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研究  2017, Vol. 43 Issue (8): 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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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研究
2017年43卷第8期
白思达, 储敏伟.
Bai Sida, Chu Minwei.
转让定价与企业国际避税问题研究——来自中国商品出口贸易的实证检验
Research on transfer pricing and international tax avoidance of chinese enterprises: an empirical test on commodity export trade
财经研究, 2017, 43(8): 32-42
Journal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2017, 43(8): 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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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6-11-08
《财经研究》
2017第43卷第8期

转让定价与企业国际避税问题研究——来自中国商品出口贸易的实证检验
白思达, 储敏伟     
上海财经大学 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上海 200433
摘要: 跨国企业通过转让定价的方式来进行利润转移和国际避税,在发达国家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近年来,我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规模不断扩大,但伴随而来的企业国际避税问题却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文章借鉴Bernard等(2006)的模型,考虑到我国反避税制度的具体规定,将出口量和税率差一并纳入价格差的决定方程,对其加以拓展,从而在理论上说明中国对外投资企业通过转让定价方式开展国际避税的存在性、异质性和反避税效果,并利用2000-2006年中国海关出口数据,运用三重差分法加以实证检验。研究表明:(1)我国对外投资企业的出口贸易中存在通过转让定价避税的行为,且出口目的国与我国的税率差越大,转让价格偏离公平交易的价格幅度也就越大。(2)企业的避税程度因企业所有制性质和行业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内资企业相对于外资企业避税更加严重,资本密集型行业相对于劳动密集型行业更为严重。(3)税收协定作为针对转让定价的反避税制度,所起到的作用还相当有限。文章从避税动机的角度为我们理解当前我国企业的"走出去"行为提供了一种思路,也为我国当前反避税制度的建设提供了启示。
关键词: 国际避税    转让定价    商品贸易    税收协定    
Research on Transfer Pricing and International Tax Avoidance of Chinese Enterprises: An Empirical Test on Commodity Export Trade
Bai Sida, Chu Minwei     
School of Public Economics and Administration, 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Shanghai 200433, China
Abstract: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that shift profits and thus conduct international tax avoidance through transfer pricing mode have aroused widespread concern in developed countries. In recent years, China continues to expand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scales, but accompanying phenomenon of international tax avoidance has not aroused enough attention. According to the model established by Bernard et al. (2006), and considering the specific provisions of Chinese anti avoidance system, this paper puts export amount and tax rate difference into the decision equation of price differences, so that it can theoretically explain the existence and heterogeneity of international tax avoidance in Chinese foreign investment enterprises through transfer pricing and anti avoidance effect. Then it uses Chinese customs export data from 2000 to 2006 and DDD method to conduct an empirical test. It comes to the results as follows: firstly, Chinese foreign investment enterprises use transfer pricing to do tax avoidance in the export trade, and the greater tax differences between destination countries and China lead to deeper degree of differences of transferred prices deviating from prices of fair trade; secondly, the level of tax avoidance varies with enterprise ownership and industries to some extent, namely tax avoidance of domestic enterprises and capital intensive industries are more serious than foreign enterprises and labor intensive industries respectively; thirdly, tax treaty plays a very limited role in anti tax avoidance focusing on transfer pricing. This paper provides a way of thinking to help us to understand current "going-out" behavior of Chinese enterprises from a perspective of tax avoidance motivation and also a reference for current Chinese anti tax avoidance system.
Key words: international tax avoidance    transfer pricing    commodity trade    tax treaty or convention    

一、引言

在国外,转让定价与企业国际避税问题是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才受到广泛关注的,因为此时发达国家的财政赤字问题十分严重,出现了跨国企业利用激进的避税手段将国内创造的利润转移到避税天堂等低税率国家,进而对本国企业所得税税基造成侵蚀的现象。BEPS行动计划中的数据显示,跨国企业每年通过转让定价导致税收流失的规模约占当年全球税收总流失的1/3。例如,Vicard (2015)估算法国1999年流失的企业所得税收入为34亿欧元,Davies等(2015)估算2008年法国流失了80亿欧元的企业所得税收入。Cristea和Nguyen (2016)估算2006年丹麦制造业出口贸易流失的企业所得税占丹麦企业所得税的3.24%。

