工收集了2011—2015年全国283个地级市有关商事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的数据,并整理和构建了商事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的数据库,其中包括了各市开始实施商事制度改革的时间和实施商事制度改革的具体内容(包括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先照后证、多证合一及一照一码等)。地区创业数据来源于龙信数据研究中心有关各地级市工商登记统计数据。其余数据来源于历年《中国城市统计年鉴》。
五、实证检验
(一)基准结果
首先,我们呈现以商事制度改革试点城市作为改革样本的回归结果,具体见表1。第(1)列仅控制城市固定效应,没有时间固定效应;第(2)列同时控制了城市与时间固定效应。两列的试点城市商事制度改革(reform)系数至少在10%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了以试点城市表征商事制度改革,提高了新增企业增长率,正向影响了地区创业活动,促进了地区创业企业数量的增加。其中,第(2)列的试点城市商事制度改革系数为0.023,即以试点城市表征商事制度改革能提升创业增长率约2个百分点。这验证了本文的理论假说。
(1) | (2) | |
reform | 0.023
(0.078)* |
0.023
(0.041)** |
pergdp | −0.014
(0.513) |
−0.015
(0.471) |
wage | 0.027
(0.160) |
0.027
(0.153) |
industry | 0.287
(0.375) |
0.294
(0.364) |
human | −0.133
(0.178) |
−0.132
(0.182) |
infra | −0.005
(0.002)*** |
0.004
(0.622) |
constant | −0.130
(0.703) |
−0.176
(0.613) |
地区固定效应 | Y | Y |
时间固定效应 | N | Y |
R2 | 0.4374 | 0.4393 |
N | 849 | 849 |
注:(1)*、**和***分别表示参数估计在10%、5%和1%的水平下显著;(2)小括号内的为p值;(3)R2和N分别表示拟合优度与样本量。下表统同。 |
其次,我们考察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及三证合一两项商事制度改革措施的创业效应,结果由表2呈现。第(1)列把同时实施两项措施视为实行商事制度改革。在同时控制地区和时间固定效应及添加控制变量的情况下,商事制度改革(reform)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商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提高了新增企业增长率,正向影响了地区创业活动,促进了地区创业企业数量的增加。商事制度改革(reform)系数为0.022,即商事制度改革的实施能提升创业增长率约2个百分点。这同样符合本文的理论假说。
(1) | (2) | (3) | |
reform | 0.022(0.000)*** | ||
reform1 |
0.035(0.024)** | ||
0.025(0.000)*** | |||
constant | 0.277(0.172) | 0.454(0.033)** | 0.299(0.142) |
其他控制变量 | Y | Y | Y |
城市固定效应 | Y | Y | Y |
时间固定效应 | Y | Y | Y |
R2 | 0.5162 | 0.5143 | 0.5180 |
N | 1 415 | 1 415 | 1 415 |
我们分别考察了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创业效应和三证合一改革措施的创业效应。具体来说:(1)我们将实施了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措施(reform1)赋值为1,否则赋值为0;(2)我们将实施了三证合一改革措施(reform2)赋值为1,否则赋值为0。表2第(2)列显示,注册资本认缴制对创业具有显著的正效应。第(3)列指出三证合一改革措施同样正向影响创业。也就是,单独观察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或三证合一均显著促进了创业。⑥
(二)稳健性检验
我们主要针对表2的结果进行稳健性检验,同时满足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及三证合一两项才定义为实施了商事制度改革。具体地,我们主要进行了以下两类检验:平行趋势检验和改变被解释变量度量方式检验。⑦
1. 平行趋势检验
我们借鉴王永进和冯笑(2018)的研究,采用事件研究法进行平行趋势检验,即检验实验组和对照组样本的创业水平在商事制度改革政策实施之前是否存在差异变动,其方法为考察政策实施之前回归系数的显著性,也就是考察treat×post1和treat×post2回归系数的显著性,其中treat为表示实验组的虚拟变量,若该城市实施商事制度改革赋值则为1,否则赋值为0;post1和post2是表示政策实施前一期和政策实施前两期的时间虚拟变量。根据表3的结果,treat×post1
(1) | (2) | |
treat×post | 0.028(0.000)*** | 0.027(0.000)*** |
treat×post1 | −0.007(0.436) | −0.007(0.447) |
treat×post2 | −0.006(0.336) | −0.005(0.453) |
constant | 0.053(0.000)*** | 0.286(0.167) |
其他控制变量 | N | Y |
