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事、高管尤其是明星CEO的个人事务可对公司治理、公司利益、股东权益产生实质性影响已不再是法外空间,而是逐渐演化为具有涉他性的私人场域中的“涉公司性”和公司场域中的“准商业性”两类事务,从而应被纳入规制范畴。鉴于主体身份和发生场域的双重特殊性,对两类个人事务的规制将是横跨公司团体法上的行为拘束契约、公司行为法上的信义义务以及公司信息法上信息披露规则的三元领域之问题。为此,需根据私事种类的不同,秉持类型化的逻辑,在公司团体法层面强化内部“道德法典”的拘束性和可执行性;在公司行为法层面,对忠实义务进行目的解释并扩充董事、高管信义义务的监督内涵;在公司信息法层面,构建上市公司董事、高管个人事务的信息披露机制。这既彰显投资者保护的价值追求,在深层次上,更表征着这样一个事实——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管个人事务的规制是一个复杂的事情,需多重手段配套使用并进行能动性变革。
上市公司董事、高管个人事务的法律规制——团体法、行为法及信息法的三维进路
摘要
参考文献
引用本文
薛前强. 上市公司董事、高管个人事务的法律规制——团体法、行为法及信息法的三维进路[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21, 23(4): 13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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