目前,国际上研究转让定价问题涉及的理论主要为“内部化”理论(Internalization Theory)。该理论最早是由美国学者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中提出来的,后经英国学者巴克利、卡森和加拿大学者拉格曼等进一步发展而成。值得借鉴的是,国外关于企业避税机制的研究中,发现转让定价是企业避税的最主要方式(OECD,2015)。跨国公司之所以要采用转让定价,主要目的是为了完成其全球经营战略目标,以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因此,跨国公司常常将高税国关联企业的利润转移到低税国关联方,具体可通过抬高或压低内部结算价格,增加或减少收入费用分配来完成。于是,2013年OECD出台了“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简称“BEPS”)行动计划,旨在通过修订现行国际税收规则,以打击跨国公司跨境避税问题。

在国内,2000年之前,我国实施“引进来”战略,每年吸引大量的外商直接投资。这一时期学界关注的重点是在华外资企业的转让定价避税问题。在关于企业避税问题的研究中,学者主要从企业所得税分享(范子英和田彬彬,2013;吕冰洋等,2016)、政府规模(马光荣和李立行,2012)和地区核心官员变更(陈德球,2016)等角度研究企业国内避税问题。由于当时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规模较小,因此本土跨国企业的国际避税问题尚未引起足够的关注。2000年之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逐渐增长,但学术界对企业国际避税问题的研究还是较为少见,自然也不涉及对避税方式的探讨。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落实,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迅猛增长,并且对外投资目的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普遍较低(朱青,2016),这就给中国跨国企业进行国际避税提供了很大空间。

目前,企业主要是通过降低出售给低税国关联企业的商品价格进而将在我国创造的利润转移到低税国,以达到减少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目的;然而,国内关于商品出口价格的研究,大多是从地理特征(杨汝岱和朱诗娥,2013)、国家特征(杨汝岱和李艳, 2013)和企业异质性(樊海潮和郭光远,2015)等角度来分析,还没有涉及税率对价格制定产生影响的文献。针对当前我国企业利用转让定价进行国际避税问题,本文借鉴Bernard等(2006)的模型,考虑到我国反避税制度的具体规定,将出口量和税率差一并纳入价格差的决定方程,对其加以拓展,从而在理论上说明我国对外投资企业通过转让定价方式开展国际避税的存在性、异质性和反避税效果。进一步地,为了弄清商品出口价格和税率之间的关系,本文利用2000-2006年中国海关出口数据,运用三重差分法,把企业在出口环节中商品出口价格波动与税率的关系估算出来,从而找到企业通过转让定价方式来操纵商品价格以实现国际避税目的证据。研究结果表明,我国对外投资企业在出口环节利用转让定价进行国际避税问题不仅普遍存在,而且已经影响到国家税基,造成每年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进一步的研究发现:(1) 出口目的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每低于我国1%,关联交易的价格会显著降低0.161%,半弹性为-0.161。(2) 在异质性分析中,出口目的国的税率越低,出口到该国的价格越低。(3) 在避税企业中,相对于外资企业,内资企业的转让定价避税程度更为严重;相对于劳动密集型行业来说,资本密集型行业的转让定价避税程度更为严重。此外,我们还以现行国家间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为例,研究了现行国际反避税体系对打击企业跨国避税是否有效的问题。实证结果表明,现行的反避税体系对打击企业转让定价避税并未产生预期效果。

文章的贡献主要体现在:(1) 在理论上,本文考虑到我国反避税制度的具体规定,将出口量和税率差一并纳入价格差的决定方程,从而可以更为准确地估算跨国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进行避税的程度,以免估算不当;(2) 在实证上,本文为研究跨国企业通过转让定价以避税的理论提供了来自中国企业的证据,为我国今后针对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问题制定政策措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文献综述