地区固定效应 | Y | Y |
时间固定效应 | Y | Y |
R2 | 0.5132 | 0.5173 |
N | 1 415 | 1 415 |
2. 改变被解释变量的度量方式
我们通过更换关于城市创业的度量指标进行稳健性检验。从创业者角度切入,采用城镇私营和个体从业人员的对数值作为被解释变量,间接度量城市创业水平,结果见表4。表中所有列中的商事制度改革(reform)系数都至少在10%的统计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了商事制度改革的实施的确提高了城市创业水平。因此,纵使考虑城市创业的度量方式,采用不同的被解释变量,商事制度改革促进创业的结论依然存在。
(1) | (2) | (3) | |
reform | 0.297
(0.000)*** |
0.075
(0.075)* |
0.076
(0.075)* |
constant | 12.656
(0.000)*** |
12.520
(0.000)*** |
12.354
(0.000)*** |
其他控制变量 | N | N | Y |
城市固定效应 | Y | Y | |
时间固定效应 | N | Y | Y |
R2 | 0.9202 | 0.9326 | 0.9332 |
六、影响机制检验
表1至表4的一系列回归已经验证了商事制度改革的创业促进效应,本部分试图检验理论假说所提出的影响机制。具体的影响机制为市场进入成本和政府运行质量。考虑到数据的可获得性,我们采用两类指标度量市场进入成本:(1)采用当地企业税收(cost1),即利用应交增值税与利润总额的比值来衡量;(2)利用上市公司制度性交易成本(cost2)汇总到地级市层面来间接衡量。上市公司的制度性交易成本采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及销售费用之和与总资产的比值进行计算,随后将同一个地级市同一年份的上市公司的制度性交易成本相加,得到该年度地级市层面的制度性交易成本。⑧借鉴姜扬(2019)的研究,我们采用政府经济绩效(goveff1)和公共服务供给(goveff2
表5报告了商事制度改革影响地区创业的机制检验结果。具体来看,第(1)列的因变量是由当地税收表征的市场进入成本,回归结果显示商事制度改革的回归系数显著为负;第(2)列的因变量是由制度性交易成本表征的市场进入成本,商事制度改革的回归系数在5%统计水平上显著为负,即商事制度改革的实施降低了市场进入成本。以上的一系列检验结果反映了商事制度改革可以通过降低市场进入成本而促进地区创业。
表5第(3)列的因变量是由政府经济绩效表征的政府质量,商事制度改革的回归系数在5%的统计水平上显著为正;第(4)列的因变量是由公共服务供给表征的政府质量,商事制度改革的回归系数同样显著为正,即商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提高了政府质量。以上的一系列检验结果表明商事制度改革提高了政府质量,从而促进了地区创业活动,这与本文的理论逻辑相吻合。
(1) | (2) | (3) | (4) | |
cost1 | cost2 | goveff2 | ||
reform | −1.543(0.092)* | −0.104(0.049)** | 0.029(0.047)** | 0.085(0.048)** |
constant | −13.523(0.252) | −6.959(0.037)** | 4.241(0.013)** | 0.540(0.835) |
其他控制变量 | Y | Y | Y | Y |
地区固定效应 | Y | Y | Y | Y |
时间固定效应 | Y | Y | Y | Y |
R2 | 0.2286 | 0.9893 | 0.6173 | 0.8777 |
N | 1 415 | 1 415 | 1 415 | 1 415 |
七、调节效应分析
本节我们将进一步探讨商事制度改革对地区创业的影响效应存在哪些优化条件,从而为如何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激活市场主体活动提供新的思路。我们针对对外开放水平、地区金融发展以及人力资本三个方面进行条件分析。因此,在计量方程(1)的基础上,将调节效应分析的计量模型方程设置如下:
$ entre{p_{it}} = {\beta _0} + {\beta _1}refor{m_{it}} + {\beta _2}refor{m_{it}} \times m{o_{it}} + {\beta _3}m{o_{it}} + {X^\prime }\Psi + {\delta _i} + {\lambda _t} + {\varepsilon _{it}} $ | (2) |
其中,mo表示调节变量,具体为外商直接投资、金融发展及人力资本。其中,外商直接投资采用实际人均使用外资金额的对数(lfdi)来衡量;金融发展采用年末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余额与城镇私营和个体就业人口比值的对数值(lpdeposit)来衡量;人力资本采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与人口的比值(human)来衡量。
(一)外商直接投资的调节效应
表6报告了外商直接投资调节效应的回归结果。首先,无论是否添加控制变量,商事制度改革变量(reform)的回归系数均在5%的统计水平上显著为正,也即商事制度改革促进创业的结论依然成立。其次,在控制地区固定效应和时间固定效应下,无论添加控制变量与否,商事制度改革与外商直接投资的交乘项(reform×lfdi)的回归系数至少在5%的统计水平上显著为正。以上的系列检验结果说明,存在外商直接投资的调节效应,即外商直接投资越活跃的地区,商事制度改革对地区创业的促进效应越强。
(1) | (2) | |
reform | 0.015(0.018)** | 0.016(0.010)** |
