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当前实行全覆盖机制,旨在从源头防范一切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措施。然而,以政府补贴政策为例,实践中真正构成实质性竞争损害的案例占比极低。这类政策多以应对市场失灵、实现社会或政治目标为导向,其政策效益往往远超潜在竞争损害。在此背景下,全覆盖审查面临行政资源稀缺与错误成本高昂的双重掣肘,其在降低假阴性错误成本方面的边际效益亦有限。因此,有必要构建科学合理的集体豁免机制,通过类型化识别竞争损害风险低且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补贴政策,并制定明确的豁免标准与定量阈值,将符合条件的补贴政策排除在公平竞争审查范围之外。豁免范围具体涵盖微量补贴、区域投资补贴、中小企业补贴、研发创新补贴、环境保护补贴五类。同时,为避免豁免制度在实践中被滥用,应建立配套监督机制,以确保豁免规则的有效实施与公平竞争审查目标的实现。
论政府补贴公平竞争审查的集体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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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希梁. 论政府补贴公平竞争审查的集体豁免[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26, 28(5): 125-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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