现有文献对转让定价避税问题的研究集中在避税程度测算和税收流失规模估算两个方面。在程度测算方面,研究的难点是如何为关联交易价格选取合适的公平交易价格。如果能同时观测到关联交易价格和公平交易价格的话,那么就可以直接比较这两笔交易价格来观察企业转让定价的程度(Bernard等, 2008; Vicard, 2015)。但在实践中,税务机关往往认为同一企业的公平交易也会存在被操纵的可能,此时就需要从外部为企业寻找合适的可比价格(Cristea和Nguyen,2016)。对转让价格来说,一种做法是直接获取企业关联方的信息(Davies等, 2015);这种方法虽然最为理想,但是关联企业的信息难以获得,且获取的成本较高,所以在实证中常常采用另一种方法来确定企业的关联价格。Cristea和Nguyen (2016)认为,只要一个跨国公司在境外设立了分支机构,那么出口到该国的商品可视为关联价格和公平交易价格的加权平均,这个价格就可以被认为是转让价格。这种方法尽管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Atalay等(2014)和Ramondo等(2011)指出,即使跨国公司在该国有分支机构,但跨国公司的出口贸易也可能不是同该分支机构进行的。除此之外,有些研究又在企业的异质性和产品的异质性等方面进行了分析(Bernard等, 2008;Davies等, 2015;Cristea和Nguyen, 2016)。Davies等(2015)分析了企业规模对转让定价的影响,发现与小企业相比,大企业更容易操纵转让价格;而Bernard等(2008)以及Cristea和Nguyen (2016))发现,特殊性非常高的商品出口到低税国关联方更容易采用低价。

现有文献也指出,想要精准地测算企业转让定价避税程度并非易事,因此现有研究得出的研究结论往往存在较大差异。从数据方面来看,早期研究更多的是采用宏观数据,如采用联合国商品贸易数据库(United Nations Comtrade database)和OECD关于贸易和服务中间贸易数据库。这些数据的问题是,出口国和进口国对同一双边贸易所报告的数据存在很大的差异。从方法来看,由于无法控制企业维度的异质性,因此难以将企业效应同研究所涉及的商品效应或行业效应分离开来(Swenson, 2001;Clausing, 2003)。随着微观数据的可得和最新计量方法的运用,对转让定价避税程度的测算变得更加精确。Riedel (2014)和OECD (2015)则指出,现有研究主要依赖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据,而对发展中国家的具体情况并不了解。

在估算税收流失方面,BEPS行动计划中指出,跨国企业每年通过转让定价导致税收流失的规模约占当年全球税收总流失的1/3;根据Vicard (2015) 的估算,1999年法国流失的企业所得税收入为34亿欧元,而根据Davies等(2015) 的估算,2008年法国流失了80亿美元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根据Cristea和Nguyen (2016) 的估算,2006年丹麦制造业出口贸易流失的企业所得税占丹麦企业所得税的3.24%。同时这些文献也强调,由于样本的选择限于制造业企业和内资企业,这使得估算的税基流失数额较为保守,实际情况往往更加严重。

随着我国由资本输入国向资本输出国转变,转让定价对我国税基侵蚀的风险也开始加大。我们从大量的研究数据中看到,企业主要是通过降低出售给低税国关联企业的商品价格,进而将在我国创造的利润转移到低税国,以达到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并且出口目的国的税率越低,企业转让定价的程度也越大。这充分说明商品出口价格和税率存在非常微妙的关系。

在研究商品出口价格问题时,国内研究主要从地理因素、国家特征和企业异质性角度来研究出口价格。企业倾向于对距离更远的市场出口单位价格更高的商品,并且这种影响程度在加工贸易和一般贸易、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之间的差异非常明显(杨汝岱和李艳, 2013)。杨汝岱和朱诗娥(2013)认为区位地理对出口价格存在很大的影响。Manova和Zhang (2012)基于中国企业出口价格的6个特征事实,发现企业出口的产品价格与出口的价值总量存在密切关系,竞争力越强的企业会使用质量越高的投入品来生产质量越高的商品。樊海潮和郭光远(2015)分析了中国企业的出口价格、出口质量与生产率之间的关系。王雅琦等(2015)分析了人民币汇率对出口价格的影响。

综上所述,现有的国内文献在研究影响出口价格的因素时,考虑了多种异质性(如地理、国家、企业、商品和贸易方式)的影响和汇率等外生政策冲击,但是均没有考虑税收因素对于出口价格的影响,尤其是企业所得税对价格的影响。更为重要的是,国内研究缺乏对中国企业国际避税机制的经验研究,且与国外的前沿研究存在较大差距。