reform×lfdi | 0.002(0.009)*** | 0.002(0.032)** |
lfdi | 0.001(0.656) | 0.002(0.391) |
constant | 0.051(0.000)*** | 0.267(0.359) |
其他控制变量 | N | Y |
地区固定效应 | Y | Y |
时间固定效应 | Y | Y |
R2 | 0.5144 | 0.5186 |
N | 1 415 | 1 415 |
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外商直接投资的引进缓解了部分企业家创业的风险规避心理,而实施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更激发了企业家的创业激情,进而促进了地区创业。另一方面,外商直接投资的引进,带来了国外大量的先进知识、技术和经验,潜在的创业者可以学习到先进的企业管理知识及技术,更易于在同类产业创建企业(Fu,2012),也有助于潜在企业借助FDI的贸易渠道及品牌声誉等,识别和开发国际市场的创业机会(田毕飞和陈紫若,2017)。因此,在外商投资水平较高的地区,商事制度改革的实施能更加充分地激发创业者的创业激情,从而进一步促进地区创业。
(二)金融发展的调节效应
表7报告了地区金融发展的调节效应回归结果。同样地,无论添加控制变量与否,商事制度改革变量(reform)的回归系数至少在10%的统计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商事制度改革促进创业的结论依然成立。进一步地,无论添加控制变量与否,商事制度改革与金融机构贷款余额交乘项(reform×lpdeposit)的回归系数至少在5%的统计水平上显著为正。以上的系列检验结果说明了存在金融发展的调节效应,即金融机构贷款余额越高的地区,商事制度改革对地区创业的促进效应越强。
(1) | (2) | |
reform | 0.011(0.067)* | 0.012(0.046)** |
reform×lpdeposit | 0.020(0.005)*** | 0.017(0.010)** |
lpdeposit | −0.001(0.566) | −0.001(0.614) |
constant | 0.053(0.000)*** | 0.248(0.174) |
其他控制变量 | N | Y |
地区固定效应 | Y | Y |
时间固定效应 | Y | Y |
R2 | 0.3227 | 0.3282 |
N | 1 415 | 1 415 |
这主要源于我国的经济增长动力很大程度来源于投资,高储蓄为经济增长提供了源源不断的投资(赵昕东等,2017)。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提高为地区经济发展积累了充足的投资资金,能缓解企业创业的融资约束。商事制度改革的实施营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打通了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渠道。在资金供给较为充足的地区,企业家创业能够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能促进创业热情转化为创业实践。因此,在金融机构贷款余额较高的地区,商事制度改革的实施对地区创业的促进效应更强。
(三)人力资本的调节作用
表8报告了人力资本调节效应的回归结果。首先,无论是否添加控制变量,商事制度改革变量(reform)的回归系数在两列的回归中均至少在5%的统计水平上显著为正,也就是说,商事制度改革促进创业的结论依然成立。其次,无论添加控制变量与否,商事制度改革与人力资本交乘项(reform×human)的回归系数也在10%的统计水平上显著为正,这说明存在人力资本的调节效应,即人力资本越高,商事制度改革对地区创业的促进效应越强。
首先,这是因为人力资本提高能使创业者做出更明智的战略决策。高水平的人力资本和更有经验的创业者能更好地识别创业机会(Ucbasaran等,2009)。此外,在拥有更高人力资本的地区,初创企业能够获得更加高质量的劳动力,企业在风险投资过程中能够实现更高的绩效(Dimov和Shepherd,2005)。因此,人力资本越高的地区,创业者的创业技能越强,综合素质越高,能够获得更加充足的高质量劳动力供给,更有利于创业活动的开展,进而更能促进地区创业。这表明,商事制度改革经济效应的大小还依赖于地方人力资本的高低。
(1) | (2) | |
reform | 0.015(0.038)** | 0.015(0.033)*** |
reform×human | 0.032(0.064)* | 0.029(0.094)* |
human | −0.017(0.751) | −0.017(0.742) |
constant | 0.056(0.000)*** | 0.271(0.183) |
其他控制变量 | N | Y |
地区固定效应 | Y | Y |
时间固定效应 | Y | Y |
R2 | 0.5127 | 0.5170 |
N | 1 415 | 1 415 |
八、结 论
本文分析了商事制度改革对地区创业的影响效应及其作用机制,作者手工收集我国283个地级以上城市的商事制度改革数据,结合2011−2015年中国城市层面数据,采用双重差分模型进行了相应的实证检验。研究发现,无论是以试点城市还是以同时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及三证合一两项关键措施定义商事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都显著提高了地区创业数量,实施商事制度改革的城市新增企业数量显著提高约2个百分点。本文还发现,商事制度改革促进创业的效应是通过降低市场进入成本与提高政府运行质量实现的。进一步地,从调节效应来看,外商直接投资水平的提升、创业金融供给的支持及地区人力资本水平的提高均能强化商事制度改革对地区创业的促进效应。本文的研究结论有以下几方面的政策启示:
最为核心的是,本文研究表明商事制度改革促进了企业创业,因此必须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提高政府行政效率,降低企业创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同时,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还需加强后续市场监管,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及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局面。总的来说,改革深化的方向应当是攻克制度层面的关键障碍,真正创造便利和公平的创业和竞争环境。
另外,依据本文的调节效应分析,我们还应当从以下几方面为创业提供支撑。第一,提高教育质量,加快人力资本积累。通过加强教育和健康投资提升劳动力的质量,提高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的占比,以此形成人才红利,促进产业迈向高知识和技术附加值阶段,从而进一步发挥商事制度改革对企业创业的促进效应,提高经济发展质量。第二,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升对外开放的内涵和质量。在此过程中,减少外资准入限制,多吸收国际投资中内含的技术创新、先进管理经验及国际化人才等。第三,加快金融改革与创新,提高资金和资本供给规模与效率。通过扩大信贷总量,优化信贷结构,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加快中小企业金融创新,推出更多符合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以金融创新推动大众创业。
* 本文还受到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2018ZDXM07)的资助。
① 自2001年以来,我国先后进行过7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要是对此前实施的各类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取消、整合或新立。行政审批项目不仅包括经济事务类,还包括环境保护、公众健康、安全和卫生等社会事务类。由此可见,行政审批改革涵盖的范围较广,经历的改革周期也相对较长。由于此前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没有系统持续地推进,因此并没有完成真正的转型重构。而商事制度的前身是商事登记,是涉及商事主体设立、变更及终止等内容的法律制度。国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转变政府职能的背景下和总结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了商事制度改革。
② 2001年9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成立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启动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③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课题组:《广东商事制度改革检查评估报告(2017)》。
④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指公司登记无需提交验资报告;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将出资期限和出资方式交由投资者自主决定。三证合一将企业依次申请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为一证,有效地解决了各部门信息之间的孤岛现象,直接缩短了企业设立的周期,解决了企业办证难的问题,极大地便利了企业登记注册。
⑤ 从商事制度改革实践来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改革内容均在前端市场准入充分改革的基础上才逐渐展开。
⑥ 我们还观察到单独采用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或三证合一的回归系数大于同时采用这两项改革措施,这也说明了单独采用其中的一个措施可能会导致高估创业效应的偏差。因而,这进一步说明了选用同时采用两项改革措施来衡量商事制度改革能较为科学合理地度量政策效应。
⑦ 除此之外,我们还做了随机性假设检验、安慰剂检验、控制样本偏差检验和估计方法更换检验四种稳健性检验,有兴趣的读者,可向作者索要。
⑧ 上市公司制度性交易成本的计算方法借鉴王永进和冯笑(2018)的研究,采用这种计算方法大致观察地级市层面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变化。具体为,把各上市公司的财务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与总资产加总到所在城市层面,然后把加总的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及销售费用之和与总资产相除,得到城市层面的制度性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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