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的环境信息披露是推进绿色金融的关键点之一。目前,我国立法中主要以强制程度、披露内容为标准,对金融机构的环境信息披露进行划分。但仅凭此二元划分,微观上,不足以有效规制金融市场主体的“洗绿”行为;宏观上,难以促使金融市场上环境风险的有效暴露。参考域外,欧盟出台了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分类的系列立法,恰能为解决以上两个问题贡献有益经验。因此,我国可在现有的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二元划分之外,借鉴欧盟经验,再建构一种符合国情的“三阶式”类型范式:第一阶是对环境目标进行具象化分类;第二阶是对“绿色金融产品”与“非绿色金融产品”这二分法进行优化,增加“具有绿色特征的金融产品”这一类别;第三阶是针对第二阶的三类金融产品设置不同的信息披露规则,在各类金融产品之间形成披露规则的“差序格局”。
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类型体系的优化: 欧盟经验与中国方案
摘要
参考文献
引用本文
武长海, 韦洁. 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类型体系的优化: 欧盟经验与中国方案[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23, 25(3): 138-152.
导出参考文献,格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