三、理论分析、识别策略和数据来源

(一) 理论分析

本文的目的在于把企业在出口环节中商品出口价格波动与税率的关系准确地计算出来,以便找到企业通过转让定价方式操纵商品价格以实现国际避税目的的证据。具体而言,就是在Bernard等(2006)模型的基础上加以改进:首先假设跨国公司利用关联方所在国税率的高低不同,将利润由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以实现全球税负最小化的目的;然后假设跨国公司在母国生产一种中间品,成本为c,以pi的价格出口给关联方所在国,出口量为qf;以pa的价格出口到同一国家的非关联方,出口量为qa。关联方公司将产品进行再生产,然后以pf的价格出售给当地的消费者。我们认为出口量qfqa都是价格的函数,可以分别被表示为qf(pf)和qa(pa)。假设母国的税率为τh,出口目的国的税率为τf。出于避税动机,跨国公司会将出口到关联方的价格报告为pt。这样,母公司及其关联方子公司的税后利润可分别被表示为:

$\begin{array}{l} {\pi _h} = [{p_a}{q_a}({p_a}) + {p_i}{q_f}({p_f}) - c({q_a} + {q_f})]\\ \quad \quad - {\tau _h}[{p_a}{q_a}({p_a}) + {p_t}{q_f}({p_f}) - c({q_a}({p_a}) + {q_f}({p_f}))] \end{array}$ (1)
${\pi _f} = ({p_f} - {p_i}){q_f}({p_f}) - {\tau _f}({p_f} - {p_t}){q_f}({p_f})$ (2)

跨国公司在进行转让定价的税收筹划时会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且一旦被税务机关审查出问题,则会遭受处罚。这些都可以被看成是企业成本,并且该成本是转让价格和公平交易价格之差的一个函数形式。在Bernard等(2006) 的模型中,该成本被表示为λ(papt)2qf/2的形式。这样对转让价格求一阶导数,可得:ptpa=-(τhτf)/λ。因此,价格差只与税率差相关。但考虑到我国转让定价反避税制度的具体规定,我们认为税收筹划成本不仅与价格差有关,而且和出口量密切相关。我们将该成本函数表示为λ[(papt) qf]2/2的形式。因此,跨国公司的总利润为:

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 中对于处罚的规定:企业拒绝提供同期资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或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对企业提供特别纳税调整。在实践中,如果企业关联交易金额越大,则税务机关惩罚力度越强。关于转让定价的特别纳税调整,各国普遍遵循这一不成文的规定。

$\begin{array}{l} {\pi _{MNC}} = {\pi _h} + {\pi _f} - \varphi \left( \cdot \right)\\ \quad \quad \; = (1 - {\tau _h})[({p_t} - c){q_f}({p_f}) - \varphi ({p_f} - {p_a})] + (1 - {\tau _f})[{p_f} - {p_t} - {\tau _f}]{q_f}({p_f}) \end{array}$ (3)

对转让价格求一阶导数,可进一步得到:

${p_t} - {p_a} = \frac{{ - ({\tau _h} - {\tau _f})}}{{\lambda {q_f}}}$ (4)

根据式(4),我们可以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中国对外投资企业的出口贸易中存在转让定价避税行为。当出口目的国的税率低于我国税率时,转让价格低于公平交易价格;当出口目的国的税率高于我国税率时,转让价格会高于公平交易价格。且出口目的国与我国税率差越大,转让价格偏离公平交易的价格幅度越大。

除此之外,式(4) 还表明价格差与出口量正相关。关联交易的量越大,转让价格与公平交易价格之差就越小。以往的研究都没有考虑交易量的问题,但交易量是影响价格的关键因素。当交易量很大时,转让价格会趋近于公平交易价格,此时价格才是真正的转让定价。由于现有文献都没有控制交易量,因此存在结果被高估的问题。本文将该因素考虑进来,据此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2:企业关联交易量越大,转让价格就越接近公平交易价格。

本文的研究对象主要是中国本土的对外投资企业,除此之外,样本中还包括外资企业位于中国的分支机构。我们在式(3) 中加入中国持有对外投资企业所有权的比重Λh,则对外投资企业的目标函数变为:πMNC=(1-Λh)πh+πfφ(·)。此时,对转让价格pt求导,可得:

${p_t} - {p_a} = \frac{{(1 - {\mathit{\Lambda }_h})({\tau _h} - {\tau _f})}}{{\lambda {q_f}}}$ (5)

