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是与传统权利客体存在根本不同属性的新型生产要素,企业数据凝聚了劳动投入与信息价值。为了调整企业数据蕴含的独特利益关系,企业数据权具有独立成权的可行性与正当性。以商业秘密保护企业数据与数字经济运行逻辑不契合,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着重于规制不正当侵害企业数据权益的竞争行为。企业数据权蕴含一般民事财产利益与竞争优势利益,应得到民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协同保护。企业数据权成为一项独立民事权利后,才能得到侵权责任法的普遍性救济、基础性保护,并通过侵权过错归责原则实现权利人控制权益与外部主体行为自由之间的平衡。在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公共数据分类确权的背景下,未来立法应当对企业数据权单独规定,并明确企业数据权的主体、客体、内容、公示、限制等问题。企业数据权属于支配权,为了避免数据垄断,衍生出新的数据形态、创造出新的数据价值的各种数据加工、整理行为,其行为主体都应当享有相应数据权。作品与数据都具有可复制性,可借鉴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来建立企业数据权合理使用制度,促进企业数据权保护与数据流通之间的平衡。
企业数据权独立成权的逻辑证成与制度设计
摘要
参考文献
引用本文
张安毅. 企业数据权独立成权的逻辑证成与制度设计[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26, 28(4): 13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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