(5) 式表明,当(1-Λh)τh>τf时,Λh越大,则中国对外投资企业所有权的增加会使得转让价格低于公平交易价格,且价格差也会越小;反之,当(1-Λh)τhτf时,Λh越大,转让价格会高于公平交易价格,且价格差也越大。在后文的实证研究中,这一结论可用以考察不同所有制企业的转让定价幅度。此外,由于劳动密集型行业的增加值要小于资本密集型行业的增加值(余淼杰,2013),因此企业的利润空间非常小,企业进行避税的动机也就非常小。也就是说,对外投资企业的避税在所有制和行业属性上存在异质性。据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3:相对于外资企业,内资企业更容易通过转让定价避税;相对于劳动密集型行业,资本密集型行业更容易通过转让定价避税。

另外,式(3) 中的φ(·)可以用来反映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审查成本,因此对成本φ(·)求一阶导数,可得:

$\frac{{\partial {\pi _{MNC}}}}{{\partial \varphi \left( \cdot \right)}} = - (1 - {\tau _h})$ (6)

式(6) 右边始终小于0,这说明税务机关的审查成本越高,跨国公司的利润也就越低。因此,可进一步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4:税务机关的反避税制度越严格,企业转移的利润就越少,从而打击企业避税也就越有效。

(二) 识别策略

由于本文是通过《境外投资企业(机构)名录》来对关联企业进行匹配,我们沿用了Cristea和Nguyen(2016)的处理方式,即通过寻找“纯出口商”出口到同一国家的同种商品的交易价格作为可比价格。处理组样本企业是纯出口商,用下标x来表示;控制组企业是对外直接投资企业,用下标m来表示。出口价格可表示为:

${p_{ijkt}} = {p_x} + {\alpha _{ikt}} + {\alpha _{jkt}} + \left( {\beta \Delta \tau + \delta } \right) \times Daff\_ne{w_{ijt}},i \in \left( {x,m} \right)$ (7)

其中,px表示无利润转移动机下的纯出口商价格。由于商品价格会随着企业和国家的特性而发生变化,如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企业的规模或出口目的国的市场特征等都会影响价格,而所有这些特征都可能随时间发生变化。我们用αikt表示“企业-商品-时间”维度上的特征,用αjkt来表示“国家-商品-时间”维度上的特征。Daff_newijt是二元指示变量,当出口企业在j国设立了分支机构时取值为1。我们利用两种策略进行识别:一是出口目的国税率的不同,二是同一出口目的国的税率发生了改变。考虑到企业向高税国和低税国进行出口时会采用不同的定价机制,并且高税国或低税国对于价格产生的影响可能是非对称的,因此我们在式(1) 的基础上,将回归模型拓展为:

① 感谢匿名审稿人的建议。

$\begin{array}{l} \ln pric{e_{ijkt}} = {\beta _1}Daff\_ne{w_{ijt}} + Daff\_ne{w_{ijt}} \times ({\beta _2}lota{x_{jt}} + {\beta _3}hita{x_{jt}}) \times taxwedg{e_{jt}}\\ \quad \quad \quad \quad \quad + \gamma {X_{ijkt}} + {\alpha _{ikt}} + {\alpha _{jkt}} + {\alpha _D} + {\varepsilon _{ijkt}} \end{array}$ (8)

其中,i代表企业,j代表商品出口的目的国,k代表商品,t代表年份。被解释变量priceijkt为企业it年出口到jk商品的价格(取对数)。Daff_newijt代表i企业t年在j国是否有分支机构(关联方),设立分支机构之前取值为0,设立当年及以后的年份取值为1。taxwedgejt为我国的税率减去出口的目的国的税率。lotax代表出口目的国是低税国,hitax代表出口目的国是高税国。Xijkt是其他控制变量,主要是对价格产生影响的出口量(取对数)。εijkt表示未观察到的随机扰动因素。考虑到不同企业在同一年出口到同一国家的商品的单位价格是相关的,允许误差项在“国家-年度”层面存在聚类。

此外,我们认为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相对于企业定价行为来说是外生的,原因有三点:第一,企业在进行对外投资的决策时,避税并不是企业考虑的首要因素。因为国外的税收政策也会经常变动,通过转让定价来避税的行为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第二,跨国公司为达到全球税负最小化可以采用多种方式,通过对外投资建立分支机构的行为并不是最有效的方法。第三,即使转让定价避税是企业选择对外投资国所考虑的因素,那么企业可能更加倾向于通过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进行避税,而非商品贸易的转让定价。

(三) 数据来源和数据处理

本文使用的数据主要来自中国海关总署提供的2000-2006年海关数据库和中国商务部对外经济合作司公布的《境外投资企业(机构)名录》(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名录)。在本文的样本中,中国出口的目的国(地区)共有66个,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地理信息来源于CEPII数据库;各国(地区)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信息来源于毕马威的Corporate Tax Rate Survey (2000年、2003年、2005年和2015年)。样本中,公司所得税税率大多介于25%-40%,其中,税率介于25%-33%的国家(地区)有34个,税率介于33%-40%的国家(地区)有32个。商品代码(HS2002) 和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 Rev3) 来源于United Nations Statistics Divisions商品代码和行业代码(GB/T4754-2002) 通过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 Rev3) 相连接。

② 数据来源为:http://www.cepii.fr/CEPII/en/bdd_modele/presentation.asp?id=6

③ 数据来源为:http://unstats.un.org/unsd/cr/registry/regdnld.asp?Lg=1

交易层面的出口数据来源于海关总署记录的企业出口报关数据。为统一商品代码,我们将2002-2006年的HS6位商品代码向前调整至HS2002;将商品代码(HS2002) 与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 Rev3) 相对应;然后将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 Rev3) 4位码转换成国民经济行业(GB/T4754-2002) 2位码。

为了获取企业的对外投资地和对外投资时间,我们需要将《境外投资企业(机构)名录》与海关数据进行匹配。为了提高合并的准确性,我们在合并过程中对企业名称进行了一些基本清理,如删除了两个样本中企业名称中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省、市等无用的词。

四、实证结果及分析

(一) 基准回归

基准回归是检验对外投资企业是否存在转让定价避税的情况。回归结果见表 1。列(1) 中,我们只控制了“企业-商品-时间”固定效应,其结果显示,出口目的国的税率每低于我国1%,相对于“纯出口商”而言,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价格会低于非关联方之间交易的公平交易价格0.157%,且在10%的水平上显著,半弹性为-0.157。出口目的国的税率每高于我国1%,关联交易价格会高于非关联交易价格0.026%,但结果并不显著。列(2) 中,我们进一步控制了出口量,结果显示,低税国的系数略微上升;出口量的系数为负,这表明出口的量越大,出口的价格越低。此时,半弹性为-0.151。列(3) 中,我们进一步控制了“国家-商品-时间”固定效应,半弹性为-0.161。基准回归的结果表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确实存在转让定价避税问题。在出口环节中,通过向低税国关联方低价出售商品的方式,把中国关联企业的利润转移到低税国的关联企业,但出口到高税国关联方的高价格并不显著。因此,假设1中出口到低税国采用低价的假设是成立的,但关于出口到高税国采用高价的假设并不成立。进一步发现,出口目的国的税率越低,企业转让定价的程度越大。同时,我们还发现,关联交易量(取对数)的系数显著为负,这说明关联交易量与价格之差显著成反比,即假设2成立。

表 1 基准回归
(1)(2)(3)
lnprice lnprice lnprice
Daff_new0.552**(0.276)0.489*(0.262)0.544**(0.275)
Daff_new×lotax ×taxwedge-0.157*(0.084)-0.151*(0.081)-0.161*(0.084)
Daff_new×hitax ×taxwedge0.026(0.034)0.035(0.033)0.031(0.031)
lntotal_quantity-0.136***(0.004)-0.139***(0.004)
Daff控制控制控制
Ikt控制控制控制
Jkt控制
Observations4 382 9194 372 3964 338 990
R20.83250.84990.8548
 注:******分别表示在1%、5%和10%的水平上显著;聚类标准差在“国家-年度”上聚类。下同。

外资企业作为母公司设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其避税策略往往是由母公司决定的,这些企业的转让定价行为也区别于其他企业,而且可能会更多地运用无形资产来转移利润(Vicard, 2015; Cristea和Nguyen, 2016)。因此,我们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进行检验。结果(见表 2)表明,内资企业的转让定价避税程度更加严重,而外资企业在商品贸易中并未显示出转让定价避税现象。此外,我们将样本按照行业分成两大类,分别考察了行业代码为13-24的行业(主要是轻工业)和行业代码为25-43(主要是化工制造业和机械制造业)的行业的转让定价情况。前者主要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后者主要是资本密集型行业。回归结果(见表 2中列的(3) 和列(4))显示,劳动密集型行业并没有通过转让定价进行避税,而转让定价主要发生在资本密集型行业中。因此,假设3得以验证。

① 参见余淼杰:《加工贸易与中国企业生产率:企业异质性理论和实证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28-129页。

表 2 不同类型企业和行业的转让定价情况
(1)(2)(3)(4)
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
Daff_new0.498*(0.287)0.216(0.479)-0.126(0.205)0.668*(0.344)
Daff_new×lotax×taxwedge-0.145*(0.087)-0.088(0.131)0.046(0.067)-0.184*(0.097)
Daff_new×hitax×taxwedge0.026(0.032)0.016(0.043)-0.034(0.030)0.025(0.033)
lntotal_quantity-0.177***(0.005)-0.107***(0.003)-0.113***(0.003)-0.163***(0.005)
Ikt控制控制控制控制
Jkt控制控制控制控制
Daff控制控制控制控制
Observations2 415 7182 177 3462 223 1512 062 050
R20.85170.85900.81340.8602

(二) 税收协定对转让定价的影响

现行的协调国家间税收关系的法律依据是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截至2016年11月,我国已与104个国家和地区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98个协定已生效。在实践中,税收协定主要有两个功能:一是国家间签署税收协定会大大降低跨国企业双重征税的风险,从而鼓励企业进行双边投资;二是由于税收协定中包含情报交换条款,缔约国一方可向另一方提出申请,以获得企业跨国经营的相关信息,从而可能使跨国企业利润转移活动受到限制。因此,税收协定对企业转让定价的避税效果还有待检验。下面将分两种情况进行检验:(1) 考虑在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中企业转让定价的情况;(2) 考虑这些国家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当年与之前年份相比,企业转让定价避税是否受到影响。回归结果见表 3

① 与我国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见于: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70/

表 3 税收协定对转让定价的影响
(1)(2)
lnpricelnprice
Daff_new0.536*(0.288)1.822**(0.895)
Daff_new×lotax×taxwedge-0.151*(0.087)-0.586**(0.291)
Daff_new×lotax×taxwedge×xieding0.242**(0.108)
Daff_new×hitax×taxwedge0.024(0.032)0.328(0.304)
Daff_new×hitax×taxwedge×xieding-0.429(0.431)
lntotal_quantity-0.137***(0.004)-0.196***(0.010)
Ikt控制控制
Jkt控制控制
Daff控制控制
Observations4 142 353321 657
R20.85290.8857

表 3中的列(1) 表明,在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的国家中,企业转让定价避税仍然存在,但系数显著低于基准回归的16.07%。这可以较好地验证假设4。但由于系数减少的程度较低,表明现有税收协定是以促进双边投资功能为主,而以打击企业避税功能为辅。列(2) 中,我们用xieding二元指示变量,表示出口目的国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年份,xieding等于1表示税收协定签订的当年,等于0表示我国与该国尚未签订税收协定。回归结果表明,税收协定只在签订当年对企业避税行为有抑制作用,而在随后的年份中,该效应不复存在。原因在于:虽然大多数税收协定中都包含了情报交换条款,但这些情报交换是根据申请进行的,并非自动完成,申请时需提供涉税的证明材料,所以在实践中作用非常有限。此外,Zucman(2015)在《消失的国家财富》一书中对国际情报交换难以推进的原因归结如下:第一,现有的美国和欧盟关于银行信息自动共享机制的讨论都是区域性的,如果对某一区域的避税天堂加强监管,那么客户可以将财产转移到其他避税天堂。第二,这些离岸金融中心或者避税天堂有着非常严格的银行保密制度,常常提出其他借口来维护银行机密,其中之一就是对所谓政府滥用信息的担忧。第三,对于不合作的避税天堂进行的制裁与惩罚仍然较低。如美国FATCA法案规定,在美国经营的不符合要求的银行需征收30%的收入附加税,但如果这些国家的所得税边际税率高于30%的话,则他们就会选择向美国政府支付罚款。

(三) 稳健性检验

稳健性检验从两个方面进行。第一个稳健性分析是变换了价格的定义。在基准回归中,所采用的价格是同一企业在同一年以同一种贸易方式和运输方式出口的同一种商品中的最高一笔金额所对应的价格。我们更换价格的定义方式,分别采用加权平均价格和将价格直接进行算术平均。回归结果(见表 4中的列(1) 和列(2))显示,所得结论不受价格定义的影响。第二个稳健性检验是将样本限定于出口贸易额为前10位的行业内。我们预期,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的出口贸易额越大,越有动机进行避税,这样可以大规模减少我国的税收。这十大行业分别是纺织业、通讯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延压加工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工制品制造业、文化体育用品制造业、专业设备制造业和石油化工、炼焦及核燃料制造业。回归结果(见表 4中列(3))显示,与基准回归相比,低税国的系数更低,从而证明了本文的结论是稳健的。

表 4 稳健性检验
(1)(2)(3)
lntotal_pricelnmean_price lnprice
Daff_new0.496*(0.264)0.474*(0.250)0.578*(0.328)
Daff_newlotax×taxwedge-0.148*(0.081)-0.141*(0.076)-0.174*(0.097)
Daff_newhitax×taxwedge0.027(0.031)0.024(0.029)0.031(0.033)
lntotal_quantity0.145***(0.004)0.133***(0.004)0.143***(0.005)
Ikt控制控制控制
Jkt控制控制控制
Daff控制控制控制
Observations4 365 1494 348 2643 097 446
R20.86300.85980.8582

五、结论和政策建议

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问题在2008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已成为OECD和G20成员国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在我国对外投资规模迅猛增长的背景下,转让定价对我国造成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风险也开始加大,对该问题的研究也成为现阶段我国税收理论界与实务部门亟待探讨的重要课题。本文通过对2000-2006年海关进出口数据和《境外投资企业(机构)名录》进行匹配,在微观层面上探明了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在商品出口环节有转让定价避税的操作方式。具体来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在出口环节通过压低出售给低税国关联企业的商品价格,并且出口目的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越低,企业转让定价的程度越大;内资企业相对于外资企业的转让定价避税程度更大,资本密集型行业相对于劳动密集型行业的转让定价避税程度更大;现行反避税制度对企业避税的打击效果并不明显。

目前,各国携手打击企业跨国避税的热情空前高涨,国际税收合作程度进一步加深。中国应牢牢把握这个机会,进一步完善国内的反避税制度。为此,本文提出以下三点建议:第一,税务机关应充分重视对外投资企业的避税问题,特别是应掌握大型国有企业和资本密集型行业的避税方式、做法和规模,为今后的反避税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第二,税务总局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建立共同应对的合作机制,做到数据共享。2015年12月,我国正式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CRS),根据该协议,自2017年7月1日起,对在金融机构新开立账户被识别为非居民个人或企业的,金融机构应当收集并记录报送所需信息,开展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中,不排除金融机构少数员工为吸引或留住高净值客户而不认真执行协议的要求,通过协助账户持有人隐匿资产的情况。对此,金融机构应尽快做好员工培训,建立完整的非居民金融账户尽职调查管理制度,设计合理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第三,在税收征管方面,税务总局应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及时修订现行的双边税收协定中关于应请求情报交换的规定,尤其应将自动情报交换机制常态化。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尚有需要完善之处。对关联关系的识别是确定转让价格的公认难题。受限于关联方数据的可得性,通过《境外投资企业(机构)名录》进行关联关系的识别会导致避税程度的测算精确度不足。由于转让价格中包含了部分公平交易价格,本研究估算的系数只是一个下限,实际的转让定价避税程度可能更加严重。随着BEPS行动计划要求分国别报告制度的实行和未来部门间信息共享,相信在不远的将来,企业关联信息可以较为容易地获得。这是今后可以进一步深入研究的方向所在。

  *感谢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生创新基金项目(2016110889) 的支持。感谢刘志阔、范子英、汪冲、温娇秀、邓淑莲、吴一平等老师提出的建议;此外,也感谢匿名审稿人和责任编辑邱国景老师提出的建设性建议。当然,文责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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